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编制导则

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目的为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科学指导张家口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提高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美丽乡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结合张家口市提出的重点采用四种建设模式(精品示范模式、综合整治模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中心村建设模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二、编制依据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前,各县或各乡镇应一方面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引领各片区村庄的统筹发展。
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动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23]187号)及《河北省连片美丽乡村总体规划设计指引》,在对村庄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村庄分类,注意一村一品发展引导,该规划重要内容涉及基础调查、片区空间布局、整体风貌控制、传统文化保护、绿地系统营造、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规划实行措施及对策等内容,根据本地实际编制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通过村庄整体风貌引导、产业发展规划、传统文化保护、绿化景观营造、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统筹协调美丽乡村的发展。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以县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或镇(乡)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并与镇(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土地运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三、规划指导思想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定,以张家口市三大发展机遇为契机,贯彻各县或镇(乡)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拟定的任务及规定,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工作重点。
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村庄环境整治、建设宜居村庄为重点,将美丽乡村建设与扶贫攻坚、现代农业发展、山区综合开发、乡村旅游发展统筹推动。
采用分区、分类、分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思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建设计划,按照村庄的特色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做到环境美、产业美、精神美、生态美的美丽乡村。
(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4规划依据1.4.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1.5.1 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1.6.1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山东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山东省建设厅2006.02.19前言(初稿)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1、总则 11.1 规划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依据 11.4 规划原则 11.5 规划任务 2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1.7 规划期限 2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2.1 村庄用地分类 22.2 宅基地标准 3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3、村庄分类 33.1 村庄规划分类 4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4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43.4 村庄撤并 5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4.2 规划布局原则 54.3 规划布局类型 65、住宅 65.1 住宅建设标准 65.2 住宅设计原则 65.3 住宅平面设计 65.4 住宅立面设计 66、公共设施76.1 公共设施分类7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7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7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77、生产建筑9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7.2 工业用地97.3 仓库及堆场用地108、绿化景观规划108.1 绿地分类108.2 绿地配置标准108.3 公共绿地布局原则 10 8.4 风貌特色108.5 景观节点118.6 河道景观规划118.7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119、基础设施119.1 规划原则119.2 道路119.3 停车场129.4 给水工程129.5 排水工程129.6 供电工程139.7 电信工程139.8 工程管线综合139.9 能源利用139.10 环境卫生设施149.11 防灾减灾 149.12 竖向规划 1510、附则15附录A :规划编制程序及成果要求 16 A.1 基础资料收集16A.2 规划成果16附录B :村庄用地布局示意20 B.1村庄基本布局模式示意 20B.2 村庄扩展模式示意 22B.3 公共设施布局示意 241、总则1.1 规划目的为加强对我省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快速发展,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修正)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修正)【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黑龙江省【发布时间】2018-06-28【生效时间】2018-06-28【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6月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6月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五条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齐政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发〔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2日齐齐哈尔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省政府令2019年第2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19〕230号),为做好省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承接工作,理顺和优化我市建设用地报批程序,提高用地保障和服务水平,确保委托职权“接的住、用得好、可持续”和用地审批依法依规,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省管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地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承接事项(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批。
(二)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的审核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市政府审核。
