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探析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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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

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及操作原则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公共利益 法律界 定及操 作原则 的
柏 军 陈
摘 要

何谓公共 利益, 如何理解和解释公共利益. 不仅是法律解释的难题, 而且在 学理上亦不易把握. 本文首先从个人 、 社
会 、 家三者 关 系 的角度 阐释 了公 共利 益 的实质 , 就其概 念 的界 定 , 国 并 以及操 作原 则做 了探 讨 . 申认 为公 共 利益是 一 切政 文 府 行 为 的 出发 点 , 是社 会整 体 利益 或道德 取 舍 , 一种 抽 象 的公 共秩 序 , 是 并且 就公 共 利益界 定 的操作 原 则做 了简要论 述 . 关键 词 公 共 利益 私人 利 益 中 图分 类号 : 9 D0 法律 关 系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o 9O .3.2 10 .5 22 o)1 70 3
加。
何 目的的实现都是需要程序予 以体现和保障的, 而任何程序的进行都 必将达成某种特 定的或非特定的 目的。 由前文关于政府、 社会和个人 三者关系的讨论可知,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 其做 出的任何行 为必然要 以此为基本依据 , 同时, 它还负担着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 益的冲突 , 使其和谐一致 的任务, 所以政府又要时时考虑个人利益 , 并 以此给公共利益划定好 界限, 所以对 公共利益和个人基本权利的界定 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权 力范围。 对于政府 , 要求其依法行政便是要把 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依据, 同时, 还需要 以私人利益 为其 必要 的行 为 约束, 因为法在制定后就体现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是获得最 它 普遍认同的目的性价值 的体现。 而且它关于程序方面的诸多规定正是 对于 目的实现的维护。 首先, 将公共利益描述成社会整体利益是必要的 , 因为有许 多利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

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研究导言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平衡的法律体系,旨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并同时尊重和保护个体的私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深入了解其研究热点和趋势。

公共利益的概念与特点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或集体所享有、需要和依赖的利益,是超越个人私利的利益。

相比之下,私权则是个体所拥有的、带有私人属性的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权而言的。

它强调对整体社会的影响和效益,而不是个体私利的满足。

公共利益要求个体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部分私权,为集体或社会的利益让路。

其次,公共利益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

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应与公共利益挂钩。

最后,公共利益的识别与平衡是行政法实践的难点。

公共利益的识别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需要权力机构和行政法官经过综合权衡和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定其含义和范围。

私权保护的范围与限制私权保护是行政法的核心任务之一。

私权保护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私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私权保护需要有明确的边界。

个体的私权不能无限度地扩张,而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得到保护。

例如,个人财产权在私权范围内,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政府干预。

政府有权通过征收必要的税费来实现公共利益,以平衡个体的私权和整体社会的需求。

另一方面,私权保护需要维持一定的弹性。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需求的不断变化,私权保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适应。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一个新的私权保护领域。

政府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关系,确保私人信息的安全与个人权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机制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浅议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摘要: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其次,分析了经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

同时,以某案例为例,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机制一、前言社会公共利益一直是用来作为论证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权力的法律目的、法律秩序和正当目的的终极价值的基础性概念,并被各国法律,甚至是宪法上规定为用来限制个体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司法实践、立法、执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

经济法专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也应该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内涵,否则,一切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种空谈。

本文就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探讨。

二、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意义(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主体。

整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物质资料都要由企业提供。

而且,现代社会生产分工细密,协作关系复杂。

因此,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活动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变成了社会性质的活动。

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破坏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所以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经济细胞的企业实行国家调控是一种必要,同时也是一种必需。

(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社会化的生产离不开彼此的分工协作和竞争。

这种与社会经济运行有关的协作和竞争绝不是社会组织“私人”的事情。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的视野下,公共利益是指指公众共同的、互相关联的、无法个别实现的、有建设性的、通常是长期的、普遍的、具有广泛意义和效果的利益。

这些利益是指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根本性的需求,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经济地位等社会属性,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

公共利益是基于整体社会福祉和社会公正的考量,是对全民利益的综合体现。

行政法关注的是政府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是对政府行为进行衡量和评估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行政法的价值追求和法律规制的核心。

首先,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对社会公正和社会福祉的追求。

公共利益通常意味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成员在整体福利和公平原则下的共同权益。

行政法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保护和促进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并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达到社会公正和社会福祉的目标。

