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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农业保险工作制度

农业保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和经济作物收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保障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研发适合农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降低农民保险成本。

第七条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有权选择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商业性农业保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参加某种形式的农业保险。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二)政府财政补贴和保险公司自担风险相结合;(三)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根据农业生产风险和农民需求确定;(四)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

第十一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三)农民或者其他农业生产主体自愿缴纳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和补贴政策,由国务院农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

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

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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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9〕90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018年,财政部用两年时间在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开展了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目前试点已经结束。

经总结评估,自2019年起,财政部将进一步扩大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目前的200个试点县扩大至500个试点县,其中,黑龙江、河南、山东各增加30个试点县,其余省份各增加21个试点县。

扩大大灾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保险标的、保障水平、参保范围、补贴标准、资金申请程序等按《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执行。

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创新农业救灾机制、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请你厅(局)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财政部
2019年9月19日
——结束——。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津农委计财〔2020〕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财农〔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天津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文件精神,努力克服疫情的不利影响,全面恢复农业生产,确保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围绕全市产业发展重点和农业生产风险点,通过开展先导性、创新性试点,总结可复制、易推广、贴近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发展模式,为研究出台具有区域性、全市性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政策提供经验参考,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保险需求,实现我市农业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带动农民收入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试点政策应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乡村振兴、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涉农区在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并在各涉农区自主开展、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按保费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农民生产抗风险能力。

三、支持方向试点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的险种,原则上以前期各区和天津食品集团调研推荐的险种范围为此次试点支持险种,主要包括稻渔立体种养、果树、蔬菜等保险(详见调研推荐的险种目录),支持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鼓励探索开展“保险+担保”、“保险+信贷”、“保险+农技服务”等试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展涉农保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展涉农保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xxx开展涉农保险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关于下发各团场涉农保险激励方案的通知》,为巩固我团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开展涉农保险激励政策的细则通知如下:一、成立保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各连队要成立涉农保险办公室,组长由连长担任,成员有副连长、会计、统计分别担任.二、主要内容1.各单位严格按照农业保险规范操作。

农业保险坚持“五公开”、“三到户”、“五条经营红线”不动摇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

“五公开”一是惠农政策公开,二是承包情况公开,三是理赔结果公开,四是服务标准公开,五是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一是承保到户,二是定损到户,三是理赔到户;“五条经营红线”一是严禁虚增承保面积以及改变品种,二是严禁变更已报备的农险条款费率、严禁违规进行批改,三是严禁虚假赔案,四是严禁侵占农户赔款(或采用其它方式变相转移农户理赔资金),确保农险赔案全部直接理赔、打卡到农户,实现零现金支付,五是农业保险保费实行见费出单。

2.农业保险承保和灾后勘察理赔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其中:一是各单位向保险公司上报灾情时需报备生产科。

二是各连队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农业承保中农户信息资料,确保农户资料100%的准确性。

三是发生大灾后,团农业生产部门、保险公司、连队负责人、职工共同配合,全力以赴到各条田查勘、定损、理赔明细的工作。

3.保险公司在各单位设立“三农服务站”,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

4.各连队必须紧密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以农促商工作。

主要包括: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交强险、家庭财产险、拖拉机、农机具、设施农业、种植业意外险、机井等涉农保险以及农户小额贷款意外伤害保险等配套服务工作,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降低或减少职工因意外造成的伤残因病、因灾使职工返贫的现象发生。

各连要设立专人负责、摸底、清查、进入每家每户登记,收集信息。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4.25
•【字号】京政农发〔2023〕22号
•【施行日期】202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3〕22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有序推进2023年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现将《北京市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本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农业保险理赔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理赔实施方案前言农业保险的推广与实施,为农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帮助,使得他们在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减轻损失。

然而,尽管农业保险制度已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保险理赔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到理赔效率和效果。

本文以农业保险理赔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旨在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希望对于完善农业保险理赔制度,保障广大农民利益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理赔流程农业保险理赔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理赔申报环节2.理赔审理环节3.理赔核定环节4.理赔支付环节理赔申报环节理赔申报环节是农业保险理赔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因为理赔申报环节操作不当或不规范,导致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原因。

为了确保理赔申报环节的顺利进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因为某种保条款做出出保人的行为,导致的资产损失,农民应立即报到本公司或者出保人的代理机构登记理赔。

•农户申报理赔时,必须按照申报要求提交书面报告、损失清单、保单和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农户申报理赔时,应注明使被保险人投保,投保保险,根据事故情况申请赔偿等信息。

•农户将申报材料送达给承保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后,应核对本人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副本,以及补正、增补所需要的材料。

理赔审理环节农业保险理赔审理环节主要是承保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接收农民申报材料后的初步审查和调查。

在理赔审理环节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承保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接收农民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书面形式上,向农民告知是否可以立即理赔或者需要补充材料、进行事故调查等情况,以及相应的后续处理时间节点等情况,确保农民掌握情况,理解保险报销流程。

•承保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应根据保险条款、合同或协议等规定,负责拟定农民保险赔偿金额的起点,以确定农民保险赔偿事项的基础。

理赔核定环节理赔核定环节主要是承保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实际核定农民理赔并作出支付决定的一环。

