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

第三条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条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

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第七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

第八条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

第九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头寸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的总规模,由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并参考公司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情况决定和调整。

第三条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及自有证券应当是公司自有或者合法获得的资金和证券。

严格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经纪业务总部及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及时向信用业务总部反映客户需求的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条信用业务总部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管理,对融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负责汇总分析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向财务总部提交客户融资融券需求申请。

第七条可融券源分为自营部门提供和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两类。

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根据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要求,向信用业务总部提供可供融出的证券。

第八条财务总部负责对信用业务总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资金准备,根据结算托管总部每日提供的净交收额进行资金划转。

第九条自营部门提供券源的,由自营部门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总部自行购买券源的,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记结算公司发出券源划拨指令,按照结算标准化流程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章自有资金头寸管理第十条公司融资业务总规模按年规划。

第十一条财务总部在对公司资金头寸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做好未来融资融券业务可用资金头寸的测算和安排,并针对有关情况及时与信用业务总部沟通。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

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决策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七条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

其主要职能是:(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

(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五)制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盯市与平仓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融券盯市与平仓管理以业务风险可控,兼顾客户利益为原则。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盯市与平仓执行。

运营管理岗负责融资融券管理系统风险监控模块的预警阀值设置与维护;盯市管理岗负责实时盯市、发出预警及制定平仓预案;平仓管理岗负责评估平仓预案、执行平仓操作及启动债务追索程序。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一节账户状态监控与预警第四条账户状态监控包括账户信用状态监控、合约到期监控、身份证明文件到期监控。

第五条结合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公司根据维持担保比例(x)的值将客户账户信用状态分为安全,警戒和平仓三种。

具体标准为:x≥150%,安全;150%>X≥130%,警戒;X<130%,平仓。

融委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市场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款划分客户状态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警戒状态账户的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日跟踪客户的保证金追加情况,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的警戒线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提醒客户账户状态处于警戒状态。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部通知营业部,由营业部通知客户。

第七条进入平仓状态账户的处理。

当客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平仓线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将限制信用账户的普通买入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操作,同时制定平仓预案并通知客户在T+2日内通过追加保证金或主动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方式,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以上,否则,融资融券业务部将于T+3日起限制该账户除担保物转入以外的其他操作,并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强制平仓。

平仓完成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平仓结果向客户反馈。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公允价格计算其市值,对维持担保比例进行修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作者: 来源: 日期年月日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

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华西证券融资融券操作办法

华西证券融资融券操作办法

华西证券融资融券操作办法一、总则为落实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完善西华西证券融资融券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融资融券一般事项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融资操作原则1、西华西证券统一按照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法规,严格管理证券融资融券操作,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2、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前,应熟悉相关条款,自觉服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报告管理制度》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参与融资融券操作。

3、客户融资操作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不得以其他巧立名目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报告管理制度》,不良资产的融资操作一律不得进行。

4、西华西证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明确的抵押物,以确保融资客户资金的安全和信用,避免操作违规,为客户及广大市场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

2、西华西证券将以不对冲本方,指令式,担保式,配股式和质押式等形式,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落实客户融券操作。

3、西华西证券将认真评估客户实力,注重及时监控实际融券操作,防止融券高估,以保证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尤其需重视“灰色利用”的禁止。

4、西华西证券对客户实现配股后融券的操作,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客户的配股质押做担保,确保客户资金和财务状况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1、西华西证券将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监测及时关注客户的操作情况,初步防范融资融券操作的一切风险,避免客户及广大投资者的损失。

2、西华西证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配股证券,并及时更新和检查资产情况,以防止非法提取,资产流失。

3、西华西证券、合规部门将定期发布风险预警,强化融资融券操作的风险把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1、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有效期是永久,有关监管部门发布新的规定后,本办法将视情况进行修订。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布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布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二条证券公司在发行短期融资券前,应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包括发行计划、申请文件等。

第三条监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审核发行申请,并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诊断。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收到发行申请审核通过通知后,应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的条件和规定,履行相关发行手续,并提交发行公告。

第五条证券公司在发行前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发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发行与交易第六条证券公司应根据发行计划,按照发行公告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一级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第七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价格由证券公司自行决定,但应符合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偏好等因素的要求。

第八条短期融资券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一级市场进行交易,证券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平台和服务,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发行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资金用途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处罚第十条证券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和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监管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发行等处罚措施,并公布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监管机构所有。

附件:1.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申请表格2. 监管机构审核发行申请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管机构:指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如证监会等。

2. 投资者:指参与短期融资券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3篇)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或证券的信用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实现杠杆效应,扩大投资规模。

本规程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交易安全、合规。

二、业务开通1. 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开通融资融券业务:(1)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2)具备融资融券交易权限;(3)符合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4)符合风险承受能力要求;(5)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2. 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证券账户卡;(3)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4)其他证券公司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融资买入操作1. 投资者选择融资标的证券,提交融资买入申请。

2. 证券公司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确认无误后,向投资者出借资金。

3. 投资者使用出借资金购买融资标的证券。

4. 投资者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融券卖出操作1. 投资者选择融券标的证券,提交融券卖出申请。

2. 证券公司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确认无误后,向投资者出借股票。

3. 投资者卖出融券标的证券。

4. 投资者需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股票,归还证券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1. 投资者需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包括现金保证金和证券保证金。

2. 证券公司对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投资者可使用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需按照折算率计算。

六、风险控制1.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2. 证券公司定期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调整融资融券额度。

3.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4.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强制平仓,以降低风险。

七、业务终止1. 投资者完成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还款义务后,融资融券业务终止。

2. 证券公司有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融资融券业务:(1)投资者不符合业务开通条件;(2)投资者存在违规行为;(3)证券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业务;(4)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公司认为有必要终止业务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众多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加大力度,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也给了市场投资者更多的参与机会,也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活力。

融资融券业务既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要提高市场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融资融券业务定义
1、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依据有关交易规则,以其自有资金及信用资金,允许市场交易人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资产负债管理服务,实施买进卖出融资、买进卖出融券等买卖活动,以及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以实现投资客户收益的行为。

2、融资融券的核心价值在于,证券公司可以利用少量的资金,结合信用资金,承担大量的证券投资风险,为客户发挥更大的投资效果;同时,通过把握做多、做空来及时掌控市场价格,更有效地实现交易盈利目标。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
1、融资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和管理,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公平、公正。

2、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和
市场运作的规定,建立弹性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风险可控。

3、证券公司实施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己任,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市场规则,避免内幕交易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4、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公司资产保值减值控制机制。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安全性。

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制定融资融券政策,建立及维护融资融券报表体系,及时审查融资融券业务的运作状况,制定明确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综合考核,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安全稳定地运行。

三、监督检查
1、为了确保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有序运行,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定期召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会议,督促和检查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调整,以保证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实施。

2、监管机构负责定期对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纠正,以确保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有序运行。

3、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的实际情况,视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况而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查。

四、责任追究
1、证券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违规实施融资融券业务,属于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2、证券公司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中,若发现其他行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并予以限期改正;若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营业执照或者暂停营业的处罚。

3、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融资融券业务监管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全文3000字资料了,希望通过以上资料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融资融券业务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