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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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协财务管理制度

佛协财务管理制度

佛协财务管理制度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精细化管理为佛教事业发展保驾护航作为宗教组织,佛教协会在财务管理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佛教事业的发展和运作需要充足的财力支持,而精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则是保障佛教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佛协财务管理制度”展开详细阐述,旨在探讨其重要性、目标和实施过程,为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佛教事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财务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佛协内部的财务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增强佛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外界提供明确的财务信息,增加组织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最后,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减少财务风险和防范财务违规行为,保障佛协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二、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目标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具体而言,其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是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降低财务风险和防范财务违规行为;三是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佛教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财务支持;四是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和声誉。

三、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佛协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一是明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管理的原则、流程、职责和权限,并与佛协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二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并与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财务管理系统和相关的信息平台,实现对财务活动的全面监控和信息的时效共享。

四是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

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对制度的认识,增强组织成员对财务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意识。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是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那么它的协会章程及协会⼯作任务是什么呢?下⾯就由⼩编告诉⼤家吧。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第⼀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第⼆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其宗旨为:协助⼈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提倡⼈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

⼆、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化研究⼯作,出版会刊,刊⾏佛教书籍,保护佛教⽂物古迹。

三、团结和引导各民族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民服务的⼯作,举办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作。

五、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化交流。

第四条全国代表会议为本会最⾼权⼒机构,每四年举⾏⼀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理事会⾏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作⽅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由全国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职务。

第⼋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之。

法会管理制度

法会管理制度

法会管理制度为保证大家都能在此得到圆满的加持,特制定了此《管理制度》,望细心学习,以不负上师所望。

一、经堂修法:1、每天必须按时上下殿,有事要与管家请假,不得无故旷课。

上殿时间基本为上午10:00、下午3:00,具体以海螺声为准;2、进经堂前在门口以誓言水漱口,之后便不可讲话,入座后自己内心默念百字明直至共修开始,下殿后到经堂门口再次以誓言水漱口,方可讲话;3、进经堂时要将鞋脱在大门口,不可穿鞋入内;4、座位顺序要按灌顶先后、次数及五加行完成情况依次而定,选定自己座位后不可随意更换;5、入座前要三顶礼(磕小头),表示礼拜上师、坛城,如中途离开,返回时要再三顶礼(磕大头),表示忏悔。

因为还有我们不能现见的很多天人、龙族等非人参加法会,中途走动,会影响到别人,故需忏悔;6、手机、录音笔、照相机等拍照、录音设备不可随便带入经堂,因为我们这里是极密灌顶,所有内容不可录音,坛城、食子等也不可随便拍照;7、自己供养的荟供品要在修法开始前交给却本,自己不可靠近供品摆放台及坛城位置。

加持供品经诵完后再拿来的,不可加入本次荟供;8、享用荟供品时要以恭敬心双手接过,并在内心中猛烈祈祷上师,赐予我们无上的共不共同二悉地;9、荟供品的包装皮不可乱扔,在经堂门口有专门的用以盛放荟供包装皮的桶,如自己带回的,吃完后要把包装皮放在踩踏不到的地方或在炉内烧掉;灌顶后领受的会供品只能自己享用,不可分给别人或带回家给家人;10、经堂内走路要轻,携带坐垫时一定要将其放于低处,高度千万不可超越僧侣头顶、经书和法器,行走时也不可跨越僧侣坐垫、经书和法器;11、修法正式开始后,要按上师教授如理修持,不要散乱和昏沉。

因为我们修的是极密大圆满,所以无论身边的人出现什么状态,都不要理会,自己看好自己的心,如理如法观想修持;12、前行结束进入灌顶准备时,任何人不许迟到,如有迟到或当时不在场者,则不能参加正式灌顶;13、正式灌顶时需准备哈达,且摘掉身上包括念珠、手表、耳环、项链等所有饰品(嘎乌盒可以);灌顶期间除上师外任何人不得出入,不可讲话,要全神贯注领受灌顶,不可分心,否则则不能领受圆满灌顶;14、相关修法仪轨不可放置地下及坐垫上,要放于高处以免踩跨;15、法会期间要求金刚道友间要和合,虽然大家来自不同的地方,生活习惯也不相同,但我们是同坛城的极亲的密金刚道友,应该像一奶同胞样亲切,互相关心、照顾,互相包容。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

