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实名制购买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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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毒 农 药 的 ,处 三 千 元 以上 一 万 元 以下 的 ,依 法 从 严 惩 处 。 山东 省 公 安 厅 举 报 电话 : 0 5 3 l 8 5 1 2 1 6 5 4 。 山东 省 农 业厅 举
罚 款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 万 元 以上 报 电话 :0 5 3 l _ 8 1 6 0 8 l 3 l ;1 2 3 1 6 。
罚。
山东 省 公 安厅 和 省 农 业 厅 鼓 励 、 根 据 公 告 》 规 定 , 农 药 经 营 者 保 护 广 大群 众 积 极 举 报 农药 的,
活动线索 。举报 内容经查证 属实 ,将 依
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 据举报情 况给予 奖金奖励 ,最高 奖励 为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同 时 ,农 3 0 万元 。对威胁 、报复举 报人 、控告 人 药经营者 向未成年 人等人 员出售剧毒 、
东省 内实 行 剧 毒 、 高毒 农 药 限 制 区域 还 具体 标 明禁 止 在 甘 蓝上 使 用 氧 化 乐
销售 、使 用 ,实名 制购买 ,农药经营备 果 ,在 十字花科蔬 菜上使用 灭多威 ,在
案 告 知 等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将 受 到 行 政 处 苹果树上使用 灭多威 、硫丹 。
山东省公安厅 、省农业厅联 合 印发 农药名单进行 了明确。 公告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禁
其 中 , 全 面 禁 止 生 产 、 销 售
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公告规定,山东省 六六 六 、滴 滴 涕 、毒 杀 芬 、 二溴 氯 丙 内实行实名制购买剧毒、高毒农药 。群众 烷 、 杀 虫 脒 等 农 药 。 在 蔬 菜 ( 含 食 用 举报涉农药违法最高可得3 0 万元奖励。 菌 )、果树 ( 含瓜 果 )、茶叶、 中草药 《 关 于 打击 非法 生 产 、销 售 、使 材上禁止使 用 甲拌磷 、甲基 异柳磷 、内 用农药违法 犯罪活 动的公告 规定 ,山 吸磷 、克 百威等 农药 。另 外 , 《 公告 》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竞赛活动试题汇总

《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知识竞赛活动试题一、判断题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答案:(×)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答案:(√)3. 杀鼠剂标签可以不标注杀鼠剂图形。
答案(×)4.《农药管理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消灭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答案:(×)5.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答案:(×)6.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简化中文通用名称只用于混配制剂。
答案:(√)7.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在标签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答案(√)8. 农药名称可以与农药登记证上的农药名称不一致。
答案(×)9.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答案:(×)10.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内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答案:(×)11.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答案(√)12.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食品安全标准及审查细则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标准及审查细则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以食品质量安全为原则,审查细则为依据,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及审查细则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所有公司员工都必须以此为准则: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每年的产品型式检验必须检测相关项目。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必须严格按照GB2760的使用要求来执行研发、生产投料。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GB20580的要求来确定和标识产品的营养成分。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医学、教育网整理、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GB7718的要求来确定和标识产品的标签内容。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GB7099及GB14881的标准要求来执行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相关人员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检验员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来进行检验,并制定相关检验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三、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公司生产类别(糕点类)如下的审查细则来执行1.本公司生产糕点产品包括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饼、面包、蛋糕等。
现本公司以烘烤类糕点为主包括(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酥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等);2.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2.1生产的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打皮/打浆、成型、烘烤、冷却和包装等过程。
2.2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配方要求添加,尤其添加剂2.3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目标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使食品安全管理员具备岗位要求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制度,自觉并有效地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适用对象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拟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
三、培训内容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同,培训内容分为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生产(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五大类。
根据对初、中、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的差异,培训内容要求有所不同。
(一)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食品安全基本概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风险分级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生产工艺、车间管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三防措施、预进间、仓储、产品标签标识、个人卫生防护要求;人员培训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演练(处置)、出厂检验、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召回要求;*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操作规范(GMP)、原位清洗系统(CIP)为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掌握内容。
2.培训时长: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12学时;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8学时;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6学时。
(二)特殊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特殊食品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有关规定;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确认与验证、质量体系自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黑市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场所核查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五章人员核查第六章管理制度审查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第八章附则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乳酸菌粉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其他食品中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食品(乳酸菌粉),是指主要以适宜的发酵用营养物质接种乳酸菌种,经发酵培养、浓缩、灭活或不灭活、干燥、粉碎或不粉碎、调配或不调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乳酸菌粉。
生产许可证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
生产许可证副页须注明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乳酸菌粉)。
第四条禁止以分装方式生产其他食品(乳酸菌粉)。
第五条本方案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生产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一般应设置与生产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农药管理条例》知识竞赛活动试题汇总(201805)---精品管理资料

《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知识竞赛活动试题一、判断题1。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答案:(×)2。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答案:(√) 3。
杀鼠剂标签可以不标注杀鼠剂图形。