其次,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社会和谐和发展的基础。

行政法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程序,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滥用和侵犯,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再次,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关注。

公共利益涉及到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的需求,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是重要的公共利益。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此外,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还包括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促进。

公共利益包括促进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提高就业率、保障社会保障等。

行政法通过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在公共服务、经济政策等方面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总之,在行政法的视野下,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追求。

行政法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公众权益,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问题探析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问题探析

第23卷 第3期Vol.23 No.3 平 原 大 学 学 报J OU RNAL OF PIN GYUAN UNIV ERSIT Y2006年6月 J une.2006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问题探析3刘少枫(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 要:“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其在行政法中运用得相当广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行政法内涵做一探讨。

为避免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而谋非公共利益之实,应在立法、执法及司法等环节中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和审查,把行政机关的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行政法;比例原则;程序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944(2006)03-0027-04 一、“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的勃兴公共利益(p ublic interest),从字面上解释,是指公共的利益。

公共利益的倡导与维护,既是现代国家的任务、政府行为追求的目标,同时它在现行法律中也是一个使用极其广泛的重要法律概念。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政体制的法治国家,其法律体系内所追求的公益,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便是直接由宪法所导源出的公益理念。

”[1]186这种理念必须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以规范的形式加以确定。

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执行法,宪法公益理念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与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关。

因此,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的运用也相当广泛。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

法律框架下“公共利益”范围的考量

法律框架下“公共利益”范围的考量

法律框架下“公共利益”范围的考量公共利益范围的考量在学界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

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对其理解也颇有不同。

公共利益范围的考量通常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关系为基础,并以“公益优于私益”为原则进行的。

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范围多重属性的概括,提出在法律的框架下,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达到公平性和合理性均衡时,才能真正体现公共利益对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

标签:公共利益范围法律制度均衡一、引言从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确认和界定公共利益,更多的是以客观标准作为主要的判断准绳和依据,而不是以主观标准来进行定义。

多数通过法律列举、公用目的调查、组织听证和司法判决等方式来分析和确认所要保护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关于如何规定和划分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同国家和民族因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特征以及立法、司法传统,在其土地征收、征用中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时,逐渐演化出了不同的模式。

二、域外法律制度的表达形式(一)详细列举式详细列举式是指在土地征收法中将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一一列举出来。

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日本土地征收征用法》(自1951年6月9日颁布,1953年8月1日起施行)第3条详细地规定了可以征收土地的公益事业,将其分成了35个大项,共49种可予以征用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事业,其中包括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等。

主要有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以治水或水利为目的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等设施;国家、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设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等。

(二)概括列举式概括列举式是指在土地征收法中将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事业按类别列举出来。

美国伊利诺伊州、加拿大纽芬兰省和德国巴伐利亚邦采用的即是这种模式。

其中,德国巴伐利亚邦1978年公布的《应予补偿的征收法》第一条规定:财产之征收,系为达成以公共福祉为目的之计划。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

论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征、重要性,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以及结论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维护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公共利益涉及的人数众多,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受益;2、公平性:公共利益应当公平分配,不歧视任何一方;3、公益性:公共利益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性,它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行政法上,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天职,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保障公共利益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步骤。

通过行政程序,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行政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公共利益。

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也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行政法上的公益保护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保障和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益保护具有以下内涵:1、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促进社会公正: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3、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4、强化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利益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社会安全、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XX市河道污染事件”为例,分析法律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XX市位于我国南方,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河道众多,水资源丰富。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农业、养殖业等产业迅猛增长,导致河道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2018年,XX市发生一起重大河道污染事件,污染范围涉及多个乡镇,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三、事件经过1. 污染发生2018年6月,XX市某化工厂因违规排放废水,导致周边河道水质严重恶化。

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严重超标。

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政府应对事件发生后,XX市政府迅速采取以下措施:(1)成立污染事件调查组,对污染原因、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进行调查;(2)关闭涉事化工厂,要求企业进行整改;(3)对受污染河道进行清理,修复生态环境;(4)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 法律介入在处理污染事件的过程中,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法律介入的具体情况:(1)行政责任追究:XX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事化工厂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

(2)刑事责任追究:经调查,涉事化工厂负责人涉嫌环境污染罪,被依法逮捕。

最终,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事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追究:受污染的居民和企业依法向涉事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重点。

