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受贿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深入研究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过于依赖地方性法规,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与上位法精神不符。
2. 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是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部分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把握不准,导致判决结果不稳定;另一方面,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难以达到定罪标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
3. 刑罚裁量不均衡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罚裁量不均衡现象较为普遍。
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过分依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忽视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部分法院在量刑时,对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导致刑罚裁量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4. 证人作证困难在受贿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作证困难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不敢作证;另一方面,部分证人因与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不愿作证。
证人作证困难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解决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对策1.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二是建立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8 6 2 8 ( 2 0 1 3 ) 0 5 — 0 0 0 0 - 0 0
、
地位
在利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中 , “ 为 请 托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益” 在犯罪构成 中居于何种地位 , 主要有两种 观点 : 1 . “ 主观要件说” 。 该说认为 , “ 为请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属 于 主 观方 面 内容 , 其 只是 “ 关 系人 ” 主观上的动机 , 因此 ,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否 已经 实现 不影 响该 罪 的成 立 。换 言之 , 只要 关 系人在主观上意 图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客 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
S e p . 2 0 1 3
论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谋 利 要 件
的 司 法 认 定
覃 祖 文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 , 南宁 5 3 0 0 2 2 )
[ 摘 要 ]利 用影响 力受贿罪 中 ,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是 该犯 罪构成 客观要件要 素 ; 在“ 为请 托人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的认 定上 , 只要 受贿人收受 了请托人 财物 , 受影 响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已经 实施 了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 当利
5 1
客观要 件 。
首先 , “ 为请托 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是一 种客 观
利益” 才构成本罪。 3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行 为始 于行 为人 的承 诺 ,终 于不 正 当利 益 的 实 现, 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 该种观点主要 是在 论述 斡旋 受 贿犯 罪 中行为 人 “ 为 谋取 不 正 当 利益 ” 的认 定 时 所提 出的一 种 观点 , 因谋利 要 件 在 斡旋 受 贿 犯 罪 与 利 用影 响力 犯 罪 中 的相 似 性 , 因 此 同样适 用于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名 的 关键 。
关键 词 : 利用 ; 响 力 ; 影 受贿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 0 3—0 10 0 X(0 0 0 —0 9 5
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 条 件 实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照前 款 的规 定 依
身边 人 ” 贿 问 题 时 , 于能 够 查证 其 与 领 导 干 受 对 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情 人 等 “
部共同受贿的, 一般均以受贿罪共犯处理 ; 对于许多无法
查 证 其 与领 导 干 部 共 同受 贿 的事 实 的 , 无 法 追究 其刑 则 事 责任 。
者 有其 他较 重 情节 的 , 三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 者拘 役 , 处 并
处 罚金 ; 额 巨大 或 者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三年 以上 七 数 处
贿罪属于职务犯罪 , 必须 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至于非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 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 刑法没
《 国法 院审 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要 》 其 中规 全 , 定 :根 据 刑 法 关 于共 同犯 罪 的规 定 , 国家工 作 人 员 与 “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勾 结 、 同受 贿 的 , 当 以受 贿罪 的共 犯追 伙 应 究 刑事 责 任 。 司法实 践 中 , 查处 一些 领 导干 部 的子 女 、 ” 在
) 男 , 南 南 阳人 , 南 省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 河 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政 府 权 力 主 体 由单 一 化 向多 元 化 过 渡 , 权 者 已 不 再 限 有
[ 图 分 类 号 ]D 2 中 94
[ 献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1 0 - 1 6 (0 1O 一 O 5 一 O 文 0 8 7 3 2 1 )5 1 2 4
An l ss o g lPr nc p e Th o y o w b u h a y i f Le a i i l e r fLa a o t t e I d p n e t Le a nih e t o “ i e y b he Us f I f u nc ” n e e d n g lPu s m n f Br b r y t e o n l e e
L U — a g, I Xi in FAN n l J a u
( le e o l is a d Pu l mi ita i n,H u a i e st Co l g fPo i c n b i Ad n s r to t c n n Un v r i y,Ch n s a 4 0 8 a g h 1 0 2,Ch n ) i a
