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领土与领空的概念是什么?(1)了解领土划分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世界上国土最大的国家是?你知道前四个国家的排名吗?3.那么领土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一、领空1.领空的含义: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属于领土的一部分。
领土是指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都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2.领空的范围领空的范围是指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上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
在国际法中,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A、领空的平面边界领空的平面边界是领陆、领海、专属经济区在地球上的边界。
地球表面通常划分为:国家领陆、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
此外,还包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及与之相邻的领海,其边界以地面界线确定,国际条约也确认了这一普遍认可的规则。
然而,领海的宽度却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但当前绝大部分国家坚持12 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为领海界线。
实践中有一些国家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如南美洲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建立了200 海里的领海,并形成了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的领空也随之受其控制。
对于领海,有一条众所周知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但在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就没有这条规则,国家对其实行的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专属经济区以及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各国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个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有国家都有自由航行的权利。
国际法空间法

不引渡应起诉(3)各缔约国承允以严厉刑罚惩治犯罪3、《蒙特利尔公约》1971、1988、1991年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反破坏公约》,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
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起生效。扩展到地面破坏航空器和航行设施的犯罪。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1970《海牙公约》1970《蒙特利尔公约》
(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1、《外层空间条约》2、《营救协3、《国际责任4、《登记公约》
《月球协定》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问题(一)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30—
40公里)(二)空气构成说(50—16000公里)(三)有效控制高度说(四)卫星轨道最低 近地点说(100—110公里)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 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意义在于: 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一)领空主权 内载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二) 国籍(三)国际航空运输 ;航班飞行
(三)国际航行其他法律问题1、拦截
际合作和安全保障
京,1 9 6 9年12月4日生效。该公约主要是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解决了空
中刑事管辖权问题。2、《海牙公约》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反劫机公约》,1
(2)月球专用于和平目的
五、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
1.卫星直接广播电视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2.卫星遥感地球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3.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空气空间法

课时教学教案[课程引入]引入: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了解两者区别相关知识;(2)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兴趣。
2.互动:航空器都有哪些类型?你知道不同航空器的组成吗?3.那么航空器到底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走进今天的课堂。
4.本节课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空气空间法问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概念是什么?(1)空气空间是航空器的运行场所。
(2)外层空间(太空、宇宙空间),是航天器的活动场所。
问题2:了解航空器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视频:中国空军国际空域飞行、中国机长刘传健。
问题3:什么是空域管理?空域管理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的管理工作。
空域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一、空域管理1.空域管理的必要性空域如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航空器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空域。
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等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空域。
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国家的领空就是该国家的空域资源。
我国管辖着1080 万km2 的天空面积,空域资源是很丰富的,民用航空飞行的航线和区域遍布全国。
为了在广阔的空间对飞行的飞机提供及时、有效的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空中相撞和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地运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
2.空域管理的原则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有关要求,空域管理的原则是主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国际公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

第一章测试1.构成国际习惯的“通例”或“一般惯例”,主要是指“国家惯例”,这样的国家惯例包括单一国家的惯例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事的惯例。
A:错B:对答案:B2.以下各项中,可以用来证明存在“法律确信”的材料包括()。
A:国际条约的规定B:国内法院的判决C:国家的外交信函D:国家的官方出版物答案:ABCD3.国家适用“一贯反对者规则”必须在所涉习惯国际法规则()提出其反对意见。
