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_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_严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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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范文

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范文

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范文一、背景介绍律师承当侧紧要的法律咨询和代理职责,确保正义得到实现和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有时律师可能会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给社会和客户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律师惩戒制度对于促进律师群体的职业道德、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十分紧要。

本规章制度将叙述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并借鉴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的经验,以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二、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2.1 管理标准我国律师惩戒制度通过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院来管理律师的职业行为。

以律师协会为例,其职责包含:1.审查和批准律师资格申请;2.监督律师的职业行为;3.调查和处理律师的违规行为;4.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移除律师的建议。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实施监管,并在必需时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法院则依据律师的职业行为,对其适当限制或取消代理权。

2.2 考核标准律师的职业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标准:1.忠诚和诚信:律师应当忠诚于客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职业道德、法律和法规;2.保密:律师应当严守和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3.独立和客观: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干扰,维护公正和审慎的法律代理;4.专业标准: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绝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供应高质量的法律服务;5.诚信经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合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的声誉。

三、借鉴美国律师惩戒制度经验3.1 管理标准借鉴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在管理标准方面存在以下可借鉴之处:1.建立独立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律师进行调查和纪律处分;2.推行严格的律师注册和年度更新制度,确保律师的资格和执业情况的连续监管;3.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4.鼓舞律师自己乐意履行职业义务,自动接受监督和矫正。

3.2 考核标准借鉴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在考核标准方面存在以下可借鉴之处:1.强调律师代理中的忠诚、诚信和专业技能的要求;2.设立特地的机构或委员会,定期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评估和审查;3.鼓舞律师参加连续教育,促进法律知识的不绝更新与提升;4.建立举报机制,鼓舞公众和同行对律师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美国两种常见教育惩戒理论及其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美国两种常见教育惩戒理论及其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方面 , 高 校惩 戒 举 措 仍 然 过 于单 一 , 往 往 局 限于 诸 违纪 行为 并没 有得 到预 期 的改 善效果 。 为了扭 转 这一 如警告 、 严 重 警告 、 记过 、 留校 察 看 和 开除 学 籍 处 分 , 局面 , 改 善教 育 惩 戒 的成 效 , 全 国各级 学校 如 火如 荼
当前 , 随着大学扩招 、 社会转型和新媒体迅猛发
展 的冲击 , 大 学 生思想 价 值观 念 日益 多元化 、 复 杂化 。
在人 本 主义和 新 实用 主义 哲学 思潮 影 响下 , 美 国 9 5后 、 O 0后大 学 生更 有 主见 、 更 想 按照 自己 的意愿 去 逐渐 改变 了对 违纪 行 为零容 忍 的态度 和 做法 , 零 容 忍

教 育惩 戒 的效 果难 以保 障 。处 分之 后 , 教 育惩 戒 过程 地 提 出来 诸 多 替 代 停 课 处 罚 计 划  ̄ t e ma i t v e t o S U S —
基本结束 , 导 致教 育惩 戒 的 教 育 功能 淡 化 , 对 于受 到 p e n s i o n( AT S )p r o g r a ms 并 付 诸 于 实 践 之 中 。[ 2 1 例 如 冰 冷 处 分 的学 生 , 缺 乏后 续 改 进 的人 性 化 指 导 , 容 易 1 9 9 5年 。德 州议 会通 过 了纪 律替 代教 育项 目( Di s c i — 导 致受 处 分学 生在 内心 产 生抵 触 、 失落 、 沮丧 、 甚至 悲 p  ̄ n a r y Al t e na r t i v e E d u c a i t o n P r o g r a mms , 简 称 观等 负面 情 绪 ,不仅 对 今后 的教 育 管理 带 来 阻力 , 而 DA E P s ) 。用来 替 代对 学生 产 生严 重不 良后 果 的停 课

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

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

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与美国律师惩戒制度借鉴
首先,美国的律师惩戒制度较为成熟和完善,尤其是通过自律组织进行管理。

美国的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较高。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自律组织的管理模式,成立独立的律师协会来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的监督,提高管理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其次,美国的律师惩戒制度注重实效性和公开性。

美国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都要求公开透明,律师惩戒记录也对外公开。

相比之下,我国的律师惩戒制度缺乏足够的公开与透明,导致公众对于律师的行为不够了解。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要求律师协会在行为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开透明,增加公众对于律师行为监督的信任度。