近年来,我国城市地铁建设如火如荼,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在地铁建设过程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城市地铁建设项目为例,从公共利益视角分析法律案例,探讨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案例简介某城市地铁建设项目于2015年启动,计划建设一条连接市中心与郊区的地铁线路。

该线路全长约40公里,设站25座,总投资约200亿元。

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在地铁建设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土地征收问题:地铁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涉及多个村落的征地拆迁。

2. 环境影响评估问题:地铁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3. 民众利益补偿问题:地铁建设过程中,部分居民房屋可能被征收或拆迁,需要给予合理补偿。

4. 公共资源分配问题:地铁建设涉及大量公共资源,如何合理分配成为一大难题。

三、案例分析1. 土地征收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本案中,地铁建设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部分村民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

对此,当地政府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合理调整补偿方案,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2. 环境影响评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地铁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在本案中,相关部门对地铁建设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环节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对此,当地政府应加强对施工环节的监管,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 民众利益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拆迁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分析

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分析[提要]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也逐步完善法治建设,但现阶段仍然存在一部分公共利益保护方面问题,也出现越来越突出的社会建设问题。

本文对经济法和公共利益关系作出介绍,指出现阶段所存在的公共利益保护限度问题,并从法律执行视角以及法律制度完善视角,提出稳定市场秩序以及社会公平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经济法;法律限度一、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相关概念公共利益能够促使社会和谐稳定,促使社会公众受益,也可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建设作用。

经济法在现阶段对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法律限度,会造成公共利益保护,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一)经济法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利益保护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

公共利益保护是社会性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经济法和公共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第一,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

经济法需要结合公共利益不断地编制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方针,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中国国情而制定。

第二,经济法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和法律依据。

在各个行业当中,现如今的市场化经济背景下,行业竞争激烈,必然会存在某些行业更强,某些行业比较弱。

在社会公平法治的基础之上,经济法有所立足,可以给予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并且能够开辟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渠道,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第三,经济法作为国家规范和管理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相关依据,能够通过经济法来弥补市场缺陷,促使市场行为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也避免恶性竞争形成,促使良性的竞争秩序发展,从根本上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保障。

(二)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在经济法视野下的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逐步推进法治建设,出现越来越完善的法律法规。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经济法方面的法律限度,会由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经济法产生影响。

经济法的立法事业缺乏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概念,也缺乏正面的针对性的法律条款,更多的是规定原则性,并具有较差的实用性,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经常不按照法律程序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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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从法律的角度探析公共利益 作者:杨亚辉 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

摘 要: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比较重要的概念,学者对其定义和界定都众说纷纭,实践中也因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出现了很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出现了很多矛盾。因此,对其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肯定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从公共利益的内涵出发,论证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最后就对其如何界定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必要性;界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73-02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一)学界对利益的三种观点 学界主要由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之分。 一元论只承认个人利益,认为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公共利益。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指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二元论是承认在个人利益之外存在非个人利益的利益,将该利益称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有学者将德国法学家耶林作为将 “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最早结合并强调“社会利益”的人。他的理论学说推动了资本主义法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三元论是指将利益分为三种,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20世纪社会法学派的代表庞德就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并列,认为社会利益“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的要求、需要或愿望。”

(二)对于公共利益的代表性观点 公共利益该如何去定义?主要有下面五种观点。 1、否定說。这种观点主张,社会生活中只存在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不存在公共利益。其中,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以理性经济人为假设,将经济学的方法用到研究政府的过程中,得出公共政策偏好就是个人利益。“我们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公共利益这种东西”。 其中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最有影响的是“阿罗不可能定理”。20世纪60年代,诺贝尔奖获得者阿罗从“投票悖论”问题中得到启发,并利用数学分析工具得出社会福利函数的不可能性。他认为,不可能将个人选择相加或者合成一种明确的社会选择,因此用社会福利函数表示的公共利益是不可能的。这种观点所谓的社会福利无法触及公共利益的本质,而阿罗的理论,由于其假设和条件比较苛刻,并机械而片面,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个体利益总和说。此观点承认公共利益并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按照亚当·斯密的自动公益说理论,市场中的个人以利益最大化为行事原则,其结果带来的是意想不到的收获,即社会财富的增加,这就从客观上增进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我国也有学者提出类似观点,认为“在私法上,市民利益最大化,即为社会公共利益”。

