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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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政⾏为】 是指国家⾏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等⾏政规则的⾏为。

特点:是国家⾏政机关实施的⾏为;是⼀种制定规则的⾏为。

分为: 1、执⾏性抽象⾏政⾏为,是指为执⾏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政⾏为。

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补充性抽象⾏政⾏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政⾏为,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部分补充性的权利义务。

3、⾃主性的抽象⾏政⾏为,是指⾏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政管理的需要⾃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的合法性,取决于与法律的⼀致性。

【⾏政规则的适⽤】 1、效⼒等级是处理⾏政规则相互关系的基础。

宪法具有的法律效⼒,法律的效⼒⾼于⾏政法规和规章。

⾏政法规效⼒⾼于地⽅性法规和规章;地⽅性法规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省、⾃治区、直辖市规章的效⼒⾼于本⾏政区域内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在各⾃的权限范围内施⾏。

2、规则冲突。

同⼀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不⼀致的适⽤新的规定。

⾏政法规之间对同意事项的新的⼀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地⽅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适⽤地⽅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部门规章的,应当报请全国⼈⼤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政法规】“条例”, “规定”、“办法”、“暂⾏条例”或者“暂⾏规定” ⼀、⾏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1、执⾏具体法律规定的事项; 2、执⾏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必须属于⾏政管理事项;必须尊重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权,不得将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事项纳⼊⾃⼰的规定事项。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A. 行政行为B. 行政组织C. 行政立法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答案:D解析: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立法,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法所要保护的对象,而不是调整对象。

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A. 法律保留原则B. 公开原则C. 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D. 信赖保护原则答案:C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而“法无授权即禁止”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3.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A. 警告B. 罚款C. 没收违法所得D. 拘留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4.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服B. 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C. 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不服D. 对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不服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理性、程序不服等,而公正性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处罚不服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C. 对行政许可不服D. 对行政赔偿不服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服等,而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A. 法律保留原则B. 公开原则C. 信赖保护原则D. 比例原则答案:ABCD解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

2.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A. 警告B. 罚款C. 没收违法所得D. 拘留答案:ABC解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拘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3.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 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服B. 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C. 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不服D. 对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不服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合理性、程序不服等,而公正性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含参考答案)分析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含参考答案)分析

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绪论第一节行政第二节行政法第三节行政法学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单选题1.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司考卷二第39题)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2.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2015年卷二第43题)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二、多选题1.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2011年司考卷二第76题)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意见2.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司考卷二第77题)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3.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2011年司考卷二第78题)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4.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2012年司考卷二第77题)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5.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法考必背知识点

法考必背知识点

法考必背知识点法考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是律师、公证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必须经历的一项考试。

在准备法考过程中,必须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介绍法考的必背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宪法和行政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考中常考的宪法知识点包括宪法的性质、立法程序和宪法的解释等。

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常出现的考点有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

二、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是法考的重点部分。

民法主要涉及个人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侵权责任、合同法等。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

三、刑法和刑诉法刑法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知识点是法考的难点之一。

常考的内容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各种犯罪和其构成要件等。

刑诉法是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起诉、侦查、审判程序等。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主要涉及用工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常考的内容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等。

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

五、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常考的内容有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定,常考的内容有起诉条件、审判阶段等。

六、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国际法的原则、国际法的适用等。

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际私法冲突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国际私法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七、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反垄断法、公司法等。

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常考的内容有专利法、商标法等。

八、环境资源法和海商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常考的内容有环境保护法、水法等。

海商法是指海上贸易和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常考的内容有海商法的适用和效力等。

九、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常考的内容有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等。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对应的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对应的真题及解析11、(2010—42—行政法基本理论)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2、(2010—46—行政法基本理论)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

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13、(2014—43—行政法基本理论)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 B.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C.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D.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14、(2014—45—行政法基本理论)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

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B.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C.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参考答案及解析如下】:11、B【解析】鸭题榜帮你讯速提分只做名师押的精华题!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

201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重点讲义汇总(在讲备考重要考点之前,给大家讲一下如何备考司考):毛主席曾说过“人间正道是沧桑”,世上没有一种真正成功不需要汗水跟智慧来浇灌!作为一个普通人,司法本来就是一个枯燥乏味的东西(爱好者除外),所以:1、认真踏实+好的学习方法是备考基础。

