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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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浅谈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浅谈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文 /袁炜东
20 年 1 07 0月 1日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法》颁布实施 。《 物权法>涉 及 到不动产 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 ,而房 屋 建筑面积 测算 正是不动产 的一 项必 不 可少 的数 据 ,本 文以 《 物权法 》第
八 章—— 共有为 主题 .阐述房屋 的共
建筑 面积。 共有 建筑面积分计算 和摊算是建
大楼 的安保 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 、大 楼 的上落货 区、垃圾房 、信报 间、物
业管理用房、业委会 用房等。
功能 区共有部位 : 指房屋 肉为整
个 功能 区业主服务 的公共部位 。主要
有为 功能 区服 务的 电梯 、电梯 机 房 .
1 单一 用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摊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和 业主服务 的公共部位 。设备 用房主要 分摊
有 整幢 的高低 压变 电房 、总 电表 房、 中央空调机 房、污水处 理房、总水泵 占有房屋内的不同部位 ,其中的共有
全 幢共有部位 : 指房屋 内为全体
当一幢房屋 由不同 的产权人分 别 况 。
房 、水池 、水箱 间、电话 总机 房 、为 部位为不同的产权人所用时 ,就需要 算 。对于此类房屋仅需要计算全 幢共
全 幢服 务 的 电梯机 房 、喷 水池机 房
泛光 照明设施 用房 以及层高 22米以 .
有建筑 面积 ,然后计算 出全 幢共 有建 筑面积分摊 系数和套所得 共有建筑 面 积即可。分摊过程较为简单 。 2 综合用途房屋共有建筑 面积 摊
2 .综合用途房屋共有部位 : 一幢
冷 冻机 房 、暖通设 备房 ,水泵房 、水 休 息厅 、上落 货区 、垃圾收集 间 、垃 房屋 由多个使 用功能 区组成 ,房屋 内

套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套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பைடு நூலகம்

度 应计入使用面 积
相 同。 因此 , 对 多功 能综合楼就 不能和普通住 宅楼一样 , 用一 个分摊系数

套内墙体面 积 : 套 内自有墙 体面积 , 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 积。 套与套 次 进行分 摊, 而是 应按谁 受益( 占有、 使用) 谁分摊 的原则 , 对各共 有建 之 间共 有墙体 , 套 与公共部位 的共 有墙体 , 按 墙体 的中线计算 套 内墙 体 筑面 积, 按各 自 的功能和 服务对 象分别进行分摊 , 即进行 多级分 摊。 面积, 套与外墙( 包括 山墙) 的墙体 , 均按墙 体的轴线计 算套内墙体面积 。 按 照国家标 准 房产测量 规定 》 , 采取 由上而 下的分摊模 式 , 即首先 套 内阳台面积 : 套 内阳台建 筑面积 均按 阳台外 围与房屋 外墙 之间的 分 摊整幢 的共 有建筑 面积 , 分摊至各功 能 区, 功能 区再 把分摊 面积 和功 水平投 影面 积计算 , 其 中封闭 阳台按 水平投 影面 积全算 建筑面 积 ; 不封 能 区原来 自 身 的共有建 筑面 积加 在一起 , 再 分摊 至功能 区内各 个层 ; 然 闭的 阳台按水 平投影 面积 的一 半计算 建筑 面积 , 没有 顶盖的 阳台, 不计 后再 把功能 区分 别分摊面积 和层原来 自 身共 有建 筑面积 加在一起 , 最后 算建筑 面积 。
= 共 有建 筑 面积 的 分摊 ( 一) 共有建 筑面积的内容 : 包括电梯井、 管 道井、 楼梯 间、 垃 圾道、 变 电室、 设备 间、 公共 门厅’ 过 道、 地下室、 值班 警卫室等 , 以及为整幢 服 务的公共 用房的建 筑面 积 , 以水平 投影面 积计算 ; 还 包括 套与公共建 筑 之间的分 隔墙 , 以及 外墙 ( 包括 山墙) 水平投 影面 积一半 的建筑 面积 。 根 据各地 的实 际情况 , 我们 本地 的外墙 ( 包括 山墙) 的共有 面 积按水平 投 影面积 的轴线计算 。 独立使 用的地下室、 车棚 、 车库 、 为 多幢 服务的警卫室、 管理 用房 、 作为人 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 有建筑面 积。 ( 二) 共有建 筑面积 的计算方法 : 整幢建 筑物的建筑 面积扣 除整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篇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5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房产面积测算

房产面积测算

第一节 概述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 备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 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第一节 概述
•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 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 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 积。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 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 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第一节 概述
•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要求
• 1、房屋边长丈量采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或 手持测距仪两次丈量结果取中数,量至厘米。 • 2、计算公式要正确 • 一般规则图形外围水平面积,可用下式表示
• S=B×L×J
• 式中:S为建筑面积(m2); • B、L为外围水平投影宽度和长度; • J为折减系数(无折减系数时,J=1)。
第一节 概述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 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 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注:S为房产面积,m2
房屋面积的限差比较
表3-2
一级精度 二级精度 三级精度 房屋面积 m2 限差,m2 相对误差 限差,m2 相对误差 限差,m2 相对误差 80 100 120 150 200 300 1000 0.23 0.26 0.29 0.33 0.40 0.52 1.23 1/348 1/385 1/414 1/455 1/500 1/577 1/813 0.52 0.60 0.68 0.79 0.97 1.29 3.26 1/154 1/167 1/176 1/190 1/206 1/233 1/307 1.20 1.40 1.60 1.88 2.33 3.19 8.52 1/67 1/71 1/75 1/80 1/86 1/94 1/117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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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房屋 面 炽预 测 ; 有 : 共 面 ;
房犀共有建 筑 而积 足指 产 权 卞共 占有 或 共 同使 的建筑 面积 。这 块 面积 的分摊 与计 算 接 火 系 到产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采用《房产测量规范》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0.08√s+0.006S中误差0.02√s+0.001S0.04√s+0。

