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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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

(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这里把考察验收、转成民办、维持现状三种情况并列,通俗地讲,就是要么回归母体,要么转成民办,要么自生自灭。

二、独立学院“转设”申报程序

1.“转设”准备阶段

制定“转设”规划——分解“转设”任务——基本状态数据收集整理——基本状态数据统计分析

2.“转设”申请阶段

学院形成申请材料——省专家组进校考察——省高评委专家评议

3.“转设”申报阶段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形成申报材料——教育部专家组进校考察——全国高评委审议

4.“转设”成功阶段

全国高评委审议通过——教育部批复——“转设”成功

三、独立学院“转设”的材料准备

1.申请材料

(1)母体学校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独立学院申报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的函》;

(2)××独立学院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独立学院“转设”后名称变更为××学院的请示》;

(3)《关于××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的论证报告》;

(4)《母体学校与××独立学院终止合同暨过渡期协议书》;

(5)《××独立学院现有办学情况及办学条件说明》;

(6)“转设”后《××学院章程》。

(7)附件(本文3、支撑材料)

2.申报材料

(1)省级政府致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转设为××学院的函》;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致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转设后名称变更为××学院的请示》;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的论证报告》;

(4)母体学校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同意××独立学院申报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的请示》;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关于××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学院的考察报告》;

(6)《母体学校与××独立学院终止合同暨过渡期协议书》;

(7)《××独立学院现有办学情况及办学条件说明》;

(8)“转设”后《××学院章程》;

3、支撑材料(附件)

(1)《现有分年级、分专业在校学生统计表》

(2)《现有学科专业设置情况表》

(3)《现有专任教师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名单》,附资格证明文件。

(4)《现有教师中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名单》

(5)《公共必修课程师资配备情况表》

(6)《各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师资配备情况表》

(7)《教师主要论文、著作发表情况及科研项目一览表》

(8)《学生获国家、省、市级奖励情况一览表》

(9)《学校土地使用权面积情况统计表》,附国有土地使用证

(10)《学院建筑物统计表》

(11)《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用房明细表》

(12)《学院建设规划图》,附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800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14)《图书分类一览表》

(15)《实验室一览表》

(16)《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一览表》

(17)《学院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8)《学院上一年度财务决算》

(19)《学院本年度财务预算》

(20)《转设后学院理(董)事会成员一览表》

(21)《转设后学院理(董)事长简介》,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2)《转设后学院院长简介》,附资格证明文件。

(23)《转设后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简介》,附资格证明文件。

4、申报时间

教育部受理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

5、关键点

(1)关键在于基本办学条件,尤其是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方面。

(2)在土地、校舍建筑、仪器设备、图书和师资队伍等5项主要指标中,仪器设备值和师资队伍是重点。

(3)全国高评委专家是严格按照20%的“差额”进行评议的,确保成功需要“横向达标,纵向提高。”。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20200608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 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积极条件 1.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达标。 (1)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学生(师生比)不高于18:1,专任教师人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不低于30%,兼职教师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5%(备注:前述标准为最低标准,即“学院”设置标准,“大学”的设置标准更高)。 (2)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备注:实施方案给予政策支持,即“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1 / 6

2.独立学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归属独立学院名下,不得在举办者名下。 3.举办者须和举办高校签署《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师生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过渡期安排等。 4.独立学院专任教师的职称/学历结构符合要求,须与教师签署聘用合同、缴纳社保。 5.须清产核资,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并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由举办高校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承诺。 7.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做出转设决定前,须经独立学院党组织的同意。 二、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消极条件 1.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但已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已征地建设、资金已足额到账)除外。 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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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独立学院转设难,难在“学历社会”的利益纠缠

独立学院转设难,难在“学历社会”的利益纠缠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独立学院到2020年末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推动一批中央部门所属和省部合建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率先完成转设,其他独立学院的转设也要尽早完成。 对于独立学院的转设,有一些考生和家长“敏感地”意识到,这事关高考填报志愿选择高校。如果选对了,当前报考的独立院校,很可能今后就转设为公办院校;如果选错了,说不定现在报考的独立院校,今后会被撤销。这些考虑有可取之处,也有过于功利的因素,而恰恰是这些功利因素,导致独立院校很难转设“独立”。 考生在选择高校时,不管是针对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独立院校,都应该分析学校本身的办学质量、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但遗憾的是,不少考生(家长)在选择院校、专业时,往往只看学校的身份,或者“道听途说”听他人的推荐。基于此,有的独立院校,就借用与母体校的关系,进行夸大宣传,一些考生和家长也是奔着母体校的学历光环去报考独立院校。我国早在2008年,就要求所有独立院校,在五年内完成转设,但到目前为止,还有257所独立院校。独立学院不转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属于公办高校“校中校”的独立院校,是想继续以独立学院名义按民办收取学费,转设为公办校后,将失去大笔学费收入;有的独立学院想独立转设为民办学校,但是母体校不愿意放弃每年的学费收入提成,于是提出高额“分手费”;还有的独立学院不愿意独立,担心独立后,离开了母体校这一“靠山”,招生、办学会成问题。

