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

浮动抵押制度的法理分析在《物权法》制定之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制度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及定金。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这些传统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由此产生。
标签:浮动抵押;价值;风险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最早出现在英国,被誉为“衡平法最精妙的创造之一”。
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及将来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抵押权人设定担保,在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浮动抵押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客体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
与传统担保物权相比,浮动抵押具有浮动性、可转变性等特点。
浮动抵押是实现中小企业逐步发展和壮大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许可理论该理论是将抵押人的处分利用权解释为抵押权人的许可。
[1]本质上是固定化之前的权利。
内容包括三点:一是抵押权人的许可明确,例如对日常经营的界定。
二是公司清算需要固定化,保護抵押权人的利益。
三是在终结前授权许可,抵押人只能以日常方式开展业务。
许可理论带有明显的传统抵押思维模式,无法体现其优势。
与浮动抵押的本质相违背,无法将其合理化,因此逐渐废弃。
(二)未来财产理论该理论是在浮动抵押结晶之前,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即抵押虽存在,但不固定于任何特定财产上。
本质上是强调担保执行之后的权利。
虽然该理论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结晶前的担保利益不明确;二是容易与转让财产合同混淆;三是在缺乏公示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后续问题。
(三)信托理论信托是指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财产划入指定的账户,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委托人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或管理之法律关系。
[2]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当属信托财产,它具有中立性,仅依信托目的而运转。
什么是浮动抵押

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
与固定抵押相⽐,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和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什么是浮动抵押1、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
与固定抵押相⽐,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2、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范围(⼀)浮动抵押适⽤于企业(⼆)浮动抵押适⽤于个体⼯商户(三)浮动抵押适⽤于农业⽣产经营者三、最⾼额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区别有什么(⼀)定义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效⼒范围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效⼒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效采意思主义。
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效要件为合同⽣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最⾼额抵押权效⼒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额和⼀定期间。
在最⾼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额抵押权的效⼒,其仍对之后发⽣的债权发⽣效⼒。
(三)特征不同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1、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的全部⽣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2、抵押标的物“不特定”。
民法典的浮动抵押有哪些

民法典的浮动抵押有哪些
现实⽣活中,浮动抵押是⼀种特殊的抵押,它不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来设⽴抵押,⽽是⼀种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进⾏抵押的制度,那么,民法典的浮动抵押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浮动抵押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浮动抵押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确定浮动抵押财产的情形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浮动抵押财产⾃下列情形之⼀发⽣时确定:
(⼀)债务履⾏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法典的浮动抵押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般情况下,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都属于浮动抵押的范畴,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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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浮动抵押和固定资产抵押作为贷款抵押的两种⽅式,对于固定资产抵押,⼤家相对来说会⽐较熟悉,浮动抵押的名词会更加专业话⼀些。
那么具体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就给⼤家进⾏了如下的相关整理。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确⽴浮动抵押(floatingcharge),是⼀种特别抵押,指抵押⼈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使抵押权之前,抵押⼈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般认为,这⼀条确⽴了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
⼆、进⾏浮动抵押所具备的条件1.设⽴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
2.设⽴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殴⽴浮动抵押,不动产也不得设⽴浮动抵押。
3.设⽴浮动抵押要有书⾯协议,该协议⼀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4.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5.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三、浮动抵押的属性与特征1.担保物权属性。
尽管浮动抵押中债务⼈或者第三⼈的责任财产特定化时间不同于普通抵押,其显然仍属于⼀种物的担保。
并且,债权⼈虽然不直接⽀配担保物实体,但可以基于浮动抵押权⽽⽀配担保物的价值,这仍然体现为物权的⽀配性本质。
2.担保物的浮动性。
抵押⼈⽤作浮动抵押的担保物可以是现存的财产或者将来的财产,可以是⽣产设备、原材料,也可以是成品、半成品,并不固定于特定的财产,浮动抵押⼈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然可以对其⾃由处分。
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情况下,将动产或不动产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设立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实现抵押权时才转化为现实。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浮动抵押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或部分动产或不动产权利设立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实现抵押权时才转化为现实的抵押方式。
