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饲养管理规则2014最新版本
大型犬饲养规定

大型犬饲养规定大型犬饲养规定每个城市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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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型犬饲养规定四城区为严管区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养犬造成的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扰民纠纷等社会问题凸显;由犬只伤人引发的治安案件每年超过百起,特别是养犬人不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随意弃养犬只等行为,导致弃养犬、流浪犬数量大幅增加,给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隐患。
《条例(草案)》对犬只管理实行区域管理,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
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年审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大型犬、烈性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标准、品种、名录由市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法律责任。
养犬人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下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登记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移送犬只留检所。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立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在免疫和登记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犬只免疫、登记、年审的责任部门。
关于警戒队做好警犬饲养的简报

关于警戒队做好警犬饲养的简报警戒队做好警犬饲养的简报一、引言警犬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法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警戒队的一员,我们有责任确保警犬得到良好的饲养和关怀,以保证它们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本文将就如何做好警犬饲养进行深入探讨。
二、警犬饲养的基本要求1. 饲养环境:为了提高警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我们首先要确保给予它们一个清洁、宽敞、舒适的生活环境。
因为良好的环境对于警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都至关重要。
2. 饮食营养:合理的饮食是保证警犬健康的关键。
我们要确保警犬每日获得足够的水和营养,同时要避免喂食有害的食物或过量喂食。
3. 锻炼训练:警犬需要有规律的锻炼和训练来保持身体素质和工作技能。
我们应该制定科学的运动计划和训练课程,确保警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4. 定期体检:与人类一样,警犬也需要定期的健康检查。
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并确保定期带警犬去医院做全面的体检。
三、警犬饲养的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 培养良好的行为:警犬在工作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训练和行为规范。
我们要加强对警犬的行为管理和纠正,使其成为忠诚、听话、勇敢的工作伙伴。
2. 疾病防治:警犬易患一些犬常见的疾病,如细小病毒、犬瘟热等。
我们要重视预防接种工作,并对警犬进行定期的驱虫和体外排虫。
3. 心理抚慰:警犬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需要有良好的心理抚慰和缓解压力的方式。
我们应该为警犬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和适当的心理抚慰,以保证其心理健康。
四、结论警犬是警戒队的得力助手,做好警犬饲养工作对于维护社会治安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警犬饲养的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与落实。
只有做好警犬饲养工作,才能保证警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个人观点:对于警犬饲养工作,我认为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不能马虎大意。
只有做到一丝不苟地对待,才能确保警犬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警犬是人类的好朋友,我们要给予它们最好的关怀和尊重。
在整个文章的撰写过程中,我严格遵循了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探讨方式,以及多次提及指定的主题文字的要求。
训狗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训狗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狗的行为,提升狗的素质和品质,确保人犬和谐相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饲养狗的人士,无论是家庭饲养还是商业饲养。
第三条饲养狗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所有规定,做到爱狗、爱护狗、善待狗。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狗的喂养、训练、生活环境、卫生保健等方面。
第五条所有饲养狗的人员需要配备相应的狗的生活用品,并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饲养狗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饲养狗的人员应当尊重狗的本能和行为特点,合理引导和训练,不得虐待和残害狗。
第八条狗的所有权归饲养狗的人员所有,但需要尊重狗的基本权利和需求。
第九条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甚至取消饲养资格。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饲养狗的人员公开宣布,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二章狗的喂养第十一条狗的饮食应当合理搭配,保证狗的全面营养需求。
第十二条狗的饮食量应当根据不同品种和体重进行调整,避免喂养过量或不足。
第十三条定时定量喂食,避免随意喂食或者随地喂食。
第十四条禁止给狗食用有害食物,如巧克力、洋葱等。
第十五条狗应保持饮水清洁,保证有足够的水供应。
第十六条若狗有特殊饮食需求,如狗的健康问题或体重控制,应按照兽医建议进行喂养。
第十七条避免过度喂食零食,以免导致肥胖和健康问题。
第十八条狗的食具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更换或消毒。
第十九条若狗出现食欲不振或者饮食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与兽医取得联系。
第二十条狗的食物应当放置在狗的饲养区域,不得随意乱放。
第三章狗的训练第二十一条狗的训练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和方法,不得使用暴力或虐待行为。
第二十二条狗的训练应当根据狗的性格和特点进行个性化训练。
第二十三条训练狗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监控训练过程中狗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训练狗的过程中应该及时给予奖励和表扬,激励狗的积极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棍棒、皮带等器具进行训练,不得对狗进行殴打和虐待。
江阴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阴市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禁止饲养的犬种
江阴市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9种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 德国牧羊犬
- 比特犬
- 罗威纳犬
- 等(具体品种请参考官方发布的完整清单)
这些犬种无法办理犬证,不得在江阴市内饲养。
二、养犬登记制度
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三、申办犬证
江阴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犬证:
- 通过“江阴公安微警务”公众号
- 使用“犬卫士”手机APP
四、携犬外出规定
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挂犬牌
- 束犬链或装入犬袋、犬笼
-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怀抱
- 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江阴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违法违规、不文明的养犬行为:
- 拨打市民热线12345
- 江阴市公安局110、86826322
六、文明养犬
狗是人类的好伙伴,但养狗必须符合规定。
希望大家能够文明养犬,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以上内容是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江阴市养狗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
具体细节和规定,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

