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课课件

行政处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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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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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 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途 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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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期限
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 出申请,否则将丧失救济 权利。
救济结果
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如 果原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 更,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 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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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仅是惩罚手段,还应具有教育功 能,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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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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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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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 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 的;妨碍或者逃避执法人员检查的;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 政处罚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调解 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 益的行为。
宏观质量管理
制定并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 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产品质
量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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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监督检查权
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
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7章 行政处罚

第7章行政处罚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我国有专门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我们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程序本章的重点与难点: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决定程序,处罚权的集中第一节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某一行政主体特定的处罚权时,这一主体才可行使该项权力,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对象是违法的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所谓行政违法,是指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规范,不履行行政法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公共利益或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于无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不能实施处罚。
目的是惩戒与教育,结果是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刑罚、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属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其主要差异是:1.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职权所出的行为,其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刑罚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司法职权所出的,属司法行为的性质。
2.适用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而刑罚是针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这两种违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要加以区分。
某种行为如果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施以刑罚,而某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则给予行政处罚。
3.制裁的方式不同。
刑罚所采取的制裁方式比行政处罚要严厉,这是由违法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处罚多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而刑罚更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有五种主刑与三种附加刑。
行政处罚法培训教材PPT(共 63张)

6. 行政拘留
(1)人身罚(自由罚) (2)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的行政处罚种类。
(三)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第9,10,11,12,13,14条)
1.行政处罚的创设权 2.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2. 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执行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第8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1.警告
(1)是一种申诫罚 (2)可以单处,可以并处 (3)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书面
2. 行政处罚的具体化
(1)上位法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只能 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而不能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 范围。
(2)法律效力等级排位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思考题:
受委托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合法、有人、 有物) ---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如果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有条件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
(4)不得再委托。 (5)书面委托(建议)。 (6)加强监督。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对象 (第25,26,29条)
1. 行政处罚的创设
1. 行政处罚的创设
(1)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创设,限 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仅限于行政拘留。 (2)地方性法规不得创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但是可以创设吊销个人营业执照, 也可以创设吊销个人和企业的其他许可证或执 照。 (3)规章可创设的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法复习纲要

行政处罚法复习纲要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复习纲要旨在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程序要求等进行系统梳理,为行政处罚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指导。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修复环境等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是指规范和约束行政处罚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定处罚事由和处罚种类等。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不能超越权力范围行使。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3.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不能轻重不当。
4.合理限制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不得对当事人权益进行过度限制。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1.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限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提出证据的意见。
2.出具处罚决定:行政处罚需要由行政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内容、理由和处罚决定的依据。
3.申诉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照规定提出申诉和救济请求,并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五、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和处罚种类1.法定事由: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依据,即法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
2.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罚。
六、行政处罚法的适用与执行1.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行政处罚适用于犯罪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不同行政级别的机关负责处理不同层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详解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性质的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高法制意识,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解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的内容和意义。
1.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的学习内容1.1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石。
培训讲座应该明确介绍行政处罚的定义、性质和特点,以及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等。
学员需要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和理论基础。
1.2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
培训讲座应该介绍行政处罚法的主体职责和权限,以及不同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能和协同工作模式。
讲座也应该明确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相对人、涉案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罚则确定等。
1.3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和合法的关键。
培训讲座应该重点介绍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复议和诉讼等环节。
讲座还应该阐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保护以及证据规则的遵循。
1.4 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责任和救济机制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责任和救济机制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讲座应该详细介绍违法责任的构成要素以及常见的职务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
此外,还应该重点阐述违法行为的申诉、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的意义和价值2.1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参加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可以深入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从而更加准确、高效地履行执法职责。
通过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也可以进一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的认识和理解。
2.2 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行政处罚法培训讲座有助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遵守法律、公正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座

2012.4
《行政处罚法》讲座
第一讲
《行政处罚法》要点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二)行政处罚的时效 1、一般时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特殊时效性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追究时效是 6个月。
3、追究期间的起算时间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发现之日 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
2012.4
《行政处罚法》讲座
第一讲
《行政处罚法》要点
五、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的适用 5.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 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规定,行政机 关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 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 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从重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 相对方适用书方式中最严厉的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 幅度内,适用接近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
行政处罚法讲座恩施州交通技工学校20124案例二2001年5月20日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朱某驾驶本司出租车载客到某市客人下车后在商品城被某区交通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正开往该市区车上的空车表未压经调查询问后区交通局以出租汽车异地经营为由对该车辆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于2001年5月30日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款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法讲座提纲汇总

