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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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规制与中国的行业性行政垄断

论政府规制与中国的行业性行政垄断
限制 和 排斥 。在狭 义 运用 行 政垄 断这 个 概念 时 , 主 要 指 地 方性 行政 垄 断 , 即地方 政 府利 用 其公 共 权力 对 市 场竞 争 的 限制 和排 斥 , 行业 性 行政 垄 断此 时 而 则 被 称做 “ 门垄 断 ” “ 部 或 行业 垄 断 ” 。在 广义 的 等④
对 于政 府来 讲 ,第 一个 要 点是 很 容 易实 现 的 ,
因为政 府 只需 要 设 置 一 个 较 高 的行 政性 进 入 壁 垒 就可 以实现 这一 点 。而对 于第 二 点 , 即政 府进 行 有
大 都 又 是关 系 国 民经 济 命 脉 的行 业 , 有 “ 定 垄 具 法 断” 的背 景 , 得 对 于 行业 性 行 政 垄 断 的研 究 相 对 使
在 《 垄 断 法 》 一 章第 七 条 规 定 : 国有 经 济 反 第 “ 占控 制 地 位 的关 系 国 民经 济 命 脉 和 国 家 安全 的行 业 以及依 法 实行 专 营 的行业 , 家对 其经 营 者 的合 国
法经 营活 动 予 以保 护 , 并对 经 营者 的经 营行 为及 其 商 品和服 务 的价 格依 法 实施 监 管 和调 控 , 护 消费 维 者利益 , 促进 技术 进步 。” 这条规 定 主要包 含两个 要 点 : 是 对部 分 国有 经 济 占控 制地 位 的关 系 国 民经 一
响, 可是 其 改 革 却 迟 迟 无 法 获 得 重 大 推进 , 固然 这 有 很多 现 实 的阻 碍 因素 ,但 是 理论 研究 的滞后 , 没 有 提供 一 个 统 一 、 明确 、 可供 决 策 部 门参 考 的研 究
结论 , 疑也是 一个 很重 要 的因素 。 无
济 命 脉 和 国家 安 全 的行 业 以及 依 法 实 行 专 营 的行 业 ,国家 对其 经 营者 的合法 经 营活 动予 以保 护 , 这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行政垄断的表现、构成与规制对策思考

行政垄断的表现、构成与规制对策思考


行 政垄 断的表 现 与构成 要件
( ) 政 垄断 的表现 一 行 对行政 垄 断 的表 现进行 研究 有着 非常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因为 , 政 垄 断 总 是通 过 一 定 的具体 形 式 行
收稿 日期 :06— 8—2 20 0 8
作者简 介: 孙德岩 (9 2一 ) 男 , 17 , 河南尉 氏人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讲师 , 法学硕士。

并等方面的限制。但总体而言, 政垄断主要表现 行
为 地 区垄断 、 业垄 断 。又 称 为 “ 块 专 政 ” “ 行 块 和 条 条 专政 ” 。行 政机关 直 接 干 预经 济 的具 体 方 法 不胜 枚 举 , 想将 其 一一 列 举 而 没有 遗 漏 实 属不 易 。 即 若 便 是详 细列 举 了 目前 存 在 的行 政 垄 断 , 法 律 的稳 但 定 性 与新 出现 的行 政垄 断现 象急需 规制 之 间的矛 盾
客体要 件 和客观 要件 。我 国规 制行政 垄 断应 "以行政 法规 制 为主 , 配合 其他 方法对 行政 垄断进 行规 制 。 3 - 再 关键词 : 政 垄断 ; 行 法理 定位 ; 制对 策 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6 5 (0 6 0 0 2 0 D 2. A 10 9 1 2 0 ) 6— 0 9— 7
导 致地 区垄 断 , 又可 以导致 行 业 垄 断 。尽 管行 政 机 关 利用行 政 权力直 接予 预经济 而形 成 的垄 断涉 及市 场 的方 方面 面 , 既有 对市 场主 体进入 市场 的 限制 , 又 有 对竞争 领域 和竞 争 范 围的 限制 , 以及 干 预 企业 兼
行政垄断行为 , 有助于深化对这一现象的认识 , 有助 于找 到有效 的规 制行 政垄 断 的对 策 。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危害与法律规制作者:官本仁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5期【摘要】我国社会经济制度长期以来是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统筹管理社会经济,支配和干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国家、政府处于完全垄断的状态,整个社会缺乏竞争的意识,经济建设进展缓慢。

