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煤矿掘进专业各工种操作规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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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掘进专业各工种操作规程

把钩信号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矿各类从事运输把钩信号业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把钩信号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操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把钩信号工必须掌握所在工作地点的提升运输线路巷道技术参数,懂得所使用车辆、挡车设施、信号设施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列车组列、联接装置的选择。

三、安全规定

第4条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5条执行作业地点技术特征牌板中对物料运送的要求。

第6条挡车设施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在上部平车场严禁有绳开车。

第7条严禁用代用品代替联接装置。

第8条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9条严禁用矿车运送人员,严禁扒、蹬、跳车。

第10条严禁他人代替摘挂钩或发送信号。

第11条提升时严禁非把钩信号工进入车场,已进入提升区段的要躲入安全地带。

第12条严禁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物料。

第13条下山掘进,上提车辆正常使用尾绳。

四、准备工作

第14条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挡车设施、连接装置、提升钢丝绳25米以内的质量、信号设施、道岔及其他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或符合标准,若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15条详细检查岗位范围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隐患,有无其他工作人员在提升区段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16条认真检查车辆装载和组列情况,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必须制定安全提升措施。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操作顺序。

运行前,联环→挂钩头→挂保险绳→发开车信号。

停车后,摘保险绳→摘钩头→摘环。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车辆停稳掩牢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

第20条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首先对列车组列、装载、联接装置、保险绳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开车信号,开车后要目送车辆运行,并正常使用挡车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发紧急停车信号。

第21条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进入斜坡时,必须停车检查连接固定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准提升。

第22条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摘挂钩。

(1)严禁站在道心,严禁头部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进行摘挂钩,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

(3)在单道操作时,一般应在人行道侧。

(4)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若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将空车道车辆推出摘挂钩位置,再进行摘挂钩。

(5)摘挂完毕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越过。

2.发送信号。

(1)应站立在信号硐室内或安全地点,手按信号发送器,目视车辆,提升过程中,应进入信号硐室。

(2)“一响”为正常停车信号;“二响”为上提信号;“三响”为下松信号;并规定好其他联系信号且不得与之重复。

第23条专用车辆挂不上时,应倒出车辆,重新装载留出联接空间。

第24条特殊物料、设备、材料及大宗物件运送时,必须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遵守措施的要求,配合施工单位提升。

第25条提升物料前,发现牵引车数及重量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提升。

第26条若发现提升异常时,应及时发停车信号,赶赴现场详细检查,待事故处理完毕,方可恢复提升。

第27条车辆严重脱轨时,按规定条款复轨,严禁把钩信号工个人复轨。

七、收尾工作

第28条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检查设备、设施,做到现场交接班。

第二节架棚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适用于我矿掘进工作面、巷道维修从事架棚支护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架棚支护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架棚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规定

第4条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

3.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4.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5条施工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6条支护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善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7条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

第8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临时支护;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

第9条在倾斜巷道内架棚,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必须迎山有力,严禁支架退山。

第10条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敷设防倒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11条对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班检和抽检制度,隐蔽工程要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单。

第12条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棚的方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3条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的上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14条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

1.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3.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4.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5.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 6.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15条背帮背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必须加楔打紧,背板两头必须超过梁(柱)中心。

第16条底板是软岩(煤)时,要采取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条采用人工上梁时,必须手托棚梁,稳抬稳放,有要将手伸入柱梁接口处;采用机械上梁时,棚梁在机具上应放置平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业。

第18条架设梯形金属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棚腿无钢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2.严格按中、腰线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两帮整齐。

3.柱腿要靠紧梁上的挡块,不准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钢或矿工钢挡块。

4.梁、腿接口处不吻合时,应调整梁腿倾斜度和方向,严禁在缝口处打入木楔。

5.按作业规程规定背帮背顶,并用木楔刹紧,前后棚之间,必须上紧拉钩和打上撑木。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19条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量具准确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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