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6年3月修正)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2003)196号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
![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75bdec7c1cfad6195fa7b2.png)
返回主站首页微门户 | RSS订阅 |请输入关键字热门搜索:PPP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油价首页 > 政策发布中心 > 通知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综治办、公安厅(局)、科技厅(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是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视频监控建设应用不断深入,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统筹规划不到位、联网共享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发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就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坚持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智慧城市和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集约化、联网规范化、应用智能化,为进一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应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按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推进和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对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应用;权责一致、分级分类投入、社会参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保障。
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

旅游景区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原则、目标等级、重要部位、常态与非常态措施、应急预案,以及防范系统建设、验收、维护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旅游景区的反恐怖防范分级管理和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 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 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2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 69《防爆毯》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644《电子巡查系统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3.1反恐怖防范是指为避免恐怖袭击(爆炸、劫持、撞击、纵火、施放核生化物质等)或伤害,运用电子科技技术和产品、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和措施等,探测、延迟和应对恐怖威胁的行为。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3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与综合利用。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精品文档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6版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一、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第七条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款:“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保安人员配备、包厢(包间)设置、灯光亮度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参照国家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茶馆、棋牌室、影剧院以及从事按摩、洗浴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在1 / 9精品文档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前等不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区域,安装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证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公共场所应当将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治安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二)对存在的治安或者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以党建为引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以下208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公安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2016年3月17日一、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GA 1236-2015非线性结点探测器2015/01/292015/05/012GA 543.6-2015公安数据元(6)2015/01/302015/01/303GA 1258-2015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2015/04/302015/06/014GA 1257-2015民用枪弹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2015/04/302015/06/015GA 38-2015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2015/05/182015/06/016GA 1265-2015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2015/06/292015/10/017GA 1264-2015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2015/06/292015/08/018GA 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2015/06/292015/09/019GA 947.1-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1部分:基本要求2015/07/102015/12/0110GA 947.2-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2部分:执法记录仪2015/07/102015/12/0111GA 947.3-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3部分:管理平台2015/07/102015/12/0112GA 947.4-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4部分:数据接口2015/07/102015/12/0113GA 1277-2015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2015/10/262016/01/0114GA 1278-2015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2015/10/262016/01/0115GA 1280-2015自动柜员机安全性要求2015/10/282016/01/0116GA 53-20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2015/11/132016/01/0117GA 423-2015警用防弹盾牌2015/11/232016/01/0118GA 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2015/12/222016/02/0119GA 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2015/12/222016/02/01二、推荐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GA/T 1216-2015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网络视音频编解码设备2015/01/292015/03/012GA/T 73-2015机械防盗锁2015/01/292015/03/013GA/T 1237-2015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设备通用技术规范2015/01/292015/03/014GA/T 528-2015公安卫星通信网卫星地球站技术规范2015/02/122015/02/125GA/T 1238-2015法庭科学DFO显现手印技术规范2015/02/112015/02/116GA/T 1240-2015法庭科学碘熏显现手印技术规范2015/02/112015/02/117GA/T 1243-2015法庭科学光学检验手印技术规范2015/02/112015/02/118GA/T 1241-2015法庭科学四甲基联苯胺显现手印技术规范2015/02/112015/02/119GA/T 1242-2015法庭科学硝酸银显现手印技术规范2015/02/112015/02/1110GA/T 1239-2015法庭科学茚三酮显现手印技术规范2015/02/112015/02/1111GA/T 1244-2015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15/02/112015/07/0112GA/T 527.1-2015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2015/02/112015/10/0113GA/T 1247-2015仿真警车警示装置2015/03/032015/05/0114GA/T 1248-2015道路交通拥堵经济损失评估指南2015/03/032015/05/0115GA/T 1246-2015道路交叉口发光警示柱2015/03/032015/05/0116GA/T 1250-2015消防产品分类及型号编制导则2015/03/032015/03/0317GA/T 974.74-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74部分:消防装备器材分类与代码2015/03/032015/03/0318GA/T 974.75-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75部分:消防装备状态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19GA/T 974.76-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76部分:装备规划级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20GA/T 974.77-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77部分:验货方法类型代码2015/03/032015/03/0321GA/T 974.78-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78部分:装备来源手续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22GA/T 974.79-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79部分:车辆监理情况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23GA/T 