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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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意外事故和疾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

一、什么是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来可能出现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无法独立生活或者需要得到他人帮助照料时,在自己健康状态良好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指定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在未来需要时由其代为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其中,《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设立遗嘱或者其他方式预先确定自己不能表达真实意思或者不能有效行使行为能力时由他人代理行使个人权利和履行个人义务的事项,指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这一法律条款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也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例如,2019年《北京市意志医学和生命伦理学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意愿征询、意愿表达、遗嘱及代理等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关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完善实施细则,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 缺乏普及宣传:由于大部分老年人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导致他们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较低。

2. 法律适用难题:由于不同地区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导致老年人在跨区域迁居时可能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 司法保障不足:虽然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处理和保障。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程度也不够,导致保障力度不足。

四、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 加强宣传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老年人普及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例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立法论文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立法论文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我国迈入老龄社会,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亟须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监护制度是其中关键一环,但是我国监护制度本身存在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保护老年人的需要。

本文试图从老年监护制度理念还有国内外立法状况入手分析研究,以求更好解决该问题。

关键词:监护;老年人;老年监护;老龄社会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12-02一、我国老年监护的立法立足点考量迈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按照联合国的最新标准,若一个地区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即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

根据1999年到2010年我国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数据显示,我国国内60岁以上人口已经达到1.78亿,65岁以上的老人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且我国老龄化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比重上都超过了世界老龄化速度。

在老龄化问题当中,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是重中之重。

老年人因年迈而导致行为能力减弱、缺失而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隐患,而同时随着老年人口群体规模不断增加,可以预见的是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加。

我国老龄化社会现状直接决定了老龄监护立法迫在眉睫。

老年监护问题的范畴,不仅涉及覆盖个人家庭范围,还涉及社会国家全体。

老龄监护不仅仅是对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上的补全,也是对民事权益上的调整,更是对社会整体利益上的综合平衡。

关于这点,可以从我国目前的老年看护中窥见一二。

我国老年人的看护来自于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

具体来说,社会养老由社区养老机构、公办和私立养老院三种来源组成。

家庭养老则是由老年人其子女等家庭成员完成赡养义务。

由于无论是我国的养老机构还是养老院,都不具备相应的体制和规模能够承担起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于是社会养老的重担就转移到了个人和家庭之上。

家庭养老的模式之下,家暴、虐待遗弃还有诈骗老人的案件屡见不鲜。

老年人的权益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仅无法保护,甚至无法主张。

论意定监护制度

论意定监护制度

论意定监护制度作者:杜孟钊罗春雨卢俞诺翟飞帆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13期摘要: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启动时,法定监护应当自动失效,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一种尊重人权,填补我国法律缺失度的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确定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作用。

关键词:意定监护;成年监护;监护制度;人权我国《民法总则》33条确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书面协商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这无疑是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但此制度该如何实施,实施后会有怎样的一个后果,由此引发思考。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的背景及成因,意定监护制度的生效要件以及意定监护的意义与意定监护制度带来的问题及解决方式方面来浅析意定监护制度。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形成的背景(一)国际背景西方国家在20世纪中期进入老龄化社会,过多的监护问题出现,使其不得不进行修法运动。

从尊重个人决定想法出现进行改变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在国际上的利用,很好的解决了各国在监护制度的缺失,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保障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健康及财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因而,意定监护制度不断地被多国接受,成为国际上的一个趋势[1]。

(二)国内背景我国开始步入人口老龄化。

据不完全统计,每20个60岁以上的人群,就有一个患老年痴呆症,年纪越大患病可能性越大,我国是老年人群患老年痴呆症最多的国家。

这些人群正是我们监护制度需要注意到的人群,他们大多数人曾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的丧失,导致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监护制度的缺失需要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只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对于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制度同样是采取此类制度。

疫情防控背景下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制度的反思

疫情防控背景下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制度的反思

疫情防控背景下未成年人临吋监护制度的反思贵贺湧[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f然来袭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其中包括临时监护。

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者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特殊时期常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我国现行法框架虽然规定了临时监护制度,但对于监护主体、程序及责任监督等一系列问题未曾深入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临时监护制度仅规定了“人民法院撤销监护后”及“对指定不服”两种情况下被监护人临时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规范路径,尚不能解决其他原因引发的临时监护问题,亦缺少对于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成文法等系列规范。

故此,本文试图以建立民政部门“兜底”及多组织参与的常态化监护、适用比例原则、引入财产信托监护及加强司法机关的事前介入等方式,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契机下持续完善现有临时监护制度,兼具实践及理论上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疫情期间;保护缺位;临时监护;比例原则;信托监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071(2021)01-0069-082020年1月29日,一篇题为《家人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湖北17岁脑瘫儿独自在家6天后死亡》的文章在网上疯狂传播,经查证,文中17岁脑瘫儿名为焉成,跟随在武汉打工的父亲一起生活,因有过武汉接触史,其父被强制隔离,留下焉成独自一人生活,村委会负责暂时照顾其生活起居。