2. 特征(1)抵押物的不确定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在抵押权设立时并不确定,抵押人可以随时转让、出租、出借等处分抵押物。
(2)抵押权的设立与转移:浮动抵押的设立无需登记,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随时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也随之转移。
(3)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实现抵押权时才转化为现实。
三、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1)抵押人须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2)抵押物须为动产或不动产;(3)抵押物须为抵押人合法拥有;(4)抵押合同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抵押物的范围(1)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等;(2)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
4. 抵押权的设立与转移(1)抵押权的设立:抵押人将抵押物设立抵押,无需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2)抵押权的转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随之转移。
5. 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2)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目录[隐藏]1 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2 浮动抵押的特点3 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以及劣势4 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5 我国对浮动抵押的规定6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编辑]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点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
[编辑]浮动抵押的特点1.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无论是现在所有的还是将来将要掌有的,无论动产或不动产,都在设押之内2.浮动设押范围内的某些标的物经常发生形态上的变化3.浮动设押生效后,借款人在日常业务中仍然对于设押资产享有处分权,浮动设押资产的价值实际上仅限于浮动设押范围明确后的资产4.浮动设押资产的价值在借款人业务经营过程中是经常发生变动的,但最终价值是固定的5.浮动设押也需要登记6.浮动设押贷款中常常要设置财产管理人,形式贷款人所做出的规定与决定,监督设押范围内的所有资产及其所滋生的收入[编辑]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以及劣势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浅析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的涵义及其特征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又称”企业担保”,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它首先确立于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panama,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royal mail co.案--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出抵人处分企业的资产--这一判例正式确立了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并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或是借鉴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商法、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加以增补,或是采用财团抵押的方式,如德国、瑞士,可以说都有浮动抵押制度的影子。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首次承认了这一新型的抵押方式,其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纵观各国浮动抵押制度,较之固定抵押其具有如下特征:1、抵押客体的广泛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单独的某项财产或权利,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财产性权利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抵押--这是通常的情况,较容易为银行接受,但只以企业的一部分不确定资产作抵押也是允许的。
2、抵押客体的浮动性这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
浮动抵押的客体即抵押财产包括企业现有的财产,也包括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
在抵押权实现之前,用于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亦即抵押人的资产随时可能退出或加入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财产的数额无法固定和明确。
浮动抵押对于抵押确定前流出的财产不具有追及力,新流入企业的财产则当然地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wood对此曾经形象地比喻:”就像泰晤士河一样,河水不断的流入流出,但泰晤士河仍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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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完善法律制度对动产浮动抵押债权人法律风险进行控制 1、规定特定化的行使模式 2、赋予债权人权利及其保护机制。 3、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 4、严格界定“正常经营行为”,明确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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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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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优势
• 第一,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地物的担 保物权制度,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一般抵押 的标地物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而浮动抵押则将将来可 能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对象, 是对未来财产的利用,大大扩大了抵押这一民事活动的对 象,利于民事活动目的的实现。 • 第二,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 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浮动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 当然具有抵押的一般特点,即不转移标的物。这样一来, 抵押人除因担保的提供而获得资金外,并对标的物继续占 有,使用与收益,这种方式有利于抵押人获得收益,并偿 还债务。而债权人不仅没有占有、保管标的物的烦累,而 且能通过登记获得更大效力的担保物权。实在是一举两得。 • 第三,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企业 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 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一、债权人对动产浮动抵押业务风险自行防范措施 1、慎用选择权 (1) 抵押主体的选择:法律赋予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 产经营者设立浮动抵押的资格,但是,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在实践中可操作性比较差,对于浮动抵押的资产在日常管理上 有比较高的要求,要有固定的地点存放,规范的物流管理、财 务管理,只有具备了这些基础条件,才能给予抵押权人充分的 权利保障。 (2)抵押标的物的选择:动产浮动抵押包括企业的库存原料和 库存商品等,而原料和商品的差异性极大,范围也很广泛,在 实践中应选择通用型、大众型、变现能力强、便于计量的产品, 具体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瑕疵。2、市 场需求旺盛,不存在供过于求。3、便于保存,有一定的存储期, 不易变质,不易过时。4、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5、 市场价值容易衡量,能够进行价值的评估。
