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

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案号】(2000)泉刑初字第196号二审:(2001)闽刑终字第391号一、案情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福建省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苑公司),中外合资企业。
被告人:林建基。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松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5年11月1日曾因偷税罪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施某某,原系松苑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5月间,林建基在松苑公司向陈某某推销节能器材过程中,得悉陈为提高公司现有设备价格,以显示公司经济实力,欲购买一些伪造票据做公司账目。
林建基即表示愿意提供,陈某某提出虚开票据数额为3700余万元人民币。
双方商定,由陈某某按虚开面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酬金给林建基,并向林建基提供了3张松苑公司向江苏扬州惠勇物资有限公司、江苏盐城华强化纤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凯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样式。
施某某在陈某某的授意下,根据该公司现有设备虚列了一张价格3700余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清单,通过杨跃辉(另案处理)交给林建基,林建基则根据陈某某、施某某提供的发票样式及设备清单,从他处买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42份,以及发票专用章12枚,并以松苑公司为受票人开具发票326份,面额总计37087001.15元,税额5388709.57元。
同年6月23日,林建基指使杨跃辉将开具的326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松苑公司,经施某某核对后交由陈某某,陈某某付款人民币18.54万元给林建基。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林建基家中搜出开错税率及空白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的印章12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建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松苑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和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

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陈卫星;王晓燕【摘要】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介和支付工具,不具有信用卡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区分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直接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8(028)003【总页数】8页(P65-72)【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司法认定【作者】陈卫星;王晓燕【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2000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随着支付方式的演进,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普及,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网络侵财犯罪,其中较为常见的是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以支付宝、微信两种当前最普遍的第三方支付为例,对以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方式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认定作一探讨,以期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
一、司法适用之定性纷争纵观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判例,登录支付宝或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争议较大,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钱款的来源不同,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通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非法获取账户内钱款,另一种是非法获取关联银行卡内钱款。
此两种行为在罪名认定上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1. 非法获取账户内钱款的行为,争议主要集中在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例如徐某某诈骗案、刘某盗窃案。
案例一:徐某某诈骗案。
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发现使用单位配发的手机可登录原同事马某的支付宝账户。
法律案例及分析心得(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陈某也承诺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陈某未履行过户义务,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返还定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陈某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损失,陈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3.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如何处理定金问题。
(1)关于房屋过户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在收到定金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陈某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陈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关于定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

七类“小金库”的定性和条款适用、涉及犯罪行为小金库是单位常态查出小金库是本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
本文结合实际,对“小金库”案件的定性和处分进行探讨01小金库的概念和分类《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中纪发〔2009〕20号)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该规定认为小金库不但包括相关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也包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对“小金库”表现形式作出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相关案例[1]: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某违纪案中,郑某某所在的村为修缮村内道路,在该项目可以得到上级相关部门拨付修路资金的情况下,郑某某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收取费用的方式筹集资金12万元,并将套取的资金交由村会计保管,用于解决村级历史遗留账务,后将这笔款项支付村级日常事务支出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规定,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可由村民出资出劳。
