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国公民和人民的定义

中国公民和人民的定义公民,在历史上是与臣民(subject)相对称的一个概念,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在年以前,我国使用“国民”一词,此后便只使用“公民”的称谓了。
年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中国公民,除了应具有我国国籍外,没有其他资格的要求。
从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公民和国籍是分不开的。
国籍,在宪法上就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及应向该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另外,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此人回国。
确认享用宪法权利的公民资格,也就是必须确认某人的国籍。
根据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国籍的获得方式存有两种:长大国籍和零购国籍。
所谓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对于出生,各国或者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或者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即确定国籍时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其父母属于何国国籍;或者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长大国籍使用以血统主义居多、出生地主义辅以的融合原则,《国籍法》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长大在外国的,具备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移居在外国,本人长大时即为具备外国国籍的,则不具备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所谓零购国籍,就是指因重新加入而获得国籍。
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有两个前提,并且还要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
两个前提是:第一,申请人必须愿严格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第二,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日本国籍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地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日本国籍法》的规定,日本国籍的认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国籍认定法律规定,包括国籍认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二、国籍认定原则1. 一国原则: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国籍,日本国籍的认定遵循一国原则。
2. 出生地原则:在日本出生的人,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日本人,则具有日本国籍。
3. 血统原则:如果一个人的直系亲属是日本人,则该人可以通过血统关系获得日本国籍。
4. 选择原则:在日本境外出生的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选择加入日本国籍。
三、国籍认定条件1. 出生地条件:在日本出生的人,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日本人,则具有日本国籍。
2. 血统条件:直系亲属是日本人,可以通过血统关系获得日本国籍。
3. 选择条件:在日本境外出生的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加入日本国籍:(1)在日本境外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日本人,且在日本境外居住不满10年;(2)在日本境外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日本人,且在日本境外居住不满5年,并在日本境外出生时拥有外国国籍;(3)在日本境外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日本人,且在日本境外居住不满3年,并在日本境外出生时拥有外国国籍,且在日本境外出生的外国国籍持有者已满20岁。
四、国籍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日本国籍认定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查材料:国籍认定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婚姻证明、父母国籍证明等。
3. 调查核实:国籍认定机关对申请人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包括申请人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4. 核准国籍:国籍认定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国籍认定。
5. 发放国籍证书:核准国籍后,国籍认定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国籍证书。
五、特殊情况处理1. 无国籍人:在日本境外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日本人,但未申请加入日本国籍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日本国籍。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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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教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最高检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下达教师教育管理者国家级研修项目任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重点的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与教材编写使用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等发放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编写和出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学习辅导读物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民政部第33号令:《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其他更多法律法规信息化类文物保护类经济法类经济法类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政策法规。
论中国国籍法的完善

四、完善我国国籍法的思考
(一)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更好地引进海外人才、技术和资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更好地服务。
而且国籍是华侨华人对祖国的情感纽带,它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华侨华人的爱国热情。
(二)承认双重国籍之弊。
主权国家的司法管辖和外交冲突,二是会引起双重国籍者国籍义务冲突,如服兵役。
何况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密度高,住房、交通、教育供给紧张,如若采用双重国籍,则定居、就业、教育的人员增多,特别是华侨华人将资金投资房地产,就会使房价居高不下,加剧人民内部矛盾。
一般能拥有双重国籍的公民,经济方面属于中高层阶级人员,他们可以两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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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国籍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历程,系统阐述了中国国籍法在港澳回归后在港澳的实施的解释,探讨了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针对现行《国籍法》在儿童国籍和成人国籍认定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双重国籍问题,提出若干完善的立法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血统主义;港澳居民国籍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定居国外,临时出国的人口也逐步增多;同时,许多外国人也踏上中国的土地,定居、工作、留学或旅游;伴随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海归乘中国崛起之风汹涌而来,搭上中国快速前进的列车。
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因此,正确解决和处理好国籍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籍立法及其沿革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有关万千华侨与国际移民的国籍问题再次浮上水面,面临严峻的考验,并延续着它的风风雨雨历程。
