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58号及《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标准是( )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资金上解下拨方面,省级财政部门于(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A、每季度第一个月B、每季度第二个月C、每季度第三个月D、每半年第一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资金上解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适时调整。
A、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B、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C、相关岗位工资水平D、当地的生活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19•【文号】财综〔2018〕7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财政票据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 号)规定,决定统一规范全国财政票据式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具体式样见附件1和附件2)。
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由财政部设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各地区可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适用于各类财政票据。
各类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确保财政票据编码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财政电子票据编码和财政机打票据编码应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制。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按照《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财政机打票据编码参照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由财政机打票据代码和财政机打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川省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川省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川城房查[1987]第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城镇房屋普查换证工作联合办公室川城房查[1987]第5号)各市、地、州、县建委(建设局),各省辖市房管局(处):为妥善处理好房屋产权归属等遗留问题,推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汇集、草拟了《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其中一些具体规定是经过十多个市、地、县房管部门同志的认真讨论,多次修改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妥善解决我省城镇房屋产权归属等遗留问题,减少房产纠纷,保障房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将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汇集起来,有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了些补充规定,供各地作为处理城镇房屋产权问题的依据。
一、关于涉及土地改革的房产产权处理土地改革是我国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一场伟大革命,其成果应予肯定和保护。
土改时城镇房产产权的归属,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
至于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土改当时的政策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八六年《审理房屋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原则是:(一)地主、富农在城镇的房产,在土改中被没收或征收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地主、富农在城镇的房产,土改中被漏没收、征收至今仍由本人管业的,鉴于历史变迁,情况变化,凡管业人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件,经查证属实者,产权归管业人所有;如果应没收征收的房产已由国家接管,只是没收、征收手续不全的,产权也应归国家所有。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央、省、市各项财经法规制度要求,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单位财务管理是机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依法理财、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高效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新《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系列财经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对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严肃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构建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1.明确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
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7.13•【字号】川财建〔2023〕153号•【施行日期】202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23〕153号应急管理厅、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应急局:根据《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9号)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你单位,具体金额见附件。
该项资金列“2240199其他应急管理支出”预算科目,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安全生产预防、安全发展及综合减灾示范项目等方面。
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项目市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请各地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项目实施,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监控并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当加快项目实施,因实施环境、客观条件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应急厅上报,应急厅商财政厅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
附件:1.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表(省级实施项目)2.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表(市县实施项目)3.2023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市县实施项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7月13日。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③蓉外省级单位采购表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的,按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标准》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在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
前述“采购品目”以《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为准。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
多年来,财政厅按照机构职能,代省政府研究起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审定发布。
现行的《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为做好以后年度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现需拟定新一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今年初,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明确要求从2021年起实现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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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58号及《四川省财政
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0]9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13
【实施日期】201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58号及《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
法》的通知
(川财监督[2010]96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58号和《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更好地开展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内部监督检查的有
效实施,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一种自我监督和对财政部门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
措施,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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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财政部令第58号及《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不断提
高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部
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在规范财政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等
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
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
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履行
好内部监督检查职责,逐步形成责权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