村委会1月24"26"28日喂焉成进食,1月29日焉成死于家中。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诸如:村委会没有履行好照顾焉成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村委会没有征询其父亲的意见,就剥夺了父亲的监护权;村委会照顾焉成应当取得合法的手续等。

上述质疑当然不能全部归咎于村委会,疫情形势严峻,村委会肩负基层抗疫的重任,人手不足也是现实情况,然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我国临时监护制度之罅隙。

一、我国临时监护制度的发展现状(一)临时监护制度的法规涵摄临时监护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别,《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监护侵害意见》)第三条第3款①及《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3"4款②、第三十六条③,对其进行了直接的规定。

关于社会转型期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社会转型期完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思考

未 成 年 人 国家 监 护 就 是 国 家 担 当 监 护 人 , 未 成 年 人 人 对
经济 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 导致我 国社会进
入全面转 型期, 我国原有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制度基本制度 已 经越来越 无法满足转型期 的社会现实需要 ,亟待完善 。

身 、 产及 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 护,弥补父母监护和 财 其他监护方式 的缺失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 、顺利成长 。18 96 年制定 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以下简称 《 民法通 则》 )构建起 我国未成年人 国家监护基本 制度 。《 民法通则》
18 年制 定的 《 96 民法 通 则 》之 所 以 规 定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相 关 单 位 、居 委 会 和 村委 会 担 任 未 成年 人 的 监 护 人 ,是 基 于
当时的计划 经济体制和公有制 。虽然 当时改革开放 已有七、
八个年头 了, 社会主义经济 同商品经济完全对立 的传统思想
XUE l We i
( pr n f o i cec, e ig o t P li C lg , in 0 12 C ia De a met S c l i eB in Y uh oic o ol eBe ig1 0 0 , hn) t o aS n j ts f e j
Ab t a t n o r o n r , h x si g n t n l u r i n h p o n r a e n t ep a n d e o o . t n l u r in h p s r c :I u u t t e e itn ai a a d a s i fmi o si b s d o h ln e c n my Na i a g a da s i c y o g s o o n r s e i r v d i rn i o . n o d r o i r v min l u r in h p o i o s e t r rs sa d r sd n s c mmi e s f mi o smu t b mp o e n t st n I r e a i t mp o en o a a d a s i f n r , n ep ie e i e t ’ o g m n t e t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它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得到了持续完善和改进,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本文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其监护职责,短时间内得不到惩罚。

2、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亟需完备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监护人的监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督、对监护机构的监督等。

3、地区不平衡: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差别较大,监护人的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需要因地制宜。

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改进建议:1、加强立法: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保护法规,建立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的法律体系,提高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感。

2、完善监督机制:将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同时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体系,通过监护机构、社会组织、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3、加大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更为完善和稳定的保障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的监护保护水平。

以上是我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研究及改进的建议。

下面,提供三个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学生流落街头,无人监护2018年,江苏省南京市一名7岁的小学生,因为家庭内部矛盾纷争,离家出走,最终在城市郊区的一处公园被捡到。

小学生父母离异,其父亲无人照管,母亲则外出打工。

社会工作者最终找到了小学生爷爷,由其接管。

案例二:监护人强制安排16岁女儿相亲2019年,湖南省常德市一位16岁的女儿,被其监护人强制安排相亲。

据当事人反映,监护人动辄对她施暴,导致女孩情绪不稳。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

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撤销权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一方因其身体或精神状态需要监护时,由另一方担任监护人,代为管理其人身、财产及相关事务。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保护、协助和管理的服务,而被监护人则失去了自主管理与控制的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效果,成为了被监护人的负担,而此时的监护人撤销权就会变得尤为重要。

撤销权是指监护人在具有某些特定情况下,有权停止履行其监护义务,解除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

中国的《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监护,并要求由法院安排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保护措施。

在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三个有关撤销权的案例。

案例一:陈某某未履行监护职责,宝宝溺亡2019年7月,湖南长沙的陈某某将她的一岁女儿放在阳台上,自己去洗澡,结果不幸发生了宝宝溺亡的事故。

此时,陈某某的监护职责被质疑,其作为监护人的资格也应当被撤销。

后来,陈某某被警方依法刑拘,并被执行了11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儿童家庭教育难以保证儿童的监护人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给予其必需的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保护。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没有能力或者意愿履行相应的职责,给被监护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比如,天津市某小学二年级小学生小A的家庭教育不能得到保障,学习成绩不理想。

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能够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为此曾多次联系其母亲,但是对方不能积极配合,甚至对孩子的成绩置若罔闻。