在该挑战之前,国籍法已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即晚清第一部国籍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国籍法、1980年出台的中国《国籍法》、港澳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澳门实施的两个解释以及1999年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案”的释法。
(一)晚清中国国籍立法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对华侨问题漠然视之,谈不上系统的侨务政策,更不用说制订保护华侨权益的国籍法。
晚清政府在处理华民改籍问题上,因无律可依,遇有交涉,仅仅声称“按之大清律例,入户以籍为定,其变乱版籍者,有治罪专条”1。
揆诸实情,故律旧约,皆不合时宜。
鸦片战争后,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的外交知识日益增多,逐渐接受了国际法的外交准则。
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有哪些
一、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有哪些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根据中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本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2、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有哪些二、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步骤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外国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中国国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1、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2、提交要求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3、提交相应证明:4、外国护照复印件;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6、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7、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1、请求时须履行的手续:2、提交书面申请;3、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4、提交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5、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6、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
申请人有随同入籍子女的,则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详情请咨询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
大使馆警告:严禁外籍华人保留中国护照!违者将遭重罚晨雾/ 转帖如今很多华人由于工作、学业等原因,选择加入他国国籍继续生活。
其实无可厚非,但是这其中有一部分人,既想加入别国享受福利待遇,又不想放弃中国国籍带来的便利,方便来往国内外,抱着侥幸的心理保留自己的中国护照。
这种做法,迟早会惹祸上身的。
近日,针对许多外籍华人依旧在使用中国护照的行为,中国大使馆明确提出了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及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获取中国护照的申请人,中国将对有挂证件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
已加入外国国籍并持有中国护照,被认定是一种涉嫌诈骗的行为。
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华人,中国将依法处理。
可是面对警告,仍然有人为了利益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他们以各种理由继续持有中国身份证并更新中国护照,以便更容易在华买卖房产、把子女送入中国学校并享受中国的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现在将面临严厉的管制与处罚!近日,一位华人牙医赖某对国籍法发出了“挑战”,而他毫无疑问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赖恩是一名30多岁的美国牙医、仍持有中国护照。
他生于中国且仍经常返华看望家人。
虽然他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但他入境所使用的护照,却仍是中国护照。
赖某觉得,中国户口档案管辖没有那么严格,连外籍人员身份证丢失都可以在国内补办,自己持中国护照入境应该问题不大…然而,在入境时,他却被查出属于外籍人员,海关看了看他手中的中国护照,对他微微一笑,随即拒绝让他过关,并安排班次将这名华人牙医遣返回美国…在接受《侨报》采访时,赖某表示:“我的中国护照将在两年内过期,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父母的房产。
我还曾打算让孩子到中国公办学校就读。
”华人中,赖某的这种心理并不少见。
“鱼与熊掌”想要兼得的人不在少数。
时兴”方法包括:“两本护照进出”、“改名”及“第三国过境”等,但均有不少失败的例子。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二、国籍的取得
• • • • • •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继有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2.由于婚姻入籍。 3.由于收养入籍。 4.由于认知入籍。 5.由于领土变更入籍。
例题
• 哈利出生在甲国,其父亲为乙国人,母亲拥有 丙丁双重国籍,甲乙两国均实行出生地主义, 丙国实行单系血统主义,丁国实行双系血统主 义,则哈利伯特可能拥有下列什么国籍?( ) • A.甲国国籍 B.乙国国籍 C.丙国国籍 D.丁国国籍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 (一)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 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 (二)确定国籍的意义: • 1、对国家的意义: 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 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 的依据。 • 2 、对个人的意义: 他可以享受和承担国籍国国民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包括:
• (一)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 原则 • (二)不承认双重国籍 • (三)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 • (四)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例题
•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 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 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 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 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 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 C.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例题
• 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 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 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 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 据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 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 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人 •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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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
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
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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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
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
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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