第三,美国的律师惩戒制度重视律师教育和培训。

美国的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律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律师管理体系中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律师惩戒制度依据其联邦制度和州级法律体系而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同州的律师惩戒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异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也提醒我们,在借鉴美国律师惩戒制度时,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地方文化进行相应的改编和改善。

总之,我国现行律师惩戒制度对比美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律师管理体系中借鉴一些经验和做法,包括成立独立的律师协会,加强管理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开性,进行律师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改进。

通过借鉴与学习,我相信我国的律师惩戒制度可以不断完善,保障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维护法治社会的良好秩序。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的深入发展,信用体系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失信惩戒机制被广泛运用于各类行业、领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其失信惩戒机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一、主要内容1. 不良记录制度:失信人被记录在信用机构信用报告中,以便公共和私人潜在借款人或雇主查看。

2. 资产冻结制度:对失信人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其转移、变卖相关财产,可对缴获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3. 诉讼制度:债权人可起诉追讨债务,甚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在美国,往往债权人需要负担较高的诉讼费用,但成功追讨债务后可要求失信人承担相关费用。

4. 禁令制度:对失信人采取禁令措施,禁止其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如禁止驾车、禁止进入某些场所。

5. 强制执行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失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拘留、扣押财产、强制清理等。

二、特点1.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美国禁止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监管组织参与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工作。

在失信惩戒的整个过程中,金融机构、信用报告机构、社会媒体、雇主等都扮演重要角色,共同维护信用体系的运转。

2. 法律制度健全:美国有完备的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包括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金融管理局(FFIEC)等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

美国各州也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信用法律和法规。

3. 债务自愿还款:在美国,债务人在遇到经济困境时,可以向债券机构申请再融资,在特定条件下重新调整贷款的还款方式和期限,以确保能够还清债务。

4. 信用报告权利:按照美国联邦“消费信用保护法”规定,个人有权在每年一次免费获取自己的信用报告。

这使得个人始终能够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并作出相应的调整。

总之,美国的失信惩戒机制具有制度完备、参与广泛、法律体系健全等特点。

它的运转使得整个信用生态系统更加稳健,并有助于保持经济稳定、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探讨

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探讨胡志斌【摘要】法官惩戒制度是防治司法不公、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司法腐败屡禁不绝、司法不公时有发生的现状不禁会让人们质疑法官惩戒制度的现实功能.针对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中存在的独立惩戒机构缺失、惩戒事由不完善、惩戒程序不规范以及惩戒措施过于"行政化"等弊端,应当在尊重法官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完善,实现法官惩戒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期刊名称】《学术界》【年(卷),期】2010(000)008【总页数】11页(P68-74,260-263)【关键词】法官;惩戒制度;问题;完善【作者】胡志斌【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江苏,南京,210094;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安徽,合肥,23003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司法腐败、防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手段。

自从上个世纪 9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并有不断滋生蔓延之势,司法的公信力也因此受到了贬损。

2009年 8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坦诚了自己的担忧:“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1〕而这种现象的产生正是缘于司法腐败屡禁不绝、司法不公时有发生的客观事实。

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法官惩戒的制度功能进行深入的反思。

虽然我国官吏惩戒制度历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官惩戒制度是在 1995年《法官法》制定时才正式确立的,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 5个有关法官惩戒的司法文件,即《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 (试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中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

中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发布时间:2022-02-17T06:57:38.23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6期作者:王婧琦[导读] 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要求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承担起维护法律公正和威严的重担。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28摘要: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要求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必须承担起维护法律公正和威严的重担。

因此,法官惩戒制度必将全面完善,这既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法官权利的一种保护。

要在法官惩戒主体、惩戒事由、惩戒程序以及惩戒措施多角度对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迈向新征程。

关键词:惩戒主体;惩戒事由;惩戒程序;惩戒措施一、法官惩戒制度概念目前,法官惩戒制度学界对其的概念界定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为文意解释法,将概念分为“法官”与“惩戒”,并分别对其进行阐释,然后将两者概念合而为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

另一种为下定义法,从法官惩戒内容的角度出发,将其基本内容拆分为惩戒主体、惩戒程序、惩戒事由三个方面进行定义,即:“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的事由经过法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官,予以追究惩处和制裁的活动。

”本文就从第二种定义入手探究法官惩戒制度。

二、中国法官惩戒制度现状(一)惩戒主体首先,是法院内部的党委领导。

其中最首要的就是对法院的人事任免,能够直接惩戒违反党纪的党员法官。

但其只能针对有党员身份的法官,所涵盖的主体并不全面。

其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对法官进行监督。

我国司法受立法机关的监督,所以法律专门赋予了人大对法官的罢免权。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