力 受 贿 行 为 的独 立性 , 学理 与 实践 上 论 证 对 其 进 行 独 立 立 法 的 根 由、 从 为加 大 反 腐 倡 靡 力 度 提 出具 体 的 立 法 构 成 要 件 , 为 严 密我 国刑 事 法 网提 供 一 种 新 思路 。 可 [ 键 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 立 罪 名 ; 法 建 构 关 独 立
Absr c : e e a e m a f e e e t e rbe y b heus fi l e c nd g ne a i r n n — t a t Th r r ny dif r nc sbe we n b i r y t eo nfu n ea e r lbrbe y i a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争议梳理及解决路径
21 0 1年 3月
北 京 建 筑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ej gU ies yo vlE gn eiga d Arhtcue o ra fB in nv ri fCii n iern n c i tr i t e
V0 J No l 27 .1 Ma.2 1 r 01
Ab ta t ic h sr c :Sn eteAme d n oteC i n l a f h e peSRe u l fC ia ( I i a d dt n me t r t h mia w o eP o l’ p bi o hn V ) s d e o L t c I
u d rtn igo h be t e ap c fte ci . T i p p r itn s t sr o tte ds ue o h n es dn fte o jci s e to h r a v me hs a e ne d o ot u h ip t n te s be to eci , n a h pno h th u jc f h r h udb h e ea u jc ,a d u jc ft r h me a d h steo iinta esbe t eci so l eteg n rl bet n t ot me s te u i c n as e teS be t fteci . h nt a l b h U jc r o o h me
文 章 编 号 : 04— 0 1 2 1 ) l 0 7 0 10 6 1 (0 1 O 一 0 2— 4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犯 罪 主 体 的 争 议 梳 理 及 解 决 路 径
王 俊 梅
( 京 建 筑 工程 学 院 文 法学 院 ,北 京 北 10 4 ) 0 0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①理 论上称 之为 间接 受贿 罪或斡 旋 受贿 罪 , 于受贿 罪的 一种特 殊形 式 。 属 ② 立法规定 中的 ‘ ‘ 托人 谋取 不 正 当利益 ’ 是本 罪的 客观构 成要 件 , 为请 ’ 不 而是行 为人 的行 为 动机 。
从《 刑法 修 正案 ( ) 第 1条 关 于本罪 的客 七 》 3 观行 为方式 的规 定看 , 罪的实行行 为 由两部分 本
构 成 , 利 用 影 响 力 ” “ 取 或 者 收受 财 物 ” ② 即“ 和 索 。 不 过 , 对 “ 取 或 者 收 受 财 物 ” 认 识 上 , 们 在 索 的 人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较 重 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处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罚 金 ;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并 数 重 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处 并
罚 金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七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处 并 产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及 其 他 与 其 关 系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为 了适 应 严 惩 贿 赂 犯 罪 的 现 实 需 要 ,09 2 0 年 2 2 月 8日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刑 ( )第 1 条 在 刑 法 第 3 8 ① 增 加 1 作 为 第 七 》 3 8条 后 条
38 之 一 , 定 “ 8条 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基 本 上 不 存 争 议 , 此 , 利 用 影 响 力 ” 为 理 解 因 “ 成 本 罪 客 观 行 为 的 重 点 , 是 刑 法 学 界 争 议 的 焦 点 也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文 李 景 华 李 山 河 ◎
20 委8次届了华 会 常 员 七一过中 大 O 月日十通人 人 9 会,议 国 代 共 务 第 会 民民 年 2第 全《表 2
和 国刑法 修正 案 ( ) , 定在 《 法》 3 8条后 增加一 七 》规 刑 第 8 条作 为第 3 8条 之一 ,新 增 了一种犯 罪 , 两高 ”关 于执 8 “ 《
一
、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相 关 问题
( ) 罪 主 体 问 题 一 犯
本 罪 的犯 罪 主体 为 特 殊 主 体 。 为 三类 : 是 国 家 分 一 工 作人 员 或者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近 亲属 , 二是 其 他 与 国家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
达 到 足 以影 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行 为 的 程 度 的 人 员 。 “ 关
行 刑法 确定 罪名 的补充 规定 ( 》 四)将该 罪 罪名 确定 为 “ 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 。为正确理 解和适用 这一刑法 新增 的犯 罪, 我们对 利用影 响力受贿 罪 的一些 问题进行 研析 。
孙子女、 外孙 子 女 以及 同父 异母 或 者 同母 异父 的兄 弟 姐 妹 、 兄 弟 姐妹 、 兄 弟 姐 妹 等 非 同胞 兄 弟姐 妹 等 亲 属 养 继 排 除 出近 亲属 之 列 , 仅 与 我 国 民事 、 政方 面 的法 律 不 行
本 罪 的 客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特定 人 员 通 过 国家 工 作 人
中规 定 的近 亲 属 包 括配 偶 、 母 、 女 、 父 子 兄弟 姐 妹 、 父 祖 母、 外祖 父母 、 子 女 、 孙 子 女 。”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孙 外 最 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案例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案例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以(斡旋)受贿罪论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具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一、立案标准本罪的立案标准,建议参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受贿罪立案数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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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作者:汪翔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
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适应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犯罪主体;犯罪未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
笔者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这一罪名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适应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学界应该存在争议。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存在以下各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是受贿人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承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是否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既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又通过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才是此罪的既遂标准。