A:开始形成和形成过程中B:编纂为国际条约之前C:被国际社会接受之后D:具体化和明确化之后答案:A第二章测试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构成了互不侵犯原则的中心内容,彰显了对非法使用武力的明确禁止。
A:对B:错答案:A2.最早对传统国际法上的“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作出限制的是《巴黎非战公约》。
A:对B:错答案:B3.规定了“冷却条款”的国际条约是()。
A:《国际联盟盟约》B:《联合国宪章》C:《巴黎非战公约》D:《国际法原则宣言》答案:A4.()首次明确提出了“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原则。
A:《国际法原则宣言》B:《联合国宪章》C:《巴黎非战公约》D:《国际联盟盟约》答案:B5.()规定了“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A:《维也纳条约法公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法原则宣言》D:《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答案:A6.联合国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断定某些其他行为亦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侵略行为。
A:错B:对答案:B7.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当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为非武力措施不足以应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便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A:对B:错答案:A8.以下哪项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A:普遍性B:象征性C:公认性D:基础性答案:B9.列宁在1917年签署了哪份文件提出了“和平共处”原则?A:《凡尔赛和约》B:《布列斯特条约》C:《莫斯科备忘录》D:《和平法令》答案:D10.以下哪个国家不属于共同提出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A:中国B:法国C:印度D:缅甸答案:B第三章测试1.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第六七章 空间法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8.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 为确定空间物体的所有权、管辖控制权等, 发射国要进行登记,并公开其活动的性质、 进行状况、地点及结果。 •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 10.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登记制度 • 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 登记。 • 若一个空间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应由 各该国共同决定由其中哪一个国家登记该 空间物体。
历 有的苏 史 模联 意 厘型第 义 米,一 的 ,虽颗 成 却然人 就 是直造 具径卫 有只星 55 东 方 红 一 号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一、概说 • (一)外层空间的概念 • 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 层空间活动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 (二)外层空间法的渊源 • 1.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1966年“外层空 间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1年 “赔偿责任公约”;1974年“登记公约”; 1979年“月球协定”。 • 2.外层空间的另一个渊源是联合国组织等有 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航 空 安 全 公 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 公约
蒙特利尔 公约议定书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 四、责任体制 • 华沙体制是国际航空运输中规定承运人责 任原则的法律体系。 • 其核心条约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 • 及其议定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 约、危地马拉议定书等。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 四、责任体制 • (一)华沙公约 • 确立并具体规定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 行李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引起的损害的 责任原则。 • 其核心内容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表述。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第八章空域管理
交通ຫໍສະໝຸດ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管
理
空域管理
2013
空中交通管理概论
空域的定义
空域概念
▪ 地球表面以上可供航空器飞行的空气空间
▪ 同国家的领土、领海一样,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空域的属性
▪ 自然属性
➢ 空域自身所固有的物理、化学等属性
▪ 社会属性
➢ 由于人参与使用空域资源而形成的社会属性
▪ 技术属性
2013
空中交通管理概论
空域概念
空域的属性 ▪ 技术属性 ➢ 通信技术,包括VHF、HF、SATCOM等形成的通信场 ➢ 导航技术,包括VOR、NDB、DME、GNSS等形成的导航场 ➢ 监视技术,包括PSR、SSR、ADS等形成的监视场 ➢ 指标包括: 所需通信能力(RCP) 所需导航能力(RNP) 所需监视能力(RSP) 所需空中交通管理能力(RATMP)
2013
空中交通管理概论
基本概念
空域管理是指按照各国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 的要求,对空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和设计的一项工作。
空域规划、管理和设计涉及到航空运输的参与者在安全、有序、 正常的环境和规则下运行。
为了对航空器能提供安全、及时、有效、正常的管制服务,飞行 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航空器空中相撞或航空器与地面障碍 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的运行,必须对空 域资源进行规划、管理和设计。
➢ 航空通信、航空导航、航空监视等技术形成的信息场
2013
空中交通管理概论
空域概念
空域的属性 ▪ 自然属性: ➢ 介质性:以空气为介质,决定航空器的运动原理和运动特点 ➢ 有限性:具有一定的空间位置、界限和容量,稀缺资源 ➢ 连续性:围绕地球的一个连续整体,航空器可实现不间断飞行 ▪ 社会属性: ➢ 主权性: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 公共性:空域资源属于整个社会所有,为社会公众服务 ➢ 安全性:飞行安全和国土防空安全 ➢ 经济性:具有使用价值、并可重复使用 ▪ 主权性和经济性统称空域的资源性
第八章 领土法
四、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 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不得违反国内法有关 于割让领土的限制,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强制性割让和 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 战争威胁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国 家可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的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进行领土割让。
2、运河 运河是指在一国境内用人工掘成的水道, 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 通洋运河比较特殊,目前世界上重要的通 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3、湖泊
