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研究_杨贝贝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交易记录、浏览历史等数据的泄露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变得愈加复杂和有挑战性。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成为了当下网络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情况,并提出建议或改进措施,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更有效保障。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本文的研究目标是探究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以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内涵、范畴和法律基础,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以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水平。
内容:1.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2.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实际效果4.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5.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和分析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护机制,并通过案例分析及实际调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步骤:1.文献研究:梳理相关文献,探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及其内涵和范畴。
2.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总结网络隐私泄露的原因、法律责任以及法院裁判标准等相关问题。
3.实地调查:搜集和分析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聚焦问题,了解人们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态度和行为。
4.归纳和总结:对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具体产品开发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时间安排结构:1.引言:研究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范畴:讨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和范畴。
3.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特点:比较分析国内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和特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全文如下: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在全球性信息媒体技术以及信息传输方面互联网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无法取代,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他所有方面几乎都离不开网络,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已经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法分开。
而从法律权利义务内容上来说,很多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内容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和特征体现,在针对人们网络权利的保护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权利维护已经无法更好的满足新环境下所提出的新要求,就人们的隐私权而言,网络时代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比现实社会要快得多,肆意的侵权信息以及侵权言论在几秒钟的时间就传遍世界的每个角度,这对于人们隐私权侵犯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因此讨论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全新网络隐私权在民法范畴内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概述网络环境下所形成的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具备一定的不同,而如何更好的对网络隐私权实现深层次的了解,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知悉权。
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建立在网络隐私存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隐私权拥有者有权知悉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内容,有权依靠正常的手段了解对其信息进行使用的具体情况。
简单而言就是有权知道谁要用其自身的个人信息,用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使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还有使用形式等等。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姓名: 吴波贤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51班学号: 2265110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吴波贤指导老师:周中建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
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全面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
与此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事件,尤其是侵害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使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介绍了网络隐私权基本理论、网络隐私的侵权状况、特点、分类,以及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及立法选择提供有益借鉴。
(英文摘要须做相应调整)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人格权Summariz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net Privacy Righ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Boxia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ology of computer and network,unprecedented infringement on the right to individual privacy in cybersp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which has hampered the progress of electronic coerce and network economy.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nd right to privacy in cyberspace is an urgent and necessary task facing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world.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a legislation proposal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cyberspace by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taking our present condition into account.Key words:Privacy; Internet Privacy Right; Human rights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一)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 此文一经发表立即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名誉权的概念和侵权行为,探讨了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并从网民、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了解决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引起广大网民对名誉权的重视,并为相关部门和法律机构提供思路和参考。
关键词:名誉权;网络侵权;特点和影响;对策和建议。
第一章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是最为突出的。
名誉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这也给名誉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章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受尊重、信任和保护的社会声誉。
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经验和智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和声望,而名誉权则是这些成果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包括名誉、荣誉和名声等方面的内容。
当名誉受到不当侵犯时,会对人的自尊心、尊严感产生重大的伤害,甚至给生命带来直接危害。
第三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诽谤:指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指责和攻击,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二、造谣:指在没有证明的情况下,散布虚假的消息和言论,诽谤他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侮辱:指人们针对他人的身体特征、外貌、语言、行为等方面进行攻击或歧视,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传播的特点和影响网络传播具有信息传递快、覆盖面广、效果强等特点,因此网络传播对名誉权的侵害也更加普遍和严重。
网络上的内容可以直接传播给大众,尤其是那些网络用户,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更加敏感和关注,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上的留言、评论等方式直接参与网络的讨论和交流。
大学生对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意识与实践调查研究报告

大学生对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意识与实践调查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大学生作为网络使用的主要群体之一,他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意识与实践情况,对于整个社会的网络安全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调查报告旨在探究大学生对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意识与实践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提供参考。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以大学生为对象,使用随机抽样方式选取了200名大学生进行调查。
问卷涵盖了个人信息泄露、密码设置习惯、网络支付安全等多个方面,并以多项选择题和主观评定题为主。
三、调查结果1. 大学生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较为普遍,有84%的受访者表示重视个人隐私保护。
但是,仍有一定比例的受访者对个人隐私保护缺乏足够的认知,他们对于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及隐私泄露的风险认知不足。