笔者认为,是否收受贿赂是判断该罪名既遂未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索取了或收取了贿赂,承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在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的情况下,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虽然没有出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但是该种行为使得请托人相信只要自己付出财物(无论是自愿还是不自愿),职务行为都可以被收买,因此,该种行为破坏了公众对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样构成了对法益的破坏,应视为犯罪既遂。
比较收受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我们不难发现,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似乎没有得到体现,其实不然,因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请托人的不正当利益必须通过受贿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或者请求这一环节
才能实现,受贿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或请求的这一行为其实正是受贿人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承诺并且实施的手段。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行贿人是否入罪问题
受贿罪是“对合性犯罪”,通常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
在自然人行贿方面我国刑法设立了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三个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有相似之处,但《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规定影响力交易行贿罪,故影响力交易行贿行为目前尚不能以犯罪论处,更不能以行贿罪处置。
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利用影响力交易罪中行贿人的行为无法定罪。
利用影响力交易罪与普通的受贿罪一样,在刑法上属于典型的对向犯,依据现有的规定就出现了对向犯中不对称的现象,即接受财物的一方构成犯罪,而给予财物的一方则无法认定为行贿罪。
这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在本罪中真正能给行贿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仅是有影响力的那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这也说明,真正影响、侵犯、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的不是行贿一方的行贿行为,而是特定关系人利用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换言之,行贿一方的行贿行为仅仅是间接地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因此,行贿一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行贿罪规定的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程度,从而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加以惩罚。
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中,仍未规定行贿一方的刑事责任,只能将利用影响力交易罪中行贿一方的行为认定为无罪。
但是从应然角度看,行贿是贿赂犯罪的源头,只打击受贿,而不同时打击行贿,不利于减少贿赂犯罪现象,这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
确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目前,“关系密切人”范围的界定存在巨大的法律解释空间,对于认定“关系密切的人”标准的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
对于近亲属认定现行法律对近亲属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第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4条都有较大差异。
在刑事法治的视野里,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高原则,依据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刑事法治要求,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只能按照与其对应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不能借用民事或行政领域的法规进行扩张解释。
因此,目前法律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82条。
这也体现了对立法原意的尊重和对法治原则的坚守。
刑法中的概念抛弃刑事法律规定而投向民事法律的怀抱是不合理的,国家只有通过立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的范围作出立法解释,从而减少因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带来的麻烦。
建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修改为“近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姻亲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对于关系密切人的认定目前还比较复杂,属于刑法的模糊性术语。
“密切关系人”是一个包括范围广泛的概念,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特定关系人”进行了规定,其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不能等同,从字面上理解,前者应当将后者包含在内,这还需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对于“密切关系人”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具有一定的粘合力和影响力。
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密切关系。
从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现实合理性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出发,除了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外其他亲属,应当包括其他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二是基于地域和生活形成的密切关系。
主要是指情人、同乡、邻里、师生、同学、酒友、牌友、战友、校友关系等;三是基于职业关系的“支援协作”形成的密切关系主要是指除职权、地位以外的老部下、老上级或者老合作伙伴等关系;四是基于特定利益关系的“相互关照”而形成的“关系密切”,主要是有共同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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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铭暄,陈冉.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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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爱华,杨书文.试论影响力交易罪[J].人民司法,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