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30•【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通信工程投标专家继续教育题库附答案-第六套

试卷六: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1.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除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的选项是( )。
A.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C.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D.某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得分:3.002.评标报告不包括下列哪条内容( )。
A.基本情况B.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c.推荐的中标人名单及其排序D.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得分:3.003.下列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说法正确的是( )。
A.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必需由招标人盖章,无需招标代理机构盖章B.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c.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可以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直接根据平台要求填写提交即可,无需进行电子签名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D] 得分:0.004.以下哪项不是评标专家的权利( )。
A.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议B,依法进行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影响C.依法获取劳动报酬D.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A] 得分:3.005.下列不属于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是( )。
A.北京市通信管理局B。
工业和信息化部C.成都市通信管理局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 得分:3.006.下列行为中不应当更换评标专家的是( )。
A.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继续评标B,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继续评标C.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人有诉讼历史根源可能影响公正D,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后返回继续评标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B] 得分:0.007.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对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但需要在招标人的指导下完成B,如果评标专家没有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就表明其不认同评审结果C.评委可以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履职评议进行申辩D.“管理平台"上,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等的变更,必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通过才可以更新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 得分:3.008.依法必须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关于资格预审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通信工程投标专家继续教育题库附答案-第二套

试卷二: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A.法律B.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B]得分:0.002.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同等表决权B,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技术专家担任C.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必须由招标人直接指定D.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D] 得分:0.003.根据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下列选项中()不是修订草案鼓励招标人的内容。
A.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纳入价格评审因素B国家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生态环保的要求和条件C.国家鼓励招标人对不同时期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或者集中招标D.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D] 得分:0.004.一个五人的评委会,其中有四名专家,一名招标人代表,评标开始后,评标专家甲由于突发情况中途退出本项目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应()。
A.组织剩余专家继续完成评标B.补充抽取一位专家乙,接替甲完成剩余的评审工作C.补充抽取一位专家乙,并由乙重新开始评审D.增加一位招标人代表丙,替换甲继续评标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 得分:3.005.关于评标专家的义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B.评标专家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C.评标专家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D.评标专家须自进入评标专家库之日起 5 年内参加继续教育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 得分:3.006.关于评标澄清说明的说法错误的是()。
A.澄清说明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B.澄清说明的形式是书面形式C.澄清说明的对象是投标函D.澄清说明可以多次进行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D] 得分:0.007.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是()。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中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立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保障广大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招标投标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更新,目前的最新版是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尊重市场经济原则,促进供需平衡和市场竞争;3.鼓励科学管理和创新思维,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4.保护境内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各类投标人;5.推进绿色采购和可持续发展,落实环保及节能减排要求;6.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矿产品、工程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采购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的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后,所有有意愿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报名和抽取招标文件;2.资格预审:根据采购人制定的分类和评审标准,对所有报名的投标人进行材料审核和资格预审;3.投标文件准备: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给采购人;4.开标评标:采购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选择最适宜的投标人中标;5.签订合同: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验收标准、工期及支付等条件;6.履行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标书内容。
管理制度的完善招标投标法逐步完善了一套严格规范和有效措施的管理制度,旨在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透明。
目前已制定和更新了许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包括:1.《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2.《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药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铁路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通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大结局)

Part9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结局)导读: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热⼼⼈⼠积极参与修法⼯作。
预算单位那些事公众号将分期推送#强词说理对本次修法建议,欢迎⼤家积极参与讨论,⼀起为修法建⾔献策。
本次推送为终结篇,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第六⼗⼀条 对于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字、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形式要求投标⼈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涉及投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件其他部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书⾯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暗⽰或者诱导投标⼈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投标⼈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修改建议与理由:1. 增加“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为法定可以启动澄清机制的其中⼀种情形。
(否则第六⼗⼆条第⼀款第(⼀)项就没有基础了,不存在了)2. “投标⼈”改为“供应商”。
3. 删除“ 涉及投标⽂件资格部分的,由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件其他部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
”采购⼈、评标委员会的各⾃职责已有相关规定了,不重复,以珍惜⽴法资源。
4.“更正”改为“修正”(主要针对计算错误)5. 删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签字、盖章等具体形式由招标⽂件规定好即可。
6. 删除第三款的⼀个“不得”。
将第⼆个“不得”搬到第⼀款。
7.增加“构成投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为:修改为:投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明显⽂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时采购⼈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但是,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三审通过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三审通过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修订草案)》进入三审,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7月26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强投标保证金的规范管理,达到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担保的目的。
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在该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进一步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管理、退还机制。
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方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该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应在中标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在与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签订后5日内,向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相关阅读:《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全市综合性政策,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巡查,督查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
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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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一)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修订内容
简介
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规,是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作为修订方案被推出。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修订
草案的重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修订内容
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金额进行调整,提高投标者的资金压力,减少不实际的投标。
•调整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机制,提高失标方的资金回收速度。
2. 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透明度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资质要求、技术要求、经济要求等方面。
•加强招标文件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透明,为投标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3. 招标评审的程序和标准
•修订草案明确了招标评审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标准的确定等。
•强调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严禁干扰招标评审的行为。
4. 对不良投标行为的惩戒措施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不良投标行为的严厉惩戒措施,包括违规投标、串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行为。
•加大对不良投标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度和透明度。
5. 对投标者的资质要求
•修订草案明确了投标者资质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注册资金、业绩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
•强化对投标者的资质审核,提高投标活动的质量和可靠性。
6. 对中标方的履约要求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中标方的履约要求,明确中标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履约。
•对未按要求履约的中标方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结论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招标评审、不良投标行为、投标者资质要求以及中标方履约要求等方面。
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重视,将为招标投
标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