同时规定明确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对储值卡非法充值后出售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司法适用的探讨
对储值卡非法充值后出售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司法适用的探讨作者:蔡雯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为了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和效率,很多商家、企业都发行了自己的储值卡,方便员工进行消费。
然这一方便之举却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年来盗窃储值卡进行消费、对储值卡非法充值获利的案件屡见不鲜,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并无明文规定和确切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认定亦是莫衷一是。
本文旨在通过对徐某等三人非法复制市政交通一卡通案件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加以界定,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法充值市政交通一卡通运输盗窃作者简介:蔡雯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9-02犯罪嫌疑人徐某自2012年10月以来在本市朝阳区化工路大柳树军友宾馆206室内,非法利用计算机程序将充值人民币分别为550余元,1000元的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内数据复制到UID白卡内,使该卡成为具有与原卡一致的卡号及余额信息的“子卡”。
后徐某联系好买家姚某(另案处理),并委托明知徐某所持市政交通一卡通系伪卡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给姚某送卡(共50张,每张金额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从中得到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徐某所持市政交通一卡通系伪卡,仍帮助徐某联系买家将伪造的市政交通一卡通(共49张,每张金额人民币1000元)进行出售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元。
此外,徐某还将复制的一卡通赠送他人进行消费,给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10650余元。
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查获归案。
2013年3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移送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4月28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等三人涉嫌盗窃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短间隔内的二次碾压行为如何定性
短间隔内的二次碾压行为如何定性作者:马力李吉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12期[案情]2016年2月15日晚19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机动车载同事陈某和吴某某沿B县环城路行驶,行至某高速路口路段时,将行人王某某(女,殁年82岁)撞倒,李某某驾驶的四轮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当场破碎。
李某某继续驾车前行,同车人陈某和吴某某提醒其撞了人,让其掉头查看,李某某遂掉头驶向受害人。
正当李某某准备走近受害人查看时,黄某驾驶轿车超速行驶过来,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并在李某某前停了车。
李某某告知黄某其压到人了。
此时受害人王某某被挂在车底,黄某下车查看周围未发现异常,便驾车离开现场。
李某某随后也驾车离开现场。
当晚21时许,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4时许,民警到黄某家中传唤其归案。
从李某某驾驶的四轮车和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底盘上均提取到死者王某某血迹。
据证人陈某和吴某某证实,一次撞击和二次碾压之间间隔约10分钟。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大量裂创,下颌骨骨折,外耳道出血,胸廓畸形,肋骨广泛性骨折,四肢多处骨折,推断王某系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
经B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和黄某分别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案对于李某某、黃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黄某于王某被撞约十分钟后碾压被害人,不能确定当时被害人在被二次碾压之前是否死亡,也就不能确定黄某碾压的是不是尸体,理论上如果黄某碾压的是尸体,那么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黄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后均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第一,李某某、黄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四轮车将在马路上行走的王某某撞倒,当时时值寒冬夜晚,无路灯照明,李某某理应驻车报警积极实施救助,但李某某反而继续前行直至同车人提醒才调转车头查看。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性
I疑案精解I责任编辑:陈冰THE CHINESE PROCURATORS中發禮f••畜65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性*沈晓明'戴建军"/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靳某某,原系某K T V经理。
2016年以来,靳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 段,糾集梁某、沈某、夏某、邱某、刘某、陈某、王某、马某等8名未成年人在K TV从事陪客人唱歌、喝酒等有偿陪侍活动。
在此过程中,为了管理和控制上 述被害人,靳某某曾以掌掴脚踢、警棍电击、皮带抽打、烟头烫、刀划等方式对各被害人实施殴打、辱骂、威 胁等行为。
同时,靳某某还以“谈恋爱”为名,对梁 某等部分被害人进行感情笼络。
2018年4月25日中午,靳某某对被害人梁某再次实施辱骂、殴打,梁某于当 曰下午4时许自杀身亡。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符合因 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靳某某赔偿被害 人梁某亲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 分歧意见(一)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靳某某组织未成年 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较 为普遍,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四类行政违法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不应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 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靳某某 *通过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KTV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应构成强迫劳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靳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违反规定在娱乐场提供或从事 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组织未成年人在 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 安管理活动罪中与盗窃、诈骗、抢夺等同质的违反治 安管理活动的范畴。
