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岗位补贴
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哪些

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哪些在我们的社会中,残疾人群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旨在为残疾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包容和便利的环境。
首先,在教育方面,残疾人享有诸多优惠。
对于残疾学生,国家提供了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级以及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
在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可以免交学杂费,并获得免费的教科书。
此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可以申请生活补助。
在高等教育阶段,残疾考生在高考中可以享受一定的加分政策或者其他合理便利,如延长考试时间、优先进入考场等。
许多高校也为残疾学生提供了专门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以鼓励他们继续深造。
就业对于残疾人来说至关重要,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企业如果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那么该企业可以减免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政府还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并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此外,在一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为残疾人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优先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岗位。
在社会保障方面,残疾人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对于重度残疾人,还可以享受护理补贴。
在医疗保险方面,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常会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
在养老保险方面,一些地区也为残疾人提供了缴费补贴或者代缴部分费用的优惠政策。
在出行方面,残疾人也能享受到便利和优惠。
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等,通常对残疾人免费或者给予优惠票价。
许多城市还设立了无障碍公交车,方便坐轮椅的残疾人出行。
在铁路、民航等领域,残疾旅客也可以享受优先购票、优先检票、优先上下车(机)等服务。
此外,对于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取驾驶证、车辆改装等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
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居住在本市。
并持有《____残疾人证》残疾人,享受本制度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优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济范围。
凡符合___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农村特困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济。
民政部门应优先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可重点救助,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差水平。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____。
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约束措施。
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____录用、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残疾职工的转岗安置费或一次性补偿费要足额到位,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
对因公致残职工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
如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____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关项目工本费、管理费。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发布日期:2016-02-05 |浏览次数:652次| 来源: 本站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用“税收缴款书”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缴入金库(科目代码以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为准)。
保障金滞纳金收入按照保障金预算分成比例和相应预算科目缴库。
2016年一季度应征缴的保障金,于二季度一并征收。
各级残联、地税应加强配合,一季度抓紧完成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审核及资料传递工作。
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6年1月29日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

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残保金的监督是残保金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残保金征管用合法有序的必要约束机制。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1. 用工比例及计算公式用工比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 雇佣形式、年限、标准、级别、地域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劢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幵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跨地域用工: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 残疾人人数核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 1 年,不满 1 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4. 其他详细政策详见【京财税[2016]639 号】文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残疾人就业_工作制度

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选择、平等就业的原则,逐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六条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应当树立自强不息、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残疾人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工种、岗位和工作条件,不得以残疾为由降低残疾人的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服务与援助第三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四条政府在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优先采购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开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六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资质的从业盲人购买服务,为社区有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为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相关工作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标 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管理使用【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文 号】冀财税(2016)40号【发文日期】2016-03-18【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设区市、县(市、区)、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住冀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6年3月18日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6月2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三条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和福利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做好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以及残疾人较多地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残疾人相关服务工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11]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德州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省政府第20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责,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煤气应当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二)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或至少有1名是视力残疾人或者听力残疾人的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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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享受岗
位补贴和超比例岗位补贴
一、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
年安置,且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岗位补贴的范围。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自2009年
至2011年按年度给予岗位补贴: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
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
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
位),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
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安排哪些残疾人职工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
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职并
且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安排就业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岗位补贴。
四、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岗位补贴
不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
商户营业执照》后招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招用农村户籍残疾人的,办理农村
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按
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
位补贴。残疾人本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未安排其他残疾人就业的,
不能享受岗位补贴。
五、福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奖励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
位(含福利企业)不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因此,这两
类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和超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六、如何计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
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即可计算为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
人就业。
七、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条件
1、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以加盖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招聘备案花名册为准,招用农村户籍残疾
人的,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机关出具招用证明);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
4、有合法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排就业且劳动合同期
限为一年以上的);
7、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需携带证明材料
1、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书面申请;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和
《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
册》(到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3、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本市城
镇残疾人职工须缴纳五险,本市农村户籍的残疾人职工须缴
纳含工伤、医疗等两项以上的社会保险);
4、残疾人职工的招聘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招用农村
户籍残疾人的,出具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7、《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
书》(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8、个体工商户还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
印件,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发放证明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九、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期内、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审核后,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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