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把“形式”也纳入了判断“良法”的标准之一。第四,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永恒性,是永恒不变的法。自然法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并且是与神同时产生的。这种正确的法律,是永远不能被撤消的,也不能被废除的。“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而人定法则有存在与废除的问题。第五,在惩罚方式上,有其独特之处。西塞罗认为:在惩罚犯罪的作用机制方面,自然法与实体法不同,自然法比实体法更优越,威慑力更大,效果更好。和实体法相比,自然法不仅威慑力大,而且威慑力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西塞罗说:“当一个人害怕的只是证人和法官时,他在昏暗之中会如何行动呢?当他在某处空旷地方遇到一个柔弱的孤行旅人,并且可以从那人那里夺得许多黄金时,他又会如何行动呢?”在西塞罗看来,实体法施行的是惩处方式,只能从外部进行威慑,不能从根本上阻止犯罪。而自然法从内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让罪犯意识到罪孽深重而遭受内心的折磨,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目的。他的这套自然法的惩罚理论可能就是中世纪基督教法律对人们实施精神控制的重要源泉之一。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是不公正的,那就是说不存在法律,这个国家就没有意义。在他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如果说法律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我们遵循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高尚和丑恶。 三、自然法的特征 第一,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自然”、神明都是自然法的来源,它的内容是理性,人和神共有的特性是理性,而神是万事万物(包括人在内)的创造者,因此,自然法是最早的法。这是理所当然的,它“适

用于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也就从根本上说明了,自然法的产生早于成文法,而从产生时间来说,它却比成文法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第二,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正确的法,在这一点上与神法是一样。自然法与一切人定法相比具有最高性,它统率全人类。由于自然法即神明的理性,它是最高的理性,是神明之法,因而谁不服从它将会受到严历的惩罚。而人定法则是神明赋予人类的,神明创造了人,并让人有了理性众所周知,人类有好的品质,也有坏的品质,所以,人定法是否正确就需要分析,但自然法是可以为人类认识的,因为人类具有一种和神一样的德性,即达到至善,进入最高境界的自然,西塞罗强调,人类出生就是为了正义,即认识自然法。第三,判断善与恶、好的法律与坏的法律的标准是自然法。正是由于自然法的正确性,它才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善与恶、法律的好与坏的尺度。在西塞罗看来: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好的、善的。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或者说判断一个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并非看其是否是以元老院的决议抑或是以人民大会的决议形式通过的法律。[13]如果那些立法者违背自己的诺言和声明,给人民制定有害的、不公正的法规的人立法时,他们什么都可以制定,只不过不是法律。与此相同,“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所说的与自然相吻合的、正确的法律应是附合罗马传统、有利于共和国长治久安的法律。 可见,西塞罗重法律的实质而不重形式。这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

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历史作用上介绍。 1特征 一、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 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 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 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作用 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说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之间,有很多共同点。例如,都将自然法与抽象的正义观念并列;都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但它们之间又有很大差别:在内容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并认为根据自然法,可以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的法典;而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则强调自然和宇庙的理性,特别是神的理性或意志,依附于神学,强调人的义务,并将自然法归结为少数几条道德箴规或宗教戒律。在历史作用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一般是为奴隶制和封建制辩护的,而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b13499202.html,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作者:蔡馨逸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 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 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精编版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着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着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着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着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

中西方哲学思想比较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20 学年第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中西方哲学思想比较改卷教师: 学号:106050110 姓名:孙敏得分: 题目一:中西方哲学比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可能性阐述 对于哲学来说, 人的生命本性以及文化传统是全部哲学的基本根据或主要前提。人的生命本性是哲学永恒的主题, 是所有哲学都要 关注的核心问题。然而, 哲学并不是以同样的面孔和眼光面对人的生命本性, 恰恰相 反, 人们总是通过不同的哲学问题、解释原则、思维方式、思想体系和价值取向来把握 自己的生命本性。这些“个性化”的哲学内容, 是构成某一哲学传统最为主要的因素, 从而也就形成了各种哲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本性是中西方哲学所研究的共同方向,而各自的有一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所以中西方哲学存在比较的共同话题,又存在观点的差异性,因此,中西方哲学存在比较的可能性。按照这个道理去感悟和理解“中西哲学”, 就有更大的可能去把握这两种哲学的性质、特点和“长短”: 西方人“惊异于世界”与中国人“注重于生命”的哲学问题;西方人为世界秩序立法之“理”与中国人为自己安身立命之“道”的价值取向; 西方人追寻“终极本体”与中国人讲求“天人合一”的思想原则; 西方人善于逻辑分析与中国人长于直觉体悟的思维方式; 西方人“爱智”与中国人“修心”的哲学理念; 西方人概念明晰与中国人话语隐喻的哲学表达方式; “中西哲学”这六方面不同的性质与特点集中地体现了“中西哲学”各自的传统, 是我们应该加以比较研究的主要内容, 各种具体内容尽可归结于其中。 当我们对以上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时, 不仅要注意“中西哲学”不同的性质与特点, 更要注重这两种哲学由于性质与特点的差异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与价值、优长与缺陷, 特 别是对中国人和西方人的生活、生命和命运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二)必要性阐述 中西方哲学比较的研究日益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并逐渐从专门性到普遍性转变,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互为关联的事实:中国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独特的哲学精 神;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 当代中国的发展处于以西方文 化与文明为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中。有鉴于此, 当代中国人要想保持自我, 真正地理 解马克思主义哲学,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掌握自己的命运, 就不能不去比较研究中国 与西方的文化、文明, 特别是彼此的哲学。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从近代原来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中西方哲学比较的研究,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中国人和西方人对彼此的哲学都有过一些了解,但就中国人而言, 只是到了19 世纪中叶才真正开始比较彼此的哲学。因为在此以前,中国和西方的两种文明、两种文化、以至于两种哲学, 就总体而言是各自独立地存在和发展的。是什么事情或者是什么原因促使中国人在19 世纪中叶开始去比较“中西哲学”的呢? 这并不直接是哲学本身的问题, 其中根本的原因是根源于中国人生存的危机和命运的不幸。那时, 中国遭受西方列强的攻击, 在政治、经济、尤其是军事上暴露出致命的弱点, 致使中华民族在内外交困中陷入深重的生存危机与不幸命运。正是这种生存与命运的压力, 促使中国人去审视中国与西方, 在比较中研究西方与自己。 另外从整个人类自我发展和认识的角度上来说,这是一个蕴涵“生命性前提”的问题。人如何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及其借鉴