974.80-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0部分:装备事故等级代码2015/03/032015/03/0324GA/T 974.81-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1部分:装备事故原因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25GA/T 974.82-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2部分:消防装备事故赔偿方式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26GA/T 974.83-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3部分:房屋损毁状况代码2015/03/032015/03/0327GA/T 974.84-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4部分:举报投诉类型代码2015/03/032015/03/0328GA/T 974.85-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5部分:举报投诉渠道代码2015/03/032015/03/0329GA/T 974.86-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6部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30GA/T 974.87-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7部分:灭火剂种类代码2015/03/032015/03/0331GA/T 974.88-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8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形式代码2015/03/032015/03/0332GA/T 974.89-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89部分:火灾探测器类型代码2015/03/032015/03/0333GA/T 974.90-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0部分:灭火器类型代码2015/03/032015/03/0334GA/T 974.91-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1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性质代码2015/03/032015/03/0335GA/T 974.92-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2部分:火险气象等级代码2015/03/032015/03/0336GA/T 974.93-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3部分:建筑物使用性质代码2015/03/032015/03/0337GA/T 974.94-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4部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代码2015/03/032015/03/0338GA/T 974.95-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5部分:化学品溶解性代码2015/03/032015/03/0339GA/T 974.96-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6部分:化学品氧化性代码2015/03/032015/03/0340GA/T 974.97-2015消防信息代码第97部分:化学品腐蚀性代码2015/03/032015/03/0341GA/T 1218-2015实有人口基础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2GA/T 1219-2015地(住)址基础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3GA/T 1220-2015辖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4GA/T 1221-2015户籍管理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5GA/T 1222-2015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6GA/T 1223-2015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7GA/T 1224-2015地址(房屋)管理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8GA/T 1225-2015境外来华停(居)留人员管理信息数据项2015/03/052015/03/0549GA/T 1226-2015治安管理信息数据备案及访问服务接口总体技术规范2015/03/052015/03/0550GA/T 1227-2015治安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技术规范2015/03/052015/03/0551GA/T 1228-2015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与技术规范2015/03/052015/03/0552GA/T 1229-2015户籍管理信息备案接口规范2015/03/052015/03/0553GA/T 1230-2015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数据交换格式2015/03/052015/03/0554GA/T 1231-2015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备案接口规2015/03/052015/03/05范55GA/T 1232-2015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数据接收接口规范2015/03/052015/03/0556GA/T 1233-2015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前端系统设备清单备案接口规范2015/03/052015/03/0557GA/T 1234-2015地(住)址信息备案接口规范2015/03/052015/03/0558GA/T 1235-2015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前端系统功能与技术规范2015/03/052015/03/0559GA/T 1249-2015火灾现场照相规则2015/03/112015/03/1160GA/T 1245-201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2015/03/112015/03/1161GA/T 1214-2015消防装备器材编码方法2015/03/122015/03/1262GA/T 2000.4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3部分:案件督办级别代码2015/03/312015/03/3163GA/T 2000.44-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4部分:案事件移送单位类型代码2015/03/312015/03/3164GA/T 2000.45-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5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特征代码2015/03/312015/03/3165GA/T 2000.46-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6部分:涉案事件物品处理结果代码2015/03/312015/03/3166GA/T 2000.47-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7部分:刑事案件办理状态代码2015/03/312015/03/3167GA/T 2000.48-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8部分:刑事案件撤销原因代码2015/03/312015/03/3168GA/T 2000.49-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49部分:刑事案件人身强制措施代码2015/03/312015/03/3169GA/T 2000.5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0部分: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抓获方式代码2015/03/312015/03/3170GA/T 2000.51-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1部分:刑事案件证据类别代码2015/03/312015/03/3171GA/T 2000.52-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2部分:仿真币年版代码2015/03/312015/03/3172GA/T 2000.5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3部分:假币发现方式代码2015/03/312015/03/3173GA/T 2000.54-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4部分:假币伪造方式代码2015/03/312015/03/3174GA/T 2000.55-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5部分:银行账户类型代码2015/03/312015/03/3175GA/T 1251-2015公安数字证书硬件介质存储空间划分规则2015/04/232015/04/2376GA/T 1256-2015发光式道路交通指挥棒2015/05/182015/10/0177GA/T 704.14-2015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4部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机读码顺序标识2015/05/252015/05/2578GA/T 704.16-2015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6部分:中国护照证件机读码顺序标识2015/05/252015/05/2579GA/T 1252-2015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操作系统安全2015/05/262015/05/26配置基本要求80GA/T 1253-2015公安信息网信息安全事件等级代码2015/05/262015/05/2681GA/T 1254-2015公安信息网信息安全事件分类与代码2015/05/262015/05/2682GA/T 1217-2015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2015/06/262015/10/0183GA/T 1263-2015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2015/06/292015/06/2984GA/T 1262-20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闯入报警设备2015/07/082015/07/0885GA/T 1268-2015刑事案件命名规则2015/07/162015/07/1686GA/T 1267-2015公安物联网感知层信息安全技术导则2015/07/162015/07/1687GA/T 1266-2015公安物联网术语2015/07/162015/07/1688GA/T 1054.2-公安数据元限定词(2)2015/07/202015/07/20201589GA/T 543.7-2015公安数据元(7)2015/07/202015/07/2090GA/T 1269.1-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1部分:案件基本信息2015/08/132015/08/1391GA/T 1269.2-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2部分:报案人信息2015/08/132015/08/1392GA/T 1269.3-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3部分:被害人信息2015/08/132015/08/1393GA/T 1269.4-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4部分:嫌疑人信息2015/08/132015/08/1394GA/T 