最新 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通知-精品

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各村、(居),镇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我镇农业抵御自然风险新机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现根据省、市、市2014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做好2014年全镇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方便农民、保障增收的原则,深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切实提高保险保障程度;深入推进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服务网络,规范理赔行为,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一)保险险种。

巩固和发展水稻、玉米、棉花、麦子、油菜等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和能繁母猪、奶牛、桑蚕等3个主要养殖业品种保险。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今年我镇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主要种植业:保险金额由去年的每亩300元,提高到每亩400元,保险费每亩20元,其中农户承担30%(每亩6元)。

2、主要养殖业: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每头60元,其中饲养户承担20%(每头12元);奶牛的保险金额为每头4000元,保险费每头240元,其中饲养户承担40%(每头96元);春蚕保险金额为每张300元,保险费每张15元,其中农户承担30%(每张4.5元);秋蚕保险金额为每张200元,保险费每张10元,其中农户承担30%(每张3元)。

3、蔬菜大棚:一是钢架大棚,宽4.5m-5.5m的保险金额为每亩2200元(棚架1200元,外棚长寿膜600元,棚内蔬菜400元),保险费每亩132元,其中农户承担30%(每亩39.6元);宽6m及以上的保险金额为每亩3000元(棚架2000元,外棚长寿膜600元,棚内蔬菜400元),保险费每亩156元,其中农户承担30%(每亩46.8元)。

二是竹架大棚,保险金额为每亩1300元(棚架400元,外棚长寿膜600元,棚内蔬菜300元),保险费每亩110元,其中农户承担30%(每亩33元)。

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吉农保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保字〔2022〕1号各市(州)、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长白山管委会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5月9日附件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有效做好我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的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财金〔2020〕24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吉林振兴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聚焦我省扛稳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和实现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围绕“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与提质增效并重、保大宗与保特色同步,突出政策精准滴灌,优化运行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评价,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全面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我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发展主要大宗农产品保险。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中央 财政农业保 险保费补 贴险种 的补贴 险 ,在地 方财政至少补贴 1 0 %的基础 我部 。
0 区域 扩大至全 国 。各地 可本着 自主 自愿 上 ,中央财 政补贴 1%。其他 中央财 政 的原则开展 ,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补贴险种按 照现行政策执 行 。 二 、扎实做 好下 一步农业保 险保 费
1 、对于各地根 据相 关规 定已开展 的 中央 财政补 贴险种 ,财政 部将继 续按规
( ) 增加 保 费补 贴品 种 。中央 财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一
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
( )关 于补 贴 比例 。一 是糖 料 作 定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及时组织落实。 四 2 、对 于 各地 拟新 开 展 的 中央 财政
准) ,并 按市 场化 规律 与保 险公 司 商定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 ,相应完善相关方
( )扎 实做 好 农业 保 险保 费补 贴 二

进一 步加大 中央财政 农业保 险 展 改革 委 等国 家权 威部 门数 据 为标 接物 化成 本 。已上 报相 关材 料 的地 方 ,
保费补贴 支持 力度
自21 年起 ,在现 行政 策基 础上 , 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 案 。 02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直接物化成 本而增加 的保费 ,中央财政 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 ,可由地方
力度 ,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 将根据现行 规定给予 保费补贴 。对于 高 相 关 工 作 。
补贴工作
三 、扩 大农业保 险保 费补贴 绩效评 价试 点
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中央 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 支持 提 高保 障水 平 。根 据现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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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实施的通知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全县水稻承保面积18.07万亩,玉米30.33万亩,油菜11.71万亩,
森林保险52.82万亩,能繁母猪5.2万头,育肥猪20万头(任务分解详见附
件),水稻、玉米在4月30日前完成承保任务,油菜在9月30日前完成承保任
务。第一批育肥猪在5月30日前完成承保任务,第二批育肥猪在9月30日前
完成承保任务。能繁母猪在7月30日前完成承保任务。森林保险在10月30日
前完成承保任务。

二、保险政策
2012年,我县的农业保险中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风险
管理、理赔支付、配套措施、农户保费承担比例等方面,维持年政策不变。

(一)落实种植业“无赔款优待”工作
从2012年起,针对年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开展“无赔款优待”工作,今年
不再收取保险费。年未参保种植业的农户今年可以继续参保。确保全县种植业
承保面积达到100%全覆盖。

(二)保险方案及保险费率
1.水稻、玉米保险统一保险金额为300元,保险费率为7%,农户缴费为5.25
元/亩。油菜保险金额为280元,保险费率为5.5%,农户缴费3.85元/亩。

2.养殖业保险金额和费率:育肥猪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率4%,农户缴费
6元/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农户缴费12元/头。

3.森林保险金额和费率: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0.2%,农户缴
费0.08元/亩: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0.3%,农户缴费0.38
元/亩。

(三)继续开展农房、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1.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人2万元,保险费率2‰,每人保险费用
40元。

2.农村房屋保险金额每户3万元,保险费率2‰,每户保险费用60元。
为响应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县人保财险支公司对农村参保保费优惠50%,农
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实缴保费20元,农村房屋保险每户实缴保费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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