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

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

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

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

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

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

寺庙收徒协规章制度

寺庙收徒协规章制度

寺庙收徒协规章制度一、收徒条件:1. 年龄在18岁以上;2. 心怀虔诚,有真诚的修行之心;3. 愿意遵守寺庙的规矩和传统,尊重师长;4. 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5. 愿意接受传统的僧团教育,虔诚修行。

二、收徒程序:1. 有意成为寺庙弟子的人士需先向寺庙提交书面申请,详细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和修行动机;2. 寺庙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面试和考察,决定是否接纳为弟子;3. 若通过面试和考察,寺庙将制定入寺仪式,由寺庙方举办;4. 入寺仪式结束后,正式成为寺庙弟子,开始接受师长的指导和教育。

三、弟子权利和义务:1. 弟子有权接受寺庙的教育和指导,参与寺庙的日常活动和修行;2. 弟子有义务遵守寺庙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其他师兄师姐;3. 弟子应尽心尽力地修行,勤奉佛前,修身养性;4. 弟子应积极参与寺庙的布施、法会和慈善活动,以回报社会;5. 弟子应保持身心清净,远离各种诱惑和纷扰。

四、师徒关系:1. 寺庙弟子的师长由寺庙指定,师长有权对弟子进行教育和指导;2. 弟子应尊敬师长,遵从其教诲,虚心向师求教,勤奉师恩;3. 师长应以身作则,正确引导弟子,传授正法正理,倡导正见正行;4. 师弟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修行,共同提升。

五、违规处理:1. 若弟子违反寺庙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寺庙有权予以处理,包括劝诫、暂时禁闭或开除弟子身份等;2. 弟子有权向寺庙提出申诉,寺庙会公正、客观地处理申诉事件,并给予合理解释。

六、其他规定:1. 寺庙弟子应遵守寺庙的日常生活制度,包括饮食作息、纪律等;2. 弟子应爱护寺庙的财产和环境,保持寺庙的整洁和安静;3. 弟子应在修行过程中,注重自身修为和修养,不可以虚有其表,应真修实修;4. 寺庙弟子不得串联对抗寺庙管理层,不得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修行,需重新提交申请,经寺庙审批后方可继续修行。

以上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

佛教协会章程

佛教协会章程

***省佛教协会章程佛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

佛,意思是“觉者”。

佛又称如来、应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天人师、世尊。

佛教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和觉悟。

佛教信徒修习佛教的目的即在于依照悉达多所悟到修行方法,发现生命和宇宙的真相,最终超越生死和苦、断尽一切烦恼,得到究竟解脱。

***省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省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佛教信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教义,加强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四众弟子,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一、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佛教信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佛教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佛教信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爱国爱教。

三、贯彻中佛协的有关文件,支持各市佛协开展会务并实行对佛教事务的指导和检查。

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道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全省各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佛教文化、慈善、服务等单位,有义务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根据《***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要求,并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认定本省佛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审核本省传戒寺院资格,审核认定传戒十师,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进行审核。

佛教活动管理制度

佛教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佛教活动的开展,保障信众和佛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佛教活动的佛教团体和信众。

第三条佛教活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自愿参与、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正当合法的佛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章佛教活动的主体第五条佛教团体作为佛教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具有合法的登记和取得合法证件。

第六条佛教团体应当保障佛教信众的合法权益,严禁搞迷信活动,传播封建迷信。

第七条佛教信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佛教团体的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佛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佛教团体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佛教活动的管理机制第九条佛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佛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透明地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佛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保障信众和活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佛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信众和社会公众公开活动信息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佛教活动的举办程序第十三条佛教团体举办佛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四条佛教团体在举办佛教活动时,应当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和地点,保障活动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佛教团体应当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参与人员、场地布置等,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佛教团体举办佛教活动应当在活动前向社会公众公开活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佛教活动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七条佛教团体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佛教,向社会公众普及佛教知识和文化。

