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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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2012年度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评析

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2012年度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评析

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 、 违规放贷 、 银行卡被克隆盗用、 网银交 金融创新方式发展气候交易 .努力控制气候变迁的不利影 易安全性 、员工薪酬远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等问题备受社会 响。 在风险控制方面, 汇丰银行将借贷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
致力于监控环境变化 、 促进技术进 关注 ,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 国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必然 纳入可持续性风险分析 ,
投资理念。2 0 0 9 年1 0月 ,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 < 公司履
要求。
步。花旗银行作为赤道原则 的发起行之一 , 在消费者保护 、 气候变化 、 碳金融和内部节能降耗等方面做 了大量努力 。 一 是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融资支持和其他资助
( 二) 国外先进银行社会责任实践 、 1 . 创立赤道原则。花旗银行、 西德银行等十家国际知名
商业银行根据 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政策 服务; 二是拟投入 5 0 0 亿美元用于气候行动计划 , 以应对气 三是制定集团温室排放量、 废 和指南 .为判断、评估和管理项 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 候变化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 险。 于2 0 0 3 年共同发起一套 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 , 即赤道 弃物排放的减排指标 。 致力于实现绿色办公 。 原则。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项 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


国内外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综述
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 ,融资方在能证明项 目对社会和
( 一) 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
环境负责的前提下。 才能提高融资。
2 届 外先进银行执行赤道原则的实践。近年来 , 全球约
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 ,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 7 0家金 融机 构相 继宣 布 采用 赤 道原 则 。 以赤道 原 则作 为 可 修正和补充n ] 。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枢纽 , 具有信 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 ,在发放贷款和资助项 目时强调 汇丰银行着力于从经济贡献、 用 中介 、 金融服务和调节经济等职能 。 是一个公共性和外部 借款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提升员工价值 、 气候业务 、 风险控制、 对社 区的投 性很大 的行业。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有较强的垄断性 , 这种特 客户服务 、 公司运作中的环保效率等多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其中 , 殊性和独特的地位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承担 比一般企业 资、 汇丰银行搭建 了低碳经济运作平台 , 借助 更大的社会责任 。目前 。 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效率、 服务收 在气候业务方面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C0000603091201901160307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雇员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雇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原因作为直接且唯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障事项,按照以下赔偿标准表中的规定及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除另有约定外,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了赔偿标准表中第1或第2项的赔付,则保险人只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金额以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为限。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个人】高洪陆李梦交【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峰【代理律所】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高洪陆;李梦交【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案涉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高洪陆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关于高洪陆电动自行车属性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及关于赔偿责任划分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38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明根;王国华;四川金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陈明根王国华四川金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陈明根王国华【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金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洪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洪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洪玲【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被告】陈明根;王国华;四川金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误工费赔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误工费赔付的问题。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甬保监许可[2015]6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
所的批复
(甬保监许可〔2015〕63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利宝甬支〔2015〕007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1 / 1。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吉林、河南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1 个、1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从中标金额来看,河南、吉林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 高的地区集中度。
分地区主要项目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是否 中标 中标
五、信用风险
守信红名单(0) 严重违法(0) 失信信息(0)
经营异常(0) 股权出质(0) 被执行人(0)
法律诉讼(131) 动产抵押(0) 行政处罚(0)
法院公告(7) 欠税公告(0)
▌法律诉讼 ( 131 )
序 日期

案件名称
案由
案件身份
案号
原告-严晚霞
被告-涂颖健涂昌金大家财
严晚霞、涂昌金等机
*关联采购单位是指,供应商参与投标入围的采购单位。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8 日 生成
6 / 12
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
(1)中共德惠市委老干部局(1)
序号
项目名称
1
中共德惠市委老干部局车辆维护公告公 示
*按近 1 年中标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招标单位
中共德惠市委 老干部局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超赔保险保单条款利宝保险(备案)[2010]N13号总则第一条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依据本保单条款,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险人”)同意以下条款: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超出底层保单至本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第三条除非下层保险保险人同意其赔付责任或者下层保险保险人依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最终判决、裁定、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本保险人不应承担本保单中的任何责任。