考虑到小A的安全与健康有所担忧,法院裁定撤销母亲的监护权并安排特别人员担任小A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三:医护人员挑战监护权女童小B因病在北京某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其监护人为外地亲戚。

小B在住院期间,监护人到医院的时间与频率不高,而且并未配合医生的治疗计划。

这对小B的病情恢复和治疗产生了影响。

考虑到小B的健康安全受到了威胁,医护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权,并由医院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人来代为管理小B的人身财产事务。

法院决定将小B的监护权暂时交由医院管理。

意定监护制度论纲

意定监护制度论纲
关键词: 意定监护法定监护代理人口老龄化
内容提要: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

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能够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而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

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劳优于法定监护。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法定监护而没成心定监护制度。

但我国人口老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

我国相关制度都替代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可不能造成法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I}I 6轴会 2013・1(下) ◆学术前沿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穆丽霞李小龙 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核心制度,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 陷日益显露,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本文建议平衡监护人权利与 义务,赋予监护人取得报酬权,增设遗嘱监护方式,设置专门的监护机构,建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关键词来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机构平衡权利 作者简介:穆丽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经济法学;李小龙,中国石油大学(华 东)文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l-259-02 

一、

监护与监护制度界定 监护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民事法律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 已经是市民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直到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中才首次出现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一 词。“监护”这一法律术语,移植于西方民法中,不是中华民族固 有的制度。之后,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则是以专节形 式规定了监护制度。从此以后,“监护”这一法律术语被广泛地应 用于各种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当中。 关于监护的定义,我国民法学者给出了多种阐释,但民法学 界对监护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基本趋向一致。比较有代表 性的观点是王利明教授的,他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虽然不同 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监护制度不同的定义,但我们能够从中 看出一些相同之处,那就是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根 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及智力状况为标准,我国监护制度可以划分为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两大类。未成年人由于自 身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等原因而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之一,因此 我们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 二、实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制约因素 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 则》第l6条和第l8条,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未成年人 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与《民法通则》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整体。虽然多部 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有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但其中规定 的内容并不全面,涉及范围较窄,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 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诸多制约因素影响了该制度的执行效果。 (一)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不具有可行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6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得知,在一 定条件下相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它们主要是未成年人父母所 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与村委会以及民政部门这四类组 织。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似乎为未成年人设立了监护人选,但是只 要仔细思考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积极性。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张孟婕
【期刊名称】《成长》
【年(卷),期】2022()4
【摘要】人口老龄化已经逐步成为了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针对人口老龄化各个国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许多国家不断对传统的监护理念进行革新,
创设了许多制度,其中就有意定监护制度。

美国在1954年推出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这个制度带有一定的意定监护性质,英国,德国,日本也相继推出了不同方面但是性质均属于意定监护性质的制度。