首先,应该学习“学习的方法”。

大家几乎都有弱项。

在考试复习的过程中,不要因为我们某个部分占法学的不扎实而所考的分值有所下降。

这就需要找到一座保障时间及注意力投入+好方法+好教材的桥梁。

其次,“司考”=“思考”,我们在复习过程中要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考什么(重点、难点、疑点),二是用什么方式来看,三是我们的知识点的变换方式即如何把知识点学活。

这就需要先进入司法的独特语境,然后从易到难一步步的深入学习,定期将所学的科目针对考试进行测验,检查理解的深度和知识点分布的完整性。

再次,就是自学与旁人指点研修相结合,有句话叫做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悟百条理,悟百条理不如得一名师指点,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提高全局把握与灵活运用的变通能力,所以大家可以通过各种司考培训班和大量司考相关网站交流经验得失,互为良师益友,并向通过的学友或司法界领导、老师及前辈虚心学习。

2、成功有方才能行(1)教材+法条+习题一个都不能少,要想通过考试,教材(包括老师的讲议)一本法条和练习题(包括历年的试题讲解)这三个法宝一个都不能少。

司法考试想顺利过关,首先是看书,把书读透,二是法条,把法条理解、记忆、运用也就是做题。

做题的过程也就是检查法条是否吃透书和法条的过程。

(2)世界汽车销售大王(雪弗莱销售第一名)乔吉拉德的成功经验对我们极有借鉴意义:第一、一旦确定某个目标,就马上全力以赴,不到彻底成功,决不放弃;第二、制定完备的计划并以高明的策略和周全的措施来保证执行;第三、在最短的时间内投入最大量的努力;3、快速阅读是司考利器。

要做到“最短时间内的最大努力”光靠蛮干是不行的,首先这是个脑力劳动,如今风行世界的“快速阅读”“记忆曲线”等科学当是经实践检验最有效的方法,即除了固定的学习时间、稳定的注意力与精神状态,快速阅读记忆充分发挥右脑的抽象思维导向有利于人在学习时对知识体系逻辑结构的把握。

2013司法考试-金梦圆司法考试行政法 (2)

我们应当坚信,经过持续不断地努力,依法治国的目标必将能够早日实现!
二、合理行政原则 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 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 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 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两人 责任相当,但由于甲与调查人员相熟,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 100 元,对乙拘留 10 天, 公安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 (2)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 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又称 “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 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 范围内行使。包括: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 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 间存在着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 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性质:与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不同,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 于实质行政范畴。 真题回顾-3 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真题回顾-1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 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 ) 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司法考试课件:专题导读 - 行政法07

料和证书,甲才知该房屋已被抵押,遂要 求房产局解决。未获得满意答复后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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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 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 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2006-2- 47,单)答案:D。
•A 罚款500元

•B 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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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张某销售 假药,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1号决定)。 该局将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发现有文字错误, 遂予以撤销并作出处罚内容相同的决定(2 号决定),但决定书上加盖了该局前身某
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张某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局撤销了2号决定书, 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3号决定)。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2008延-2-100,任)
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
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 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299,任)
•A 决结果
•B
33
• (二)对刑事犯罪的处理 • •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其中存在犯 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 察机关处理。
• (一)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 法院在审理行政纠纷的过程中,如果涉及 到与该行政纠纷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一 般无权对该民事纠纷一并处理,只能告知 当事人另行起诉,作为民事诉讼处理。但 存在两种例外:
•1
•2
32
• 【例】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 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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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适用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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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原则上不实行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中心内容的行政调解。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追究时效。

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基本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是国家惩罚权的重要方面,是国家经常使用的强制手段和方法,涉及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我国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该原则有三方面含义: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

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任何畸轻畸重,违法责任与行政处罚失当的,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

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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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

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

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
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

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

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

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行政主体与相关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首先,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

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

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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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
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则,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离不开公务员。

行政主体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成的集合概念,脱离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仅是一个抽象概念。

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其个人的主体资格已被他代表的行政机关所吸收,并不具备个人的权利和地位,其执法活动所产生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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