概括而言,导致独立学院转设难的主要因素,不是教育因素,而更多是利益因素。利益因素直接影响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和质量提高。 当前,有不少人质疑独立学院学费贵,但是,如果再进一步分析独立学院学费的去向,就会发现收来的学费用到人才培养上的其实不多,有的独立学院学费收入的15%~20%直接交给母体校,如果投资的社会企业还要求回报学费的15%~20%,那么,用到办学中的学费收入只有60%~70%,以学费标准一学年1.5万元计算,用在每个学生身上的培养费用大约只有一万元左右(独立学院办学除学费收入外,很多没有其他收入)。 而根据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8年,我国普通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11328.05元,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20973.62元。一万元还没有普通小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多。这样的经费投入怎么保障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 因此,独立学院转设,不管是转公,还是转设民办,对于独立学院的发展来说都是好事。这意味着学校可摆脱多重利益关系,能更专注办学。考生和家长在选择独立学院时,不必揣测哪所独立学院可能转设公办,希望由此“占便宜”。因为一方面,独立学校的转设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在没有确定转设方案启动转设前,都很难准确说清独立学院具体怎么转,另一方面,就是举办主体主要是国有资产的独立学院,大概率会转公办,但是转为公办后,办学质量如何也难说。 在选择独立院校时,主要应分析独立学院本身的师资情况、专业教育质量情况、毕业生毕业走向。一些考生和家长希望独立学院不转设,这样可以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 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 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 (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这里把考察验收、转成民办、维持现状三种情况并列,通俗地讲,就是要么回归母体,要么转成民办,要么自生自灭。 二、独立学院“转设”申报程序

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实践

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的实践性思考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名单,截至2009年4月14日,全国独立学院共有318所,在校生总数逾200万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2008年2月29日,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是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和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依法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切实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活动,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讲话中指出,新形势下,独立学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增加学院数量和扩大办学规模,而是稳定规模、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这意味着独立学院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独立学院“转设”问题的提出 (一)教育部规范管理的宏观导向 教育部对独立学院的态度,从出台《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时的“积极支持、规范管理”,变成了“稳

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其中一以贯之的是“规范管理”,说明教育部在对独立学院的管理方面一直不够规范。《办法》就是教育部规范对独立学院管理的宣言书,涉及到独立学院设立、组织活动、管理监督、变更终止、法律责任的方方面面。 在《办法》的“附则”中,明确要求此前设立的独立学院以5年为限,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基本符合要求的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教育部对独立学院考察验收的目的何在?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办法》中关于“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一属性上的界定,已经表明考察验收的真实目的是区分现有独立学院的性质,“公”、“民”分开,非黑即白,要么转成民办高校,要么回归母体学校。 这在2008年3月5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联合下发的全国独立学院工作会议参阅材料《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的最后一部分有明确的说法:“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3)既不申请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一、文件规定 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设批准书; (三)筹设情况报告; (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

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d766802.html, 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石曙光安佰伟张杰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中》2014年第03期 【摘要】独立学院是我国新时期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源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公办本科院校的独立二级学院。独立学院的设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成果。独立学院转设面临诸多问题,失去公办本科院校的招牌后自己的品牌优势如何打造,脱离公办本科院校后师资力量如何解决,生源如何保障,教学管理如何实现等就成为独立学院面临的新挑战。本文从独立学院的现状出发,分析独立学院转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3-0022-02 独立学院的产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模式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贡献的重要改革举措。独立学院作为脱离于公立本科院校的民办高校,自2011年2月第一批12所学校成立以来,就一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广泛争议。独立学院究竟该走向何方,针对转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成为教育界关心的热门话题。 1.独立学院概述 独立学院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随之产生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对高等院校扩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即使扩招也难以满足人们对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一些高校开始尝试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办学,公办本科院校的独立二级学院应运而生。我国最早的独立二级学院,是成立于1996年的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随后这种办学形式在我国的东南沿海一带迅速兴起,进入21世纪后更是在全国范围内蔓延。独立二级学院的办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高校招生的压力。截止到2003年,我国本科生培养任务就已有超过30%的比例在二级学院完成。 2003年,教育部首次将这种高等教育模式定义为“独立学院”,并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性质、管理模式等,随后在2004年第一次确认了具有独立办学资格的148所独立学院。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超过了180人,在全国的本科招生中占到了三分之一的比重,独立学院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 独立学院转设是在新时期新的教育改革背景下兴起的,其目的是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健全高等教育体制。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可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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