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法妞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e315350904.html,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破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终止×××(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同意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下:

一、终止×××(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17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区**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申芝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17号楼6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剑,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投资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集团北四环西路1号。 委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 投资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天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建安里小区9号楼4单元3号,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刘金剑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以下简称康乐中心)、冯某、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以下简称圆梦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刘慧参加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裁定书(二审指令审理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终____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____因与被上诉人____/上诉人____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____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一审裁判理由)。裁定:____(写明一审裁定主文)。 本院审理查明,____(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部分可以不作表述)。 本院认为,____(写明指令审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裁定____人民法院(____)____民初____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____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盐湖: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证券简称:*ST盐湖公告编号:2020-039 债券代码:112154 债券简称:12盐湖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9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内容详见2019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2020年1月17日,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2020年1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盐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现将有关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1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实施细则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1.1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1.2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 (1)COP试验/检查计划 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 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 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 1.3 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 . 员能力和培训要求。 1.4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当上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应事先向CCAP申报,填写《认证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情况,经CCAP认可后实施。在对变更进行说明的同时,企业还应另提供一份新版本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控制的规定 1.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以及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第1.1、1.3~1.6条的各项管理要求,企业可以单独形成文件,也可以在

20130723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版)

内部文件敬请保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释义 (2) 序言 (5) 一、背景情况说明 (1) (一)基本情况介绍 (1) (二)重整概况 (2) (三)资产情况 (4) (四)负债情况 (4) (五)偿债能力分析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6) (一)债权分类方案 (6) (二)债权调整方案 (7) 四、债权受偿方案 (7)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7) (二)偿债资产来源 (8)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8) (一)对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 (9) (二)引入重组方并注入优质资产 (10) (三)大股东提供现金保留相关资产并偿债 (10)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1)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11)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1)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1)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1)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 (11)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2)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12)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12)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12) 九、其他说明事项 (13)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13) (二)关于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数额 (13) (三)资产处置价格及股份价格对清偿率的影响 (14) (四)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14) (五)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15)

释义 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深圳中院或法院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深中华或公司指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阿米尼公司管理人指 指 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由法院指定的深中华管理人 国晟能源指公司第一大股东暨债权人深圳市国晟 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卓润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指 指 卓润科技有限公司 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债权人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深 中华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截止2013年5月31日在深圳结算公司 登记的深中华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8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龙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孟斌,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宁崇怡,广州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油咀坑。 法定代表人:付志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5栋533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志洪,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白叶坑村箭坑7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颖,女,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西街15栋533号。 申请再审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台山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新绿环公司)、付志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台山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台山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曲解了权利要求1“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表述的含义,竹、木、植物纤维三种材料应为并列的关系,而非选择的关系。2、二审法院违反了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关于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规定,错误地以说明书实施例的技术内容任意扩大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适用法律明显错误。3、涉案专利技术含量不高,应该严格限定其保护范围。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描述若有不当,也是被申请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不利后果应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请求本院:1、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新绿环公司、付志洪辩称,1、权利要求1记载的“镁质胶凝竹、木、植物纤维复合层”中的竹、木、植物纤维为选择关系,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2、二审判决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符合专利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3、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二审判决认定正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付志洪是专利号为200420017642.4、名称为“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04年4月3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7月6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

陕西通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陕西通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 告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工厂编号:A008457 车型系列:M1A1、N1A1 执行时间: 1月1日 截止时间: 12月31日 编制:闫文强日期: 2月11日 审核:李平日期: 2月11日 批准:时新立日期: 2月12日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

目录 一、综述 1.企业概况 (4) https://www.360docs.net/doc/e315350904.html,C车型申报及销售情况 (4) 3.COC证书打印及使用情况 (5) https://www.360docs.net/doc/e315350904.html,C标志领取和使用情况 (6) 5. 企业经过监审情况 (6) 6. 监督审核时在产车型 (7) 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控制及进货检验 1.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 (7) 2.零部件进货检验 (7) 三、关键生产过程以及检验过程 1.关键生产过程作业规范 (7) 2.过程参数监控情况 (8) 3.工艺文件执行情况 (8) 4.过程检验的控制 (8) 四、整车检验 (9) 五、产品一致性(COP)检查 1.试验设备及人员的控制情况 (9) 2.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确认检验 (10) 3.生产过程中一致性检查 (11)

