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7〕127号

合集下载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231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231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23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

近期,教育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教基一厅〔2012〕6号)和《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114号),省安委会又召开了今年第二次成员单位会议。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及会议精神,并结合季节特点,现就做好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夏秋季节学校安全工作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易发、多发、频发的省份之一,全省地质灾害具有分布广、数量多、突发性强、暴发频率高、危害影响大等特点。

全省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和突发性依旧明显,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区域性强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以泥石流为典型代表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将日益凸显。

入夏以后,我省将进入主汛期,学校也将迎来高考、中考等考试时段,学校工作十分繁忙。

多年来,我省在进入汛期后,多种自然灾害事故和疫情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既发生过特大地震灾害,又发生过雷电、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一些灾害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此外,受气温高的影响,容易引发学生中暑、溺水等安全事故;秋季又是肠道疾病易发时期,越是工作繁忙,就越容易出现各种疏漏,稍有不慎极易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和出现传染病疫情,对此,各地各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了解夏秋季节的主要安全隐患和防范重点,认识做好夏秋季节各项防范措施的重要意义,主动承担起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逐级建立完善分级负责制,努力做到避免各类事故、减轻灾害影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64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64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64号)各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执行。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本意见,对本区域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和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负责处理好遗留问题。

对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的中职学校要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并于4月1日前将自查整改结果报我厅。

在各地自查整改基础上,我厅将对各地中职学校办学行为组织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整改结果。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2月17日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卫生部教育部《关于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中职学校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是当前职业教育管理的薄弱环节,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引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为加强管理,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逐步收缩,平稳过渡,规范办学,三年内,一所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不超过2个,在校生不多于本校规模。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川教[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40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基〔1992〕2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川教〔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教〔2015〕36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紧紧围绕保障人才培养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招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家惠民工程(包括免学费、生活费补助等资金)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和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和高职学院对上述问题的排查和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5月16日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向教育厅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领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近年职业教育投入增加、软硬件条件改善,有的地方和学校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和依法依规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苗头性问题。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一)规范校外教学点。

各地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清理、逐步收缩、平稳过渡,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整改规范。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川教[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159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教育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2010〕28号)精神,推进我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综合实践活动的目标与内容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是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八大学习领域之一,它由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三个部分构成,各部分内容既有共同的教育目标要求,又各有侧重。

(一)研究性学习活动研究性学习活动是学生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经济、科技和生活中的问题;通过自主探究、亲身实践的过程,提高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

研究性学习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认识和解决某一问题为主要目的的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等课题研究类活动;以解决一个比较复杂的操作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社会性活动的设计和科技类项目的设计等设计类活动。

成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面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三章采购与储存第九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遵循“优质、安全、适量”的原则,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点和保质期,合理储存,防止食品变质。

第四章加工与制作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制作。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的清洗、消毒和管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管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保留不少于48小时。

第五章餐饮服务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卫生、营养、口味等方面符合师生需求。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餐饮服务场所的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消毒。

四川省高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

四川省高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标准(50分)(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打分点及要求
单项
分值
评估
得分
评估方法
存在的主
要问题
1、食堂选址与面积布局(5.5分)
★1、食堂选址正确,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旱厕所、污水池、粪池25米以上(0.5),环境整洁(0.5)。
1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3
5、配套
设施(5分)
20、炊事员有男女专用更衣间、配有衣柜(0.5),并有洗手池(0.5)
1.5
现场查看
21、食堂值班室、操作间、库房、微机室隔离(1)
1
22、食堂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完好(0. 5),三防设施齐全、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或风幕机(0.5)。
1
23、食堂细水雾消防灭火系统、煤气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齐全有效(0.5)
2. 5
15、烧烤间依次设腌制品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1)。
1
16、餐具洗消间(区域)设有专用洗涮池(0.5),配备有充足的消毒设施(0.5)和餐具保洁柜(间)(0.5)。
1.5
二级指标
主要打分点及要求
单项
分值
评估
得分
评估方法
存在的主
要问题
4、库

(6.5分)
17、分设主食(0.5)、副食(0.5)、低耗库房(0. 5),食品类和非食品类物资不得混放(0.5)。
出售间工作台、精细加工作台)、菜架、货架、菜盆、存放柜、送餐车、存放桶等用具
(4)(设备未全部达到不锈钢化一项扣0.5分)
4
现场查看
27、有操作所需的加工设备(如和面机等),提供餐具进餐的食堂有洗碗机或相应的流水线清洗设施(3)。(缺一项扣0.5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二十四条体育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2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的规定。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 m2/人。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7〕127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高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稳定,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4〕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食堂是指设于高等学校,供应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其范围包括校内的学生食堂、风味餐厅、快餐店及教职工食堂等。

第三条高校食堂是为师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和公益性原则,
充分保障高校师生的基本大伙需求,提供平价、优质、高效、便捷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高校食堂应建立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的制度,加强食堂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高校食堂管理机构
第五条高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高校承担主体责任。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高校应设置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管理、学生工作、财务、保卫、校医院、团委、各二级院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校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校食堂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其下属饮食中心具体负责食堂日常运行和监管。

第七条高校应建立“学校—具体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配备校级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及饮食中心应配备部门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每个食堂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质量把关。

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师生食堂民主监管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等的作用,畅通民主沟通渠道,让师生多方参与食堂民主监督,协助做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校食堂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高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校食堂的选址及流程布局等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食堂设计图纸须经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运营状态的高校食堂须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建设的规定要求。

第十条高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高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

协调学生资助金,对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高校应合理分担自主经营食堂中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对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十三条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四条高校应建立食堂从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高校应加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绩效考核。

高校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经理等主要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高校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和信息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堂大宗物资实施招标采购、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采购须坚持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制度,因校制宜建立溯源平台。

第十八条高校食堂应主动公示食堂证照、食品原辅料及其来源、菜品价格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高校食堂应坚持“基本大伙”由学校自办。

食堂饭菜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成本核算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价格。

第二十条具备条件的高校可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建立完善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退出机制和招标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高校应关心和尽量满足学生的饮食需求。

有一定数量清真饮食习惯学生的高校须设立清真食堂(清真窗口、清真灶),在醒目位置规范标注“清真”字样,张贴宣传图片,安排适当比例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人员从事清真伙食烹饪工作。

第二十二条高校应加强食堂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技术和设施设备,探索建立食堂交互式数字化管理平台、食堂数字化溯源管理体系等,提高食堂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在食堂工作中落实国家和省上节能降耗相关要求,大力开展食堂节水、节电、节粮宣传,实施食堂灶具、排烟系统节能改造,保证油烟排放达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灶具和节能节水餐饮设施设备,推进绿色食堂和节水型食堂建设。

第二十四条高校应加强食堂文化建设,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规范学生食堂就餐行为。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积极探索农校对接采购模式,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
等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高校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食堂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