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与协议出让地价评估的比较分析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 本规的附录A、附录B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格式。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主要起草人员:谬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钇、林立淼、申亮、梅英、周旭、飞、昉。 本规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言、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显祺、祥元、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万中、英奇、延宋、晓娟、晓斌、束克欣、玉芳、江正、肖建军、永真、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建国、洪伟、靳薇、洪嵩、成、莉华。

本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的条文。本规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 术规范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8406- 《农用地估价规程》 TD/T 1052- 《标定地价规程》 TD/T 1009-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8)《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宗地地价评估试题及答案

宗地地价评估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来源: l.宗地地价是指具体宗地在某一期日的土地价格。() 2.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适用于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城镇中的土地估价。() 3.从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宗地地价在一段时期内可以不变,因此它可以反映土地某一时期的价格水平。( ) 4.市政管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只是间接地影响地价的高低。( ) 5.在宗地地价评估中,一般估价资料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等方面的资料。( ) 6.估价师根据各个试算价格确定最后估价额时,可采用各个试算价格平均值。( ) 7.宗地估价成果主要是宗地估价报告。() 8.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都由土地估价机构存档和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或备案。() 9.宗地估价技术报告应重点说明宗地估价的技术方法和详细过程。( ) 10.在非正常的土地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宗地,应该也具有相同的土地收益,使用者也应支付相同的地租。() 11.在估价完成后,估价机构应向委托估价者提交土地估价结果报告。( ) 12.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路线价法都适用于多宗地估价,能够

快速地评估出大量宗地。( ) 13.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交易双方对土地价格的认识可以趋于一致,达到共同的价格标准。( ) (二)单项选择题 1.宗地地价评估的基本原理是( )。 A.地租理论B.收益原理C.替代原理D.时效原理 2.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宗地地价可分为( )。来源: A.成交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B.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交易地价 c.路线价、成交地价、出让底价 D.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交易地价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按照( )原则评估宗地价格。 A.收益B.最佳C.替代D.时效 4.基准地价是某一级别的或均质地域内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 )价格。 A.最高B.最低C.中间D.平均 5.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方便地对大批量宗地进行评估的方法是( )。 A.市场比较法B.剩余法 c.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D.成本法 6.基准地价对应的使用年期是各用途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年期。 A.最高B.最低C.平均D.估定 7.某待估宗地使用年限为xx年,已知同一用途下的土地法定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114号 目次 、八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 依据 4 总则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八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

出让地价评估与出让底价建议-------学习《规范》有感 最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有建议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在土地估价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基础上制订的专项技术操作规范,旨在规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进一步健全出让定价程序,为出让方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通过学习,深切感受到《规范》出台的重大意义;细品《规范》,领悟到出让地价专项评估技术操作要求的特殊性,并就出让底价及建议底价等问题也有了一些浅显认识。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大家共同提高。 一、《规范》现实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制度是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核心内容。作为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是出让的关键环节,早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1)15号”)中就明确指出,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但十余年来出让地价评估都是以《规程》的通用性技术要求为指导,时至国家对房地产市场持续宏观调控的今天,专项技术规范触及当前最敏感的出让地价,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详读《规范》,可以说其最大的亮点当属明确要求估价结论中包含出让底价的建议,第一次将土地估价师推到经济活动的前台,《规范》既规范了土地估价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专业行为,又提升了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形象,极大地增强了土地估价师的执业信心,意义非凡。 二、出让地价评估 正是有别于其他目的的评估行为,《规范》在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操作方面有诸多细节要求。 1、评估原则 《规范》指出,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的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并在估价结果部分提出出让底价建议及理由。也正是服务于为出让方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实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这一特殊评估目的,在《规程》的基础上,《规范》还特别对出让地价评估活动增加了价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三大指导性原则。其中,价值主导原则强调土地本身的综合质量是决定地价水平的主导因素;公开市场原则则是要求评估结果的客观性,能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上实现;最值得一提的是审慎原则,该原则要求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可以说,审慎原则是稳字当头,更偏重当前的现实市场背景。总之,三大原则对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思路、操作细节有深刻影响,使评估结论更客观、更符合现实状况,以促成土地市场有效的需求及有效的供应,从而促进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 2、评估方法选择 《规范》将常用的评估方法分为两组,一组包括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一组为成本逼近法、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时主张从各组中各选一个方法(特殊情况除外,需作说明)。这种特别要求,表明对土地市场现状和土地成本构成、区域地价水平及地价管理政策的同样关注,促使最终的评估价格趋于客观、能在市场上实现。 3、评估方法运用 《规范》对各评估方法在具体操作细节方面也有特别规定。比如,收益还原法确定土地收益时以当前市场水平为准,并直接假设出让年期内收益水平保持稳定;市场比较法原则上不选用多轮竞价、高溢价率的案例,弃用历史最高或最低楼面地价案例;剩余法对不动产售价不作未来估测,直接采用出让时点的价格水平。另外,对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公示情况,以及对成本逼近法的土地增值率(收益额)获取均有明确规定。总之,通过对参数、假设条件、相关依据等的特别要求,力保最终评估价格更理性、更客观。

