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意见】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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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重庆市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

意见

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则

1、为加强全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潼南区实际情况,就潼南区河湖水系保护与管理工作提出本实施意见。

2、在潼南区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理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意见。

3、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提地。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各水库(湖泊)按照相应的管理范围根据其类型所定的防洪标准而定。

4、对河道、湖泊实行分级管理与部门配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潼南区河湖水系管理应达到有效保护水体水质,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水系保护、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管护体系,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目的。

6、潼南区河道和湖泊管理工作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

1、城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区水务局,区水务局负责生态湖泊前期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湖泊的绿化美化及水上污染物清理打捞等工作。

2、各级河道、湖泊管理部门应建立切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

3、河湖水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1)组织制定、实施河湖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2)审定河湖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3)制定并监督实施河湖的防洪调度方案;

(4)拟定河湖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5)负责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6)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7)开展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三、河湖水系保护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去水务局批准:

(1)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在堤身和园林绿化地带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2)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

(3)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4)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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