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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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2008〕1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二十日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区(县)医疗保险及相关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本级统筹所属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要求为参保对象提供经办服务。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成立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其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申请均可以单位整建制参保。

第五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及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及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宁取得就业许可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退休(职)人员是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职)手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务工及自由职业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南京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南京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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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

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一)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其在工程项目就业的起讫时间等由所属企业及时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限为农民工在该项目上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3日内。

(二)工程项目造价中的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作为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三)工程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部分,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从农民工就业的工程项目上征收的工程劳保费中,直接划缴到财政专户。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一)可根据建筑业农民工个人的相对稳定性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参保要求,有差别地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业农民工仍按原渠道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细则.doc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细则.doc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细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细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发(2008)113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苏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统筹。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其他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同时,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一)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纳4%;市、区(县)政府补贴4%,其中:市政府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补贴比例为2%,对其他区补贴比例为0.8%。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5%-10%。

江宁区实施《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答

江宁区实施《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答

江宁区实施《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答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南京市政府颁布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11个区范围内实施。

根据市《办法》主要内容及我区实际,我区制定了贯彻市保障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对有关政策解答如下:一、《办法》实施对象包括哪些?根据我区不同时期不同的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涵盖三类人员:(一)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即《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5月起,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未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被征地人员;(三)征地农转非人员:1992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历次征地中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根据《办法》的规定,2011年1月1日后按新的《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增加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下同)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已纳入征地保障范围的劳动年龄段人员选择补缴社保。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如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新增被征地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保时由街道劳动保障所统一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自愿选择补缴社保的,由本人携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人员保障卡》到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申请补缴社保手续。

三、被征地人员补缴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规定?被征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2011年1月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数各为15年(2001年6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人员往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早于本人16周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宁劳社失管[2009]2号、宁财社[2009]688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宁劳社失管〔2009〕2号、宁财社〔2009〕688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我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提出如下意见:一、对象和条件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

二、期限和标准(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三、申请和发放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的次月予以发放。

四、其他大龄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应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溧水、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九年九月一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宁政规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本区县统筹,执行本区县标准。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能衔接”。

坚持从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保险关系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南京医保退休政策

南京医保退休政策

南京医保退休政策退休是每个人生命中的一大转折点,也是一个人辛勤工作多年后的值得期待的时刻。

退休后享受医保政策的福利是每位老年人期望的权益之一。

南京作为中国重要的都市之一,拥有完善的医保体系,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医保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退休人员医保基本情况根据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数据,南京市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泛,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乡居民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

南京市医保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管理等各项服务。

二、南京医保退休政策的具体内容1. 医保待遇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与在职人员相同的医保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基本药物、大病保险等。

在南京,医保报销比例一般为80%,而个别敏感疾病的报销比例可高达90%以上。

此外,南京还开展了门特门慢病管理服务,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定期健康检查。

2. 医保费用南京市医保的筹资主要通过城乡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具体的费用由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组成。

退休人员个人不需要再缴纳医保费用,但还需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 医保定点医院南京市设立了一定数量的定点医院,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退休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近的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医保政策。

4. 参保登记退休人员退休后需要进行参保登记,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件提交至南京市医保办事处,办理退休医保手续。

办理期间,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

5. 医保补充保险为了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南京市鼓励退休人员购买医保补充保险。

这种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额外保障,可以帮助退休人员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南京医保退休政策的实施效果南京医保退休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

首先,退休人员在享受到全方位医疗保障的同时,也减少了个人医疗费用的支出。

其次,医保政策的实施使得退休人员的医疗服务更加便捷和高效,提升了他们就医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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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京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南京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改革。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职工福利,2020年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本文将以此为主题,详细介绍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对南京企业和职工的影响。

一、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养老保险是职工的重要保障之一,南京市在2020年的政策中对养老保险费用作出了一定的减免。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南京所有企业单位可享受养老保险费用减免政策。

具体减免比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也能够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员工积极性的提升。

二、失业保险减免政策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针对疫情期间受到较大影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南京市在2020年推出了失业保险减免政策。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疫情期间遭受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50%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且可以申请延期缴费。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帮助受疫情冲击的企业渡过难关,减轻企业
的经济负担,保证职工的基本权益。

三、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而造成的医疗
费用、伤残赔偿金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减轻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用压力,南京市在2020年推出了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费降
低工作的通知》,企业单位可以申请享受工伤保险费的减免。

具体减
免比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前职工工伤保险
费的50%。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心和竞争力,减轻企业的经
济负担,为企业稳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医疗保险减免政策
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手段。

为了减轻企业
的医疗保险费用负担,南京市在2020年推出了医疗保险减免政策。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医疗保险费计算标准
调整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
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计算,而是按照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的50%计算。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职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五、生育保险减免政策
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怀孕和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生育津
贴等方面的保障。

为了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南京市在2020年推出
了生育保险减免政策。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计算标准
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全部暂
停征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负责承担。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减轻企业的经
济负担,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总结起来,2020年南京市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减轻企
业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南京市的企业和
职工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为南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
极贡献。

相信在政府的持续努力下,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将会不断完
善和优化,为企业和职工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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