4.整车COP检查 (12) 5.结构及技术参数核查情况 (13) 六、生产一致性变更情况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控制 (13) 2.适用范围变更 (14) 3.关键零部件变更 (14) 4.其它变更情况说明 (15) 七、生产不一致情况的处理结果和措施 (15) 八、客户投诉(或召回等)相关情况说明 (16)

一、综述 1.企业概况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西北地区唯一一家专业化微型汽车制造厂,位于宝鸡高新区汽车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500亩,注册资本5.18亿。现有员工370名,技术人员是72名,管理类人员(含干部科员)134名,技能人员是178名。公司拥有完整四大生产工艺,拥有大型冲压线一条;焊装生产线一条、成套焊接设备300多台套;涂装生产线一条;总装线一条、整车检测线一条;仓储物流区;具备双班年产10万辆的生产能力。通家公司已经过了GB/T19001- 质量体系认证和“3C”认证现场审查,并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 CCC车型申报及销售情况 公司已完成CCC申报的车型分2个系列27种车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标准换版,无证书暂停的情况发生。产、销量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济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该公司总务处处长,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张XX之妻),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职工,住章丘市XX路XX号X号楼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章丘市XX 路XX号X号楼XXX室。 原审被告王XX,男,生于1961年2月15日,汉族,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处长,住章丘市XX山小区。 上诉人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因集资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8)章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XX是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的职工。位于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的X号楼是1994年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XXX室当时分配给公司员工巩XX居住,巩XX于2000年因政策原因退房。2000年,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将XXX室住房出售给原告XX,原告向被告章丘市海尔电机有限公司总务处缴纳58000元现金后,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至2005年5月前,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5年5月10日原告所购住房经章丘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房改,确定住房总价款为28357.85元。附属建筑物配套房价款为749.7元,购房实付价款29107.55元。因房改应付价款和原告所交购房款58000元不一致,同年5月26日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8357.85元购房款收据和29642.15元房租费收据,两收据合计金额58000元。原告XX在购房款收据和租赁费收据“收款人”一栏签字。房改后,原告取得了房产证。原告认为其所交购房款已经超出房改价款,于2007年5月22日、2008年6月4日两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发出“要求返还多交的购房款的函”向该被告主张返还多交的购房款。原告提交邮政部门收据两张、发票两张。经审查,2007年5月24日花费查询费5元;2008年6月4日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为10元,同日发票载明邮资15元,特快专递邮资10元系重复计算,只应认定邮寄、查询费15元,故上述四张票据载明原告花费邮寄、查询费30元。 原审法院认为,章丘市明水XX路XX号X号楼系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职工宿舍,在2000年XXX是腾空后该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其职工即原告XX居住,符合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原被告对于当时是市场价格出售还是按照房改价格出售存在争议。被告章丘海尔电机有限公司主张当时双方是按照市场价格58000元买卖的房屋,其依据主要是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因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照市场价格去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在2005年5月10日进行了房改,在该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缴纳58000元房款这一事实推定当时双方约定按照市场价格买卖房屋,而根据最终进行房改确定房改价的事实,应认定双方买卖的房屋价格是按照房改价格。

实施细则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 (1)COP试验/检查计划 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 (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 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 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

新太科技股份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 新太 编号:临2010-04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完毕完毕公告公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期自番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为十个月,即从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9月3日。 昨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债权清偿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2010年9月6日,公司管理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提交了《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根据监督报告,截止2010年9月3日,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划转和分配、对外投资清理、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均已完成,重整计划已于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经番禺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我公司(含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24,721,728.84元。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最终以现金及股票清偿的债权总额为113,945,132.21元。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210,776,596.63元全部予以免除。 自上述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为增加本公司当期重整收益约3.2亿元,折至每股获得重整收益约1元。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0度年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7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模板汽车内饰件.doc

