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管理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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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公司工资管理制度(三篇)

文化传媒公司工资管理制度(三篇)

文化传媒公司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传媒公司的工资管理,提高员工对工资管理制度的知晓和理解,确保工资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传媒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以及合同工。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工资制度全透明,工资不得隐瞒和少发、克扣。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文化传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工资体系第五条文化传媒公司采用绩效工资制度,薪酬福利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和职称来确定的,基本工资达到最高级别后不再提升。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评定员工工作表现的依据,绩效工资的核算标准和比例根据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员工的月度绩效评价由其直接上级完成,结果会同工资核算一起发布。

第九条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成绩和特殊贡献来确定的,奖金发放是一次性的,不计入年终奖金。

第十条员工的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三章工资管理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单位为人民币,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核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后,实发工资到员工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员工需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填写工资单的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工资核算。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发现工资核算有误的情况,应在发放工资之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员工在享受工资福利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资管理中应保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七条员工每年有权申请工资调整,工资调整按公司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在企业内部调动时,其工资待遇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薪酬政策有变动,或者员工工资待遇与市场薪酬相差较大时,公司可以进行工资调整。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与本制度冲突的其他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2016年07月01日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

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2年7月30日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九条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条 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 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管理办法,以规范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的核算和支付,并保证公平和公正。

2. 计件工资核算标准
仓库管理计件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核算:
- 成功完成入库、出库和货物调拨任务的数量
- 准确完成仓库盘点和库存管理的次数
- 达成优化仓库布局和工作流程的改进次数
3. 计件工资核算公式
计件工资 = 完成任务数量 * 单件工资金额 + 完成次数 * 次数奖励金额
其中:
- 完成任务数量为某一计算周期内完成的入库、出库、货物调拨任务的总数量
- 单件工资金额为每件任务的工资金额
- 完成次数为某一计算周期内完成的仓库盘点、库存管理和工作流程改进的总次数
- 次数奖励金额为每次完成次数的奖励金额
4. 工资核算周期
计件工资核算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公司制度安排。

5. 工资支付方式
计件工资将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

具体支付时间由财务部门在每个计件工资核算周期结束后安排。

6. 其他注意事项
- 员工应按时完成任务和盘点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如发现违规行为(如作假等),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惩罚。

- 本文档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对仓库管理计件工资的管理提供帮助和指导。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成为了公司日常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科学合理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仅可以提高公司运营效益,降低风险,还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公司资金支付的意义、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有效控制支付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资金支付的意义公司资金支付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支付手段,将资金用于履行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税费等方面。

合理的资金支付管理可以帮助公司有效控制资金流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

同时,良好的资金支付管理还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为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1. 确立管理目标:公司应该明确资金支付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例如保证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规性,降低支付风险等。

2. 制定支付政策: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的支付政策和程序。

这包括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支付工具的选择和使用、支付方式的规定等。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权限设置和操作流程,确保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引入科技手段:公司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企业级支付系统、云平台等,提高支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科技手段还可以帮助公司进行支付数据的分析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

5. 做好内部培训:为了确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支付政策和程序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三、有效控制支付风险1. 风险识别与评估:公司应该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分析资金支付风险,例如支付功能失控、支付数据泄露等。

2. 风险防范与控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支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例如加强支付数据的安全保护、建立反欺诈机制等。

3. 风险应对与处置:当支付风险发生时,公司应及时应对和处置,避免对公司造成影响。

2023年总经理工资发放制度_公司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2023年总经理工资发放制度_公司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2023年总经理工资发放制度_公司工资发放管理制度总经理工资发放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学习专业技术,努力工作,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理念,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但特殊岗位需另行制定的除外。

三、管理部门及职能:在日常工资核算中,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员工打卡记录,各部门负责完善填写《打卡记录表》,财务部负责工资计算。

四、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构成。

五、基本工资(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

(二)岗位设定:技工、技师、技术员/专员、班长、工长、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岗位评定(晋级)依据:业务技术水平、解决问题能力、工作业绩、从事本工作年限、学历、职称、遵章守纪情况、年终考核结果。

(三)职务津贴:依据员工(副部长/科长以上)担任的特定职务给予的补助。

(四)基本工资的考核1、迟到早退:(限定30分钟以内)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元在基本工资中直接扣除。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不含5次),每超过一次当日按旷工处理扣减基本工资。

2、病事假: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含3天),除扣发基本工资外,免除当月绩效工资、扣减当年年终奖金计算月数;全年病事假、旷工累计超过15天(不含15天),免除当年年终奖。

应扣工资=基本工资/当月全勤天数*缺勤天数3、旷工:按照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免除当月绩效工资、扣减当年年终奖金计算月数。

当月连续旷工超过3天(不含3天),视为自动离职。

应扣工资=2*基本工资/当月全勤天数*缺勤天数4、婚假、产假、丧假:属员工带薪假发放基本工资。

5、试用期员工基本工资按照日工资××元/天计算。

6、临时工实行日工资,按岗位确定工资数额,日工资比照省最低上岗工资确定。

7、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制度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7年3月2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六条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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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管理支付办法
一、概述
公司工资管理支付办法旨在规范和统一公司内部工资的支付方式和
管理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员工发放工资,并提供良好的工资管理
体系。

本文将介绍公司工资管理支付办法的具体细则及其实施方法。

二、工资标准的设定
1. 岗位定级: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工作内容和职责,对岗位进行
定级,并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2. 劳动市场行情:定期对劳动市场行情进行分析和调研,对公司内
外同类岗位的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和评估,确保公司工资标准和市场相符。

3. 绩效考核:将员工的工作表现与工资挂钩,通过绩效考核来决定
绩效工资的发放。

三、工资支付的方式
1. 银行转账:公司将员工工资直接转入员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确保工资的安全和准确性。

2. 现金支付:只针对无银行账户的员工,由财务部门进行现金支付,并妥善记录支付过程。

四、工资支付的时间
1. 工资支付周期:公司设定固定的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每个月的某个固定日期,确保员工按时收到工资。

2. 加班工资支付: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加班情况,依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五、工资条的发放
1. 电子工资条:公司采用电子形式发放工资条,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或电子邮件获取自己的工资条。

2. 工资条内容:工资条应清晰明确地列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各项工资及其他扣款项目,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工资明细。

六、工资管理流程
1. 工资核算:财务部门负责对每个月的工资进行核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各项工资及相关扣款项目。

2. 工资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对工资核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工资发放: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工资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将工资发放给员工。

4. 工资记录与归档:财务部门应妥善记录每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七、工资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监督机制,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工资支付办法的有效执行和改进。

八、结语
公司工资管理支付办法对于维护公司的员工关系、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体系,建立公正透明的工资发放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资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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