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J 99—86主编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8 7 年 1 0 月 1 日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J 99—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0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建筑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GBJ99-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幼儿师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学校和幼儿师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最全)中小学设计规范_(GB5009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GB 50099—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第-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最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条文说明

1 总则1.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其后的条文提出了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寄宿问题;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的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等问题,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原则。
据此在对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后简称《原规范》)的修订工作中对以上这些问题都分别进行细化,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添了部分技术性的规定。
1.0.2 本规范修订中已将《原规范》适用范围中的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移出。
《原规范》不含农村学校,修订中将农村学校纳入,有利于提升农村中小学校建筑建设的标准,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学校建设新格局。
2 术语2.0.1、2.0.3 个别地区(如上海市、哈尔滨市)的学制规定完全小学为5年制,初级中学为4年制,本次修订规范在基地及用房量化的统计中未将其分别列为一类,具体指标由地方标准调整。
2. 0.8 本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设计是指在满足国家规范涉及的场地设计、无障碍设计、疏散空间设计、消防设计、抗震设计、防雷设计等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对校园内教学活动及生活方面的安全保障和对易发生的灾害及事故的防范所进行的综合防御设计。
2. 0.9 以建筑环境中物质方面的基本性质为基础,在与人群密切联系的有关特性方面,校园环境及学校建筑本身应对师生实现安全保障。
本质安全设计是从根源上预先避免建筑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等全部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这是本质安全与传统安全最重要的区别。
针对校园本质安全进行设计的重点强调在方案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杜绝学校建成使用后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质安全型的建筑不仅内在系统不易发生事故,还具有在灾害中自主调节、自我保护的能力。
2.0.11 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部分体育课必须在环行跑道上完成,其占地面积有定制,与办学规模及学生总人数之间无线性比例关系。
GB8771—8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一节校址选择第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当小于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第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1章总则 (1)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1)第3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第4章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9)第5章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11)第6章交通与疏散 (13)第7章室内环境 (14)第8章建筑设备 (16)附一名词解释 (1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 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学校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学校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是在学校这种人口密集的地方,地震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规范非常重要。
以下是对学校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一些要求。
首先,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标准,并根据地震活动水平进行分类。
地震活动分为一级到五级,每级对建筑物的抗震要求不同。
一级地震活动水平对建筑物的抗震要求最高,而五级地震活动水平对建筑物的抗震要求相对较低。
其次,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考虑到地质条件和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波传播到地面上时的强度,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不同。
因此,抗震设计应根据具体地质条件和地震烈度进行设计,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稳定。
第三,学校建筑物的结构应具备一定的韧性和刚度。
韧性是指建筑物在地震时能够吸收地震能量并保持完整性,而刚度是指建筑物在地震时能够保持刚性结构,减少变形和破坏。
建筑物的韧性和刚度可以通过采用适当的材料和设计结构来实现,如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和加固墙体等。
另外,学校建筑物的屋顶和墙体应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
屋顶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能够承受地震波的冲击和水平力。
墙体则可以用来分隔不同的空间,增加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
因此,在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中,屋顶和墙体的抗震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最后,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充分考虑人员疏散和安全设施。
学校是人口密集的地方,人员疏散是地震发生后保证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因此,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考虑到人员疏散通道的设置,并配备适当的避难所和应急设施,如消防设备和紧急照明等。
总之,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包括按照地震活动水平进行分类,考虑地质条件和地震烈度,具备一定的韧性和刚度,屋顶和墙体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以及考虑人员疏散和安全设施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学校建筑物在发生地震时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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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制定学校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以确保学校建筑的
安全、实用和美观性。
规范标准适用于所有学校建筑项目,无论其
规模和用途。
2. 设计原则
2.1 功能性
学校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功能性需求,确保建筑能够满足教学、运动、住宿和其他相关活动的需要。
设计应尽量简便、高效,并提
供足够的灵活性。
2.2 安全性
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标准,并考虑学校内人员
的安全和防火防灾需求。
设计应包括适当的疏散通道、明确的标识
和紧急设施。
2.3 可持续性
建筑设计应注重节能和环境保护。
应采用可再生能源、节水设施和高效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等可持续技术。
2.4 无障碍性
建筑设计应考虑人员流动的便利性,包括无障碍通道、卫生设施和设备对残疾人的适应性。
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便利的使用环境。
2.5 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注重美观和文化特色,与学校的整体形象相协调。
设计应体现创意和艺术价值,使学校环境更加宜人和有吸引力。
3. 建筑标准
3.1 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应合理,满足功能性需求。
各功能区域应有明确的划分,流线应流畅合理。
3.2 结构设计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构材料和构件的选用应经过合理的工程计算和测试。
3.3 空间设计
建筑空间设计应合理、有效,并考虑到不同使用者的特殊需求。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功能空间的设计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3.4 设备设施
建筑内的设备设施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包括电力、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等设备。
设备的选用和布局应科学、合理。
3.5 室内设计
室内设计应注重人体工程学和舒适度,同时考虑美观和环境友
好性。
家具、照明、墙面、地面等元素的选用和布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4. 审查和验收
所有建筑设计项目必须经过审查和验收,确保规范标准的合规性。
审查和验收程序应详细规定,并由专业人员进行。
5. 总结
本文档提供了学校建筑设计的规范标准,旨在保障学校建筑的
安全、实用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并注重
功能性、安全性、可持续性、无障碍性和美观性。
审查和验收程序
将确保建筑项目符合规范标准。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标准。
*以上为简要概述,详细规范标准请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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