行政法讲座提纲一:行政机关与机构1、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2、派出机关3、派出机构4、分支机构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权限: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三:法的效力、监督与适用三类立法效力平行: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平行②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平行③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平行批准、备案:①备案找上级②人大不备案③批准当备案④规章有例外四、行政处罚的设定可创设可规定法律可创设各种处罚1、行政法规:可创设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2、地方性法规:可创设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处罚3、规章:可创设警告与罚款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可对已有处罚做出具体规定五、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1、处罚看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法应予处罚。
2、过时不处罚。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治安处罚为6个月后)不再处罚。
3、一事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做出多次处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做出同一种类的多次处罚。
4、罚刑可相抵。
拘留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的处罚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六、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三种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1、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一人执法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决定书须当场交付2、不适用简易程序时:①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②做出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的听证:①公务回避: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②委托听证:当事人可委托1至2人代理;①申请期限: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②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在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与地点七:治安处罚1、实施机关: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讲座教案

行政处罚讲座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员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原则。
2、使学员掌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3、培养学员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意识。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2、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和区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如何在复杂情况下正确运用行政处罚程序。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向学员系统传授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
2、案例分析法结合实际案例,帮助学员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3、讨论法组织学员讨论相关问题,促进学员思考和交流。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5 分钟)通过列举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无证经营等,引出行政处罚的话题,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
(二)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20 分钟)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结合具体案例,对每种处罚的适用情况进行详细讲解,让学员有直观的认识。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20 分钟)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同时,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也要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这些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40 分钟)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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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授课提纲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3)实施应受处罚行为主体是行政管理中作为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下面第四点第2小点中会具体讲)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权利的原则(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听证申请权 5、申请回避权 6、申请行政复议权 7、提起行政诉讼权 8、行政赔偿请求权 9、拒绝交纳权等。)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 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9、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 10、行政处罚监督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凿 4、定性准确 5、处罚恰当 6、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类别及种类、时效 (一)行政处罚的类别 1、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财产罚 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资格罚 4、人身自由罚 5、行为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用)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等。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所采用的程序。 1、简易程序使用的条件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确凿 第三,有法定依据 2、简易处罚程序步骤 第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二,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六,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对当场处罚程序的法律救济(复议,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得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般程序适用于除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第二,虽然属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认为不以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为好的。 2、调查取证 第一,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行政检、抽样取证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制作笔录 第四,当事人及其他人员负有以下义务:(1)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2)在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7天内,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执法人员同时是当事人的;(2)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原来有婚姻关系等。回避既可以是执法人员本人提出,也可以是当事人提出。 3、告知当事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最好3天后发告知书)(例:法院在审理某食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食品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法院最后判决: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4、正式处罚决定的作出 通过以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这一决定程序的案件是:(1)情节复杂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2)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单独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结果和初步处罚意见审查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行政处罚决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撤销案件决定 (4)移送决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一,当事人情况 第二,违法情况 第三,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 第四,履行要求 第五,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六,行政处罚机关及日期 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行政处罚对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规定了两类,即当场交付和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六种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绿色送达方式是28号令中规定的送达方式)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的概念 2、听证的条件 (1)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三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即: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个体3000元以上,企业30000元以上) (2)当事人提出要求 3、听证的基本原则 (1)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原则; (2)公开原则 (3)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4)简便效率原则 4、听证的告知与受理 (1)听证的告知 《听证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④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期限和提出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听证的受理 审查内主要是:①提出听证申请的是否是当事人;②当事人是否是针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要求;③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④当事人是否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受理。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要件 (1)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一是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二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责任能力 行政责任能力,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能力。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责任主体,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单位的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而,也就不具有责任能力,就不能对其实施处罚。二是公民的行政责任能力。有两项标准:一是行政责任能力;二是具备意识能力。公民只有具备这两点,才可以实施处罚。 (3)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一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机关实施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二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罚款决定,那么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做出罚款决定; 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罚款。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其一,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其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