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湘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实施,第289号修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均须通过合法性审核;其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岳塘区板塘纱厂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岳塘区板塘铺纱厂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岳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岳塘区板塘铺纱厂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收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号)5、《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6、《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二、项目审批依据1、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通知》(潭房字〔2013〕41号)2、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岳塘区板塘铺纱厂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3、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板塘铺纱厂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意见函》(潭规函字〔2013〕61号)4、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岳塘区板塘铺纱厂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潭国土资预审字〔2013〕102号)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岳塘区板塘铺多伦国际以西,板塘支路十三以南(具体以选址意见书及配套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
五、房屋征收部门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六、征收实施单位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七、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共5栋(其中1栋为5层楼、4栋小平房),被征收户数44户,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共计:4931.39㎡,其中已登记房屋产权面积4648.79㎡,为砖混结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282.6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b7e9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0.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铁道部和省政府会谈纪要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的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负责审核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搬迁补偿方案,组织协调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处理;负责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协同省财政厅监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配合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和预存;负责验工计价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确认实物量和征地拆迁经费,分阶段做好征地拆迁的概算清理;参与征地拆迁个案补偿问题的协商和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实物量的调查核定、资料上报和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工作;负责移交符合铁道部档案管理要求的征地拆迁资料;负责临时用地的提供和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工程建设等矛盾和纠纷,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谭定国、张新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定国、张新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6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李俊颖何建湘【审理法官】戴远志李俊颖何建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定国;张新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潭市雨湖区自然资源局;湘潭市雨湖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当事人】谭定国张新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潭市雨湖区自然资源局湘潭市雨湖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当事人-个人】谭定国张新娥【当事人-公司】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潭市雨湖区自然资源局湘潭市雨湖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潭市雨湖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崔斌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王方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朱建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胡慧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王继文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李启昊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崔斌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王方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朱建明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胡慧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王继文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李启昊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炳光崔斌王方王亚林朱建明胡慧王继文李启昊【代理律所】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谭定国;张新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办事处【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潭市雨湖区自然资源局;湘潭市雨湖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湘【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主体。
最新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的消息有哪些-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年最新的消息有哪些?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湘潭征地补偿新标准最新的消息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城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县(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助做好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李伟、湘潭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伟、湘潭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李俊穎【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李俊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伟;湘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伟湘潭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伟【当事人-公司】湘潭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吴清【代理律所】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伟【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
本案中,湘潭市政府委托雨湖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在2018年1月23日已重新作出2018年复查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根据市纪委办案及建北指标房清理的工作要求,经市、区征拆联席会议复核认定。
你户安置指标人数为5人,安置指标面积为175平方米。
该确认单为房屋分配依据(原指标单作废)。
……"李伟亦在该确认单上签字认可。
由此可知,2011年购房确认单实质上已经被2018年购房确认单所取代,因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存在。
李伟在明知2011年购房确认单已经被撤销的情况下要求履行2011年购房确认单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驳回起诉理由不当,但处理结果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潭政办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7日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四化两型”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财税增长,充分调动各方面抓财源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推动“两个率先”发展,建设幸福湘潭提供可靠财力保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源建设奖励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主线,强化政府政策和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坚持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调整,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坚持加强监督考核和“奖优扶强”,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政策制订和资金投向的依据。
第三条财源建设奖励资金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财源建设奖励工作。
第四条财源建设奖励范围:市城区范围内重点财源建设企业、银行业机构。
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后,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先征后返”“即征即返”等扶持政策和省、市“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财源建设奖励政策。
第六条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财源建设贡献突出的企业中的有功人员(对有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分配比例,可高于其他有功人员)。
第二章重点财源企业的奖励政策第七条奖励对象:税收级次属于市城区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
湘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湘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为正确反映房屋价值,合理确定房屋价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上年度重新建造同类房屋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土地使用费、报建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建安工程费:按不同房屋类型和结构计入(见附表一)。
2、土地使用费: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综合各项因素后修正评估。
3、报建费用: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收费标准为70元/平方米;砼框架结构、钢结构、工厂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类房屋,收费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及附属设施价值评估,均参照本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1、房屋评估时应区别不同结构、类型、等级取值。
2、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GT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的墙、门、窗、楼地面、天棚、屋面、装饰等,不符合或超越所属类型等级的结构要求,按房屋分项工程单价表的单价结合成新作增减处理(见附表二、三),其高度按每增(减)十厘米,总造价钢砼结构增(减)4%,其他类型结构增(减)1.3%;共墙,每户按共墙的一半计算,共邻墙自有木架柱视同共墙计算,寄搭作无墙处理。
4、房屋成色的确定以不同建筑房屋的耐用年限为基础(见附表四),考虑实际新旧程度的情况确定。
房屋新旧程度按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害、严重损害、危险房五个等级。
分别定为十至八成、七至六成、五至四成、三成、二至一成,具体按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五)。
5、环境差价率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在10%的幅度内评定。
6、房屋分户评估时要考虑房屋的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见附表六、七),但整幢房屋评估时朝向差价不予考虑。
7、房屋作价时,底层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工商、税务依法登记,并有相应的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确认为商业门面,按同地段非住宅用房作价评估。
湘潭九华响水乡毛家村规划
湘潭九华响水乡毛家村规划
湘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了5月最新一批拟征地告知书,x社区、响水乡毛家村、xx街道、xx街道等地方被列为“被征收土地单位”,来看看有没有你家吧!
补偿标准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征地的位置:湘潭市xx区xx街道xx村、xx街道xx村(具
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可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湘潭市xx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查阅)
补偿方案
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 01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段站场配套工程板塘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段站场配套工程板塘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岳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段站场配套工程板塘站项目,需征收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5、《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号)6、《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二、项目审批依据1、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段站场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潭发改投〔2011〕72号)2、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03040201000154号)及《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段站场配套工程项目规划意见》(潭规复〔2015〕15号)3、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湘潭段站场配套工程荷塘站、板塘站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潭国土资预审〔2010〕72号)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四、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与板五路交汇处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图及潭岳土征〔2015〕3号确立的范围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六、征收实施单位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七、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共计两栋(单位产1栋,私产1栋),涉及被征收人13户(单位产1户,私产12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4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3]18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7
【实施日期】201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
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
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2 / 4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2005年)、《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1号,2006年)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
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城区(含高
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
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
社会反映等情况,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其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和房地产估价师名
3 / 4
录。
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或通过抽签确定征收评估机构。
第五条 按照《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的规
定,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提出信用评价意见,定
期实施考核。
第六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提交了
鉴定申请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和房屋装饰装修评估
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等进行复核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应当建立
专家库,充实技术力量。
第七条 征收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确定征收评估机构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自主报名情况,确定项目候
选征收评估机构名单,协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的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组织协商前,应当组织候选征收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宣传,时间不少于2日。
4 / 4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少于200户,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
选定或确定1家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选定或确定2家以上征收评估机构分区域承担评估工作。
2家以上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工作的,应当确定其中一家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
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和估价范围,告知被征收人。其征收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原则、
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沟通,统一标准,分别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共同出具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