1269.5-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5部分:被害、发案、报案单位信息2015/08/132015/08/1395GA/T 1269.6-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6部分:嫌疑单位信息2015/08/132015/08/1396GA/T 1269.7-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7部2015/08/132015/08/132015分:书证物证信息97GA/T 1269.8-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8部分:涉案信息2015/08/132015/08/1398GA/T 1269.9-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9部分:企业注册信息2015/08/132015/08/1399GA/T 1269.10-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10部分:地税信息2015/08/132015/08/13100GA/T 1269.11-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11部分:国税信息2015/08/132015/08/13101GA/T 1269.12-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12部分:组织机构信息2015/08/132015/08/13102GA/T 1269.13-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13部分:银行信息2015/08/132015/08/13103GA/T 1269.14-2015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数据项第14部分:物流信息2015/08/132015/08/13104GA/T 1049.11-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2015/09/282016/01/012015第11部分:部省市三级指挥平台105GA/T 486-2015城市道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2015/09/282016/01/01106GA/T 1272-2015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建设规范2015/09/282016/01/01107GA/T 1270-2015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2015/09/282015/09/28108GA/T 44-2015消防头盔2015/09/282016/01/01109GA/T 634-2015消防员隔热防护服2015/09/282016/01/01110GA/T 1271-201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2015/09/282016/01/01111GA/T 95-2015灭火器维修2015/10/122016/02/01112GA/T 1274-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阻燃毛衣2015/10/122016/02/01113GA/T 1273-2015消防员防护辅助装备消防员护目镜2015/10/122016/02/01114GA/T 1275-2015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2015/10/212015/10/21115GA/T 16.100-2015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第100部分:机动车序号编码规则2015/10/222015/10/22116GA/T 1276-2015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人员解救行动指南2015/10/222015/10/22117GA/T 1281-2015网上督察信息基本数据项2015/11/082015/11/08118GA/T 1054.3-2015公安数据元限定词(3)2015/11/082015/11/08119GA/T 543.8-2015公安数据元(8)2015/11/082015/11/08120GA/T 2000.14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3部分:警务督察证件编号规则2015/11/082015/11/08121GA/T 2000.144-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4部分:警务督察方式分类与代码2015/11/082015/11/08122GA/T 2000.145-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5部分:定位模式代码2015/11/082015/11/08123GA/T 2000.146-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6部分:警务督察监控区域分类与代码2015/11/082015/11/08124GA/T 2000.147-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7部分:电话终端工作状态代码2015/11/082015/11/08125GA/T 2000.148-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8部分:网上督察问题分类与代码2015/11/082015/11/08126GA/T 2000.149-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49部分:警务评议方式代码2015/11/082015/11/08127GA/T 2000.15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50部分:警务评议结果分类与代码2015/11/082015/11/08128GA/T 2000.151-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51部分:督察警务评议事项分类与代码2015/11/082015/11/08129GA/T 2000.152-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52部分:警情处理结果代码2015/11/082015/11/08130GA/T 2000.15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53部分:网上督察业务事项编码规则2015/11/082015/11/08131GA/T 1279-2015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2015/11/102015/11/10132GA/T 1284-2015安防指掌纹识别应用图像数据交换格式一致性测试方法2015/12/222015/12/22133GA/T 1286-2015安防虹膜识别应用图像数据交换格式2015/12/302015/12/30134GA/T 2000.56-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6部分:刑事案件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35GA/T 2000.57-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7部分:刑事警情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36GA/T 2000.58-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8部分:案事件来源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37GA/T 2000.59-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59部分: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结果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38GA/T 2000.6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0部分:案事件侦查行为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39GA/T 2000.61-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1部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返回决定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40GA/T 2000.62-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2部分:审判阶段代码2015/12/302015/12/30141GA/T 2000.6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3部分:人名称类别代码2015/12/302015/12/30142GA/T 2000.64-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4部分:社会关系代码2015/12/302015/12/30143GA/T 2000.65-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5部分:案事件相关人员角色代码2015/12/302015/12/30144GA/T 2000.66-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6部分:犯罪嫌疑人特殊专长代码2015/12/302015/12/30145GA/T 2000.67-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7部分:犯罪嫌疑人特殊行为代码2015/12/302015/12/30146GA/T 2000.68-公安信息代码第68部分:共同2015/12/302015/12/302015犯罪犯罪嫌疑人涉案地位作用代码147GA/T 2000.69-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69部分:到案状态代码2015/12/302015/12/30148GA/T 2000.7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0部分:在逃犯罪嫌疑人抓捕工作措施代码2015/12/302015/12/30149GA/T 2000.71-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1部分:抓获方式代码2015/12/302015/12/30150GA/T 2000.72-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2部分:强制措施变动类别代码2015/12/302015/12/30151GA/T 2000.7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3部分:人身确定及核实方式代码2015/12/302015/12/30152GA/T 2000.74-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4部分:人身伤害程度代码2015/12/302015/12/30153GA/T 2000.75-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5部分:人身侵犯结果代码2015/12/302015/12/30154GA/T 2000.76-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6部分:失踪人员疑似被侵害依据代码2015/12/302015/12/30155GA/T 2000.77-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7部分:涉案物品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56GA/T 2000.78-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8部分:物品标识号代码2015/12/302015/12/30157GA/T 2000.79-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79部分:涉案物品角色代码2015/12/302015/12/30158GA/T 2000.8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0部分:案事件相关单位类别代码2015/12/302015/12/30159GA/T 2000.81-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1部分:案事件相关单位角色代码2015/12/302015/12/30160GA/T 