宗地地价评估的技术要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

宗地地价评估的技术要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一、宗地地价评估基本的概念 二、宗地地价评估程序 三、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四、宗地地价评估的基本技术要点 第二部分 五、各种用途土地价格评估技术要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 六、其他权利土地价格评估技术要点及方法 七、各种估价对象宗地地价评估技术要点及处理方法 八、多宗地价格评估技术要点及处理方法 九、抵押评估注意事项 十、法律诉讼的土地评估注意事项 宗地地价评估的技术要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

宗地地价评估的理论依据是《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主要技术依据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其次是在宗地地价评估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凡是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国企改革等涉及的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评估用途设定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改制评估有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规文件。 ◆土地抵押评估有抵押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抵押房地产必须有完善的产权、用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已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能作为抵押资产、房地产抵押必须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只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才受法律保护等规定。 ◆出让评估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理》55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如评估年限的设定、用途设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规定。 ◆合资以地入股评估还应符合我国对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等。除符合土地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划拨、协议出让及工业用地供地注意事项及流程

划拨、协议出让及工业用地供地 注意事项及流程 所有供地最重要的前提: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且权属无争议。即新征土地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原国有土地要求完成收储,且相关权属已完成注销登记。 一、现将三种供地方式的注意事项作以下提示: (一)划拨供地 1、用地符合划拨目录; 2、拟划拨项目需先由发改部门完成立项; 3、项目用地,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和监管; 4、公益设施项目用地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含国有平台公司)。 (二)协议出让 1、划拨补办出让:独立宗地需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法院裁定除外),以双评估补差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分摊宗地不受城规影响,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土地改变用途:以符合城市规划为前提,企业自主提出申请,以双评估补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工业用地需按文件规定,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3、整合:由规划部门确定不能独立开发的地块(含地下空间),面积不超过3000—500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以小整大”,不得多次整合;地价款以评估价款作为定价依据补缴。 4、改变设计条件:招拍挂土地原则上不能改变设计条件。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以规划部门重新出具的设计条件为准,按双评估差方式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工业用地不收取增容费)。 (三)工业用地(含物流仓储用地) 1、由各园区负责工业用地项目的管理。 2、工业用地的地价原则上不应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我区工业用地的最低保护价格16万元/亩。 3、工业用地需提交经信准入证明和环评备案证明。 二、供地流程 1、核实土地权属:取得规划局盖章的红拨后完成地籍调查; 2、抽签评估地价; 3、前期资料准备(详见清单),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完成宗地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4、供地会审:资料组件齐备交我局后,负责组织完成供地方案会审。 5、上报土委会议定。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