2012年12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Dec.,2012第25卷第4期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Vol.25No.4【法学纵横】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及其借鉴 靳长伟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摘要〕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理性主义是自然法思想的精髓。借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内核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合理内核;理性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2)04-0001-03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溯源 自然法最早源自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的自然哲学就开始发展起来”。[1]以泰勒斯和毕达格拉斯为代表的自然主义哲学家在很早的时候,就试图用自然元素及其相互关系来解释世界。德谟克利特则利用原子来解释宇宙,这样,就形成了可变的“具体事物”与不变的“自然永恒”间二元对应的世界观。从这种世界观出发,古希腊贤哲又推演出了与世俗伦理对应的自然伦理、与法律正义对应的自然正义、与人定法对应的自然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对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古代自然法,主要是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思想。柏拉图认为存在着独立于世间,可为知识渊博的哲学家认识的客观价值。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自然正义是独立于人为法律的、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效力的永恒法,这种永恒法会随着民族与时代不断变化发展。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将自然法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西塞罗的这一思想为人类平等的理论作了铺垫,进而为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铺平了道路。 欧洲中世纪是信仰的时代,神学成了社会知识的主要载体,因此,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大多带有神启色彩。中世纪神学自然法集中体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有关学说之中,阿奎那主要在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斯多噶法哲学,全面发展了基督教的哲学。阿奎那认为:一切存在都包含自身的秩序,都是上帝造物秩序的一部分。上帝的神圣理性是永恒不变的,因而为永恒法。而永恒法中涉及人的那一部分就构成自然法,自然法的基本律令就是保全生命,繁殖抚养后代,追求真理和建设一个和平社会。既然人有义务在世俗幸福之外还要追求永恒幸福,那么必须有一种法指导他去实现超自然的目的,这就是神法。自然法代表着人对幸福的理性认识,理性依此指导意志实现自然目的。而神法,直接来自上帝的启示,人类依此指导去实现超自然的目的,并获得神圣的美德。可以说,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理论奠定了西方近代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的框架。 16世纪,自然法思想实现了从神启到人类理性的突破。17世纪,理性自然法思想开始得到系统化。如果说阿奎那是神学自然法的集大成者,那么可以说格老秀斯则是近代自然法的主要奠基人。追根溯源,近代欧洲理性自然法的理论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斯多噶学派认可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理论;二是笛卡儿的理性自明的科学理念。正是这种理性自然法将西方实证法带上一条精确性的道路。同样,也正是由于这种自然法强调普通民众的个人理性,西方社会和法律思想开始世俗化,法的根基转而建立于世俗的价值之上。“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成为当时流行的话语,自然法走到了实证法的门前。 收稿日期:2012-09-20 作者简介:靳长伟(1984-),男,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1

