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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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要交代时间 2.现评价一下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刑起于兵”的理解

(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

2. 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

3. 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

4. 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

5.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辟

6. 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的。

7. 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8. 嫡长子继承制:

9. 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

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

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3.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

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4.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

制。

5.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

6.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

7.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

8.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礼之本”:忠、孝、节、义、仁、

恕,强调等级身份。“礼之文”:五礼,吉、凶、军、宾、嘉

9.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1、礼为法的指导思想,刑受礼的制约。2、保障礼的实施的刑。3、

积极主动防范于未然,体现教化作用的礼。4、惩恶于已然的被动的刑。5、由此导出的德礼为本,刑

罚为用思想。6、刑不上大夫(特权与分封),礼不下庶人(禁止僭越与物质条件的限制)

10.礼治的法理思考:1、家庭为最小的社会单位,从家庭的和谐入手。2、家庭间的和谐到社会的和谐。

3、国家作为最大家庭的观念(忠)。

4、义务本位的礼治。

5、自觉遵守和法的强制

11.西周的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违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罪、“群饮”

罪、违背盟誓罪、失农时罪

12.五刑:墨、劓、剕(刖)、宫、辟

13.圜土之制:有期徒刑的开端(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既不属于残人肢体的身体刑,也不

是罚人钱财的财产刑,而是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

14.嘉石之制:拘役刑的开端

15.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选择)

16.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肯不依照法律,也不能杀无罪的人。(无辜、死有余辜)

17.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三国三典)

18.质剂:买卖契约,长券曰质,买卖奴隶、牛马等;短券曰剂,买卖兵器、珍宝等

19.傅别:借贷契约

20.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B、“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大名及生

辰八字)、纳吉(缔结婚约)、纳征(送彩礼,早期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请期(约定婚期)、迎亲

21.婚姻制度:1、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2、同姓不婚:

“同姓为婚,其生不蕃”,联姻与结盟的要求,“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3、姓与氏A、禁止族内婚B、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C、后世的“同姓同宗不婚” D、中华法系的“同姓不婚” :对周边的影响4、沈家本观点:

22.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23.狱与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24.诉讼费用:束失(民事)与均金(刑事)两造:原被告双方

25.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色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

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非言所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就是观

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音冒)然,就是观

察当事人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合理之处、影响后世的糟粕)

26.法律文本与实际1、一夫一妻多妾制2、同姓不婚3、七出4、父为子纲、夫为妻纲5、别籍异财

27.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

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

“乞鞠”。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公开的成文法代替秘密法: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

布成文法。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铸刑鼎。3、邓析做《竹刑》。(选择)

2.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符玺制)俸禄制代替采邑制

3.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

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4.《法经》六篇(晋书):《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律《网法》

(囚犯),关于审判和囚禁的法律《捕法》,追捕盗贼《杂法》,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篇目。《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名例律》,类似近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5.《杂法》包括:六禁、逾制。六禁:1、淫禁;2、狡禁: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

3、城禁:惩治违法翻越城池的行为;

4、嬉禁:惩治赌博;

5、徒禁:惩治私自聚众和群居行为;

6、金禁:

惩治官员受贿行为。逾制: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该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

6、其他改革措施1、奖励农耕2、奖励军功3、重农抑商4、废除世卿世禄制5、废除分封,推行郡县,什伍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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