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 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74)
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 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 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 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 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 的财产
第八章 领土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要尊重国 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国家领土的完整,不 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而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
国家领土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通常, 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陆是最 基本的部分,其他部分是领陆的附属部分,与领陆 不能分离。
在18世纪及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 须是实现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 (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 置于自己主权之下;(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 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先占与发现是有联系的。发现赋予发现者的 国家以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第8章 空间实体单元分析
(8-10)
将式(8-5)、(8-9)(8-10)统一用矩阵式表示,可得与
平面问题式(2-20)类似的公式
u { f } v [ N ]{ }e w
(8-11)
式中 [N] 为单元形函数矩阵,其维数为 3×12 。进一步可写 为与平面问题式(2-21)、(2-22)类似的子块形式
[ N ] [ Ni N j Nm Nn ]
其中,子矩阵
Ni Ni 0 0 0 Ni 0
(8-12)
0 0 N i I (i, j, m, n ) (8-13) Ni
式中,I为3阶单位矩阵。 2、应变矩阵
在空间问题中,每点有6个应变分量。几何方程为:
第8章
8.1 概述
空间实体单元
许多工程实际问题属于空间问题。用有限元法分析空间
问题和分析平面问题在原理、思路和解题方法完全相同,
基本未知量仍然是节点位移。不同的是单元具有三维特点
节点位移在x、y、z三个坐标轴方向都有分量: u、v、w。
它的基本方程比平面问题要多,有3个平衡方程,6个几何
方程,6个物理方程。分析方法仍然是先进行单元分析,再 进行系统分析,最后求解系统的节点平衡方程,解算内力 或应力。
yj ym yn 1 1 1 zj zm zn
zj zm zn
1 bi 1 1 xj d i xm xn
yj ym yn yj ym yn
zj zm zn 1 1 1
(i, j, m, n)
(8-7)
1
xi
yi yj ym yn
zi zj zm zn
(8-8)
1 xj V 1 xm 1 xn
u j a1 a 2 x j a3 y j a 4 z j u m a1 a 2 x m a3 y m a 4 z m u n a1 a 2 x n a3 y n a 4 z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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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空气空间法导读:本章主要介绍空气空间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以及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保护;重点掌握:领空的法律地位;保护国际民航安全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概述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空气空间法,又称国际航空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进行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空气空间法具有二个特征:(一)民用性国际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领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二)是平时法空气空间法是平时法,而非战时法,并不规定战争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为中立国。
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二、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①人类自远古以来就梦想能够象鸟一样在天空翱翔。
1783年11月21日,在巴黎使用蒙哥儿菲埃(Mongolifier)兄弟发明的热气球首次载人飞行获得成功,象征着人类开始征服空气空间。
1784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特别许可,禁止气球升空,被称为是第一部“航空法”。
1785年,布兰查德乘坐气球飞越英吉利海峡,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规定气球载人应配备降落伞;在农民收割农作物之前禁止气球飞行。
1856年布里斯驾驶一种滑翔机进行飞行,逐渐接近了航空时代。
1898年,奥匈帝国和德意志换文签订了关于飞越边界军用气球的法律地位的协①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57页。
定。
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临时协议,“缔约各国同意,在五年期限内,禁止气球或类似的其他新方法投掷抛射物或爆炸物”。
1900年7月2日,德国人格拉夫•冯•齐柏林(Graf von Zeppelin)推出了他发明的一个巨大的硬壳飞艇,为人类在商业上应用开辟了道路。
1903年12月1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比空气重的航空器试飞成功,翻开了航空发展史崭新的一页。
1908年,佛罗里达的基西市政委员会制定了第一部航空运输规章,规定该市管制的毗邻空域的高度为20英里。
1909年法国总理发布第一部航空海关规章,对飞进来的外国气球课税。
1910年,由美国国会议员舍帕尔(Sheppard)提议通过了第一部航空邮件运输法令。
1913年7月26日,法国与德国换文签订了双边航空协定。
1910—1914年期间,法、英、德、意等14个国家或省政府颁布有航空政令。
以上史实表明航空法出现了“萌芽”。
1918年3月22日,在巴黎—布鲁塞尔之间首次开辟了国际民用航空定期航线;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之间的航线也正式开通。
同时,1919年6月4日和5日,首次不降停飞越大西洋获得成功。
1919年10月3日,在巴黎签订了《空中航行管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
这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简称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由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52个国家应邀出席,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简称为“芝加哥会议”)。
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7日生效,它取代了上述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瓦那公约》,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有关国际航空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尔后,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