协议出让土地与招拍挂的区别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逐步从无偿无限期逐步过渡为有偿有限期使用,而协议出让是有偿供地的主要方式之一。尽管协议方式具有政府对地价较易控制、灵活性大的特点,但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可以说,以协议方式为主的土地市场,仍是不够发达、不够公开、不够公正、不够公平的市场,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针对协议出让中的种种问题,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以21号部令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证政府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遏制腐败现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很多相近之处,比如两者都是政府有偿供应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方式,都要签定出让合同,受让人都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都要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 但协议与招标拍卖挂牌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出让方式,也存在着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这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1号令第3条采取排除法确定了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等。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是“一般”,而协议方式是“特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要比协议出让的范围大得多。 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形成方式不同。协议出让是采取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的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则是竞价的方式。虽然都是有偿供地的方式,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比协议出让更加公开、透明,更具有竞争性,国家的土地资产收益更能得以体现。 三是最低价确定的原则不同。21号令第5条规定: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而11号令第10条规定,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应当讲,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一) 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现对《规范》中的部分技术问题解答如下: 1、在出让地价评估中,如何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 答: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有两个前提: 一是在按照国土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开展了标定地价公示工作的城市,经向部进行标定地价体系备案后,方可使用该方法。 二是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具体步骤与要求,需按照即将出台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评估指导办法执行。 2、市场比较法中,关于“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的规定中是否包含了容积率修正。 答:这里所指的“比较案例价格”,可以采用楼面地价。 3、对于因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需要补缴地价的,是否各种条件下的地价均要求按照《规范》中确定的原则,选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方法评估? 答:原则上,各种条件下的地价均要求采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方法独立评估,方法选择应符合《规范》要求。特殊情况下,如认为只能采用一种方法评估,需经省级以上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评估报告中附专家签字的论证意见。 4、如果按《规范》要求采用的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地价确定时能否舍弃一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 答:地价确定中,各评估方法测算结果的权重应按照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确定,并需充分阐述理由。 5、在评估生地或不完全开发土地的出让价格中,应如何理解“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开发费用”的要求? 答:评估此类用地出让价格时,应运用所选评估方法,分别测算出与“地价定义”相对应的评估价格;在应用各评估方法中,应先评估熟地价格,再核减开发费用,直至其开发程度与地价定义一致。对于不完全开发时(如缺少某一基础设施的配套)的地价评估,可在方法运用过程中,通过相关参数的修正,直接评估出与地价定义相一致的评估结果。 6、对于因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政府主动调整规划等原因造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情况,补地价评估时,是否执行“择高原则”? 答:此类处理原则属政策性要求,应在各地的执行细则中予以明确,请关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委员会

特定用地类型地价评估分析

特定用地类型地价评估分析 一、特定用地类型的范围与特点 特定用地类型主要是指除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用地类型。按照全国《土地分类》标准,特定用地类型属于建设用地的范畴。 (一)特定用地类型的范围 按照特定用地类型的性质、分布特征、土地的使用功能状况,特定用地类型大体上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1.基础设施用地。其范围包括:(1)给排水设施用地,如水源地、给排水管网用地等;(2)供电设施用地,如发电场、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等;(3)供热供气设施用地,如锅炉房用地、天然气和煤气输送管网用地等;(4)电讯设施用地,如电信基站用地等;(5)消防设施用地,如消防站用地等;(6)环卫设施用地,如污水处理场、垃圾焚烧场用地等;(7)交通设施用地,如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民用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如石油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街巷用地(如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立交桥用地等)。 2.公共设施用地。其范围包括:(1)机关团体用地,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广播电视台、新闻出版单位的办公用地;(2)教育用地,如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种教育机构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3)科研设计单位用地,如独立的科研院所、勘察规划设计单位用地;(4)文体用地,如提供公共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如医院、防疫站、急救中心、血站等用地;(6)慈善用地,如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等用地;(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如名胜古迹、公园、市民广场、公用绿地等用地;(8)宗教设施用地,如教堂、寺院、道观用地;(9)墓葬地,如陵园、殡葬场、公共墓地等用地。 (二)特定用地类型的特点 1.分布零散,遍布城乡地区。特定用地类型由于其功能的特定性,往往分布比较零散,遍布城市和农村地区,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用地功能分区。 2.用地形态多呈点、线状。 3.土地使用权类型多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年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二、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 1、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概念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实质是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最低控制标准,主要适用于政府协议出让土地土地。其作用在于: (1)防止地方政府压价竞争,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 (2)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透明度,便于实施监督; (3)便于土地使用者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2、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标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

