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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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政府采购招标会议纪律

•为确保政府采购招标会议顺利进行,使招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纪律。

•第一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及招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和不按时参加会议的;

•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不遵守招标会议纪律的;

•4、在评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询标答疑的;•第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弃权,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凡进入会场的人员应关掉手机,不准随意出入会场。•第七条在评标过程中,应邀答疑的投标人有责任全面、正确、按时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问题。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决不允许打人情分、关系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评标、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评标及招标过程要严格保密,所有评标及招标资料不得散失或带出评标场所。•第九条工作人员,要管理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和记录,防止丢失、泄密。来访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对外电话由会务组负责管理

•第十条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警告、批评、取消投标资格或罚款的处罚: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

•3、泄露评标及招标情况,影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中标人不按照与发包方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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