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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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菌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食用菌种质资源,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农业部批准。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手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手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手册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并要求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本手册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旨在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前了解并顺利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表明自己的经营意向及所经营食品的品类。

2. 审核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完整、准确、合规。

审核材料通常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食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食品供应商(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相关员工的健康合格证明等。

3. 现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原材料及辅料的采购是否合法合规;- 产品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等。

4. 核发许可证经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领取方式。

三、所需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申请者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格中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食品经营场所信息、食品类别等内容。

3. 食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申请者需提供食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并能够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 食品供应商(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申请者需要采购食品原材料或辅料,需提供食品供应商(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确保采购渠道合法合规。

5. 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申请者需编制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措施。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措施一、管理范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主体。

二、主要内容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母种和原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后,报农业部备案。

生产经营栽培种的单位和个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种子管理总站备案。

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

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三、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自治区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四、监管渠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踏勘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踏勘表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现场踏勘表【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三、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四、地方政府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关注和支持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企业的意义正文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对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确保生产经营的食用菌菌种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从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用菌产业的整体水平。

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需达到 100 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需达到 50 万元以上。

2.检验人员:至少有一名检验人员。

3.生产技术人员:至少有两名生产技术人员。

4.生产设施: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菌菌种生产设施和设备。

5.质量管理: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保证食用菌菌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向当地农业局或科技局提交申请:填写《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3.接受现场踏勘: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

4.审核批准:相关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踏勘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地方政府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关注和支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符合办理条件;另一方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企业的意义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地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进入市场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单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受理窗口、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窗口电话:、投诉电话:二、申报范围、在乌鲁木齐市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申报条件、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食药监食[]号)。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食用菌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小类(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食用菌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食用菌干制品: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包装→成品腌渍食用菌:原料选剔预处理→(烫漂)→(冷却)→腌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预处理; 2.干燥; 3.食用菌干制品的包装过程; 4.腌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食用菌干制品水分超标;4.农药残留超标;5.发霉、褐变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食用菌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食用菌制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冻干食用菌制品另外需要冷冻干燥设备、升华干燥仓,另配以速冻、真空、加热、制冷、运料、监控等辅助设备。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腌渍食用菌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腌渍设施、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GB 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GB 19087-2003《原产地域产品庆元香菇》;GB/T 6192-1986《黑木耳》;NY/T 834-2004《银耳》;LY/T 1207-1997《黑木耳块》;SB/T 10038-1992《草菇》;GH /T 1013-1998《香菇》;LY/T 1649-2005《保鲜黑木耳》;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准备材料。

1. 申请表,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或下载并填写打印。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食品经营许可证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证件,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二、申请流程。

1. 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相关办理流程及材料要求。

2. 按照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3. 携带所有材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申请。

4.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有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会要求补充或修改。

5. 如初审通过,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受理通知书。

6. 等待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1. 办理过程中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2. 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流程,避免因逾期导致申请失败。

4. 注意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时进行续证手续。

四、办理时长。

办理时长一般为20个工作日左右,具体时长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效率和审核情况而定。

五、办理费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费用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收费标准而定,一般在1000-3000元不等。

六、结束语。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资格证明,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障。

希望经营者们能够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确保食品经营的合法合规,保障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食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引言食用菌作为一种重要的食品资源,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喜爱。

为了保证食用菌的质量和产量,合理的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给出一些指导意见,帮助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从业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菌种选择1.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选择适合种植的食用菌品种。

2.选用健康、无病虫害的菌种,确保种植的食用菌质量。

三、菌种培养1.选用合适的培养基,提供足够的养分和适宜的环境条件。

2.合理控制培养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因素,促进菌丝生长和菌种繁殖。

四、菌种保存1.采取合适的保存方法,如低温冷冻、干燥或冷藏等,延长菌种的保存期限。

2.定期检查保存的菌种,确保其品质和活力。

五、菌种繁殖1.选用优质的母菌,进行菌种繁殖。

2.严格控制菌种繁殖的环境条件,确保繁殖的菌种纯度和活力。

六、菌种销售1.确保销售的菌种质量和品种的真实性。

2.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保证菌种的及时供应。

七、菌种质量管理1.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菌种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2.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菌种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八、菌种信息管理1.建立菌种信息数据库,记录菌种的来源、繁殖、保存等相关信息。

2.定期更新和维护菌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菌种技术支持1.提供菌种培养和管理的技术指导,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2.开展培训和研讨活动,提升客户的菌种管理能力。

十、菌种监管1.加强对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秩序。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菌种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

十一、结论本文提供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些指导意见,旨在帮助从业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通过合理选择菌种、科学培养和管理,以及加强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提高食用菌的质量和产量,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对从业者有所帮助,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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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386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办理权限: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注册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农委申请办理许可证;注册在郊区县的单位,可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向市农委备案。

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后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审批内容
对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法律效力
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批对象
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2、依申请变更
3、重新办理
同新办。

4、续展
同新办,同时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

5、补发
6、依申请注销
(三)申请文书名称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农业”网()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2、网上接收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信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4、传真接收
021—52161321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咨询
************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邮政编码:20033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
(二)电话投诉
************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委农办组织处
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018室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拟首次在本市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
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增加生产菌种种类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另行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市种子管理总站在作出受理决定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

2、适用情形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续展的,被许可人应在期满前2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由于生产经营设备和场地未发生变化,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企业只需向市农业委员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书面审查予以变更。

2、适用情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农业”网()上公开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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