2000.82-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2部分: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组合形式代码2015/12/302015/12/30161GA/T 2000.8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3部分:犯罪团伙性质代码2015/12/302015/12/30162GA/T 2000.84-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4部分:犯罪团伙成员地位作用代码2015/12/302015/12/30163GA/T 2000.85-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5部分:服务标识号代码2015/12/302015/12/30164GA/T 2000.86-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6部分:案事件相关服务标识号角色代码2015/12/302015/12/30165GA/T 2000.87-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7部分:作案准备手段代码2015/12/302015/12/30166GA/T 2000.88-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8部分:作案工具获取方式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67GA/T 2000.89-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89部分:接近手段代码2015/12/302015/12/30168GA/T 2000.9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90部分:胁迫手段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69GA/T 2000.91-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91部分:施暴手段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70GA/T 2000.92-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92部分:窃取手段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71GA/T 2000.93-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93部分:诈骗手段代码2015/12/302015/12/30172G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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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2015公安信息代码第110部分:空间部位分类与代码2015/12/302015/12/30189GA/T 1285-2015安防指/掌纹识别应用图像数据交换格式2015/12/30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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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
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防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
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
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系统,
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
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
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
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
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
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
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
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
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
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
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
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第六条 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
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系统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
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
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重点污染源;
(十一)公交车辆、网吧;
(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
要部位;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
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
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城市的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
的路段和路口,地下人行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地铁、大
型桥梁,以及乡镇的主要街道、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
等,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
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
府投资建设,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技
防系统。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
显标识。
第十一条 除依照法定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
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技防系统
防护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安装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方
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的,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
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技防系统竣工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测
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
测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
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应当在检测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
收。
第十四条 使用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常运
行状况、信息管理和使用、相关档案资料等事项的自检制度,
加强对系统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发挥效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经
征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对其投
资建设的技防系统实行联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
(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
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可以使用、调取技防
信息的单位,调取、使用相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照
法定程序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九条 使用技防系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
资料、信息、技术等,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控、信
息保存、信息使用、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显示、储存、传
输重要信息应当采取信息保全和加密等措施。
负责监控技防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系统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技防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以及其他
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
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二)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四)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泄露系统的秘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安装技防
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或者技防
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修单位,不得在履行本条例规
定职责时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管理、使用和维护职责,致使由政府投
资建设的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二)技防系统经检测不合格仍然同意投入使用的;
(三)非因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未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强行对其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实行联网的;
(四)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
定技防产品以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修单位,
或者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时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系
统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
不安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社会公共区
域,或者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
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