(三)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由市自然资源局实施。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1总则 ......................................................................................... - 1 - 1.1地位作用.............................................................................. - 1 - 1.2适用围 ................................................................................ - 1 - 1.3制定依据............................................................................. - 1 - 1.4规划原则............................................................................ - 3 - 1.5规划期限............................................................................ - 4 - 1.6编制单元............................................................................ - 4 - 1.7工作底图............................................................................ - 4 - 2工作流程................................................................................. - 4 - 2.1现状调查............................................................................ - 4 - 2.2规划编制........................................................................... - 5 - 2.3批前公示........................................................................... - 6 - 2.4审查报批........................................................................... - 6 - 2.5批后公告........................................................................... - 6 - 2.6成果备案........................................................................... - 6 - 3规划容 .................................................................................... - 6 - 3.1分类指导............................................................................ - 6 - . . .3.1.1村庄类型 ...................................................................... - 7 -3.1.2容要求 ......................................................................... - 8 - 3.2发展分析与定位 ................................................................ - 8 - 3.3生态保护与修复 ................................................................ - 9 - 3.4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 ......................................................... - 9 - 3.5产业发展与布局 ............................................................... - 10 - 3.6道路交通.......................................................................... - 11 - 3.7基础设施.......................................................................... - 12 - 3.8公共服务设施................................................................... - 13 - 3.9农房建设.......................................................................... - 16 - 3.10绿化景观 ........................................................................ - 18 - 3.11历史文化保护 .................................................................. - 19 - 3.12防灾减灾......................................................................... - 19 - 4规划成果............................................................................... - 20 -4.1文本................................................................................. - 20 - 4.2图件 ................................................................................. - 21 - 4.3数据库 ............................................................................. - 21 - 5规划实施............................................................................... - 22 -附录1:规划控制指标表 ........................................................ - 23 - . . .附录2: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 附录3: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 附录4: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 27 -. . .1总则1.1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第六条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1㊀ 总 ㊀ 则
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立适应我省的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 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规范的要求, 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 0. 2㊀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 包括镇 (乡)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以及乡政府 所在地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 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0. 3㊀ 村庄规划应遵循“注重衔接、 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公众参与” 的规划原则, 加强与上位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衔接; 着眼现实, 因地制宜, 结合当地自然条 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产业特点等, 切合实际布置村庄各项建设, 增强村庄 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 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 注重 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 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从农村实际出发, 充分听 取村民意见, 尊重村民意愿, 接受村民监督,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 引导村民积 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1. 0. 4㊀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强制性内容: 1㊀ 镇(乡)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 永久性基本农田、 行洪河 道、 水源地保护区、 各类生态用地、 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 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 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2㊀ 村庄建设用地。包括: 和建设用地规模; 中心村、 基层村和独立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调 整范围等。 3㊀ 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 各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 求; 镇(乡)域道路交通、 给水排水、 电力电信、 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布局等。 4㊀ 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包括: 村庄环境保护的控制标准和防治措 施; 镇(乡)域洪涝、 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的范围, 以及防洪防涝、 地质灾 害防治、 消防等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2. 4㊀ 成果要求 图纸和附件三 2. 4. 1㊀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成果主要由规划文本、 部分组成, 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2. 4. 2㊀ 规划成果内容: 村庄布点目标、 镇(乡)域村庄发展规 1㊀ 规划文本。包括规划总则、 模、 镇(乡)域村庄空间布局、 空间发展引导、 镇(乡)域村庄土地利用规划、 基础设施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规划、 近期建设规 划、 规划实施建议与措施等。 包括区域位 2㊀ 图纸。宜采用比例尺为 1ʒ 5000 —1ʒ 10000 的地形图, 置图、 镇(乡)域村庄布局现状图、 镇(乡)域村庄布局规划图、 空间发展引导 图、 镇(乡)域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图、 基础设施规划图、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图、 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规划图、 近期建设规划图等。(备注: 所有图纸均 应标明图纸要素, 如图名、 图例、 图标、 图签、 比例尺、 指北针、 风向玫瑰图 等)。 3㊀ 附件。对规划文本与主要图纸的补充解释, 包括规划说明、 基础资 料汇编等。 —5—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引导村庄建设,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导则》由总则、工作流程、规划内容、规划成果、规划实施五部分组成。
