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禁毒法》,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禁毒委有关通知精神及《南宁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禁毒委主任副组长:。
副县长、县禁毒委副主任。
县公安局局长、县禁毒委副主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药监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以及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禁毒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陆超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蒙启才、教导员韦建家担任。
各乡镇也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实施。
二、工作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实现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
三、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初步建立阶段(200*年2月中旬)。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排查梳理,制定并采取针对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完成专职人员工作配备、戒毒专业服务组织成立、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善制度、规范程序阶段(200*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要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探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呼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1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苏木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二、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全面形成,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全面建立,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投入不断加大,基层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各项戒毒康复措施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稳步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规模逐步扩大,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遍落实;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一、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一)各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要成立由镇(办)禁毒委主任(镇长或分管政法副书记)任组长,镇(办)禁毒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和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建设;2、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3、组织和指导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4、负责对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考核评定工作;5、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心戒毒社区中心戒毒社区由镇(办)禁毒办主任负责,村(居)委会书记、社区民警、社区专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1、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2、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帐,为辖区吸毒人员建档立卡;3、制定工作计划,为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按一人一档,建档建卡;4、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做好走访、心理疏导等工作,每月至少与戒毒康复人员交流一次并记入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5、按协议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销假事项。
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期满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为公安机关予以告诫或解除的依据;6、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所在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家族成员或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禁毒志愿者、所在单位代表为成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共3篇)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共3篇)第1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篇1:泷水塘社区2012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泷水塘社区2012年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凤凰街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杨益寿(社区党总支书记)副组长:雷家兵(居委会主任)古红伟(党总支副书记)组员:钟玉梅(妇联主席)许春丽(党总支委员)邓玉亮(居委会专干)罗艳萍(居委会专干)陈娟(居委会专干)曾晓春(社区民警)苏玉恒(社区民警)张雄(社区医生)洪中荣(小组组长)高丽琴(小组组长)金继堂(小组组长)杨林(小组组长)苏崇贤(小组组长)三、社区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的工作步骤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
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社区戒毒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工作计划以下是整理的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社区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根据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按照《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深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立赤水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组长:张集智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副组长:汪洪林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向定勇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禁毒委副主任陈小猛市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成员: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禁毒办,市公安局副局长、禁毒办主任雷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伍裕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黄世彬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时间安排(一)2008年8月10日前,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规范档案资料。
(二)2008年9月10日起,在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四、任务目标(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到指定的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戒毒、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社区(村)为基础,以社区(村)戒毒(康复)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五、工作措施(一)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郑政文[2009]305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09〕3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推进我市群众性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依据,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有效建立社区戒毒(康复)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控管理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毒品社会危害,积极推动全市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努力为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和平安建设贡献力量。
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目标:(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得力,人员落实,保障措施到位;(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三)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各级组织、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有完善、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的交换、保管、存放要规范有序,符合要求;(五)能够及时、持续、有效地对吸毒人员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其本行政区域的戒毒(康复)工作。
街道、乡镇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由街道、乡镇分管综治、司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1.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街道、乡镇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督促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协调卫生行政部门筹建戒毒医疗门诊。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
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
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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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第一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签订协议书1、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2、与其签订戒毒协议3、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一)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1、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22次。
2、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6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12次。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
定期帮教、劝诫1、由专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及时予以劝诫,这是预防社区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有效手段。
在开展帮教、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护。
3、每月开展一次,对及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帮教、劝诫。
4、形成帮教记录。
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社区医务人员承担。
戒毒知识的的辅导主要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定期家访(谈话)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
3、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等情况,要根据国家政策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4、家访不仅限于对戒毒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走访,同时可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5、填写家访(谈话)表。
帮扶保障措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1、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集中安臵、分散安臵、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2、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3、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定期报告1、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
2、报告的内容应涉及戒毒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3、报告内容要书面形式记录,可折合见面访谈次数。
定期评估鉴定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个季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每年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评估鉴定。
三年总的次数应为16次。
2、评估内容包括配合程度,表现情况等为内容,康复的情况,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3、填写鉴定评估表。
告诫1、告诫的情形: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的2、填写《告诫书》正确使用、规范填写《告诫书》是认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的前提和基础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其他戒毒措施的运用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食阿片类毒品、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本人丧失戒毒信心的戒毒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监督其赴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见附件)2、自愿戒毒:对吸毒成瘾且经济条件允许的社区戒毒人员,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动员其到正规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见附件)3、戒毒康复场所:对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见附件)戒毒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并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街道、乡镇一级)同意接收的证明,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禁毒部门审批。
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出具之日起15日内前往接收地街道、乡镇报到。
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重新签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社区戒毒(康复)的中止社区戒毒措施中止的情形,即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
此处所规定的“拘留”,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
此处所规定的“逮捕”,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强制措施。
对在社区戒毒期间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措施中止,期间需要戒毒治疗的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其释放时,到原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剩余的期限。
社区戒毒(康复)的终止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此处规定的“收监执行刑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由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拘役所中执行刑罚的,也属于“收监执行刑罚”。
“强制性教育措施”指的是劳动教养。
社区戒毒(康复)终止无需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请假外出程序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 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区、县(市)3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外出期间,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按协议规定,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相关材料,由当地派出所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将解除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同时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本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通知书复印件交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存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
内容包括: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4、社区戒毒(康复)计划5、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名单6、定期见面/谈话、家访记录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记录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10、请假审批表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12、季度、年度现实表现评价13、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第二篇: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二、适用对象三、工作流程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