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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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附件1-12: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2018版)产品说明书-94-产品特色一、个税递延,政策优惠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到养老年金领取时再进行交纳,实现个人税收递延。

二、终身保障,领取便捷提供养老年金、身故和身体全残保障,提供多种类型的终身或者定期领取方式。

三、收益固定,确保安全(一)本产品是收益确定型保险产品,产品账户按照保证利率年利率3.5%进行增值;(二)产品账户收益确定,有效降低通货膨胀,同时兼顾养老保障。

四、定期结算,账户透明(一)根据保证利率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清晰掌握产品账户增值状况;(二)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1日为结算日,充分了解产品账户变动情况。

五、产品自由转换,满足风险偏好根据自身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可实现税延养老险产品各类型之间的自由转换。

保险责任-95-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

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查询关键词:年金保险;泰康;幸福人生;分红保险;终身;个人保险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

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本保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二、产品特色教育养老两不误专款专用更安全定期交费,减少感性消费和盲目投资,专款专用储备人生不同阶段的生活备用金;确保专项资金更安全。

生存金账户利加利,轻松尊享二十年自由选择领取年期,自主设定领取方式(年领、月领、一次性领);当选择分期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其生存保险金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继续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保证领取20年,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其未领取的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领取;提高资金效率,彰显人性关爱。

红利增值稳中赢从容规划幸福延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年金领取期间内继续分红,留存在公司的红利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未雨绸缪从容规划,让今天的幸福延续到明天,安心赢得美好未来。

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和领取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1.3 1.4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泰康人寿〔2010〕年金保险 012 号
泰康幸福人生 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

平安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条款(平保寿发〔2003〕105 号,2003 年6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幸福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4)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

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人保寿险尊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人保寿险尊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人保寿险[2017]年金保险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未还款项1.1 合同构成 4.3 宽限期 6.5 地址变更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失踪处理4.5 保单贷款 6.7 争议处理2.您获得的保障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2.1 基本保险金额 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2 祝寿金领取日7.1 保单生效对应日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2.4 保险期间 5.1 受益人7.3 周岁2.5 保险责任 5.2 保险事故通知7.4 现金价值2.6 责任免除 5.3 保险金申请7.5 毒品2.7 保单红利 5.4 保险金的给付7.6 酒后驾驶5.5 诉讼时效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您的义务7.8 无有效行驶证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9 战争3.2 保险费的交纳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10 军事冲突6.2 投保范围7.11 暴乱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3 年龄错误7.12 利息4.1 犹豫期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5✧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7✧签收保单后15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分红是不保证的…………………………………………………………………………………2.7✧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人保寿险尊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2013版)条款

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发年年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2013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7.2 您有退保的权利……………………………………………………………………………………………………9.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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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238号,2007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交费期为3年的,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生存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8%。 (2)交费期为10年的,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2)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3)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4)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若您在保单年度中解除合同,我们会将上一保单周年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 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减额交清 您可以选择减额交清功能,即如果您在续期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5)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6)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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