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旧条文对照解读2016526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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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采掘部分近年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各大行业的重中之重,而煤矿行业更是一直以来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领域。

煤矿安全规程的出台和调整,一直以来是煤矿行业取得进步和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比分析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方面的不同之处。

一、传统采掘方法的调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采掘方面有一些调整,较为显著的就是对于传统采掘方法的调整。

在新版规程中规定不得使用传统采掘工艺,在传统采掘工艺中,存在许多相对应的安全隐患,如顶板垮落、火灾、瓦斯等。

新版规程则强调采用现代化采掘方法,在显著提升煤矿采掘效率的同时保障采掘安全,这样能够大大降低由于采掘技术问题导致的事故发生率。

二、通风系统的建设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煤矿采掘方面也有一些调整,较为突出的就是为了保证矿山作业人员能够在保障健康的同时进行煤矿采掘作业,规范了矿山通风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明确指出了通风系统的关键角色,对低风运营、低氧风等情况作出详细的规范,保证了从煤矿工人的生产安全和健康出发的整体要求,对于今后的矿山开发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管理监管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部分,还对煤矿采掘管理进行了一定的重视,规范了采掘过程中的矿山负责人、煤矿工人、外来访问人员等,对于采掘安全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同时,新版规程增设一些合法的机构,如安全监测机构、煤矿采掘联合检查等,强化了对煤矿采掘行业的管理监管意识。

总的来说,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在采掘部分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煤矿采掘现代化、通风和管理的规范和调整。

具体来说,新版规程取消了传统采掘工艺,在保障采掘效率的同时也保障了采掘人员的安全;规定了煤矿技术的先进化、矿山通风系统建设等关键要素方针和方向;强化了管理监管意识,新建了专业机构来负责煤矿采掘行业的安全监测和联合检查。

这些调整都体现了煤矿行业在提升产能和保障安全方面所付出的艰辛努力,也为今后煤矿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

《煤矿安全规程(2016)》开采部分解读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 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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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规程解读
本条文是对各类不同运输设备,双向行驶时运输设备之间最突出部分安全 间距的规定。
1)单轨吊车运输是近年多采用的一些种运输方式,为防止设备和材料在运
输过程中相互碰撞和干扰,本规程规定单轨吊车对开时其安全间隙不得小于 0.8m。 2)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单轨巷道设置绕行道或错车硐室,既满足了提升与 运量的需要,又以绕车线或会车硐室减少了大断面巷道工程量。绕行道及错 车硐室的位置视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而定,有的矿也采用每隔一固 定的距离间隔设置的方式。 3)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无轨胶轮车会车安全距离为0.5m,其间距增大的 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司机控制大吨位车辆行驶的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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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
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前苏联研究表明,从采深600m开始,采深每增加100m,巷道底板相对移近 量平均增加10%~11%。
据新汶矿业集团孙村煤矿实测,开采深度为600m时,工作面前方支承压力
影响范围为100m左右,当采深增大到800m时,该影响范围增大到120m。
1、一般规定
底鼓量大是深井巷道矿压显现的又一显著特征。前苏联对深部矿井统计分析 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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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运输方面的变化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与旧版的变化一、大件部分:旧版《规程》中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新版《规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2、旧版《规程》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新版《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条修订为: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3、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条中加入了: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4、新版《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5、新版《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加入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6、新版《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中加入了:下运皮带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7、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八条中加入了: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8、新版《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中将提升机罐道绳的检修周期从原来的每天修订为每周。

9、新版《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中针对提升机各项保护,增加了:1)错相保护;2)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并且对保护的叙述进行了修订,如旧版《规程》中“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修订为“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修订后言辞更准确,使用现场更容易设定保护。

二、运输部分:1、新版《规程》第八十条,关于斜巷提升增加了一项内容为: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2、新版《规程》第九十条,关于运输巷道净断面要求增加了一项内容为: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ppt课件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讲解ppt课件
6、原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 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并增加: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 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的规定。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2、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有关“主要通风机房”的相关规定, 在新规程第一百六十条新增:“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 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的规定。 其他不变。
4、原规程第一百零八条,贯通巷道相关规定中第二款:“停掘 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 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 处理。” 在新版中更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每班必须检查 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他不变。
通防专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7号令 要求,进一步强化通防安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通 防保障,现将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通防部分与原规程 不同条款并且与我矿相关的内容整理出来,和大家共同学 习一下,其他与我矿无关但专业相关的内容,由于时间紧 促,无法整体呈现,希望大家在会后再具体进行学习(新 版安全规程电子版已发送至各单位公共邮箱,请自行下 载)。
通防专业
一、通风、瓦斯
10、原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相 关规定中,第六款:“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 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新规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六款新增“改变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的规定。新增第八款“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 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机电部分修改明细讲义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机电部分修改明细讲义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机电部分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检查整定次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至少6个月1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者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每季1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当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当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者更换。

