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加强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1.安全第一,以人民安全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控为要,推动综合灾害防治和特大事故防控能力的现代化。
2.积极防范,全面排查各类灾害和事故隐患,加强防护设施建设,提高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科学研究,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预警监测、辨识、预测、预报和应对能力。
4.完善法律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二、重大灾害防治加强措施1.加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善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加强对地震、洪涝、干旱、气象、地质灾害等灾害的监测和预警。
2.加强灾害防护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抗震能力,规划建设安全定点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
3.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防治,深入研究气候变化与灾害的关系,加大科技支撑,提高灾害防治技术和方法的创新能力。
4.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完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设施,提高抗旱和水资源管理能力。
5.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监测,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三、特大事故防范加强措施1.加强危化品和化工工艺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有毒有害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的事故防控制度。
2.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培训投入,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监管,严格运输安全审批,强化运输企业责任,提高道路、铁路、水路等事故防控水平。
4.加强电力、煤矿、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特大事故防范,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提高管理标准和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组织力量和资源保障1.加强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灾害防治和特大事故防控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同配合。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养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人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一)自然灾害类。
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
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
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一)自然灾害类。
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
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
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严重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类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应对。
首先,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加
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其次,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限
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要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消除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对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依法依
规进行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事故防范,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之,重特大安全事故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应对。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国家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1.4.2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响应,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
1.4.4 科学决策,规范操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科学决策,规范操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效能。
组织指挥体系2.1 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专家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灾害预警响应3.1 预警信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预警行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灾情信息报告责任,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
4.2 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发布。
国家应急响应5.1 级响应当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国家减灾委员会立即启动级响应,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一)自然灾害类。
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
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
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一)自然灾害类。
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
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提高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包括地震、洪水、台风、干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
三、组织领导(一)国家层面: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二)地方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预案编制(一)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治理,统筹兼顾;3.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4. 信息公开,透明公开。
(二)预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自然灾害类型、等级和可能影响的范围;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 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4. 灾害监测、预警和报告;5. 灾害救助、恢复重建和善后处理;6. 应急培训和演练。
五、应急响应(一)灾害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工作。
(二)应急响应: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 一级响应: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国务院领导指挥;2. 二级响应: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指挥;3. 三级响应:针对较大自然灾害,由市级人民政府领导指挥;4. 四级响应:针对一般自然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指挥。
(三)应急措施:1. 人员疏散和转移;2. 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4. 社会稳定和治安维护。
六、灾后恢复重建(一)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实际需要,合理规划;2.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3. 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4.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灾区基础设施修复;2. 灾区住房重建;3. 灾区产业恢复;4. 灾区生态环境恢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7•【字号】甬政办发[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七日宁波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为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指台风(热带风暴)、洪涝、干旱、地震、潮汛、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崩塌)、低温冷冻、雪灾等各种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2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2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左右;人员伤亡严重,在省内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2.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3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3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左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省内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三)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均适用本预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09•【文号】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污染,准确掌握事发地周边及附近敏感点空气污染状况,确保应急监测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9日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为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污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准确掌握事发地周边及附近敏感点空气污染状况为目标,按照快速及时、准确可靠、数据说话、支撑决策的原则,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重特大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空气应急监测。
不适用于涉及军事设施、核设施等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
一、应急监测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事发地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接到事件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监测预案,组织人员、调集应急监测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上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影响程度和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要求,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以本级或上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为主要力量组建应急监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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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总结自然灾害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灾种主要包括重特大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森林和草原火灾。
其他灾种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重特大自然灾害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包括典型性调查评估和总结性调查评估。
典型性调查评估是对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大,且对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重要价值的单起典型重特大自然灾害,开展的专项调查评估。
总结性调查评估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综合一定时期重特大自然灾害情况,分灾种、分地区等对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总体情况进行的调查评估。
第四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分级组织。
原则上,国家层面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
第五条国家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
(一)应急管理部;
(二)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国家议事协调机构;
(三)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省级层面组织灾害调查评估的实施主体包括: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明确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相关要求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三)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国家层面灾害调查评估实施主体可以提级调查评估省级层面负责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视情况
指定省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灾害调查评估。
跨省级区域或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重大自然灾害,可以由省级层面提请国家层面组织或指导开展灾害调查评估。
第八条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对确定需要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的,应明确调查评估方向和重点内容,在不影响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调查评估,组建调查评估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调查评估工作组组长由调查评估实施主体指定,其成员由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技术支撑单位相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参加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组指挥和安排。
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和分工、调查评估区域、数据收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等。
需要委托事业单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工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应当明确调查评估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指导工作开展,审核工作报告。
被委托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内容结
论负相应责任。
第二章典型性调查评估
第十条典型性调查评估应当对灾情及应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效果,总结经验和教训,针对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灾后建设、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典型性调查评估工作一般按照数据收集、现场调查、技术分析、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
数据收集主要汇总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前期开展的应对工作、损失及影响情况、部门监测统计数据及其他各类工作总结、社会经济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调查和补充相关数据资料。
现场调查主要对收集数据和重点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采取抽样方法,分层随机抽选调查区域,通过现场勘察、走访座谈、入户调查方式等赴灾害现场开展工作。
技术分析包括整理分析数据资料和现场调查情况,开展定量、定性以及对比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及专家会商研究调查评估情况。
形成报告包括调查评估报告的综合研究、组织撰写
以及会商审核等工作。
必要时可专门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二条开展典型性调查评估应当充分利用现场调查、地方统计、遥感监测以及多元信息融合等手段获取相关监测和统计数据。
收集、利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数据、资料和评估成果,开展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灾区损失和影响情况、灾害应对效果和灾害防治能力。
第十三条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统计灾情和应急救援相关数据,配合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
主要包括灾害经过与致灾成灾原因、损失及影响等。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工程措施、责任制落实、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含人员、装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监测与预警。
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灾害链相关信息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估、灾害预警和信息发布、科技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主要包括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指挥、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与物资(装备)准备与调拨、通讯保障、医疗救治与后勤保障、工程处置、次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措施建议。
通过对上列(一)至(四)项内容的评估,针对性提出改进和完善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法规标准与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防灾减灾工程措施落实、防灾规划及应急预案制定与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力量配备及队伍建设、应急准备及监测预警实施、应急救援救灾处置与协同配合以及其他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建议,以及灾害防治建设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调查评估工作组原则上自工作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六条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送应急管理部统一汇总。
典型性调查评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的改进措施、灾后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的依据。
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
第三章总结性调查评估
第十七条总结性调查评估由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定期、或者根据灾害应对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八条总结性调查评估应当在系统分析各起重特大自然灾害基础数据的基础上,研究特定灾种和重点地区灾害防治工作规律和特点,分析自然灾害应对活动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九条重特大自然灾害基础数据包括:
(一)重特大自然灾害统计数据;
(二)地方形成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总结、复盘、调查等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分析、总结等专项报告;
(四)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的数据信息;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现状;
(二)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律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
(三)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主要风险挑战研判;
(四)系统性提升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应当组织专家参与特定灾种或重点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风险挑战的研判,以及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对策的论证等调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省级层面负责组织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送应急管理部统一汇总。
第四章调查评估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技术机构监督管理。
注重政策引导与服务,做好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技术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将调查评估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二十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类信息的及时获取。
加强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建立灾害调查评估
综合数据库,调查评估过程中所收集数据资料应纳入灾害调查评估综合数据库。
建立健全各类灾害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分析,完善数据整理、模型分析、研判预警等信息化应用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灾种、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