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各种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
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
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
地位?
答:1、在本案例中,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要约人是针
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是新
要约。要约人是百货公司,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
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
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
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
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
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
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三、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
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时间到
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
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
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
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因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不可以。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
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
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
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
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
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
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
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
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
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
上了自己的名字。陈立文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
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
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
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
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
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到达
站为沙坪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
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表明“鲜活易腐:。9
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
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情势车
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火车9月190日到达沙平
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
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
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
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
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得计算方法为:南平当地购苹果
和付运费供给用款65000元,加上到沙平销售苹果可得到利润
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
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堆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湿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1) 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 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 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 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 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
不予理睬。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
为60天。
六、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
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
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
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
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
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性能;
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款
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
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乙厂副
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
一份。
请问:(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
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
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码?(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
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
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
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愈答复,这是默认码吗?(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
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
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7)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
脱手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8)甲厂在履行合同
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
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法规规定承担。
七、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未:由机床厂
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内付款。机床厂延期
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
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
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
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
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
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
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
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
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
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
部门
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
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
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
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
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
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
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
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
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
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
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
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
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
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
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破产法案例分析
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资
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
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
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
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
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
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
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证券法案例分析
一、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
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
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
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
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
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请问:宋某的收
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
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二、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
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
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
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
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
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
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
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
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
作操纵市场价格。
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
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
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
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
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
派新股,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
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
文件、签订承销协议、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且2002
年度亏损严重,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
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就违反了《公
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
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
【篇二: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
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
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
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
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
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
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3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
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4
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5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6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篇三: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txt>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
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
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
的迫切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
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
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
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思考题2)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
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
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
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坚持教育的
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
本性原则。
案例3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
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
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
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
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
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
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
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但这个理念它一
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
就足够了。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
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
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
育机会
案例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
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
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
规定
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
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
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
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
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
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
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
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
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
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
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
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
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
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
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
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
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
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
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
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
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
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
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
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
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思考题3)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思考题4)
案例4: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
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
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
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
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
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
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
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的意志和根本
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
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
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执行
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
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
基础。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
的情况。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
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
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
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思
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
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②随
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
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案例分析
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
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
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
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
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
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
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问: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
否合法?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
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
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其行为是属于受贿
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2、某中学初三(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
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
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罚款
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
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
委员。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对此,学
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参考答案:这样的班
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
影响老师的声誉。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
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
学生健康成长。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