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票据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1.2市场参与者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易适用本规则。

1.3本规则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1.4本规则所称票据交易包括票据转贴现、票据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断式回购等。

1.5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1.6市场参与者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

2.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与核心交易子系统

-1-

2.1.1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是指由票交所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向交易成员提供询价、报价、成交及登记、托管、清算、无纸化托收等服务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1.2交易成员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核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票据交易。

2.2系统参与者与交易成员

2.2.1系统参与者是指获准参与票交所系统的法人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

2.2.2交易成员是指具有票据交易权限的系统参与者。

2.2.3交易成员应当与票交所系统联网,并依照票交所有关规定在票交所系统开立独立的交易账户和票据托管账户。

2.2.4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用户与交易员

2.3.1用户是指归属于系统参与者的,用以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的系统账号。

2.3.2用户包括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机构操作员用户。

2.3.3交易员用户是指具有交易权限的机构操作员用户。交易员用户可以在交易系统浏览行情、发送报价和达成交易。

2.3.4交易成员应当通过规范程序授权具备票据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通过操作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票据交易。

-2-

2.3.5任何通过用户在票交所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均应当视为该用户所归属的系统参与者的行为,由该系统参与者所属法人机构承担行为后果。

2.4交易方式是指在交易系统达成票据交易的方式,包括询价、匿名点击和点击成交等。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

2.5票据要素包括:

(1)所属机构;

(2)票据号码;

(3)票据介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

(4)票据类别: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

(5)票据金额;

(6)出票日期;

(7)到期日期;

(8)出票人:票据的出票人名称;

(9)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银票为承兑行名称,商票为承兑人开户行名称;

(10)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行号:银票为承兑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商票为承兑人开户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1)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类型;

-3-

(12)信用主体:是指票据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中,信用等级最高的金融机构法人。若存在两者或以上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则按付款顺序选择最先付款的主体。

银票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包括承兑行(确认)、贴现人、保证增信行、承兑保证人和贴现保证人。付款顺序为承兑行(确认)、承兑保证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保证人。

商票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包括贴现人、保证增信行和贴现保证人。付款顺序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保证人。

(13)信用主体类型;

(14)贴现人;

(15)贴现人行号:贴现人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6)承兑行(确认):若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对票据已进行付款确认,则该项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

(17)保证增信行:若票据已进行保证增信,则该项为保证增信行;

(18)承兑保证人:为票据承兑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

(19)贴现保证人:为票据贴现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融机构;

(20)最近买入利率;

(21)最近买入日期;

(22)票据状态;

-4-

(23)票据流转阶段;

(24)风险票据状态;

(25)库存状态;

(26)库存机构;

(27)出票人行业分类;

(28)出票人企业规模;

(29)出票人是否三农企业。

2.6票据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后即可进行交易。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情形的风险票据、处于保证增信流程中的票据、已质押的票据及通过回购式贴现方式取得的票据不得进行交易。

2.7交易要素是指由交易系统赋予固定名称及相关参数的,构成票据交易报价和成交的组成部分。交易要素根据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不同交易品种分别展示。

2.8交易合同

2.8.1票据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完整的交易合同。

2.8.2成交单

2.8.2.1成交单是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的一致约定生成的格式化的书面合同。

2.8.2.2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8.3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

-5-

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材料。

2.9交易基本参数

2.9.1交易系统中使用的利率均为年化利率,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9.2票据交易计算利息金额时的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即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一年按360天计算。

2.9.3票据交易的清算速度包括T+0和T+1。T+0是指成交当日清算,T+1是指成交日的下一工作日清算。

2.9.4结算日是指票据交易中,票据权属变更和资金结算的日期。

票据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结算日包括首期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

转贴现结算日(或回购首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回购到期结算日适用经调整的下一工作日的营业日准则,即一般情况下,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下一工作日;如下一工作日跨月,则到期结算日变更为上一工作日。

2.9.5票据交易的应付利息、结算金额、收益率等根据票交所确定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计算。

2.9.6结算方式是指票据交易中交易双方采用的资金收付和票据权属变更的方式。

票交所提供票款对付(DVP)和纯票过户(FOP)结算方式。-6-

票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票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交易成员开展票据交易应当采用票款对付,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2.10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2.10.1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

2.10.2交易系统运行时间为8:30-21:00。

2.10.3交易时段为每交易日9:00-12:00,13:30-16:30;特殊情况下,票交所可以应急延长交易时段;如遇变更,票交所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三章交易方式与一般流程

3.1询价交易方式

3.1.1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询价、格式化交谈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3.1.2报价/询价

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询价方式包括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意向询价不能直接成交,必须转化成对话报价后才能成交;对话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属于要约报价。

-7-

3.1.2.1意向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群组或单个交易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询价。受价方可以将该询价转化成与询价方的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交谈。交易系统提供不同方向意向询价的模糊匹配和推送功能。

3.1.2.2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特定单一交易员发出的交易要素完整、明确的报价,受价方确认即可成交。对话报价只能由卖出方或正回购方发起。对话报价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3.1.3格式化交谈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行为。若其中一方确认成交或终止对话,则格式化交谈结束。

3.1.4成交

3.1.

4.1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交谈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以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3.1.