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当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当有记录。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

(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

解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解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第376条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中,要求 “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第384条规定,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及人车要 求中,要求“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 井人车运输”。
一、修订情况简介
删除原《规程》第438条中 “空气压缩机排气 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的 要求,不允许使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第312条,关于矿井主要泵房的规定中,新增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 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一、修订情况简介
上述四条,明确了主通风、主排水、主提升 和采区变电所可以使用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等现 代化手段,实现减人提效。
另外,新增第685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 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 指令”。
一、修订情况简介
(三)新旧版《规程》对比
在条款数量上,新版《规程》新增21条, 合并22条,修改82条,不变41条,变化数量 较大。
在条款内容上,新版《规程》将煤矿建 设期和生产期的条款分开,将强电和弱电条 款分开。
一、修订情况简介
在条款章节上,新增矿井建设和监控与 通信两个篇章,井下电池电源一个小节,以 及将原《规程》“电缆”小节名称变更为 “输电线路及电缆”。
一、修订情况简介
如新增第70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 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 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 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此条款严格要求了矿井建设期间的生产辅助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一、修订情况简介
第382条,采用机械运送人员要求中, 将原《规程》“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 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 板车等运送人员”修订为“运送人员的车辆 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 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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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解读
跑车造成的较大运输事故
2016 年 3 月 27 日 21 时 20 分,宣威市宝山镇虎场煤矿(以 下简称虎场 煤矿)+1980m 水平轨道下山(以下简称轨道下山) 发生 1 起运输事故,造 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530 万元。
事故发生在虎场煤矿+1980m 水平轨道下山,经现场勘测, 轨道下山坡 度 29°,斜长 88m,上部平车场变坡点距离绞车房 8m,提升矿车(料车) 每辆长 2.4m;阻车器自 2016 年年初损坏后未予修复处于常开状态;挡车栏 安设于变坡点下方 6.7m 处,下部车场无 灯光信号和照明装置。串车提升到 轨道下 山上部车场,余仕勇在未查看提升车辆的情况下进行摘钩作业。 此时, 最末端的空矿车尚处于轨道下山变坡点下方 最终造成跑车事故。
1997年5月3日,淮北矿务局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其原因就是在高 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违章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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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解读
➢第八十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 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 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 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斜井(巷)施工期间兼 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 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 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 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挡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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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
(2)该采区停工巷道多。11111运输机巷、 11111回风巷因误 掘均有一段盲巷、11111材料巷、11113材料巷等掘进工面, 在事故前均已停工停风但未封闭。这些地点积存大量瓦斯,浓 度均在10%以上。由于大量瓦斯参与爆炸,增大了瓦斯爆炸强 度,扩大了灾区范围。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集中宣讲学习ppt课件资料


2018/10/12
《规程》修订过程
(七)《规程》统稿工作 先后组织14次统稿会(共44天),起草组 和编审组专家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 讨论; 开展了专项调研、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2
次在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2018/10/12
《规程》修订过程
(八)《规程》审议工作 《规程》修订领导小组多次听取汇报,煤监局 机关多次征求意见 2015年8月31日、9月2日,两次煤监局局长办 公会专题讨论和审议
2018/10/12
《规程》的部分修订
《规程》2004版之后,
2006年部分修订;
2009年、2010年、2011年局部修订;
本次是全面修订。
2018/10/12
《规程》的特点
科学性;
系统性;
规范性;
稳定性。
2018/10/12
《规程》的性质
基础性;
全面性; 权威性; 强制性。
创新能力增强,技术进步加快,管理水平提升;
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的确立;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成为共识。
2018/10/12
为何要全面修订 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 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
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煤矿死亡人数大幅 度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职业危害得到 控制,百万吨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
2016年2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局长杨焕宁签 署第87号令 正式颁布新《煤 矿安全规程》 2016年10月1日起施 行
内容提要
一、《煤矿安全规程》的历史沿革;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过程; 三、《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基本原 则; 四、《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后的主要 变化; 五、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六、有关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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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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