《导则》规定,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将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作为单元编制规划。
规划编制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安排,保护生态、绿色发展,优化布局、节约集约,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尊重民意、简明实用等原则。
《导则》明确,规划编制要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数字线划地图和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或国土数字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拟进行居民点建设规划的应按1:500实测工作底图。
规划编制要充分结合实际、尊重民意,通过走访座谈、现场踏勘、问卷调查和驻村体验等方
式,全面了解村庄现状情况、问题和发展需求。
《导则》结合山东实际,区分不同村庄类型,进行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的规划内容,按照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战略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农田保护与土地整治、产业发展与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提出了具体要求,突出山东特色。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百村泥草房整村整屯改造试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百村泥草房整村整屯改造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黑建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百村泥草房整村整屯改造试点的通知(黑建村[2010]34号)各市(地)、县(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的部署,经各市、地推荐,在全省选择了100多个泥草房改造整村、整屯推进试点,对“百村”试点的改造与建设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百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目前,“百村”都编制了建设规划,但由于这些试点村多数都是承接撤村的任务,要根据调研情况,抓紧组织修编扩大规模的村庄建设规划。
规划要与接纳撤并村屯结合,留有足够的承接余地,要充分考虑扩大后的综合服务功能、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建设等规划问题。
二、加强农房设计工作。
凡是在“百村”新建住房,都要有设计图,尤其是楼房要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图纸,还要经有关审图单位进行审查,没有设计图的泥草房改造不予审批,要坚持高标准的规划,高水平的设计、高质量的施工推进“百村”改造。
住房设计要造型美观、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齐全、节能省地,要把“百村”建设成具有地方特色、住房与环境相协调的秀美村庄。
三、加快“百村”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百村”建设充分考虑到扩大规模所需的基础设施,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加快供水、排水、道路、路灯、垃圾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地提高“百村”的承载能力。
四、深入开展“百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按省委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同时,加强“百村”的整治工作,把道路两旁、村庄四周、房前屋后都要开展绿化美化,布置好庭院,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街路有人管理,垃圾有人清运、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场地,禁止垃圾乱扔、乱倒、乱放现象,地下排水要有化粪池,禁止使用地下渗水井排水,防止地下水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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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齐齐哈尔市规划局二零零六年五月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划依据 (1)1.4 规划内容 (1)1.5 规划范围 (1)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 (1)1.7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 (2)2 村庄布点与布局 (2)2.1 村庄布点原则 (2)2.2 村庄布局原则 (2)2.3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 (3)3 公共设施 (3)3.1 公共设施的布置原则 (3)3.2 公共设施的配套指标体系 (3)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4)4 住宅 (4)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4)4.2 住宅建设标准 (4)4.3 住宅设计 (5)5 基础设施 (5)5.1 道路交通规划 (5)5.2 给水工程规划 (5)5.3 排水工程规划 (5)5.4 供电工程规划 (5)5.5 电信工程规划 (6)5.6 广电工程规划 (6)5.7 能源规划 (6)5.8 防灾规划 (6)5.9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6)5.10 竖向规划 (6)5.11 绿地系统规划 (7)6 景观环境 (7)6.1 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原则 (7)6.2 建筑风貌规划 (7)6.3 河道景观规划 (7)6.4 村口景观设计 (7)6.5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7)7 主要技术指标 (8)8 附则 (8)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加强对我市村庄建设规划的指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指定《齐齐哈尔市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1.2.1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辖区范围内的中心村,一般基层村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1.2.2 已列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原则适用本导则,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1.3 规划依据1.3.1 齐齐哈尔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3.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体系规划);1.3.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4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5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
1.4 规划内容1.4.1 村庄总体规划;1.4.2 基础设施规划1.4.3 道路工程规划;1.4.4 村庄整治规划1.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本《导则》以村庄所在区位进行划分,在实际操作中可参与村庄性质、等级、经济水平进行核算,类型划分如下:1.5.1 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
又称“城中村”,是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遗留下来、仍保留行政村建制的集体所有土地,是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和改造的对象,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改造。
1.5.2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是指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村庄。
