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统计定报制度
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金融数据,引导金融市场合理发展,加强金融监管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统计制度,其内容包括了经济金融各类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分析、发布等环节,是金融行业信息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理论依据1. 有序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在过去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大多数起因是金融机构管理不善,市场缺乏监管,并且扰动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严重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了避免金融市场乱象再次发生,必须建立起严格监管体系,细化监管职责,规范金融市场。
2. 数据统计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在实际监管中,不能完全依靠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因为即使监管机构再严格,也不能做到实时地跟踪金融市场的动态变化,所以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数据统计体系,能够不断地收集、整理和分析金融市场的数据,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统计制度范围和内容1. 统计范围数据统计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各个领域的金融机构活动。
同时,还包括了国家经济与金融追踪统计,例如GDP、通货膨胀率、汇率、利率等数据。
2. 统计内容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据收集:通过必要手段、渠道收集得到金融市场中相关数据,包括交易量、资金流动量、收益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数据。
(2)数据核对: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对异常数据进行识别和处理。
(3)数据整理:将经过核对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使其能够为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广大民众提供有用的信息。
(4)数据分析: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市场发展趋势、金融风险等,为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提供参考。
(5)数据发布:根据政策需要,将分析后的数据公开发布,为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学术机构等提供参考依据。
三、数据安全保密数据安全保密是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保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一、介绍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由我国人民银行全面负责的金融机构,负责统计和发布金融领域的宏观经济数据,包括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数据。
这些数据不仅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也对国际投资者、研究机构和政府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统计对象在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下,主要统计对象包括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
其中,货币供应量是人民银行监测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国内外投资者研究我国经济的重要数据来源。
信贷方面的统计则涉及到银行的信贷发放情况,反映了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程度。
外汇储备则是国家外汇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际市场对我国金融状况的重要关注点。
三、统计方法在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告过程中,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统计方法和标准,以确保所公布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数据的收集上,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报告周期和报告要求提供数据。
在数据的处理上,人民银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查和整理,确保公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在数据的报告上,人民银行通过定期发布《我国金融统计年鉴》等报告,向社会公布最新的宏观经济数据。
四、个人观点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及时、准确地公布金融数据,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制定合适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可以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
统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使得金融数据的公布更加透明、规范,增强了社会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总结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统计和公布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数据,帮助政府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分析我国经济的发展动态。
合理、准确地统计数据也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相信随着金融统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是指针对资产管理机构将投资者投入
资产中收益、损失、风险等各项运作因素进行统计、考核和监督的制度。
一、统计指标:要求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收益率、费用率、投资回报率、风险投资比例等。
二、统计内容:要求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内容要求包括:累
计净值统计、资产结构统计、投资行业统计。
三、统计频率:要求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频率要求1-2次/月,以及临时行情突变的因素时要及时统计。
四、统计方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方式要求要求采用文字
和图表的形式,全面总结投资者投资市场的总体情况。
五、报告结果:要求报告结果需要完整记录投资组合的投资回报率、
风险投资比例等统计内容,及时反映投资者在当期市场环境中的投资行为
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统计监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贷款、互联网理财等。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的统计范围,并在内部统计系统中开设相应的业务代码。
第六条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等服务。
(二)互联网贷款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服务。
(三)互联网理财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
(四)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如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
第三章统计要求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统计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
(二)记录交易明细:记录每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三)保障数据的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报告:(一)报送频率:按月报送统计报告。
(二)报送内容:统计报告应当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统计指标。
(三)报送渠道:统计报告应当通过统一的报送渠道进行上报。
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方案情况报告

金融统计制度落实方案情况报告商业银行20XX年金融统计制度字习报告20XX年我支行统计工作在分行的正确指引下,相关统计人员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新的一年,我支行将总结过去一年的经验,严格按分行的工作指引,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20XX年金融统计制度,按时高效完成相关统计工作,具体的措施如下:认真学习20XX年金融统计制度。
对照20XX年金融统计制度,领会20XX 年金融统计报表主要修订的四项内容: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回购交易统计指标,细化回购标的资产。
根据涉农贷款统计实践,修订涉农贷款季报表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
针对各行在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程中号遇到的实际问题,人行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做补充说明,明确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等专项统计制度的中小企业划型执行要求。
对新设立企业划型、已停产企业划型、划型调整时间更作了详细的说明新建库存现金券统计制度。
对照我支行现行业务,涉及到的只有第一点和第三点,通过对比学习,我支行统计员及时掌握指标变动情况,以及时准确归集相关数据。
二、整理相关的统计制度下发至各业务部门,保证业务部门上报的数据正确无误。
金融统计系统报送存款数据中的协定存款、社保存款、公积金存款需要网点报送,为保证他们报送的数据准确无误,支行财会组将相关的文件整理好并整理统一的电子表格下发至各网点营业部室主任,并督促他们学习的同时做好对柜员的培训学习。
贷款企业的划型主要是由各对公客户经理在各贷款系统录入时录入,为保证准确性,已将本次制度的附件三和之前已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一同下发至各客户经理个人邮箱,督促他们认真学习,并对照存量客户,自查一次,如有错误,立即整改。
三、将定期组织营业室主任开会,加强交流学习。
四、将定期(初定每季)检查一次存款分类情况。
要求各网点每季后打印对公户余额簿交办公室财会组,以便检查核实。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七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统计报送流程,明确报送部门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统计报表根据需求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人民银行报表、银保监局报表、财政局报表、其他监管类报表、临时性报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统计相关部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定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制定遵循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效益成本,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切实减少统计报表数量。
第六条总行统计管理部门在综合调查分析全行数据需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充分征求各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每年修订一次。
每年年初,总行统计部门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统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一)填报要求,包括填报机构、报送频度、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数据来源、数据单位等。
(二)指标解释,对报表每一项目和指标以及填报内容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和定义。