浮动抵押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活用约定权 (1)设立限制性条款和结晶情形。一是在订立的浮动抵押书面 协议中设立限制性条款。要求抵押人承诺,“本担保是浮动的, 借款方不得随意再以担保物进行同等或优先于本贷款的担保”, 并将抵押合同和抵押物一并办理登记,以便使浮动抵押产生排 他效力。二是充分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如抵押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用于抵押的库存产品数量不得低于 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因经营不善致使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 严重亏损;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等等。 (2)灵活约定各种担保方式。尽量在企业的一些固定或不欲处 分的财产上(如房产、机器、车辆、商标和专利等)设定固定 担保,而在企业其他需要处分或流动的现有或将来可能获得的 财产上(如整个业务,存货及原材料)设定浮动抵押,这就是 以传统固定担保为主、以浮动抵押为辅的原则。 (3)其他约定权的行使。约定最低库存;约定存货实施第三方 监管;关注价格风险,建立预警机制。 3、勤用监督权。(抵押物、借款人信用)
浮动抵押法律风险分析
2、抵押权人无充分监督权。 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抵押的,在登记时只对抵押动产作概括性描述。 且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 中,设定人以合理价格卖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自动脱离抵押标的物,买入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加入抵押标的物,由此 导致的抵押标的物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需办理抵押 标的物变更登记。这使得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押人的 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不利于抵押权 人的债权。
浮动抵押法律风险分析
3、浮动抵押效力较弱。 (1)如发生同一财产上同时存有浮动抵押、固定抵押、 第二浮动抵押之情形,不论限制性条款是否存在,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 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顺 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有的登记,有 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均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权受偿。 (3)虽然在浮动担保结晶转化为固定担保后,浮动担保 权人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但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法院 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浮动抵押标的物。
浮动抵押——特征
• 集合性与广泛性:抵押物既可以是企业全部财产, 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财产,浮动抵押的标地物并非 某一财产,而是可以包括企业动产、不动产、无形 资产在内的现有财产总和。 • 浮动性:浮动抵押设定后,由于生产经营的照常进 行,抵押财产集体中的单个财产会随着生产经营的 进行而流出和流入,这样流出的财产则不再受抵押 权的约束,新流入的财产自动成为抵押物。这样一 来,抵押价值随之减少或增加。 • 转化性:只有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使抵押 物的价值确定下来才能进一步由抵押权人来行使抵 押权。
浮动抵押法律风险分析
1、浮动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物权法》未予界定。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依照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 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却没 有对正常经营行为给予界定。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 有权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并非等同于其可以任意妄为, 而是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范围中,以保障 抵押权人之利益,因此对于正常经营范围的界定关乎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利益之平衡。市场情况千变万化, 经营方式各不相同,经营行为也是各具特色,一一列 举日常经营行为的种类难免挂一漏万,因此对正常经 营行为只能作一宽泛的限制,从而使抵押权人利益处 于危险状态。
浮动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风险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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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定义 •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是指抵 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 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 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于特定 事发生后,设抵押财产结晶为固定抵 押以偿还债权的抵押。
浮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押——劣势
•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 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 的物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 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浮动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的规定 浮动抵押制度在《物权法》
• 我国颁布的《物权法》有三个法律条文对浮动抵押制度 作出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在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 八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九十六条。 • 将我国的浮动抵押界定为动产浮动抵押,即企业、个体 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或依约定受一定限制处分其抵 押财产,在法定或约定情事发生时,抵押财产及其价值 才能确定,抵押权人得就此确定的抵押财产受偿的一种 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其抵押物具有流动性的本质特征使 其更适应公司的快速运营,促进了资金融通,但恰恰是 这些“优点”,也使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率 价值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危协,债权人的利益很 难得到切实地保障。
浮动抵押法律风险分析
(4)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抵押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 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或担保性质的权利。 (5)在同一标的上先后设立了两个浮动抵押,若后设 的浮动抵押先结晶,则后一个抵押权人可能比前一个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6)浮动抵押作为一种财产担保方式,其担保的债权 当然比没有担保的债权要优先,不过在抵押权实现时, 其受偿顺序仍位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公司员工 的工资清偿之后。 4、没有明确可操作性的浮动抵押实现方式 5、缺乏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