实行经济制度改革后,虽然逐步形成了以企业和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依然影响社会的经济活动,造成经济活动中许多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因素。

所以在立法上应该约束行政垄断行为,造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企业或经济组织自主地运用自身的生产要素参与经济竞争,通过公平竞争,提高企业的自身生存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组织的竞争能力。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公平竞争从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经济制度改革以来,企业的竞争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转型时期,企业仍然不能完全脱离政府意志的制约或干预。

如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国家占有绝对的控股权,从控制的理念出发滋生行政干预,使企业仍然摆脱不了政企不分的局面,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市场行为。

行政干预并不绝对构成行政垄断,它只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进行干预,并不绝对影响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断定为行政垄断。

但是,出于对企业的保护,干预企业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或者在企业签订合同以及企业的兼并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横加干预,就可能构成行政垄断。

所以,行政干预一旦构成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影响,借助行政权力,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制约、妨碍或者限制竞争的,就可能形成行政垄断。

这种情况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尤其严重,危害也很大,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扭曲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亦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从而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行政垄断在我国表现突出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之中。

浅谈俄罗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俄罗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行政垄断案件与经济垄断案件 , 统一 由联邦反垄断局( 或其地方 代表机构) 处理 。根据 《 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 断活动 的法 律》 规定, 俄罗斯反垄 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 , 即联邦反垄断 局对各市政行政当局下达有约束力 的指令以及对官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 以上行政救济得不到执行 , 以执行司法程序 , 向经济法 可 即: 院或一般法 院起诉。经济法 院是俄罗斯等 国家设置较 为普遍 的一类
“ 一 立 法 别 规 制 ” 统 分 的模 式 。 二 、 罗斯 反 垄 断 执 法 体 系和 机 构 俄
反垄断的执法不论多么复杂, 俄罗斯像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 行政执法模式 。 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不仅有权对案件进行调 即: 查和 审理 , 而且对案件进行裁决, 当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双重角色。 充 俄 罗斯在制定竞争法的同时, 成立 了专门机构——俄 联邦反垄断 局, 负责竞 争法的实施。根据俄 罗斯 《 反垄断法》 规定, 联邦 反垄断当 断活动和不 公平竞争的国家政策。联邦反垄断当局的负责人 由俄联 邦政府 总理提名 , 俄联邦总统任免。 联邦反垄 断当局可建立地方代表 机构 , 在其权限之 内向地方代表机构授权 。 俄 罗斯反垄断专 门机关 的设置在行政序列的最高端, 这样有利于 指导等功能。 特别是对于东欧国家及我 国, 。 受历史和社会 因素影响, 存在着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企业或企业 的联合 , 垄断的任务 。 但行政垄断是行政权的滥 用, 由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 存在利益一体性 , 上下级官员之间联系又很密切 , 以以一个行政机 所 关制裁 另一个行政机关, 是不可能产 生任何效果的。所 以, 具有高度
院还可以审理有俄罗斯联邦 、 联邦各主体 、 地方 自治组织、 国家机关等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刘启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构建合理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成为众矢之的。

行政垄断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滋生腐败,导致经济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数年,但行政垄断依旧屡见不鲜。

规制行政垄断,一是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二是要完善宪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三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41—03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垄断行为,但是行政垄断行为依旧存在。

一、行政垄断概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魏剑发表于1989年的《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垄断。

此后,王保树先生将垄断划分为经济性与行政性两类,并将行政性垄断界定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者尝试界定行政垄断,但这一概念的界定依旧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中央政府的垄断与一般的行政垄断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央政府的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规避风险,但笔者认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是政府是否在调控市场时滥用了行政权力。

如果中央政府为了一己利益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中央政府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政垄断,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的行政垄断;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的行政垄断宗旨。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

经济与法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与豁免□欧阳萍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在这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所出现的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行政垄断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和后盾的垄断,是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

它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有不可忽视的阻碍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对其进行规制。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法律实践上,允许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行政垄断行政干预行政集权规制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36-0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近年来学者们对行政垄断问题的关注日益提高。

许多文章都明确区分了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法学界对行政垄断也基本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当前特别应当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为主要内容。