3、公民全体利益说。此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公民的整体利益和普遍利益。我国学者张千帆认为公共利益不能脱离个体利益而独立存在,因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并最终体现于个人利益”,不存在超越个人利益的公共利益。

4、大多数人利益说。此观点认为,公共利益不一定要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也能代表公共利益。

5、目的性价值说。此观点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很难具体描述的抽象目的价值,如同真理、正义、公平等一样。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对于公共利益定义的不同学说和观点的简要梳理,可以看出,对公共利益确实“言人人殊”,有承认公共利益存在的,也有很多否定其存在的理论观点。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宽泛性、发展性、不确定性、层次的复杂性,以及其与其他概念的极易发生混淆,面临的体制和制度的困境,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诸多理论和现实的困难。但是笔者仍认为,界定公共利益,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一)公共利益存在的必要性 对公共利益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是现实的需要。 1、界定公共利益能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边界,也是国家权利的来源,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时会以合法方式剥夺公民的权利,如《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以来,公民的权利随时可能被任意的剥夺,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2、公共利益的界定是能限制政府权力滥用。按照政府失灵理论,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政府的经济人特性,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会出现政府权力的腐败和权力的滥用,政府凭借利益偏好,选择特定利益接团的利益最大化为其决策原则,这样就危害了公共利益。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比如,由于《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只要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随时都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强制征收。公共利益”变成了“百宝箱”,“什么都往里边装”。有的地方政府更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随意的进行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导致土地征收权被政府机关极度滥用。”因此,用明确的公共利益界定来限制政府腐败十分必要。

3、公共利益的界定关乎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我国的征地改革问题在征地的范围这一块的进展受到影响,阻碍我国的体制改革和制度的进步。另外,我国的其他部门法中都有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比如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公共利益原则,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利于立法和司法的顺利进行。

4、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长期来的不当的征收和拆迁现实,使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矛盾不断,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征收、拆迁机制中,总是不可避免的遇到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解释问题,我们要主动的,具有前瞻性的界定公共利益,这才能真正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需要。

三、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价值原则 从法理上看,公共利益体现并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本身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代表某种“普遍利益”,即“确信有益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某种价值观念”,如正义、正当等价值范畴一样。因此,协调各种利益,均衡各种需求,解决各种纠纷,创设各种机制,制订各种规范,都离不开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准则。

1、公共利益的价值基础。公共利益要符合道德价值、理性价值、正义价值,并以此为界定的基础和价值评价标准。

2、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即公益优先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认识前提 1、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必过于精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界定一个概念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不可能是至善至美的。客观世界是复杂而变化的,而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不会对一个概念的定义表述的恰如其分没有缺漏。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宽泛而抽象的概念,在概念上的界定是要确定一个范围和层次。

2、认识公共利益的层次差异 公共利益的范围是不是单一的,纵向的看,人类社会可以有趋同的公共利益,再细分就是各个国家,国家又可以分为各个区域,即公共利益是个多层次的概念。因此,利益主体不同,其立场和对于利益的价值判断不同,冲突的产生就不可避免。对利益的衡量,必须选择合理的参照系,综合的评价不同价值因素,高层次的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低层次的公共利益,也不一定会互相冲突。

3、法律框架下对政府权力分工和制衡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应该明确政府的各个部门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角色定位、权力分工以及相互制约机制,實现政府部门的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和制衡。这样能减少因为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而使政府权利有滥用和腐败的可能,从而实现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1、个体数量不确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全体,在对公共利益的否定理论中,就是因为其主体的不确定。这里的“不特定多数”类似于社会法上的“社会”,既可能包括全体社会,也可能是部分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公共”不单指个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少数人组成的群体,而是所有人中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

2、实体上共享性。公共利益在实体上可以共享,不具有分割性,它不能为某些人独占而排除他人享有,即“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数量不能像私人利益那样划分,不能由个人按照他们的偏爱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就指出:“与来自纯粹的私有物品的效益不同,来自公共物品的效益牵涉到对一个人以上的不可分割的外部效果。”

3、道德上具有正当性。任何公共利益在道德上都是符合正当性的,没有不正当的公共利益,这也是判断公共利益的一条基本标准,即公共利益本身具有公正、公平、正当性的基本内涵。

4、内容上的独立性。公共利益来源于个体利益又独立于个体利益,它具有独立的利益形式,如社会公德、消费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政府提供的公共品、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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