靳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8周 岁的未成年人,仍通过各种手段组织8名未成年人在 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 法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运用法律解释著名案例(3篇)
第1篇 一、案例背景 (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5年,张某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邻居杀害。案件发生后,张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某交通肇事案 2018年,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王某职务侵占案 2019年,王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案件发生后,王某被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法律解释在案例中的应用 (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1. 防卫过当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主张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意图,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死亡,构成防卫过当。
2. 法律解释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将张某某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从而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二)李某交通肇事案 1. 紧急避险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主张李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存在避险意图,但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解释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而对其依法处罚。这表明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还涉及法律的适用和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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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种 意 见
执 行 的罪 犯 王 某 ,一 直 未 交 付执 认 为 , 陈 某 某 的
行 达两 年 零 十 个 月 ,并 进 一 步发 行 为 构 成 帮 助 伪
现 ,王 某 用 作 医学 鉴 定 的病 历 等 造证 据 罪 。
F ALU Y U Jl AN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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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论 坛
2 、陈 某 某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帮 权 限的 司法 T 作 人员 。陈某 某 非 动且 情 节 严 重 ,其 行 为完全 符 合
助 犯 罪 分子 逃避 处 罚罪 。理 由有 审 判 机关 工 作 人 员 ,显然 不 符 合 帮助 伪 造 证据 罪 的构 成 要件 ,已
第 三 章 “ 罚 ” 和第 四章 “ 刑 刑罚 处 。
( ) 四种意 见 的正 确 之 类 犯 罪 与妨 害 司 法罪 的区别 。我 二 第
国 《 法 》以专 节规 定 了妨 害 司 刑 1 、关 于 帮 助 伪 造 证 据 罪 ? 法罪 。然 而 司法 工作 人 员渎 职类
的具 体运 用 ” 所涉 及 的 内容 ,是
内容 ,是 一 种 动态 的过 程 ,属程 伪 造 证据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同 常 的司 法 活动 ,也往 往 采用 了毁 序 性 规定 。陈某 某 帮助 犯 罪 分子 时 ,该 法 条第 三款 规定 ,司法 _ 灭 、伪 造证 据 、妨害 作证 、窝藏 T 王 某 使其 得 已暂 予 监外 执 行 的行 作 人 员犯 本罪 的 ,从重 处 罚 。对 包 庇 等 手段 。因 此 ,两者 之 间存
二 : 一 是 该 罪 客 观 行 为 的 核 心 与 主体 要求 。三 是 “ 务 之便 ” 问 构成 该罪并依 法应予 从重处 罚 。 职
本 质 ,是 帮 助 犯 罪 分 子 逃 避 处 题 ,也 不 再 赘 述 。
3 、再 淡 司 法 l 作 人 员渎 职 l
罚 。所谓 “ 处罚 ” ,是 《 法 》 刑
一
种 静 态 的 规 定 ,属 实 体 性 内 根 据 《 法 》第 三百 零七 条 第 二 犯 罪 ,如 徇私 舞 弊暂 予 监外 执行 刑
容 ;而暂 予 监 外执 行是 《 事诉 款 的 规 定 ,所 谓 帮 助 伪 造 证 据 罪 、帮 助 犯罪 分 子逃 避 处罚 罪 、 刑 讼 法 》第 四编 “ 行 ”所 涉 及 的 罪 ,是指 帮 助诉 讼 活 动 的 当事 人 徇私 枉 法 罪等 ,也妨 害 了 国家 正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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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论 坛
材 料 均 属 伪 造 ,遂 对 此 线 索 展 开
初 查 。 经 该 院 监 所 部 门 侦 查 终
结 ,查 明 :王某 因涉 嫌 容 留卖 淫 罪 被 某 区公 安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陈
一 L— L
的 行
某 某 为此 咨询 了有 关 人 员 ,决定 处 。
采 用 伪造 的病 历 作 司法 鉴 定 去 争
1 、陈 某 某 的行 为 不 构 成 徇
取 王某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方 法 达 到 私舞 弊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罪 。理 由有
目的 。 陈某 某 通 过 医 院 编 造 了王 二 :一 是 该 罪 的 主体 是 司法 工 作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陈某 某 的 观 方 面 要 求行 为 人违 法 实 施 暂予
行 为 构 成 徇 私 舞 弊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监 外 执 行 行 为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罪。
利 ,如 前 所述 ,陈某 某 的 行 为 没
方
山
第 二 种 意见 认 为 ,陈某 某 的 有 利用 职务 上 的便利 。
定对罪 犯 王某 暂予 监外 执行 。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司 法工 作 人 员 ,
也 包 括 监 狱 等 刑 罚执 行 机 关 具 有
二 、分歧 意 见
建 议 权 和省 级监 狱 管理 机 构 以及
公 安 机 关 中具有 决 定 权 的 司 法工
对 陈 的行 为如 何 定性 ,研 究 作 人 员 ,显 然 ,陈某 某 的 身 份不 时 存在 四种 不 同意见 : 符 合 该 罪 的 主体 。二 是 该 罪 的 客
某 患 外 伤 性 癫 痫 病 的 病 历 和脑 电 人 员 ,但 这 里 的 司 法工 作 人 员 是 图等 相 关 资 料 ,并 找 朋 友 违规 作 指 具 有 报 请 、裁 定 或者 决 定 对 罪 出 了 “ 某 患 外 伤 性 癫痫 病 诊 断 犯 予 以暂 予 监 外 执行 权 的司 法 工 王 成 立 ” 的鉴 定 结 论 。法 院 据此 决 作 人 员 ,它 既 包 括 法 院有 权 决 定
行 为 构 成 帮 助 犯 罪 分 子 逃 避 处 罚
罪。
一
、
简要 案情
第 三 种 意 见
认 为 , 陈 某 某 的
某检 察 分 院在 清理 监 外 罪 犯 行 为 构 成 徇 私 枉
脱 、漏管 专 项 活 动 中 ,发 现 辖 区 法 罪 。
某 基层 法 院判 决 并 决 定 暂 予监 外
为 本 身 , 不 是 在 帮 助 其 逃 避 处 本 罪 中 的 “ 据 ” 应 作 扩 大 解 在许 多 交 叉之 处 。 笔者 认 为 ,要 证 罚 ,而是使其刑罚执行方式 发生变 释 ,即包 括 证 据与 证 据 资料 ,而 区分 两 者 其实 并 不难 ,关 键 在 于
三 、评析 意 见
某 某 时任 该 区公 安 分 局 法 制 科科 陈 某 某 的行 为构 成 帮 助 伪造 证 据
长 。 王某 找 到 陈某 某 ,要 求 见 的错 误 之 一
笔 者 同意 第 四种 意 见 ,认 为
忙 使 自己 不 因判 刑 而 被 关 押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