我国针对人口老龄化,失独老人的养老以及传统监
护负担过重等问题,同样采用了意定监护制度,顺应了现代人权理念。

意定监护制度
是时代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以意定监护合同、意定监护监督为重点内容去构建完整的体系。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张孟婕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
【相关文献】
1.浅议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2.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r——兼评《民法总则》成年意定监护相关条款
3.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
4.浅析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5.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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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
摘 要: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现今关
于成年监护的法律制度并无法规制现今社会的监护问题,其
立法理念较为落后,适用范围较小,因而无法契合当今社会
需求,解决实际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监护制度面临
的现实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监护制度,尊重身
心障碍者本人“自己决定权”,尽快将成年监护制度纳入《民
法典》,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年监护制度,以更好的
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关键词:成年监护;意定监护;社会变迁;制度完善
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社会目前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
老龄人口的增多使得许多与老人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
显现出来,比如说老人的日常照管、精神关照、财产管理等。
这是现今我们国家监护制度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以更好的
对应社会的转型。
(二)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遭遇挑战
在我国的传统上“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因而养老
问题一直都担负在子女身上,家庭内部承担解决父母养老问
题。但随着我国计生政策的实施以及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
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丁克家庭,这使得年轻人
的养老负担加重,在加上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的工作
生活压力巨大,对老年人的赡养、关照难以面面俱到。再者,
随着文化的发展,社会转型期人们可能对家庭、孝道的重视
程度开始减弱,传统上的家庭内部承担养老的职能开始减弱,
养老问题开始遭遇挑战,而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显然并未对
这一问题防范于未然并给予法律规制上的保障。
(三)随着经济制度的转变,单位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对于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上,把其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在现今市场经济条
件下难以实现。单位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有产物,在
当时其有特定的经费和能力去解决相关问题。但是在当代社
会市场经济下,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降低,而且国家也设置
了专门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福利机制,使得单位不再承担
原有的社会职能。所以,如今仍然让单位、居委会、村委会
承担监护职能显然难以实现。
二、我国目前成年监护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成年监护这一概念,但在具体
制度设置上有所体现。《民法通则》第二章中对行为能力(第
11-14条)和监护(第16-19条)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欠缺行为能力的效力和监护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司法解释,
并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将行为能力分为三个等级: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对后
两者设置了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足能力欠缺部分。无
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分别指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再者,《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看作成年人就自己
的养老及财产归属问题提前安排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现状评析
1、在保护方式上,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以法定监护为主
缺少意定监护,仅在司法解释中承认了委托监护。监护保护
方式以“他治”式的概括接管为主,过分强调监护人的职权。
原则上,监护人的意思优先,被监护人的意志不为法律考虑,
监护人实际上是为避免被监护人的不能自己行为而拘束其
行为的监管人。他治式监护漠视被监护人的意志,简单的对
待其生存需求,过分框限了本人自我决定的机会。
2、在保护范围上,受监护保护的主体范围过小。目前
受监护救济的仅为精神病(含痴呆症)者。而对于智障者、
持续性植物状态、身体障碍者、高龄者等事实上并不具备完
全意思能力的主体,并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监护保护。
3、国家公权力的缺席。在我国,对于监护的规定只有
监护人承担责任,国家公权力在监护问题上好像很少涉及,
并没有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关和监护机关,使得监护的重任仅
落实在近亲属身上而不存在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得流浪、虐
待事件频繁出现,这与监护监督人的缺失不无关系。
三、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受监护者的范围
在我国目前受监护制度保护救济的仅有精神病(含痴呆
症)者,而对于其他事实上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体并
不在监护制度保护范围。因而,应扩大受监护的对象,各类
身心障碍者应当纳入保护范围内。建议除精神障碍者外,还
应包括高龄者、身体障碍者(如盲聋哑、植物人等)。
(二)引进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是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保障身心障碍者
的权益,重在对成年残障者、高龄者的制度救济,提醒注意
老龄化问题。该制度跨越了民法的代理、委托、监护等领域,
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其优点体现在:一方面,与现代“尊重
自我决定权”的监护理念相契合。另一方面,满足了老龄社
会的制度需求,灵活的解决老年问题,让成年人可以预先选
人自己可以信任的照护人,并与之成立监护契约,当自己在
受伤、年老等不能够照顾自己的时候,由监护人全权代理自
己的生活、财产等事宜。关于监护契约何时生效的问题,可
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是事实上的行为
能力欠缺的时候,监护契约开始生效。意定监护制度的导入
是不可避免的制度选择,其应与法定监护制度相配合,如同
车的两个轮子一样,相辅相成,为老龄化制度提供制度补给。
(三)赋予监护人相应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中,仅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义务,
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明确其责任的同时也应赋予其相应的
权利,例如辞任权和报酬请求权。再确定监护人的同时也应
考虑其实际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可能有着沉重的生
活负担,监护责任的承担使得其经济和精神压力增加,在山
东的姐姐因不堪承受长期照顾精神病妹妹的压力,患上抑郁
症,将妹妹杀死后投案自首。为避免此类悲剧再发生,应赋
予监护人辞任权。照顾被监护人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事情,应
当给与监护人报偿请求权或者叫做补偿权,这部分经费应由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募捐等途径筹措,以使得监护责任更好履
行,也为被监护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四)完善相关法律并注重公私法的协调
在监护、扶养、遗嘱、财产管理等问题的执行上,可以
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作用来弥补现行民事立法的不足,当监
护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进行监护的时候,把监护事宜信
托给专业的机构或者第三人来进行。再者,在公法上,应完
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精神障碍者的权益保护应当
由国家和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
(五)完善国家监护职能
在我国,在监护制度中公权力的缺失使得监护制度仅由
家庭内部承担,使得流浪、虐待被监护人的事项时有发生。
为更好落实并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国家应当设立相应的监护
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国家与家庭相互配合,最大化的保障
被监护人的生活和相关利益。
四、结语
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私法制度,其根本宗旨
就是保护被监护者的合法权益,尊重被监护者的自我决定权,
最大限度的保障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随着国际人
权理念的发展,尤其是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各国纷纷对本国
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缓解人口老龄化给
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通过改革,正式将“尊重自我决定权、
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理念纳入立法体系,一改过去法定
监护优先的立法体例。我国的成年监护度起步较晚,在立法
之初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至今仍存在着许多的弊端。
本文通过对成年监护制度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成年
监护制度存在的挑战与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但因自身水平及资料收集有限,文中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
希望在今后可以继续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
作出些许努力。(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霞.台湾地区新修正的成年监护制度及其评析[J].
法学论坛.2010
[2] 宁金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以国家干预型的监护制度完善为视角[J].新西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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