威海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安宁和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威海市犬类文明养殖,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犬类饲养管理,并包括对犬只饲养人和相关机构的监管。
第三条犬类的饲养、管理和监督应坚持科学、公正、便捷、高效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养犬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市民的养犬文明素养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犬只饲养管理第四条犬只的养殖、购买、销售、进口和出口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保持犬只的健康和行为良好,不得虐待、遗弃、肆意繁殖或进行非法转让。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确保犬只的咬伤事故率、噪声污染、卫生环境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影响。
第七条拟养犬只的饲养人必须具备基本的犬类知识、饲养经验和技能,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犬只的照顾和管理。
第三章犬只登记和标识第八条犬只的养殖、销售和引进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犬只的批准繁殖必须持有相应的批准证明。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对自己饲养的犬只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第十条犬只的标识必须在养犬人取得登记证明后立即进行,并按规定悬挂在犬只颈部。
第四章犬只管控措施第十一条饲养普通犬的家庭养犬人,原则上仅限于养殖两只,未取得相关准证的不得养殖警犬、军犬等特种犬。
第十二条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使用牵引绳,并佩戴必要的口罩和不伤人的胸牌。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确保犬只定期接受兽医检疫和防疫措施,保持犬只的健康。
第十四条犬只在特定场所应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教育,以确保犬只的听命和服从性。
第五章犬只有关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养犬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饲养犬只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如犬只发生伤人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粪便,保持公共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积极参与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主动传播和践行养犬文明的理念和经验。
小区养犬规定

安宁庭院养犬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携犬到物业公司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
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公司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健身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犬只必须由养犬人在自己家中圈养,不得占用走廊,楼道等公共空间。
九、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二十元收取清理费。
十、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每户只准养犬一只。
十一、养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早上7:00之前,晚间10:00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得在小区遛犬。
十二、养犬人不得任由犬只在花园、草坪、水池嬉戏,以免损坏花木或污染水质。
十三、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五、犬在小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养犬管理办法

