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办法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工程需求量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程承包模式的发展。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现今工程承包的主要模式,此种模式下建筑企业与设计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会进一步加强,发挥工程设计与施工各环节中各方的优势,对于建筑企业承包模式转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基于此,本文对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了概述,探讨了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仅供参考。
关键词:EPC;工程总承包;造价管理前言: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人对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充分利用自身的市场、技术、人力信誉、融资能力等业务优势,使工程项目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变得更加顺畅,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管理效率、降低工程总成本。
1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概述1.1基本定义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是根据工程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要求,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管理,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全面负责。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工程承包模式,也是现今我国较为普及与推广的一种承包管理模式。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从深度上开展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有效融合工程项目在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环节的工作,更好地完善和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有效落实也有效地显现了企业在技术、管理过程中自身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推动产业的转型和升级。
1.2优势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使项目工程的工期有效缩短,主要是由于工程总承包方可根据项目进程对资源与工作内容进行有效协调,统筹安排项目设计、物资采购、设备检修维护等工作,更好地使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率有效提升。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更强调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对整体建设方案与项目设计进行优化完善,保证工程项目符合要求的同时,提升工程项目质量。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可对工程的责任承担人进行明确,更好地对事后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追究认定;也可将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的资源进行深度融合,改变原有各环节独立开展的工作模式,更好地满足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使建设项目目标得以实现。
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

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区政府投资EPC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XX〕93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1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XX〕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一采购一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较明确的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例如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市政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例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3篇

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3篇篇1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在工程领域中日益普遍。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由一家公司承接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将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和执行。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对于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本控制和风险分担。
在选择合同计价方式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计价方式:1.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照事先确定的总价格,完成整个工程项目。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比较明确、风险较小的情况下。
总价合同对于项目的成本控制比较方便,承包商能够在合同签署前确定项目的总成本,有利于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2.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承包商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以及一定的酬金完成工程项目。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比较复杂、风险较大的情况下。
成本加酬金合同能够确保承包商获得合理的利润,并激励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控制成本,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3.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照事先确定的单位工程量单价,完成工程项目的相应工作量。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适用于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比较规范、工程量比较容易量化的情况下。
单价合同能够确保项目质量,同时也能够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灵活调整,有利于项目进度的控制。
4. 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以上几种合同计价方式的结合,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计价方式。
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能够兼顾各种因素,满足项目的需求,达到成本控制和风险分担的最佳效果。
在选择合同计价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特点、风险、成本和进度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来进行合同计价。
同时,在合同签署前需要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EPC总承包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要点

EPC总承包项目工程造价控制要点EPC 总承包项目模式主要是指建设单位作为建设过程中的业主方,将整个建设工程委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包揽建筑工程建设全周期,在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最终,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合约规定的工程承包管理模式。
EPC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将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作为重难点,工作注重与业主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并且做好对分包商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地提升EPC 总承包工程造价控制的水平和效率。
EPC 总承包工程管理模式在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合同中工程量带来的风险问题工程项目EPC 总承包模式的应用中,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预算主要是以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量作为具体造价依据。
因此,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量对于后期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出现工作量计算失误或与实际工作量偏差较大的问题,那么,预先算出的工程造价就会与后期竣工结算过程中的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产生不准确的问题,这对于EPC 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造价管理过程中出现风险问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预先规定好合同中的工作量,才能够有效地避免后期造价控制过程中偏差较大的问题,项目承包方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过程中,应该根据合同中的工程量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科学的预算。
但是当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项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方案,极大地避免了由于合同变更带来的工程造价变更问题。
例如,进入2020 年后,国家住建部陆续出台多项文件,对于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形成了有利的支持。
该年的12 月份国家住建部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在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在社会中积极培训专业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从而为业主提供更加专业的合同服务,避免出现合同问题而引发的工程造价变更风险。
由于工程变更而带来的造价控制风险问题在建筑项目EPC 总承包模式下,建设方与项目承包方需要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如果合同中包含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中的内容存在差异,就可能会引发工程变更问题。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的实施细则EPC总承包模式是一种集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于一体的承发包模式。
它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这种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可以追溯到___(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
EPC总承包模式相对于传统承发包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在EP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总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揽。
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
二是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
EPC总承包方式在缩短建设周期、加强统筹管理和降低项目风险等方面具有优势。
然而,EPC招标模式使用初设方案进行估算限价招标,准确度不高,要求业主对初设的方案进行详尽的论证、确认。
同时,总承包单位的设计方需要具备较强的设计能力、技术力量和EPC运作经验,并且需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
否则,在施工图中体现时,可能会出现偏差及索赔现象。
以下是EPC总承包模式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难点。
河南省EPC管理办法