汽车内饰件产品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编制: 审核: 批准: ***** 有限责任公司版本 : A/0发布日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第 1 页共17

概要 本公司以《CNCA-02C-060(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QC-C1109-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内饰件)》和《CCC管理手册》等公司文件为基准,对批量生产的汽车内饰件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本《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涵盖如下产品 产品名称产品规格 / 型号 副仪表板主体23927405 副仪表板后端盖板23927414 左副仪表板装饰板23881838 右副仪表板装饰板23944074 第 2 页共17

目录第一章生产一致性控制的文件化规定 第二章产品涉及的标准及相关部件、过程的控制规定第三章成品 CP试验设备、人员的控制要求 第四章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申报、变更和执行的要求第五章制造商对发生生产不一致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制造商对产品不一致的追溯处理措施 第 3 页共17

第一章生产一致性控制的文件化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本公司认证产品能满足国家强制性产品3C 认证、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工厂生产的批量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特制定和颁布本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以下 称计划)。 本计划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产品一致性所涉及的相关过程、产品、人员及检测设备等要素的控制方法及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已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批量生产的副仪表板产品。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认证产品一致性的管理工作。 3.2技术部负责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负责实施的监督。 3.3质量部负责产品形成各阶段的检验及检验设备的控制。 3.4采购部负责外购关键零部件的供应商选择和日常监督。 3.5生产部负责对车间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与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3.6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人力资源的控制。 4、控制措施 4.1产品一致性控制 4.1.1产品一致性要求 公司目前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产品合格证及上传信息中的技术参数、配置、性能指标应保持一致; 4.1.2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控制 关键零部件 / 原材料清单:详见附表1《关键零部件/原材料CP》。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ZC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伍和家诉中国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和家诉中国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 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XX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XX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XX 级1班学员。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XX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

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XX年6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编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2、政法大学就单方违约,剥夺我作品发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3、政法大学承担证据保全费1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政法大学辩称,双方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通知并非我校所发,上面没有我校以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收据也不是我校开具的,上面的收款人刘某(刘蔚)虽是我校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该班学员,收取的款项也未

3C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管理程序--范文

3C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管理程序—范文 申请编号:A2016CCC1111-xxxxxxx1 3C 证书号:2013011111xxxxxx 2014011111xxxxx 编号: 编制:xxxx 审核:xxxx 批准:xxxx 版本:2016A 生产者:xxxx 有限公司【生产厂编号:Axxxxxx】 生产者地址:xxxxxx 号

第一章职责和适用范围 1. 职责: 1.1质量部负责产品生产线上的过程抽样检验、例行检验及定期确认检验; 1.2质量部负责产品所用外购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进料检验及定期确认检验; 1.3生产车间负责产品关键过程的控制及过程检验; 1.4技术部负责CCC 证书的申报、管理,认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控制及建立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控制体系文件 1.5质量部负责认证变更控制;生产不一致时的纠正、预防或召回措施。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产品生产线上的例行检验、抽样检验、确认检验; 2.2适用于产品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进料检验及定期确认检验;2.3适用于产品关键过程控制; 2.4适用于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变更控制、生产不一致时的纠正、预防或召回措施、认证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控制及建立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控制。 第二章产品涉及的标准 GB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CNCA-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

CQC-C1109-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内饰件 第三章产品关键原材料、过程、成品检验的控制项目规定 1. 关键原材料、过程、成品检验项目确定 研发中心编制《产品技术要求》(XXXXX-506/03)、《特殊特性清单》(XXXXX-701-01-17)《过程流程图》(XXXXX-701-03-02)、《作业指导书》(xxxx/01)、《实验检验指导书》(xxxxx/05-02)、《产品BOM 》(xxxxx/05-01)、《控制计划》(xxxx/02)等来规定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关键制造和装配过程、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标准、偏差范围;技术质量部根据上述输入文件制定《外协件检验指导书》xxxxxx-05-03)《终检操作指导书》(xxxxx/01-02)《缺陷标样》(xxxx/01-03)来规定认证产品试验项目和频次。 2. 关键原材料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检验按照《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xxxx/04)中关于原材料入厂检验部分相关规定执行。 a)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由供应商完成,我司通过产品定义或标准、质量协议,技术协议以及新品批准、确认的供应商自检报告向供应商提出明确的要求; b )入口检查员按照《外协件检验指导书》(xxxxx-05-03)对每批材料外观、尺寸进行抽检,研发中心实验室按照《实验检验指导书》(xxxx/05-02)对每批材料性能进行检测,来满足认证规定的要求,技术质量部负责保存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以及供应商的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重整方案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XX年X月X