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

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

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

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

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

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

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

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

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

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

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二 、英 美 法 系 与 大 陆法 系 国 戒 制度 主 要涉 及 惩 戒事 由、组 织 机 构 和惩 戒程 序 。各 国弹 劾制 度 与惩 戒制 度在 事 由上 由很 多
1 两大 法 系 国 家法 官 惩戒 制 度 的基 本构 成 相 似之 处 。就 弹劾 制度而 言 , 是 因法 官 的行为违 背 宪法 原则 和 在英美法 国家, 法官的地位崇高 , 法 官 非 受 弹 劾 不 被 免 秩 序 或 其 他法 规 , 导 致 国 民对 该法 官 失 去 信赖 。而惩 戒 的 事 职 。美 国联 邦和 州各拥 有两套 法官 惩戒 制度 , 一是 法官 弹劾制 由, 则是 因法官 违背职 务上 的一般 义务 。从惩戒 制度 和弹劾 制 度, 由国会 或 议 会负 责 实施 ; 二 是 司法 惩 戒 制度 , 由司 法机 构 度 的追诉 机 关和审判 机关 来看 , 惩 戒制度 的追诉 和审判 机 关一 或主 要 由司法 人 员组 成 的机 构负 责实 施 。弹 劾 的事 由仅 限于 般 由法 院系统 内部来进 行 , 而 弹劾 制度则 要求追 诉机 关和审 判 法 官 的犯罪行 为 , 不 包括其 失职行 为 。现 阶段 由法 官 、律 师和 机 关都 由法 院系统 以外的 其他 机关 来进 行 。且 法官 惩戒 的 审 平 民组成 的 专 门委员 会处 理 惩戒 案件 是美 国 司法 惩戒 的 主要 理基 本都 是 由最 高审判 机 关进行 审理 , 可见 对法 官惩戒 的审 慎 形 式 。在 美 国 , 弹 劾必 须依 严格 的程 序进 行 , 要参 议 院多数 同 与 重视 。 意 。在英 美两 国国 , 弹劾法官 的情 况都 非常少 。
广角 I Wi d e R n c j L e
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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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6期(总第128期)美国法官惩戒制度论要)))兼析中美惩戒理念之差异严仁群X

内容提要:美国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为法官惩戒确立了/行为不当0这一基础性标准。联邦宪法兼采犯罪与行为不当两个标准,国会弹劾制度和司法理事会惩戒制度分别与之对应。州法中的两套惩戒制度都可以剥夺法官职位,且其实践远较联邦法丰富,行为不当标准也实际得到了广泛运用。联邦法与州法都设置了惩戒禁区:不得针对法官的实质裁判行为进行弹劾。我国的两个案例表明我们忽略了或不愿接受行为不当这一更为重要的惩戒标准,却又常陷入前述惩戒禁区。主题词:美国 法官惩戒 行为不当 惩戒禁区

美国联邦和州各拥有两套法官惩戒制度,一是法官弹劾制度,由国会或议会负责实施;二是司法惩戒制度,由司法机构或主要由司法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实施。¹除联邦弹劾制度外,我们对其他惩戒制度(尤其是更具研究价值的州惩戒制度)较为陌生。对这些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一、惩戒的基础性标准:行为不当约80年前,芝加哥的一个联邦法官接受了某协会提供的专员职位,但其仍担任法官,因而兼得法官年薪和专员年薪。此事促使美国律协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行为准则。º该准则后为1972年制定的模范司法行为准则所取代。»此外正式采用的还有1990年的版本。由于模范司法行为准则已为多数州及联邦司法会议采用,所以,它名为模范法却在大部分司法区内实际具有了效力。它是全美评价法官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主要依据,也是惩戒法官的基础性依据。模范司法行为准则共有5项基本准则(每一准则之下有若干具体条文及注释),其主要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在职业行为方面,法官不得为党派利益、社会舆论所左右。所有言行(包括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都不得表露出偏见。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调解、和解之目的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官通常不得与当事人、律师单方接触,必须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司法事务。法官有义务主动披露可能会因此而被要求回避的事由,即使他自己认为此事由并不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在非职业行为方面,法官的所有职务外行为都必须避免招致对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怀疑。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出现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公共会议中,也不得与这些机构的人员接触商谈有关事务。法官可以因进行职务外活动而获得必要补偿,但补偿应是合理的,不影响其正当履行职责,且应就此作详细报告。除法律明定的情形,或参加为改进法律、司法管理而举办的有关活动外,在职法官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政治活动。从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见,它们实际上都是对准则2)))/法官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避免不当和看起来