XX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免疫和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收容、领养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辅助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遵循原则】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主体】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分区管理】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前款规定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基层组织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正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5日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2005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可以就本区域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域内远离城区的乡(镇)、村,经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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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饲养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警犬的饲养管理水平,•培育优质警犬,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警犬要精心。 1、警犬饲料要新鲜、卫生、多样化,
配制合理,营养丰富,适口性好,易于消化。 2、警犬饲粮供给,
应根据各类犬的营养需要及当地饲料种类情况灵活掌握。日粮组成需
包括蛋白质饲料(各种瘦肉、鲜鱼、禽蛋等),能量饲料(大米、玉
米、小麦等),青饲料(无刺激性的蔬菜等),矿物质饲料和食盐。 工
作犬日粮组成:能量饲料400-600克,蛋白质饲料300-5
00克,青饲料200-300克,矿物质20-30克,食盐10
-15克; 非配种季节的种公犬,空怀状态及妊娠前期的种母犬和
8月龄以上青年犬,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根据犬体状况适当增
加蛋白质和青饲料; 种公犬日粮组成:能量饲料400-600克,
蛋白质饲料450-600克,青饲料250-400克,矿物质2
0-30克,食盐10-15克; 妊娠后期母犬日粮组成:能量饲
料500-600克,蛋白质饲料600-800克,青饲料400
-500克,矿物质30-50克,食盐15-20克; 哺乳母犬
日粮组成:能量饲料600-700克,蛋白质饲料800-100
0克(可增喂适量母鸡肉汤),青饲料500-600克,矿物质4
0-60克,食盐15-20克; 断奶至三月龄幼犬日粮组成:能
量饲料100-250克,蛋白质饲料150-250克,青饲料1
00-150克,矿物质10-15克,食盐10-15克,鱼肝油
5-10滴;4-8月龄幼犬日粮组成:能量饲料250-500克,
蛋白质饲料300-600克,青饲料200-300克,矿物质1
5-30克,食盐15-20克,鱼肝油5-10滴。 3、警犬饲
喂要定时、定量、定温,饮水必须清洁。成年犬(含8月龄以上),
每日两餐;20-45日龄,每日3-4餐;45日龄-8月龄,每
日3餐。妊娠母犬每日3餐;工作犬每日1餐。但必须保持营养;小
犬要保持少食多餐。 4、保持犬身、犬舍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好
疾病防治工作。 5、犬舍要干燥,通风,防寒防暑,有条件的要适
当宽敞。 第三条 警犬要经常散放运动,•保持健壮体魄。每次喂食
前后散放15分钟左右;每次训练前后也要散放片刻。 各类犬除散
放运动外,还要保持适当运动强度。母头犬的运动,要根 据犬体壮
况、气温高低、运动地点的地形等条件科学地确定。运动量既不能过
量,又不能过小,尤其在高温下,严防中暑,并注意运动量逐渐加大,
运动时间逐渐延长。 1、3月龄以下幼犬,以犬舍自由运动和游散
运动为主,不限方式,如果舍外运动,每次不能超过40分钟。 2、
3-7月龄犬,以舍外中速奔跑玩耍为主,一般以呼吸加快为度。3、
8月龄以上犬,以速跑运动为主,每周最少2次,每次运动3-4公
里,采取自行车或其它快速方式。公犬运动量宜大,母犬运动量宜小,
每次舍外运动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4、母犬于妊娠一个月内可按成
年犬的要求进行。一个月后,以轻快、游散运动为主,严禁激烈运动
或跳越障碍,每日舍外运动不少于1小时。 第四条 产犬要精心护
理。母犬妊娠45天后,应做好临产准备工作,除每日三餐增加营养
外,要适当补充维生素、鱼肝油、钙片等。还应犬舍消毒和擦洗犬乳
房。产犬期间训练员应在场看护,防止母犬踩压、吞食仔犬,辅助仔
犬尽早吃到初乳,如果发现难产须采取助产措施,产后6小时内禁食,
给予清洁饮水,此后几天内给予营养丰富的半流汁饲料。 仔犬20
日龄左右开始训练舔食(以肉类、牛乳、蛋类等为主、外加适量主食
及维生素、鱼肝油、钙片等)。 第五条 保持犬身、•犬舍清洁卫生。
犬体要经常刷洗,换毛期间要天天梳刷。夏季每星期洗澡不少于一次,
用无刺激性药皂搓洗,冬季洗澡可少。犬舍要天天清扫,定期消毒(每
月2-4次,传染病流行期每日1-2次),清除的粪便要按规定进
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科学配种。•种公犬满两岁开始初配。每周
最多交配两次,间隔均匀,每年平均不超过60次,每年检查精液品
质1-2次; 种母犬的初配年龄为1.•5岁以上,按一年发情两次
计算,一般情况2年可繁殖3窝。配后几天内要与公犬隔离,防止被
其它公犬私配。 第七条 警犬每年必须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6月
龄以下幼犬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犬瘟热疫苗和犬细小病毒疫苗等预防
针。20日龄仔犬首次驱虫,以后每月驱虫一次,6月龄后每三个月
驱虫一次,防止肠道寄生虫感染。
第八条 警犬必须有良好的专用犬舍。•犬舍建筑结构要适应当地的
气候等自然条件,防寒防暑,通风干燥,上下水畅通,舍内要设有犬
床板。
1、大犬应“一犬一舍”,每舍室内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活动场
所不小于4平方米。 2、幼犬舍应适合群居或两犬一室,其住室面
积不小于3平方米,活动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
3、产犬舍应与护理值班室相邻,与走廊相通,每舍门窗应方便观
察(如门上留观察口等)。居室面积约9平方米,冬季寒冷地区应有
取暖设备,•夏季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活动场面积不小于6平方
米,隔墙(网)不低于1.8米。 4、隔离犬舍应远离健康犬区,
结构可参考产犬舍。
第九条 对于45日龄至6月龄幼犬,•必须进行警用品质培养。要求
通过早期培训,使幼犬具备体质健壮、依恋性强、兴奋性高、灵活性
好、注意力集中、勇敢胆大等基本品质,为进一步的训练打下良好基
础。
第十条 警犬运输必须由专人押运,•长途运输应使用轻便、坚固及通
风良好的犬箱。如短途运输或条件许可不需装犬箱时,应给犬佩带皮
制口笼。
中转时,押运者要亲自监督或动手装卸。不准委托代办。在中转或
停站时间允许时,可牵犬放便。运输中,犬应放在卫生、无害和安全
处。喂食量和饲喂次数要减少但满足饮水,劝退群众围观,注意安全。
到达运输目的地后,应先带犬散放、活动、熟悉环境,禁止暴饮暴食。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警犬档案,•严格执行警犬档案管理细则。全国警
犬按基地(所)、省、市规定统一编号,2-4月龄打耳号,填写警
犬卡并开始建档。档案一式四份,公安部、基地(所)、省(市)、训
练员各一份。种犬、工作犬退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淘汰
犬应填写淘汰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警犬死亡应填写死亡报告,并
予以注销;警犬调迁时,也应填写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每半年向基地(所)统计报告一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