承保条件第四条底层保单条款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以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为准。

当底层保单条款和本保单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保单条款为准。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应超过底层保单或任何其他下层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五条保单更改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层保险的任何更改、改变或修正均不构成对本保单的更改、改变或修正。

第六条下层保险的持续有效本保单只在本保单期限内下层保险保持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索赔参与即使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尚未用尽,本保险人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本保单项下所承保之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

第八条下层保险赔偿限额的减少或用尽如果下层保险因损失赔付而减少或用尽,本保单将:(一)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减少时,就其后发生的损失继续承担下层保险所剩余的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责任;或(二)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时,且当其后发生的损失并没有在本保单项下除外时,代替原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底层保单免赔额当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用尽并致使本保单代替底层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时,下层保险项下的自负额、免赔额也同样适用于本保单。

第十条下层保险承保人无力赔付当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下层保险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时,下层保险的赔偿限额均不会因此而减少或用尽,且本保险人只承担上述保险人能够履行相关赔偿义务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义务发生以下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本保险人:(一)任何下层保险被取消或撤销;(二)被保险人向下层保险的保险人发出任何通知(包括索赔通知);(三)下层保险收取额外保险费(四)下层保险的保险人拒绝赔偿或减少下层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王一旭【当事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郁有美王一旭【当事人-个人】郁有美王一旭【当事人-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郁有美;王一旭【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郁有美的误工期为240日,有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一审法院据此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妥。

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误工期限超过评残前一日144天,该144天郁有美主张了误工费,又主张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此144天的残疾赔偿金1669.97元(84658元÷20年÷365天×144天)属重复请求,应予扣减,一审法院认定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住院津贴保险利宝保险(备案)[2009]N66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本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30日后(按期续保,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3)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4)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住院津贴的天数达到365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后30天(按期续保,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的限制)因疾病需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保险人从入住重症监护室的第一天开始给付“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9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四)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住院;(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安装义齿、牙齿治疗及手术;(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感染性病、进行美容手术或治疗、近视治疗、肥胖治疗或增重治疗;(十一)先天性疾病状况的治疗、包皮环切治疗或手术、腰椎或颈椎的退行性病变或骨质增生、胆囊结石、子宫肌瘤;(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机构工作或从事下述职业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军事人员、刑事执法人员、民防人员、银行保安人员;(二)任何离岸工作人员,如船员、潜水员、石油钻探员、捕鱼人员;(三)码头工人、船坞工人、飞机机组人员、矿工;(四)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的全职快件投递员或驾驶重型机车或机械如起重机、铲车、卡车、货车的全职驾驶或全职公交车或出租车司机;(五)在建筑工地现场从事建筑、维护、施工作业,在无盖货车上作业、清洁、封顶以及屋顶作业或维修的建筑工人;(六)与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接触的任何职业。

华泰证券2012年报(金融服务资产营运)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_九舍会智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2704 室
五、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A股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交所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简称
华泰证券
股票代码 601688
变更前股票简称 无
六、公司报告期内注册变更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注册情况未变更。
(二)公司首次注册情况的相关查询索引 公司首次注册情况详见 2011 年年度报告公司基本情况。
5 九舍会智库 【第 5 页】 金融业
薪酬报告(见尾页)
九舍会智库【金融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三)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10 年 6 月 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66 号),同意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该批复,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9 日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修订的备案工作,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融资融券业务"。 2、2011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整合 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业务的议案》。2011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3 号), 根据该批复,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将原经营业务范围中的证券经纪业务(限江苏、 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 山西、宁夏、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变更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 业务(限上交所相关业务)变更为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减少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并收购华泰联合证 券的安陆碧涢路证券营业部等 77 家证券营业部。 3、2012 年 9 月 5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 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并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201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江 苏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苏 证监机构字[2013]41 号)。根据该批复,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 务。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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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3年4月25日 一、公司简介 (一) 法定名称及缩写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缩写:利宝保险)

(二) 注册资本 人民币柒亿贰仟伍佰柒拾万整

(三)注册地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

(四)成立时间 2003年12月,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在中国重庆设立分公司,成为重庆地区唯一的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正式改建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007年9月改建工作全部完成。