河南省EPC管理办法1、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应在受控条件下提供生产和服务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组织应确定要求,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对所有与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相关的活动进行考虑和有效控制,以满足组织或顾客的各种要求。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活动之一,控制的目的就是使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控制的对象包括产品和服务形成全过程各个阶段的活动。
项目控制是项目管理者根据项目跟踪提供的信息,对比原计划( 或既定目标 )、找出偏差、分析原因、研究纠偏对策,实施纠偏措施的全过程。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主要包括综合变更控制、范围变更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费用控制和进度控制等内容。
3、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原则为使施工人员了解设计特点和意图,明确设计要求,掌握工程关键部分的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设计院应对其所提交的图纸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技术交底。
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策划、实施、控制和收尾等,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费用、资源、沟通和信息、合同、风险、收尾等。
4、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要求一是项目经理应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二是项目部应获得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规范、作业指导书、工程图纸、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并按要求实施;三是应配置与项目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并实施监视和测量。
对于工程总承包中过程结果不能由后续的检查、试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在策划时应予以确定,并明确对所使用的设备认可和人员资格的认定,使用的特定方法和程序等,必要时实施再确认;四是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并控制施工图设计进度。
4 EPC总承包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2019年10月27日EPC总承包建设项目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建设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验工计价合同价款,维护建设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总承包建设项目的特点,结合公司总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院昆明公司EPC总承包管辖内的各建设项目验工计价。
第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时,按《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词语解释第四条工程项目:指与各项目部建设有关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系统集成、设备/材料采购、各类设计、咨询服务及前期工程等相关项目。
第五条验工计价:指对质量合格、单证齐全、证帐相符并符合有关合同验工与计价原则的各项目部承包合同(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等)已完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量进行验收、计量,并进行计价审核。
第六条合同内:指在各项目部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单价、合价、总价。
第七条合同外:指在上述第六条以外建设单位(总承包)委托签认的工程数量和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验工计价申请表:按照本验工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由各项目部提报,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价款清单报表。
第九条验工计价证书:各项目部管段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的格式提报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审批的工程量计量及价款验工计价文件材料。
第十条工程量:包括概算工程量、施工图工程量、实际完成工程量,其中概算工程量指经造价单位评审确认的设计概算所列工程量;施工图工程量指经评审后施工图所列工程数量;实际完成工程量指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及业主代表确认的合格工程量。
第三章验工计价的职责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单位的职责(一)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技术规范、经建设单位(总承包)确认的初步设计文件、经评审的施工设计图纸、各项目合同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工程进行计量,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

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行业也随着经济而得到了相关的发展。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EPC总承包模式是应用的最为广泛的工程承包模式。
通过EPC总承包模式,能够充分的发挥出项目的设计理念,使项目的施工和项目的设计不会出现太大的出入。
关键词:EPC总承包模式;工程造价管理引言EPC总承包模式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建设项目新模式,由于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优势,被业主和承包商广泛应用。
EPC模式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使工程项目的最终价格和施工工期进行确定,从而减少由于不确定性而带来的施工风险,使业主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避免风险,缩短施工时间。
业主在该模式的运用过程中,能够通过对该模式的使用,使风险降低,价格固定,从而为工程施工带来更多的保障。
1EPC工程总承包概述EPC即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主要是指公司在接受了甲方的委任之后,按照签订的合同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行等工作进行分阶段承包或者是全部承包。
其中,承包公司要对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开展状况、完结时的质量、资金投入等进行管控并承担有相应的责任。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主要涉及了整个项目最初的设计工作,同时还包括对施工内容的策划和整个项目内容策划、组织管理以及一些具体施工的安排。
Procurement不单单是指对一些工程建设中需要的设备进行采办,它更多的是指对施工过程中用到的一些比较专业的设备、特殊的材料的采办。
Construction包括整个建设项目中具体的施工细节、项目完成之后的运行、技术方面的培训等。
和传统的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程总承包模式更加侧重于前期设计工作在整个项目中的主要地位,要知道,设计工作事关后期施工的质量。
一个项目只有具备完善的方案才能确保后期施工的顺利。
二是在这种承包模式下,可以良好地避免施工、采办和方案设计之间的相互牵制、缺乏联系的情况,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这几个阶段工作的联动和有效连接,从而对项目开展的进程、质量等方面形成有效的管控,承包商可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建设,确保获得较好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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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管理办法
1.1 变更权 1.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2 变更范围 1.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 变更程序 1.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4 承包人根据1.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款至1.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