2. 大学生在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行为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在个人信息泄露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近70%的受访者承认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时经常或偶尔泄露过个人信息。
且有近40%的受访者在网上购物时,并不对网站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
3. 大学生在密码设置习惯方面的行为大部分大学生对于密码设置习惯有所警觉,他们倾向于设置相对复杂的密码,且有65%的受访者会定期更换密码。
然而,也有一部分受访者存在密码过于简单或者重复使用密码的问题,这使他们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攻击。
4. 大学生对网络支付安全的认知与实践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对网络支付安全的认知整体较为明确,94%的受访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的个人信息。
大部分受访者会选择使用双重验证、选择安全可信赖的支付平台等方式来确保支付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四、调查结论综合调查结果,大学生对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的意识与实践整体较为积极。
然而,仍存在个别大学生在个人信息泄露、密码设置习惯等方面存在不足。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含提纲3600字》
[5]李富民.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能力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6]马明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刍议[J].出版科学.2011(05)
[7]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02)
[8]刘满达,刘海林.论网上著作权侵权损害中的法定赔偿制度[J].学习与探索.2010(01)
[9]刘文军,吴元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10]肖尤丹.建构和谐网络著作权生态的制度路径[J].电子知识产权.2009(04)
[11]吕欣.全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N].光明日报.2014(011)
1.2立题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产业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注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杜伟提出应通过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加以解决。张祥志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不足,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困境,需要构建信任机制,通过在著作法中规定“各个法律主体最为关注的权益保障、交易机制、治理体系、监督管理”等设计到信任机制构建的相关问题;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制度等来解决。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段海风提出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细化监督机制来加以解决。杨宏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设置的监督制度难以实现。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许可合同”、“高昂管理使用费”、“限制和歧视会员”等问题,张超指出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主张回归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功能探讨治理出路。在肯定行政管理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方案,对集体管理组织课以更为明确、具体的义务与责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知法律的完善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在现有研究中,有些学者只是指出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学者只是针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对于部分规则、部分监督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而没有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外部监督机制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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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研究
杨贝贝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36
摘要: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是现行民法发展遇到的新的挑战,现行的网络环境下对人格权的保护在制度的系统性
、
立法的层次和可操
作性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使得网络上发生率许多侵权现象。本文在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网络
实名制、建立责任主体推定制度和过错推定制度等措施以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从而保护人格权
。
关键词:人格权;网络人格权;网络实名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4379-(2016)02-0262-01
作者简介:杨贝贝
(1991-)
,女,河南南阳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是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的标志,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一、网络环境对人格权的影响网络环境使得人格权呈现出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人格权的特点。(一)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特征网络人格权作为适应人格权在新时代环境下产生的新的问题,有自己的特征:1.人格权信息传播迅速。网络空间里许多有关个人的信息都很迅速地被公布于网络上,网络上的人格权信息遍地都是。2.主要涵盖的是精神性人格权的方面。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充斥在网络上的是部分精神性人格权,比如肖像权总是在网络上被侵犯,而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信用权自然就被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排除了。3.人格权益具有交互性。网络环境中,许多的人格权益总是在一起出现,侵害人往往在侵害一个具体的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时候,不经意就可能一同造成对别的人格权益的侵犯。最常见就是在网上非法披露被侵害者的隐私,既可能侵害隐私权,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4.人格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让我们这些网民能够很方便的查找资料等自己所关心的事物,就是如此,使得人格权益更易受到侵害,例如网络上有大量的文章被随意剽窃。(二)网络环境影响人格权保护的主要表现1.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的侵权主体难确定。网络环境里的主体通常是虚拟的,所以在网络侵权事件发生时候,主体确定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2.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害的主体的过错不易判定。由于网络环境下,主体的主观状态难以确定,更别说始作俑者和转发者各自的主观状态了。3.网络环境下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后果更加地严重。由于网络的覆盖范围巨大和网络传播的速度极快,一旦网络侵权发生,网络就会无限的扩大损害的后果,给网络人格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挑战。二、网络人格权保护及问题(一)现行制度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
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
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
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
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
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
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二)
现行制度保护网络人格权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不够的;我国现
有的法律在保护公民人格权这些地方,没有系统、完整的法
律体系,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具体规则,目前最重要的问
题就是还没有统一规定网络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颁布出来
。
三、完善网络人格权保护
权利应得到全面的救济。以下是关于完善和加强网络
人格权保护的建议
:
(一)
建立责任主体推定制度
此建议是用来应对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据前所述
,
网络上的主体具有虚拟性,谁是始作俑者,谁是信息的转发
者都无从确定。为了使得立法技术简单化,使得法律具有
实用性,我们在给予网络人格权保护方面以单独立法时,建
立起责任主体过错推定制度,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责任
主体:无论在何处发现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此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侵权责任主体,除非网络服务提供
者给出有力证据证明谁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才可以免责
。
(二)
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是指要求网民在提供了可靠的个人特征、个
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资料后才可以获得进入相关网
站的授意。这是初步建立互联网基础管理制度的必要,使
一些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好事者有所忌
惮,很大程度上能够适当缓解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受侵害
。
(三)
建立过错推定制度
网络环境下,我们应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入手,建立过
错推定制度,在立法中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我们可
以在立法中规定到:推定被发现了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提
供者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人,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
出谁是实施网络侵权的行为人,才能得以免责
。
[参考文献]
[1]
贺平
.对网络人格权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J].中州学刊,2012(5).
[2]王利明.论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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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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