129X¹º»本文未称之为/道德准则0或/道德法典0,原因是考虑到道德一词常给人较为软化的感觉,以为违反了道德只会受舆

论谴责,或仅受很轻的处罚。但这种理解与违反司法行为准则的后果有很大出入,因为违反此一准则会并不鲜见地导致失去法官职位。而且此项准则之英文名称中本无ethics之用语。

MollyMcDonough,BenchBattleBecomeVocal,89ABAJournal,20(May2003).在少数州对法官职位构成威胁的还有议会票决(legislativeaddress)和罢免投票(recallelection)。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不当0)))的细化。所以,准则2实属模范司法行为准则的灵魂性条款。它为美国的法官惩戒确立了一个基础性标准:/行为不当0。美国法律之所以高度重视法官行为的适当性,要求法官必须建立、维护和实施司法行为的高标准,是因为公众对于司法的看法极其重要,法官的不当行为/将削弱公众对司法中立、公正的信心。0¼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与服从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法官的信任。因此,美国的法官在多数场合下都必须刻意约束自己的言行,而不能奢望拥有与普通人一样多的私人空间。他们/走在远离法庭的道德的钢丝绳上,必须寻求个人权利与职业准则的平衡0½

行为不当标准曾被抱怨弹性过大。有人举过两个例子:对于参加枪支协会的法官与衣着华丽、说话无遮拦、飙车的法官这两种情况应当如何看待,在模范司法行为准则中很难找到答案。¾实际上,美国律协也一直在尽力使其明确化。它曾给出这样的解释:/看起来不适当是指法官的行为在一个正常人的心中产生了一种印象:该法官公正执行法律的能力值得怀疑0。¿其实,任何司法行为准则都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不当行为。准则2这样的概括性条款相反是十分必要的。某些行为即使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它看起来不当,法官就必须避免而为。因此,/在特定的行为标准过于狭窄而无法涵盖正在审查的事实时,行为不当是大多数州对法官实施惩戒的基本理由0。À

二、联邦法中的法官惩戒联邦宪法中与法官弹劾有关的条文有两个,即第2条第4款:/总统、副总统及所有的文职官员若犯叛国、贿赂、重罪、轻罪,须依弹劾去职0,以及第3条第1款:/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层级法院的法官任职时必须行为良好。0。从前一个条文看,弹劾法官的标准是法官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后一个条文则在实际上宣称法官如果行为不当时也应失去法官职位或受到其他制裁。由此可见,惩戒法官的法定标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因此,严格从美国宪法的字面意义去推演,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弹劾之外的另一惩戒联邦法官的途径是什么?Á

对于前一法定去职之情形,宪法规定了严格的弹劾程序:由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审理,并由参议院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弹劾裁决。而关于后者,宪法则有一个待填补的空白。所以,单就宪法而言,国会基于非犯罪行为启动弹劾程序是非常有争论的。󰀁lu

填补这一空白的是国会1980年通过的5司法行为与资格丧失法案6,即28U.S.C.Section372(c)。该法之6B规定:任何人认为法官实施了有偏见的行为,都可以向上诉法院的书记官提交书面投诉。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对投诉审查后,如果认为有滥用投诉权等法定情形,则驳回投诉。反之,就应命令调查。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送司法理事会。司法理事会若认为法官确有不当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但不限于)行动:私下责备或申斥,公开责备或申斥,命令在一定时间内不予分派案件,要求法官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究竟给予何种制裁,应考虑的因素有:违反行为准则的严重程度,此行为此前是否已有某种范式,对公众和司法的影响等。司法理事会还须注意司法行为准则中具体条文的效力。如果条文使用的是/shall0or/shallnot0则意味着有相关不当行为的法官应该受到惩戒。如果使用的是/should0or/shouldnot0,则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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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04年第6期¼½¾¿À

Á󰀁luDennisShea,ImpeachingAbusiveJudges,PolicyReview,Issue83,62(May/Jun97).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人试图对宪法中的/轻罪0一词作扩大解释,以涵盖/不当行为0之义。SeeThomasL.Jipping,AHistoryofJudicialImpeachment,WashingtonTimes,March25,1997.