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根据国土部要求,上海市依据xx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制订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已报国土部批准,并已在各区县土地协议出让和补缴出让金中作为最低控制标准执行。 上海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上海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说明: 1、本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级别分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最低控制价格。 2、表中商业、办公、住宅价格均为楼面地价;工业用途 3、 4、5级为楼面地价;其余级别为地面价。容积率不另做修正。 3、表中1~6级为熟地(即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协议出让最低价;7~10级为未完成拆迁的毛地协议出让最低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地价款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地价评审时间、市政府审批时间、公示时间) 办理处室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 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出台2018年4 月9日起正式施行 3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自4月9日起施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从2018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4月9日前受理但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适用《规范》。已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不再调整。是否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可通过机构档案、行政部门档案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综合判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哪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 哪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土地招拍挂制度是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哪些土地出让不需招拍挂?土地招拍挂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在此范围。 1、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拍挂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六类情形的土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

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特别需要明确的是,201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建立了国有土地出让的集体认定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出让的具体方式。因此,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六种情形的出让宗地,应当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集体认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可协议出让的五类土地 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 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 3、确定供地方式。计划公布30日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意向公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布协议出让结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 7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流程 办理流程:公告T登记T受理T资质审查T交纳保证金T拍卖T签约T拟文T审核T交费T报批T发文 申报材料: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件材料。 收费标准: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约定,2、契税为4%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 办理流程:申请f受理f初审f审查f签约f拟文f审核f交费f报批f发文 申报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4份);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

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 估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 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 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1. 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等涉及的地价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 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8508-2014GB/T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18507-2014GB/T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1010-2017GB/T 《农用地估价规程》28406-2012GB/T 《标定地价规程》1052-2017TD/T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1009-2007TD/T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5 2.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5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6土资源部令第号)39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86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关于转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一) 各土地估价机构: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一)》已经发布,现转发给你们。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涉及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一)在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现对《规范》中的部分技术问题解答如下: 1、在出让地价评估中,如何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 答: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有两个前提: 一是在按照国土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开展了标定地价公示工作的城市,经向部进行标定地价体系备案后,方可使用该方法。 二是应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具体步骤与要求,需按照即将出台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评估指导办法执行。 2、市场比较法中,关于“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的规定中是否包含了容积率修正。 答:这里所指的“比较案例价格”,可以采用楼面地价。 3、对于因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需要补缴地价的,是否各种条件下的地价均要求按照《规范》中确定的原则,选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方法评估? 答:原则上,各种条件下的地价均要求采用两种(含两种)以上方法独立评估,方法选

择应符合《规范》要求。特殊情况下,如认为只能采用一种方法评估,需经省级以上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评估报告中附专家签字的论证意见。 4、如果按《规范》要求采用的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地价确定时能否舍弃一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 答:地价确定中,各评估方法测算结果的权重应按照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确定,并需充分阐述理由。 5、在评估生地或不完全开发土地的出让价格中,应如何理解“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开发费用”的要求? 答:评估此类用地出让价格时,应运用所选评估方法,分别测算出与“地价定义”相对应的评估价格;在应用各评估方法中,应先评估熟地价格,再核减开发费用,直至其开发程度与地价定义一致。对于不完全开发时(如缺少某一基础设施的配套)的地价评估,可在方法运用过程中,通过相关参数的修正,直接评估出与地价定义相一致的评估结果。 6、对于因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政府主动调整规划等原因造成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化的情况,补地价评估时,是否执行“择高原则”? 答:此类处理原则属政策性要求,应在各地的执行细则中予以明确,请关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技术审裁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迪、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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