003S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0。

0015+D/600)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a )应具有上盖;b )应有围护物;c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 )层高在2.20 m以上;e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三、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GB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房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模型

房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模型摘要:众所周知,房产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是十分重要的,也是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关键所在,且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关系到了用户的利益。

本文中,主要采取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从基本原则入手,对不同的分摊类型以及分摊层次加以研究,进而制定出符合实际要求的分摊计算模型,为业内人士带来帮助。

关键词:房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分摊方式;方法引言: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由多个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其中所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比如像电梯井、管道井、垃圾过道、变电室、地下室等,其住房建筑面积均在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范畴之中,需严格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将分隔墙、外墙等均列为其中,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有车位、地下室等则不需要将其列入到公用建筑面积之中。

1.遵循的基本原则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一般原则是:1.1 以栋为单位分摊,也就是非本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不计算在本栋楼中,本栋楼的公用建筑面积不计算到其他的楼中;1.2如果有分割文件与分割合同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按照其文件与合同的要求进行。

1.3如果没有分割文件与分割合同,那么则需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所遵循的相关比例实施分摊。

2.面积分摊中传统方式2.1住宅楼公用建筑面积一般而言,对于住宅楼而言,栋是其基本单位,需要严格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分摊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是分摊面积总和/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每个房屋的分摊面积=分摊系数(k)×每个房屋的套内的建筑面积。

住宅楼房屋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去掉整栋房屋每个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的和,还去掉具有单独功能的地下室、停车区等和以及其它备用房,人防工程等,这些是不用计算到公用建筑面积之中,进而可以求得其公用建筑面积。

2.2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的分摊方法是逐级分摊,由上而下依次进行,即先分摊小区公用建筑面积,然后分摊幢内共有,再分摊功能区共有,最后把共有面积分摊至套或者户。

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则

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则嘿,朋友!你知道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则吗?这可太重要啦!房地产面积测算,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事儿。

就好比做衣服,得量体裁衣,尺寸得精准,不然做出来的衣服不合身,那多别扭呀!房地产面积测算也是一样的道理。

首先呢,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简单来说,就是你自己家实际能使用的面积,像房间啦、客厅啦这些。

而公摊面积呢,就是大家一起使用的部分,比如楼梯间、电梯间这些公共区域分摊到每户的面积。

这就好像大家一起凑钱买了个大蛋糕,然后按人头分一样,每个人都有份。

比如说,一套房子的建筑面积是 100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是 80 平方米,那剩下的 20 平方米就是公摊面积啦。

在测算的时候,那可得仔细认真,一毫一厘都不能差呀!测量工具要精准,测量方法要正确。

要是马马虎虎,那可不行!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你想想,要是面积测错了,你多花了冤枉钱,或者房子实际面积比你以为的小很多,那得多郁闷呀!而且呀,不同的房屋类型,测算规则还不太一样呢!比如普通住宅和别墅,那肯定有区别呀。

就像苹果和桔子,虽然都是水果,但它们各有各的特点。

再给你举个例子吧,有个朋友买了套房子,开发商说面积有 120 平方米,结果交房的时候他自己一量,感觉好像没那么大。

后来找了专业的测量人员来,一测才发现,原来开发商把一些不该算进去的面积也算进去了。

这可把他气坏了,这不就是坑人嘛!所以呀,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则,别被开发商给忽悠了。

自己也可以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要是有疑问,一定要及时提出来,可不能糊里糊涂就把房子买了。

你说是不是?哎呀,这事儿可真得重视起来呀!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啦!你觉得呢?。

商品房建筑面积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一、概述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各类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2、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GBJ96-19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CH5001-1991 房产测量规范。

使用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定义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3.1 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销售面积为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3.2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3.3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4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

3.5 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6 阳台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

3.7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3.8 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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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发布时间: 2005-10-10 16:10:42 被阅览数: 585 次 来源: 文字 〖 大 中 小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一、一般规定 (一)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

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三)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产

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五)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一)计算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规则部门批准的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并作为主要通道的室外楼梯,均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该缝与室内相通,伸缩缝也计算建筑面积。 16、体育馆、影剧院等房屋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场(馆)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净高超过2.00米的,计算其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

面积。 3、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等。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1、临街楼底层用作遮阳避雨或通行、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或檐廊。 12、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 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所得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二)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套内使用面积还包括非住宅综合楼内的摊位、柜台、精品屋、写字间等空间面积。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测算 1、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组成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和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四)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基本规定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依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2)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变电室、设备间、水泵房、门卫房等管理用房,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分摊: ①多层住宅楼原则上采用一级分摊,如有一梯一户的单元应采用多级分摊。 ②商住楼、非住宅综合楼,其房屋内各部位使用功能差异较大,应根据其用途不同按相关面积比例进行多级分摊。 ③商住楼的商用部位的楼梯间(不含商业自用的)和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由全楼分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由住宅分摊。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δSi=K·Si ∑δSi K=―――――― ∑Si 式中:K――为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单位为平方米,下同);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3、住宅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上述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4、商住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楼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全幢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照上述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全幢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中,可以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5、非住宅综合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非住宅综合楼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上述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精度及要求 (一)测算精度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S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 MS=±(0.04 S+0.003S) 式中:MS――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2; S――房屋建筑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限差为两倍中误差。 (二)测算要求 量距应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卷尺、激光测距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房屋边长尺寸以米为单位,取至0.01米。 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平方米。 计算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如整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等)保留三位小数。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五位小数。 五、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实施前经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产权面积,维持原测算标准;本规则由郑州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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