LeslieW.Abramson,AppearanceofImpropriety:DecidingWhenaJudge.sImpartiality.MightResonableBeQues-tioned.,14GeorgetownJournalofLegalEthics55(Fall2000).

ModelCodeofJudicialConduct,2000Edition,Cannon2A,Commentary.Id.(同上).MarkHansen,JudicialTightrope,83ABAJournal105(April97).PeterRyan,Cousels,CouncilsandLunch:PreventingAbuseofthePowertoAppointIndependentCounsels,144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2537(June96).着这仅是一种劝戒,并不要求给予行为人制裁。󰀁lv但行为准则中的大多数条文属于前一类。该法的程序显然要比弹劾程序灵活。它使得正式惩戒和非正式惩戒之间的互动效应得以实现。󰀁lw首席法官等人对法官私下进行告诫这样的非正式惩戒程序,实际会因为正式的司法理事会惩戒程序的存在而变得相当有用。因为被告诫的法官会因担心被首席法官启动正式的惩戒程序而更加注意管束自己。尽管从联邦法律的字面上看,弹劾是强制剥夺法官职位的唯一途径,这一点不同于州法。但司法行为与资格丧失法案中设定的惩戒程序的可能的结果之一是法官被要求自动辞职。这种结果对于法官来说是极不光彩的。法官在此情况下大多会主动辞职。因此,从最终结果看,这一程序同样能迫使法官下台。更何况此一程序与弹劾程序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承继关系的:司法理事会如果认为法官的行为具备了弹劾的条件,就会将案件及有关材料提交给美国司法会议,由其根据多数票决定是否提交众议院弹劾。所以,两种制度具有近似的法律效果,只不过在刚性程度上是有差别的。从联邦法官受弹劾的历史看,到目前为止共有13名法官受到国会弹劾。其中有7人最终被弹劾成功。例如,1990年国会剥夺了两个法官的资格,理由是他们在任职期间犯有重罪和轻罪。其中Hasting法官被证实收受$150000的贿赂。󰀁lx

至于司法理事会的惩戒程序,从笔者所拥有的资料来看,目前经由它使法官下台的案件尚没有一例。是因为其他未被国会弹劾的法官确实都行为良好,还是由于程序的启动权最终掌握在首席法官个人手中而其通常不愿启动对同行的惩戒程序?尚不得而知。但此前已有人对该程序提出了质疑。为此,首席大法官不久前任命了一个专门小组对该程序进行评估。󰀁ly

三、州法中的法官惩戒制度州法的法官惩戒制度也有两套,即宪法规定的由议会实施的弹劾制度,以及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由司法委员会一类机构(各州名称不尽相同)实施的司法惩戒制度。虽然立法体例与联邦法较为相似,但在具体内容和实践上有较大差异。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司法惩戒制度有更强的刚性州法的法官惩戒制度比联邦法官惩戒制度更为直接明了。司法惩戒程序和弹劾程序都能剥夺法官职位。司法惩戒程序虽然未以/弹劾0相称,但由于其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就是剥夺法官职位,所以就结果而言,它与弹劾程序在刚性上是近似的。例如,纽约州司法法Art2-A(44.6)规定:/在听证后,委员会可以作出予以劝告、责备、剥夺职位、命令退休的决定0。即司法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剥夺法官职位(当然,被惩戒的法官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lz阿拉巴马州的宪法规定设立一个司法法庭,由其负责对司法调查委员会的起诉进行审理。司法法院在审理后有权决定罢免法官、搁置法官(有薪或无薪)以及其他制裁(但受控告法官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其二,司法惩戒机构的组成更具有开放性州司法惩戒机构与联邦司法惩戒机构在组成上也有所不同。联邦的惩戒机构是一个内部的职业控制机构,完全由法院内人员组成。而州的司法惩戒机构则通常是一个特别的官方机构。󰀁l{它吸收了若干法院外的人员。例如,阿拉巴马州的司法法庭由上诉法院的法官、地区法院法官、律师协会的成员、非律师的公民等组成。这样的人员构成,使得司法惩戒机构更容易决定对法官的制裁,法官庇护其同行的可能性也得以降低。其三,行为不当标准得到跨程序的采用单就弹劾制度而言,州法与联邦法也有一定差异。许多州的宪法并非完全是从/罪0的角度规定弹劾的,而是兼采行为不当标准。如新罕布什尔州宪法规定:参议院有权对众议院就官员的受贿、腐败、职业不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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