答案(×)4.《农药管理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消灭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答案:( ×)5.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答案:( ×)6.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简化中文通用名称只用于混配制剂.答案:(√)7。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在标签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答案(√)8. 农药名称可以与农药登记证上的农药名称不一致。
答案(×)9。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答案:(×)10。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内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答案:( ×)11.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答案(√) 12。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产品包括以黄豆、绿豆等植物种子为主要原料进行清洗、杀菌、浸豆等预处理,采用制发工艺并经过漂洗、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豆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豆芽生产基本流程原料选择→原料处理→制发→采收→清洗→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 原料选择。
2. 原料处理。
3. 制发。
4. 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 使用未经国家批准、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药剂,如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其它食品添加剂;2.烂芽。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豆芽生产企业场地应遵循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选址要求,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配有加温、降温、排污以及紫外线杀菌灯等设施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制发车间、清洗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和检验室。
制发车间应与原材料处理车间严格分开。
每吨豆芽产能的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成品库房应保持2~6摄氏度恒温。
生产场地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实验室、原料处理、库房、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清洗、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设施和物流净化设施。
食用农产品公示内容
食用农产品公示内容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1.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六、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七、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方便食品是指通过简单的烹调、加工或包装等方式,使食品便于保存和食用的食品。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方便食品的权力证明,也是保障方便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管理,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审查细则,具体如下:一、申请材料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2.生产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车间、设备、仪器等;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管理制度;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审查内容1.生产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生产车间、设备、通风、排污等;2.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是否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等;5.食品安全检测是否合格,包括微生物检验、重金属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等。
三、审查程序1.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递交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2.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基本要求;3.现场核查: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是否符合卫生要求;4.抽样检验:抽取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评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综合审核结果,确保审查程序公正、科学、严谨;6.发证:经评审确认合格后,相关部门颁发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审查准则1.依法依规:审查程序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公正公平:审查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有机会获得生产许可证;3.科学严谨:审查过程必须科学严谨,准确评估企业的生产设施、工艺、食品安全管理等情况;4.保密安全:审查过程要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商业竞争不公平;5.及时高效:审查流程要简化、高效,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审查结果。
五、审查结果1.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将获得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2.不通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将被拒绝发证,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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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第五条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两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2 —
第七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其所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附件2); (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 3 —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以上申报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其原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材料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签字印章是否清晰等,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九条 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分别由2人以上组成审(核)查组完成审(核)查工作。审(核)查组应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审查组织协调等事宜。 第十条 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4 —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行政执法、植物保护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申请人收到《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3)通知时,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发出通知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一)材料审查应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应形成材料审查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 — 5 —
3.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实地核查的; 4.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 5.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农业厅可自行或委托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在组织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还应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派出一至两名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告知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对材料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并听取申请人意见。核查组负责人、成员、申请人分别在《农药经营许可核查意见反馈表》 — 6 —
(附件4)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核查组人员在反馈表上注明理由。 第十五条 核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属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核查的,受委托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部门。 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地核查结论; (二)向申请人反馈问题情况,申请人的意见; (三)与材料审查结论不一致的内容及说明; (四)农药经营许可核查表; (五)实地核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 审查申请人情况,重点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从业限制等。 第十八条 审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 — 7 —
业政策的掌握情况;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 审查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五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三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8 —
第二十条 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