这些村庄位于未来的城市建设用地内,近期以村庄整治为主,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应考虑限制其庭院经济的发展,建设密度可适当加大。
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 城乡统筹、互相促进。
致力于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镇的促进作用。
1.6.2 因地制宜、个性发展。
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条件,在尊重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的基础上,着力体现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
1.6.3 保持生态、保护环境。
村庄布局要避免对水源、林地、草场、耕地和大气等生态系统的破坏。
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
1.6.4 整合资源、持续发展。
规划要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集约利用,充分利用非耕地进行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和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
同时规划建设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1.6.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合理安排住宅、村办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基础设施应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1.6.6 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
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以改扩建为主,以信笺村庄为辅,体现集聚效应。
1.6.7 控防结合、综合防灾。
合理避让公共走廊和灾害地段,防止火灾、山洪、泥石流等的对村庄的危害。
1.7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关于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期限的规定,制定村庄建设规划期限,近期2~5年,远期10~20年。
2村庄布点与布局2.1 村庄布点原则2.1.1 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
对村屯户数相对较少、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各项设施难以配套的、人畜饮水质量不合格、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房屋状况不好的村庄要及时撤并,使居住地向中心村集中。
2.1.2 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2.1.3 靠近产业资源,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业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要;2.1.4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2.1.5 中心村规划人口原则上应低于辖区总人口的25%,最低不应低于20%。
2.2 村庄布局原则全面综合安排村庄各类用地;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展开布局,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等自然灾害;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2.1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1)改建扩建型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1)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原有道路、房屋和新规划的关系,积极推进旧村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村庄改建部分要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
可以调整道路布局,避免大拆大改。
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3)村庄扩建部分要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形态。
2.2.3 新建型村庄规划新建村庄要高起点规划,充分考虑产业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秀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3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2.3.1 村庄结构村庄以集聚的住宅群落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群落构成。
2.3.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掌握,可对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70㎡/人。
结合现阶段农村发展水平和住房用地占用情况,房前屋后园田地,可不作为宅基地指标计算在总建设用地内,可作为预留建设用地在规划中统筹考虑。
2.3.3 建设用地标准中心村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3.3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
(1)居住建筑用地:城市建成区内的村庄(城中村)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进行建设。
城市建成区以外,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要结合村庄整治计划,应考虑限制其庭院经济的发展,以建设底层高密度住宅为主。
(2)公共建筑用地:公共建筑指标应结合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按照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确定的规模进行规划。
(3)其它用地和预留发展用地:村庄规划要结合农村产业化要求,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将工业用地、仓储、养殖和预留发展用地进行规划布置,规划用地位置要考虑环保、消防和卫生要求,预留发展用地要结合实际适当加大。
3公共设施3.1 公共设施的布置原则3.1.1 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3.1.2 公益型公共设施(除学校和卫生院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3.1.3 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置在村口附近或交通便利的地段。
3.1.4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3.2 公共设施的配套指标体系3.2.1 各类公共建筑人均用地面积指标按照《村镇规划标准》(见表3.2.1)进行控制,可根据村庄实际适当调整。
3.2.2 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3.2.2设置。
3.2.3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村镇规划标准》执行。
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3.3.1 公共设施的布点可布置于村庄主要出入口、村庄的中部或新、旧村庄结合部。
3.3.2 公共建筑排列的方式可采取沿街一字形、沿街T字形、沿街十字形、环广场周边、点群自由式布置。
4住宅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4.1.1 住宅应该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公寓式住宅建设。
4.1.2 住宅群落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
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满足不同村民的要求。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应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4.2 住宅建设标准4.2.1 村民宅基地标准应不大于350㎡/户。
4.2.2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 住宅日照间距应保持在檐高的2.3倍以上。
4.2.4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米。
4.2.5 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3 住宅设计4.3.1 村民住宅设计要方便农民生活,与环境相协调,平面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节能安全、造型美观,富有变化,体现地方特色。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推行室内厕所。
4.3.2 引导农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建设新型节能安全住宅。
5基础设施5.1 道路交通规划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10~14m,道路控制线20m。
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6~8m,道路控制线10~12m。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m。
村庄主、次道路的间距宜在120~300m。
根据村庄的不同规模,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