第十八条佛教团体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推动佛教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

第十九条佛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佛教风俗和礼仪,传承佛教文化传统,推动佛教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第六章佛教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佛教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安徽省佛教协会章程

安徽省佛教协会章程(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通过)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佛教协会。

是安徽省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团结全省佛教徒,发扬佛教优良传统,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一、团结和推动广大佛教徒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

二、在爱国爱教的立场上,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

推动教徒学习宗教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积极开展佛教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佛教人才,编写佛教史料。

协助政府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四、参加促进台湾回归祖国的工作。

五、做好接待外宾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工作,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第四条 全省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机构、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代表由本会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会议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组织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根据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本会理事由代表会议民主推选。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如果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选出为止。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三年,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之,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别综理或分工负责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各地寺庙和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于合肥市明教寺内。

第十条 本章程由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是中国佛教教义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戒律、律宗、戒律分流等,是佛教活动及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

佛教的规章制度受到了印度佛教经典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发展出了独特的特色。

在佛教戒律中,规范了僧众的行为举止、生活方式、修炼方法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了佛教僧众的正常生活和宗教实践。

此外,律宗和戒律分流作为佛教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也在中国佛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律宗是指佛教徒对佛教戒律进行研究和传承的宗派,它在中国佛教中衍生出了不同的流派和地域特色。

而戒律分流则是佛教戒律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对于保持佛教传统、促进佛教文化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说,《中国佛教规章制度》作为佛教教义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对于维护佛教的纯正传统和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佛教徒信仰宗教、修行修行的重要指南,也是维护佛教宗教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规。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佛教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佛教寺院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寺院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佛教寺院的正常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寺院在弘扬佛法、利益众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寺院内的一切僧众、职工和信众。

第三条本寺院以爱国爱教为根本宗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履行佛教事业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寺院管理第四条寺院住持为本寺院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寺院的全面工作。

住持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佛学修养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寺院设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成员由住持、监院、财务负责人、僧众代表和信众代表组成。

管委会负责寺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住持的决策,并向住持报告工作。

第六条寺院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图书、资产管理等制度,确保寺院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寺院财产为公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寺院财产主要用于佛教事业的发展和寺院的维修、建设。

第八条寺院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寺院内的财产安全、人员安全和生活安全。

第三章佛教活动第九条寺院对外开放,欢迎信众前来礼佛、修行、参加佛教活动。

寺院应保持庄严、清净、和谐的氛围,禁止一切有碍佛教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寺院定期举行法会、佛事活动,弘扬佛法,利益众生。

法会活动应严格按照佛教仪轨进行,住持和僧众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寺院应重视僧众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僧众的佛学水平和文化素养。

寺院可设立佛学院、培训班等,培养佛教人才。

第四章信众管理第十二条寺院应热情接待信众,为信众提供方便,解答信众的疑问。

寺院可设立信众团体,组织信众开展各类佛教活动。

第十三条信众应遵守寺院的规章制度,尊重佛教仪轨,维护寺院的庄严和清净。

信众在寺院内不得从事一切有碍佛教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信众可捐赠财物,支持寺院的发展。

寺院应公开捐赠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

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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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篇二: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

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八大执事。

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

八大执事即:监院、知客、维那、僧值、典座、寮元、衣钵、书记,专管全寺各项事务。

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

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

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寺院主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

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

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

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寺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截止2004年12月31日,山东省各寺院常住僧人共计255人,其中济南市29人,青岛市80人,淄博市31人,烟台市26人,济宁市23人,日照市16人,聊城市10人,菏泽市21人,枣庄、临沂、威海市各6人,德州市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

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

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

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

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

僧尼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禅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

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篇三:寺院制度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一、寺务公开:(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

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一)收入。

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

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

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

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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