(五)经营范围 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 (2)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区域 重庆、北京、浙江、广东

(六)法定代表人 Luis Bonell Goytisolo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400 888 2008 本分所已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授权执行业务 3

二、财务会计信息 重要声明: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下:

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3)审字第60674219_B01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本分所已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授权执行业务 4

审计报告(续) 安永华明(2013)审字第60674219_B01号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志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蔺育化 中国 上海 2013年4月8日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2012年12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 2012年 2011年 资产 附注五 12月31日 12月31日

货币资金 1 304,730,325 18,971,126 应收保费 2 10,119,761 9,709,671 应收分保账款 3 20,243,777 13,996,867 应收利息 4 17,602,085 11,212,762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491,663 15,836,242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12,705,260 11,547,897 定期存款 5 423,968,619 367,125,750 存出资本保证金 6 168,724,120 134,596,940 固定资产 7 24,313,664 21,796,021 无形资产 8 21,509,233 21,903,831 在建工程 9 7,900,524 2,245,889 其他资产 10 27,971,085 21,571,171

资产总计 1,060,280,116 650,514,16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应付手续费 18,078,253 6,301,647 应付分保账款 11 22,142,535 21,483,328 应付职工薪酬 12 14,567,360 12,880,830 应交税费 13 5,646,987 5,964,308 应付赔付款 4,255,532 2,276,706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4 284,083,626 218,998,994 未决赔款准备金 15 141,907,490 125,201,821 其他负债 16 40,873,198 39,868,445

负债合计 531,554,981 432,976,079

实收资本 17 1,008,660,000 543,000,000 资本公积 18 123,294,004 123,121,504 累计亏损 (603,228,869) (448,583,416)

所有者权益合计 528,725,135 217,538,08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60,280,116 650,514,167

第5页至第70页的财务报表由以下人士签署:

邓伟祥 王佩剑 徐德洪 熊英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精算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载于第10页至第70页的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利润表 201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6 附注五 2012年度 2011年度 一、营业收入 617,955,023 423,839,121

已赚保费 597,063,463 419,493,429

保险业务收入 19 715,566,050 517,416,193

其中:分保费收入 - -

减:分出保费 (58,073,376) (47,576,227)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 (60,429,211) (50,346,537)

投资收益 21 20,755,452 13,062,357

汇兑损失 (93,684) (9,023,730)

其他业务收入 22 229,792 307,065

二、营业支出 773,325,927 529,586,464

赔付支出 23 378,739,419 228,488,194

减:摊回赔付支出 (22,041,227) (11,346,750)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24 16,705,669 48,281,942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25 (1,157,363) (7,537,258)

分保费用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39,992,812 28,528,806

手续费支出 26 177,711,458 95,153,044

业务及管理费 27 191,368,236 157,510,408

减:摊回分保费用 (14,910,455) (10,331,089)

资产减值损失 28 6,917,378 839,167

三、营业亏损 (155,370,904) (105,747,343)

加:营业外收入 1,193,155 969,732

减:营业外支出 (467,704) (555,827)

四、亏损总额 (154,645,453) (105,333,438)

减:所得税费用 29 - -

五、净亏损 (154,645,453) (105,333,438)

六、其他综合收益 - -

七、综合亏损总额 (154,645,453) (105,333,438)

载于第10页至第70页的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现金流量表 2012年12月31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7 附注五 2012年度 2011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714,410,347 525,349,364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26,601,885) (26,134,769)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346,975 2,161,705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91,155,437 501,376,300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356,373,288) (219,022,732)

支付手续费的现金 (166,342,211) (94,257,35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08,765,270) (82,849,201) 支付的各项税费 (46,517,112) (33,166,497)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1,778,206) (67,551,53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69,776,087) (496,847,32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 (78,620,650) 4,528,97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34,796,590 284,016,36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13,426,755 7,736,888 处臵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62,935 276,779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48,286,280 292,030,027

投资支付的现金 (526,515,696) (460,508,49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 的现金 (23,863,285) (22,571,982)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50,378,981) (483,080,47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2,092,701) (191,050,445)

载于第10页至第70页的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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