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和大量存在的双边航空协定。
第二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空气空间是地球表面的大气层,它既包括一个国家陆地和水域之上的部分,也就是领空,也包括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公空,象公海、两极地区的上空。
公空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是自由的、开放的。
但是一国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间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在历史上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由论,这种理论认为空气空间象公海一样是完全自由的。
其代表人物是比利时法学家尼斯(Nys);2、空中有限自由论,这种理论主张:空气空间原则上是开放的、自由的,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对其上的空间加以必要的限制;3、海洋比拟论,这种理论是将海洋的不同区域套用在空气空间上,把空气空间按照高度的不同划分成领空、毗连空域和公空几个层次,其法律地位类似于领海、毗连区和公海;4、国家主权论,这种学说主张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其根据是罗马法谚语:“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5、有限主权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原则上对其领土上空享有主权,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通过其领空的权利。
实践中国家主权取得了胜利。
一战中,当时的中立国荷兰主张禁止德国齐柏林飞艇飞越荷兰去轰炸伦敦;瑞士则抗议法国飞机飞越其领土去轰炸德国;英国因其航空器飞越瑞士去轰炸德国后,曾向瑞士公开道歉。
1919年签订的《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但是《巴黎公约》的这一规定是不彻底的,因为公约中同时又规定了外国航空器的无害通过权。
而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明确而又彻底的规定。
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芝加哥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
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1、它确立了空气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领空主权原则。
2、领空主权原则不仅仅是国际条约规则,也是国际习惯规则,缔约国以及非缔约国都要遵守这一原则。
3、它表明每一国家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而且没有加以任何限制。
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自保权。
一国领空不受侵犯。
未经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
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权利;2、管辖权。
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领空的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3、管理权。
每一国家都有权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4、所有权。
领空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土享有所有权,对领空也享有所有权。
第三节国际航空制度一、领空管理制度一国有权设立各种空域,包括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各缔约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航空器在一国领空中飞行,都应遵守该国关于航空器运行的法律和规章;这种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航空器。
无人驾驶的航空器未经特别许可,不得飞入他国领空。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面或水面的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机器,如气垫车、气垫船等均不属于航空器;火箭、导弹等不依靠空气的反作用也能够取得支撑力,因而也不属于航空器。
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航空器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航空器的重量,可以把航空器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前者包括气球、飞艇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2、根据航空器的用途的不同,可以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仅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这种分类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无关,不能因为航空器属于国家所有就将其作为国家航空器。
每一航空器都具有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及其程序,由登记国的国内法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三、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缔约国领土上空的飞行分为两大类:航班飞行和非航班飞行。
所谓航班,是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即为国际航班。
公约规定:“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而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空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命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备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照规定航路或获得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四、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一)拦截。
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
①拦截是国家行使领空主权,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
但是拦截措施的采取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对入侵的军用航空器,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拦截甚至是使用武器将其击落;如果是外国的民用航空器因种种原因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本国领空,可否采取武力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发生了多起民航客机进入外国领空而被击落的事件,影响最大的是“韩国客机事件”。
案例:韩国客机事件1983年9月1日(韩国时间),韩国一架波音747客机从美国纽约飞往汉城,在萨哈林附近被前苏联空军飞机拦截,其中一架拦截的飞机向民航客机上发射了两枚导弹,民航客机被击中后坠入海中,机上269人,其中乘客249人全部遇难。
该民航客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
前苏联认为民航客机侵犯了它的领空,而且是具有明显的间谍企图。
问题:1、韩国客机是否侵犯了前苏联的领空主权?2、前苏联对民航客机动武是否违反国际法?韩国客机事件导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作出修正,增加了第3条分条,内容是:(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