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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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分类和学分授予标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分类和学分授予标准
参加者0.5学分/次,主讲人2学分/次,每年最高不超过6学分
由科教部统一提供院级业务学习计划表、业务学习讲义和签名表
S6
远程教育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不得超过10分(包括Ⅰ、Ⅱ类学分)
1学分/3小时,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证明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立项的文及科研设计书复印件
S3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进修或结业证明原件
S4
外出支援
援疆、援外、支农等医疗工作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提供证明复印件
S5
本单位业务活动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单位自管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3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6小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3学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4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2学分/月
进修证明或结业证明原件
必须提交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的复印件
出版或发表的译著、译文
1学分/15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医学著作
1学分/10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录像教材或幻灯片
录像教材:1学分/10分钟;幻灯片:1学分/10张,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原件
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后,经科室和单位认可的综述
综述:1学分/2000字(每年不得超过5学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甄选文档】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甄选文档】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工程。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工程。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1〕X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X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工程。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X区卫生厅公布的工程。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工程。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工程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方案,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2X 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1)国外刊物10—8学分(2)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3)省级刊物5-3学分(4)地(市)级刊物4—2学分(5)内部刊物2-1学分4、科研项目:已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1)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学分(2)省、部级课题8 7 6 5 4学分(3)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5、科研成果:(1)国家级成果奖第1-第7完成人(余类推)一等奖25—18(最低10分)二等奖20-15(最低8分)三等奖18-10(最低6分)(2)省(部)级成果奖第1—第5完成人(余类推)一等奖15—10(最低6分)二等奖10-6(最低5分)三等奖8—4(最低3分)(3)厅级成果奖第1-第5完成人(余类推)一等奖10—6(最低5分)二等奖8—5(最低4分)三等奖6—3(最低2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2.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2.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细则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如下: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积计算,Ⅱ类学分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获得国家专利及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的备案项目(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刊授等)原则上只能授予Ⅱ类学分。

如需授予Ⅰ类学分,必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教育申报,提交相关考核方案,经指定机构(或部门)考核,授予学分。

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Ⅱ类学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高限授予25学分。

7、论著、教材(Ⅱ类学分)论著、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物每1500字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黄浦区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黄浦区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黄浦区卫生系统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如下:1.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目授予10学分。

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每项目授予8学分。

全国学术年会:每项目授予5学分。

全国学术会议开设的卫星会:每项目授予3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目授予8学分。

卫生部、卫生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和部队卫勤部举办的各类研讨班或培训班:每项目授予4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项目授予4学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目授予6学分。

省级学术年会:每项目授予3学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目授予4学分。

省级学术会议开设的卫星会:每项目授予2学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项目授予2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项目授予3学分。

市级学术年会:每项目授予1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每项目授予1学分。

2. Ⅱ类学分:发表论文:在统计源期刊上,每篇论文授予3学分;在统计源期刊增刊上,每篇论文授予1学分;在统计源期刊增刊上发表综述或个案报告,每篇论文授予1学分;发表的论文未被列入统计源期刊,每篇论文授予学分。

出版著作:每出版一部著作,第一主编授予4学分,其他主编授予3学分,副主编授予2学分,编委授予1学分。

科研立项:获得课题立项后,按卫生部、卫生厅、卫生局、中医药局、部队卫勤部、医学院校科研处或研究所等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规定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每完成15个实际工作量(如脑电图每个数据为一个实际工作量),给予第一负责人3学分;按第一负责人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别给予前二位参与研究者和学分,再按20%递减给予其他参与者学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未列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工作量,不给予学分。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工作量应与实际工作量相符,否则将视为无效学分。

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每项授予第一发明人7学分,其他发明人给予4学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授予第一发明人4学分,其他发明人给予2学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授予第一设计人4学分,其他设计人给予2学分。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最新版)

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者,应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经审核,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负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接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 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中国实行终身教育是医学界的优良传统。

按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国家级和省市级医学会通过举办医学再教育活动、会议等,给参加的医护人员发放I、II类不等的学分。

医护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且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具体为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并经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卫生厅周期审验合格后方可申报。

考虑到护理专业的特殊性,暂定拟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在5年内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10分,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后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省、市(州)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市(州)级学分3学分。

4、上述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学分。

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依此类推)4、国外刊物10-9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8-7学分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省级刊物6-5学分地(市)级刊物4-3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5、科研立项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依此类推)?国家级课题10、9、8、7、6、5、4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3、2学分市、厅级课题6、5、4、3、2、1、1学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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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
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

(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三)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

(五)向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
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4.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市卫生
局、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
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
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
级别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国家级、市级项目 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活

学分
合计
三级医院 10 15 25
二级医院 7 18 25
一级及以下医院 5 20 25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
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
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
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
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
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
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
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
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
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
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
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
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
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类型 第一成员 第二成员 第三成员 第四成员 第五成员
国家级 10 9 8 7 6
省市级 8 7 6 5 4
局级 6 5 4 3 2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
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
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
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
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
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
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
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编制远
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
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
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
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
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
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
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
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Ⅰ、Ⅱ类学分
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
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
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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