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应该是不仅能有效地反对经济性垄断,而且能有效地反对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实质和成因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不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致使某些相关企业达到垄断市场、限制公平竞争的一种行为”①。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权力仍未能完全退出经济领域,在地区利益和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垄断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行政垄断以行政权为后盾,其危害远远大于经济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什么?它是怎样形成的?笔者认为,行政垄断只不过是行政集权在经济领域的一种突出表现。

学界通常用行政性分权来概括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行政集权是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们使用的一个概念。

“行政集权”是指在政府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三者之间,行政部门集中了绝大部分权力,具体表现是行政系统权力独大,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权力弱化,行政机构立法活动频繁活跃,甚至可以支配立法机构的运作,各级行政主脑还可直接干预司法过程等。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1.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 国 自 19 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的 目标 以来 , 经 济快速发展 , 社会 稳定 进步 , 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 , 市场 经济也 在逐步完善 , 但距 离建 立起真正的统一 、 开放 、 自由竞争 的大市 场还有一段历程 , 其中很大的障碍来 自行政垄 断 , 由于历 史 、 体断及其法律规制
黄 慧 雄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 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 , 行政性 垄断有愈 演愈 烈的趋势 , 不仅破坏 了统 一开放 的市场 , 而且 阻碍 了经济的发展。 阶段 , 现 运用法律对行政 垄断进行规制显得 日益紧迫。 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 、 构成要件、 表现形式入手 , 分析其产 生的危害, 根据分析对症 下药提 出法律 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关 键 词 行 政 垄 断 法律 规 制 市场 经 济 济。 诸如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本地市场 , 将全国统 一的大市场分割为各个分裂 的市场 , 不利于 市场经济规律 的有效发挥。 竞争是 市场经济的灵魂 , 市场经济通 过竞争形成价格波动而对资源的配置起调节作用 ,充分调动生 制、 文化等原 因, 行政垄断成为我国反垄断 中的首要 任务 。 产经营者 的积极性 , 促进生产效率 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而 行政垄断通过各种垄 断行 为 , 诸如地方封 锁 、 行业 垄断 、 强制交 易等限制 了市场的竞争 , 使市场规律不能有效地发挥 , 阻碍 了经 对 行 政 垄 断 的界 定 济的发展。 关于行政垄 断的界定 , 理论界有很 多观点 。其 中, 多俊教 漆 授认为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 位所拥有 的 行政权力 ,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 断和限制 的 二 、 政 垄 断 的 表 现 形式 行 种状态行 为【 l J 。欧阳仁根认 为 :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 府及其经济 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及我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 府部门授予管理权 的 国理论 、实践中研究分 析我 国现 阶段 的行政垄断表现为以下几 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 、 限制或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2 l 。虽然学 种形式 :

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规制

行为。 2 . 区域 性行 政 垄断 的特 征 。区域 性行政 垄 断具
同的经济 区域 。随着市 场经济和生 产社会化 的发 展, 区域合作正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 , 经济区域间呈现 体 化发 展 趋 势 。长 三 角 、 泛珠三角 、 京津冀、 东 北

有下述特征。第一 , 主体 的公共性 。区域性行政垄 断实施 的主体是拥有行 政管理职能 的公 共权力机 构, 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 既是权力主体 , 也 是 区域 性行 政 垄 断 中 的实 施 者 。第 二 , 范 围 的局
部 性 。 区域性 行政 垄 断行为 的实 施者 和行 为 的获利 者局 限在 一定 的地 域 和部 门范 围 内 , 主 要是 维 护 特 定地区、 特 定行 业 部 门 的局 部 利益 。 区域性 行 政 垄
地 区 区域经 济发 展 以及 近 年 来 兴 起 的 城 市 圈 、 城 市 带 现象 , 无 不表 现 出我 国 区域经 济发 展 的强劲 态 势 。 但 是 随着不 同区域 之 间发 展 差 距 的 不 断 扩大 , 区域
曹海 晶 李 秭

要: 区域性行政垄 断广泛存在 , 表现形 式繁 多, 严重 阻碍 我国 区域经济发展 , 影响全 国统一大 市场 的形成 , 具有
很大 的危害 性。区域 性行政垄断 的形成 既有 法律 制度 层面 的原 因, 也有深刻 的历 史原 因, 更有地 方政 绩 、 地 方利 益
发 展是 我 国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中的 一 大 难题 , 也 是理 论 和实务 界 亟需 探讨 和研 究 的重 点课题 。