目录 第一咅盼前言 (3) 第二部分重整计划概要 (3) 第三部分释义 (4) 第四部分正文 (5) 一、集团的经营方案 (5) 二、集团的债权状况与分类 (6) 三、集团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7) 四、集团的重整计划 (8)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执行期限 (13)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条件与时间 (16)

******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特别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 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人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及人民法院裁定后,对债务人和 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朿力。 3、本重整计划(草案),如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消算。第一部分前言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4, OOO万元 **集团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被债权人人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月**日(2017)杭商 破字第**号、(2017)杭商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决定对**进 行 重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与债务人,在根据**集团债权登记、**集 团资产的淸理与评估、财务的审核基础上,征求了多方意见,现提出本**集团重 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部分重整计划概要 本重整计划草案概要,目的使债权人快速了解重整计划内容,有关内容请详 细阅读正文,本重整计划概要如下: 1、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及对**集团资产的核实与评估,**集团在消算条件下

汽车cop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doc

汽车 COP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CCC) 1.目的 对公司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一致性进行控制,确保产 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2.使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批量生产的汽车门锁产品。 3.引用文件和执行标准 CNCA-C11-10:2014《汽车门锁及保持件强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QC-C1110-2014《强制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门锁及保持件》 GB15086-2013《汽车门锁及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号:LYHC-QM/QPM 4.职责 4.1 质量负责人负责公司产品一致性总体管理。 4.2 与生产一致性控制有关的各部门职责,见《质量手册》编号:LYHC-QM-5 5.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求 5.1 生产一致性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查) 汽车门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见下表。 序 特性 号 1强度试 规范结果分析 GB1508 1. 三方试 方法 频抽样及样 率品 每见抽样控 记录 检测报告 反映 计划 8D 报 责任 部门 质量

验:载荷 6 标准验结果年制程序及结果分告,并部1、2、3 要求 2.质量部 1 析重新 根据标准次抽样、 和规则进检测 行分析和 判断 新 1 三方试验产 8D报 结果2质品 GB1508 耐惯性量部根据开见抽样控检测报告告,并 质量 2 6 标准及结果分重新 载荷 要求标准和规发制程序 析抽样、 部则进行分时 检测 析和判断检 测 5.2 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控制 5.2.1 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的识别 汽车门锁产品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控制表见下表。 零部 序 件/ 原号 材料型号规格 生产单 位 检验项 目 控制方法 抽样方法相关文件 CCC 证书 号 责任部 门

申请书(提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申请书 申请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 申请事项: 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事实及理由: 贵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 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贵院裁定批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后,公司在深圳中院及管理人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工作。 (一)让渡股票的划转工作 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出资人应让渡创智科技股份共计为79,323,390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2011年7月12日,本公司股东按比例让渡的股份73,533,940 股过户至重整专用账户。因少数股东股份被设定质押或司法冻结无法办理过户,尚存在5,789,450股创智科技股票无法从出资人账户内划转。 (二)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 根据创智科技《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要求,清偿确认债权应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7,589,277股流通股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并支付现金共计7,519,633.84元。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及《司法过户表》,公司在管理人配合下已于2011年7月12日从重整专用账户划转给债权人指定账户7,589,277股流通股股票,用于偿还确定债权。2011年月日,已从管理人银行账户向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划转现金共计7,519,633.84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按照创智科技《重整计划》完成了全部确定债权的清偿工作。 (三)资金提存工作 根据《重整计划》,创智科技账面记载有应交税费1,483,832.00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全额提存;已申报但未确认的609,280元普通债权,按50%清偿比例予以提存,提存金额为304,640元,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