(三)审核要求,报表内各项目之间以及与其它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恢复、文件提交、文件生成、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统计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贸易金融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资产保全部、普惠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中心及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查询、任务提交权限。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本行各部门金融统计职责,确保本行金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1)银监部门报表系统、人民银行报表系统及其它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2)本行董事会、行长室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3)经行领导批示,由合规风险部牵头的临时性报表系统。
第二章工作部门和职责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本行报表的汇总、审查、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全面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全力保证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送。
第五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本行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基础数据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应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合规风险部提供,基础数据可在业务系统内直接提取的,原则上由合规风险部统一负责提取。
第七条由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的,各部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信贷内勤或其他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由合规风险部采集基础数据的,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本行各部门需对外提供数据的,经行领导批准,由各部门向合规风险部索取,由合规风险部负责提供,本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报表内容、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和报送时间第九条合规风险部报送报表内容如下:(一)杭州联合银行报表1、月报:月后8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月度经营数据表;(2)业务状况表;(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
2、合并报表:半年(年)度15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业务状况表和损益表;(2)村镇银行利润表;(3)村镇银行与URCB资金存放业务往来;(4)村镇银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交易明细计算表;(5)村镇银行同业存放、同业拆入交易明细计算表;(6)村镇银行债券交易明细表计算表;(7)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8)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工作底稿表;(9)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计算表;(10)村镇银行贷款基础数据表;(11)村镇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基础数据表。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
关于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数据报送是指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将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给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过程。
数据报送的目的是为了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风险监测。
一、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1. 报送内容: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报送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情况、存款情况、汇率情况、金融市场交易情况等。
2. 报送格式: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报送的数据格式一般为电子表格格式,如Excel或CSV格式。
数据报送应按照系统要求的模板进行填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报送时间要求1. 报送频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数据报送,一般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具体报送频率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
2. 报送截止日期:金融机构应在规定的报送截止日期前将数据报送给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
逾期未报送或报送不准确的数据将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三、报送流程和要求1. 数据采集: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报送周期和报送内容,从其内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数据。
数据的提取过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数据整理: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要求的格式,对提取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
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 数据报送:整理好的数据应按照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要求,通过系统提供的报送渠道进行数据报送。
报送渠道可以是网上报送系统、数据接口等。
4. 数据核对:金融机构应在数据报送之前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无误。
如发现数据错误或不一致,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
5. 数据备份:金融机构应定期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备份的数据应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监管部门的查验和审计需要。
四、数据报送的意义和重要性1. 监管需要: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的数据报送是监管部门了解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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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统计定报制度
(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
一、说 明
1、为了解本区金融机构存贷款和现金收支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金
融业务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统计报表
制度。
2、本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宝山区域内各银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
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调查内容包括存贷款余额和现金收支情
况。
3、本报表制度为月度统计报表,由宝山区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
每月月后5日前报区统计局综合科。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密山路16号 宝山区统计局
邮政编码:201900
联系人:王丽璟
联系电话:56692940(可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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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表式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及现金收支情况月报表
201 年 月
表号:宝统综03表
制表机关:宝山区统计局
文号:宝统制(2009)08号
有效期限:2012年1月31日
单位: (盖章) 计量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代码 本期末 上年末 比上年末增长% 备注
一、存款余额 1
其中:人民币存款 2
其中:(1)企业存款 3
其中:定期 4
活期 5
(2)居民储蓄存款 6
其中:定期 7
活期 8
(3)其他存款 9
二、贷款余额 10
其中:人民币贷款 11
其中:(1)短期贷款 12
(2)中长期贷款 13
其中:(1)企业贷款 14
(2)个人贷款 15
其中:住房按揭贷款 16
汽车消费贷款 17
(3)其他贷款 18
三、公积金贷款 19
指标名称 代码 自年初 累计 上年 同期 比上年 同期增长% 备注
一、现金收入 20
其中:(1)商品销售收入 21
(2)服务事业收入 22
(3)储蓄存款收入 23
二、现金支出 24
其中:(1)工资及对个人支出 25
(2)储蓄存款支出 26
(3)行政管理费支出 27
三、现金投放(+)回笼(-) 28
注:(1)统计口径为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
(2)本表请于月后5日前上报宝山区统计局综合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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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标解释
1、存款余额
指金融机构接受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和其他单位存入的各种款项
之和。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存款科目余额合计填列。存款余额含人民币
和外币,外币须换算为人民币。
按存款对象分,企业存款指企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居民
储蓄存款指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其他存款指行政事业和其他
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
2、贷款余额
指金融机构对外贷出的各类款项之和。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贷款
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贷款余额含人民币和外币,外币须换算为人民币。
按贷款时间分,短期贷款是指一年和一年以内的贷款;中长期贷款
是指一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对象分,企业贷款指企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个人
贷款指居民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其他贷款指除企业和个人以外其
他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
3、公积金贷款
指金融机构代理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4、现金收入
指金融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实现的现金收入。
5、现金支出
指金融机构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实现的现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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