产品、 企业 , 限制 外 地 产 品 、 企业 。区域 性 行政 垄 断 随之 产生 。在 我 国 ,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提 出始 于 2 0世 纪8 0年代 末 , 最早 是用 “ 行政 垄 断” 以区别一 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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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界定
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
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
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

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

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
力产生的。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

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
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

事实上,只有切实保障了经营者的竞争权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而行政垄断恰恰侵犯了竞争者的这一权利。

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背道而驰,对发展国家经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极为不利
2、行政垄断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剥夺了消费者
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在行政垄断的庇护下,相关市场主体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垄断价格,低水准服务,但却往往能够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这不仅严重所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更难以应对入世后诸多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将会带来的激烈竞争。

3、行政垄断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增强,同时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所谓行政垄断是一种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利相结合的垄断,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要权力的监督存在漏洞,腐败就会与行政垄断攀上关系,寻租现象是权力腐败的一种常见形式。

4
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政府对经济干预频繁,虽然说政府干预并不必然导致寻租,但政府干预却是寻租活动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较强的合法干预管制权力时,市场自发调节能力才会相对较弱。

政府权力,便自然成为“稀缺性资源”,出于对这种“稀缺性资源”所能够带来的特定行业或部门的效益渴望,“租金给付”便成为必然趋势。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政府公信力
的增强,破坏了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打击了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

三、行政垄断的规制
1、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对于行政垄断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无疑是其本质的特征。

行政垄断的根源就在于政企不分,一些企业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逐利,同时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经营上实行行业垄断和市场限制,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因此,破除行政垄断,必须对国有垄断行业的经营主体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

按照国际惯例,对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制度,组建形成数家竞争性公司。

实现出资主体多元化,构建起公司化、集团化的现代股份企业,并按照分步、渐进的原则,逐步实行国有股减持和国退民进,使这此企业真正与政府彻底分离,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行政的庇护与影响。

2、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

但是从我国目前禁止行政垄断立法的状况看,仍存在如下不足:
其一,立法形式散乱。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反行政垄断国家立法,甚至综合性的反垄断法也尚未出台。

现有的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大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依据作指导,往往表现出中央与地
方或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甚至会出现相互间冲突的现象,没有一个有机联系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

其二,立法内容不完备。

我国现有的反行政垄断立法大多采取列举规定的形式,由于无法穷尽行政垄断的全部,给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不确定性,这也使得一些行政垄断行为游离于现有法律规范之外。

这样的列举式的规定显然不能囊括形式多样的行政垄断行为,往往在实践中还需作适用性的解释。

其三,没有规定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

我国现有的反行政垄断立法绝大多数只是禁止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规定“不得……”、“不得……”。

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没有规定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处罚,甚至对直接责任人员也只是规定由行政机关内部决定做出的行政处分,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对此,我们呼吁《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对相关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禁止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的行为,鼓励市场竞争,建立健康完善的竞争机制,从而切实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垄断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旦发现,严惩不贷。

3、加强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
这是对行政垄断的司法救济途径。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进
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如立法审查一样,世界各国也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制度,只是在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审查范围、审查依据等方而各具特色。

我国宜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反行政垄断法规定可起诉的造成垄断的行政行为类型,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置反行政垄断救济的具体程序,真正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法律救济,并通过此手段达到控权的目的。

4、针对行政垄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利于竞争机制发展的行为,相应权力机关必须给与坚决地撤销。

在这一点上,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和监督方式,对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行为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各级人大应积极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制约的独特优势。

这无疑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垄断的泛滥,也反映出了我国权力机构打击行政垄断的决心。

其次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包括一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形式,具有连续性和经常性的优势。

但由于行政系统内部相互之间利害关系密切,因而其局限性也是较为明显的。

要尽量克服这种局限,一方面要依靠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关键要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依靠其他监督形式的制约,以多方面程序来启动和推动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充分发挥群众的民主监督,提高行政的透明度。

再次,还要重视发挥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有权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抵制,并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它有关职能部门直至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还必须为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关的鼓励和保障措施。

我国商务部送审的《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如果草案在今后得以通过,对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无疑将注入了一支强心针,会极大的促进对行政垄断的治理。

但我们也因该注意到,在我国彻底根治行政垄断绝非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做到的,我们
还应该从政府体制改革、司法救济和加强体制内外监督多方面入手,使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得到彻底的根治,从而维护我国市场良好的竞争机制,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庆湘《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法学》1999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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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建文高洪波《行政垄断的道德实质和道德危害》《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2期
[5]张武扬《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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