道家的_法自然_观及其影响_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法学论坛?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 ———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内容提要] 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道路。这部分应归因于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就是“自然 法”与“实在法”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的有无?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道 家的“法自然”观包含着明显的法律二元论思维方式,并对以儒家思想为主导 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而形成了独特的中国式的法律二元论。 不过,道家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在根本上是大异其趣的。 [关键词] 道家 儒家 法自然 自然法 法律二元论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①《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 ①《老子》二十五章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论西方的古典自然法思想 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班 刘东来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历史线索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世纪不拘一时,不拘一地的一个重要细想流派。其产生于自然资本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格老休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等……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基本线索: (1)15、16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在荷兰。核心内容:自然法思想从神学思想中剥离出来,由依附于神学变为独立。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格劳秀斯荷兰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他对政治权利与法律关系的探讨沿袭了西方传统学说中自然法高于人法的思路,认为人们如果仅仅凭借经验观察来探讨法律问题,那就不发解释法律的本质。 (2)17世纪古典自然法重心转移至英国,在17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代表人物霍布斯和洛克。 1、霍布斯,英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是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霍布斯的思想中心是国家主义的法律思想。希望英国建立强大的王权,平息内乱,管理国家政治,促进经济。因其担心内乱,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国家发展联系在一起。 2、洛克,代表资产阶级,他是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家,最重视财产权。是近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主要著作《政府论》。他认为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用自己的想法决定自己的行为,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多余其他的权利,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而和财产。 (3)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转移到法国,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1、孟德斯鸠,代表资产阶级,反对君主制,提倡三权分立自由主义,强调政治自由。他认为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先于人定法,强调三权分立与制衡。权利不能再少数人手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乱用权利主张不分权就不自由。 2、卢梭,代表小资产阶级,激进的民主主义人士。18世纪著名的启蒙冬云思想家。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小资产阶级理论点燃了法国大革命。主权在民,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当人们服从主权时,仅仅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卢梭认为公益从内在形式而言是主权,从外在形式而言是法律。 (4)18世纪中期又转移到了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弗逊、潘恩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思想武器,是美国《独立宣言》理论基础,它促进了法律的统一。提出了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

自然法思想历史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的核心概念,它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历过不同的形态。 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 导论我们将要研究的问题本来是关乎于自然法的变化发展的历史问题的,但是这个历史已经是被我们彻底改写了的历史,而且不少内容也许是被完全遮蔽了的历史。另外,这个历史也不是简单的时间序列中的思想事件的叙述,而是演绎着自然法思想发展的内在历史信息的图象,或者说这已经不能看作是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史了。所以,我们必须从全新的视阈看待自然法思想的变化发展轨迹。本卷内容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讨论自然法的进化知识的。 如果要讨论自然法思想演变的一般理论问题,我们就不能不关注自然法思想发展过程中运用的哲学工具问题,因为只有正确的思维方法才能带来正确的思想。论文百事通我们都知道,在西方思维历史演变中,有几个重要人物发挥了变革人们思维常识的作用。比如,爱因斯坦、弗洛伊德、胡塞尔、萨特等科学思想家。事实上,许多哲学思维方式也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发展起了重要的制约或者促进作用。因此,我们也将要在一种新的哲学思维中来重新考察自然法思想的进化问题。大家知道,弗洛伊德通过释梦方法,力图用过去(梦境的回忆)来理解现在,甚至企图预测未来而没有成功。萨特则力图通过现象学分析方法,用将来(虚无化过程)理解现在,甚至企图改变历史而终将成为不可能。总之,两位思想家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科学观念,它就是——现在制约于过去,并且受制于将来。前者可以导致决定论,后者常常是或然论的依据。我们认为,在理论研究的实际过程中,任何一种具体的思维方法和具体技术一般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能同时兼用二者(整体思维)而进行。这实质上也是一切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共同局限。在西方传统文化中,法律思想家们为了论证自然法的不朽性和合法性,大多求助于上帝精神的支持,这主要应该是由于基督教文化传统所导致。直至到了19世纪生命哲学出现之后,产生了现象学的超越和存在主义的反叛哲学,这个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是上帝精神是那样的根深蒂固犹如中国人的皇权特权思想一样顽固,在西方广大社会生活中至今还是普遍的发生影响和作用。在中国文化传统的思维中,还有一种道学文化却是反政治伦理的真正的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原种。它认为,天人同质,整体合一,人的身心可以与天地万物发生直接融合,成就不朽的天道人德,这就引发出天人合一精神的核心思想——自然无为。实现这种整体思维能力的只有“象思维”——时间三维空间化在无(空间一维虚无化)中直观场在整体,这就是天人合一境遇的知道或者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四维整体思维。这样的四维思维方式超越了各种历史主义、现实主义、理想主义的形而上学或者辨证思维方式,使人可以达到一种现世的真理发现状态,达到一种场在知域(虚-实二象同一存有),进入一个全新的知道世界(就是天人合一和本质直观的知道或者体验,源始真理的直接发现、感悟、创造的绝对意识)。如果我们用这种四维整体思维方式来考察自然法思想,就会得到完全不同于陈旧历史的新发现——自然法既不是历史的,也不是理想的,永远是此在世界的场在性整体存有精神的体现,永远与人类身心整体共在的精神。它属于非意识领域的智慧之光。它是玄思之玄有。它在无为中达至无不为。它充分利用自然规律而与自然造化高度谐调一致。它是真正的大科学精神的实践。它是超越理性、超越非理性而达到的无知境界的大知。在这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不朽的人类精神,将会与人类天地共在,永放光芒。在这种四维整体视阈中,我们进行考察人类自然法思想的演化的过程中将会有许多新的收获和本质不同的观念产生。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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