4.2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符合交易规则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3.2点击成交交易方式

3.2.1点击成交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匿名发送包含全部交易要素(卖出/正回购报价)或除票据清单之外的全部交易要素(买入/逆回购报价)的点击成交报价,对手方直接点击成交(卖出/正回购报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票据后点击成交(买入/逆回购报价)的交易方式。

-8-

3.2.2报价

3.2.2.1卖出/正回购点击成交报价需包含所有交易要素(包括票据清单)。

3.2.2.2买入/逆回购点击成交报价包含除票据清单之外的所有交易要素,但需详细注明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的要求(如信用主体类型、剩余期限、票据介质、票据类别等)。

3.2.3成交

3.2.3.1买入方/逆回购方可以直接点击卖出报价进行成交。

3.2.3.2卖出方/正回购方在点击买入/逆回购报价时需

提交符合要求的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提交完成并校验通过后,直接成交。

3.3匿名点击交易方式

3.3.1匿名点击是指交易双方提交包含关键交易要素的匿名报价,交易系统在双边授信范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达成交易,未匹配的报价可供直接点击。

3.3.2报价

交易双方均可以根据交易系统设置的要求完整填写匿名报价所需关键要素,提交匿名报价。

3.3.3成交

3.3.3.1交易系统在各交易成员预先设置的双边授信范围内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匿名报价进行

-9-

自动匹配。

3.3.3.2未能匹配成功的报价将展示在交易系统中,其他对手方交易员可以在预先设置的双边授信范围内直接点击该报价。

3.3.3.3交易过程全部匿名,匹配或点击成功后,交易双方才能看到对手方机构,该笔交易正式达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成交单,并由卖出方/正回购方根据交易系统的规则提交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

3.4票据挑选

3.4.1票据挑选是指交易员在发起报价时,通过勾选本交易成员托管账户项下票据资产或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或上传票据资产Excel清单的方式,确定报价标的资产。

3.4.2单笔报价挑选的票据张数不得超过交易系统设置的上限。

3.4.3票据挑选要求

3.4.3.1票据挑选需从本交易成员票据托管账户项下的可交易状态的票据中挑选,风险票据和处于保管增信流程中的票据不得挑选。

3.4.3.2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挑选的标的票据或质押票据仅限于指定信用主体类型、剩余期限、票据类别和票据介质的票据。

3.4.3.3匿名点击交易方式下,挑选的符合条件的标的票-10-

据或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不得低于交易金额或回购金额。

3.4.3.4票据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选择按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挑选,即挑选已办理的票据买断式回购交易项下形成的待赎回票据包。该票据包不提供清单导入,只可整包交易,不可拆分,不可与其他票据资产组合交易。

3.4.3.5附带票据清单的报价发送后,交易系统对其报价下的票据予以锁定,其他交易员不得挑选该票据。

3.5成交

3.5.1成交单

3.5.1.1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并附票据清单。

3.5.1.2根据交易成员在票交所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

3.5.2成交变更和撤销

3.5.2.1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5.2.2若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确需解除已达成的交易,应当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急服务规则》向票交所申请应急撤销成交。

3.6清算结算

3.6.1结算方式为票款对付的交易,由票交所系统依据成交单为交易双方办理清算和结算;结算方式为纯票过户的交易,

-11-

票交所系统仅为其办理票据权属变更登记,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

3.6.2因回购到期结算日变更而产生的到期应付利息变动,由票交所系统自动计算并且据此调整到期结算金额。

第四章票据转贴现

4.1票据转贴现(以下简称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4.2转贴现主要交易要素包括:

(1)交易方向:卖出或买入;

(2)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

(3)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

(4)票面总额;

(5)交易利率;

(6)收益率:收益率=(票面总额/结算金额-1)×360/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7)部分成交选项:买入方是否可以删减报价项下标的票据;

(8)报价有效时间;

(9)最晚结算时间:指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该约定时间前完成结算,否则该笔交易清算失败,导致清算失败的一方判定违约;

-12-

(10)应付利息:应付利息=Σ(票据金额×交易利率×剩余期限/360);

(11)结算金额: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应付利息;

(12)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加权平均剩余期限=Σ(票据金额×剩余期限)/票面总额;

(13)票据张数;

(14)结算日: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5)清算速度:T+0或T+1;

(16)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或纯票过户(FOP);

(17)清算类型:全额清算。

4.3转贴现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

4.4成交单与票据清单

4.4.1转贴现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应付利息、结算金额、交易利率、加权平均剩余期限、收益率、票据张数、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4.4.2转贴现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成交单编号、序号、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成交日、结算日、剩余期限、交易利率、收益率、应付利息、结算金额。

-13-

第五章票据质押式回购

5.1票据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

5.2质押式回购主要交易要素包括:

(1)交易方向:正回购或逆回购;

(2)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

(3)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

(4)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Min[“质押票据最短剩余期限-1”或“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的买断式回购剩余期限-1”,365天];

(5)首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6)到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回购期限,到期结算日应不为法定休假日;

(7)票面总额;

(8)回购金额:正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时实际返还的金额;

(9)回购利率;

(10)回购收益率:根据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购期限计算出的实际融资成本,回购收益率=(到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1)×360/回购期限;

-14-

(11)部分成交选项:逆回购方是否可以删减报价项下质押票据;

(12)报价有效时间;

(13)最晚首期结算时间:指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该约定时间前完成结算,否则该笔交易清算失败,导致清算失败的一方判定违约;

(14)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回购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360;

(15)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应付利息;

(16)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金额;

(17)票据张数;

(18)清算速度:T+0或T+1;

(19)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或纯票过户(FOP);

(20)清算类型:全额清算。

5.3质押式回购可以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匿名点击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

5.4质押式回购交易要求足额质押,即质押式回购的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票据的票面总额。

5.5质押式回购的质押票据可以是单张票据的组合,也可以是买断式回购待返售票据包。

5.6质押式回购期间,质押票据如遇以下情形,交易双方

-15-

协商一致要求提前回购全部或部分质押票据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票交所同意后,由场务协助完成提前回购所涉票据的相关权属变更。

(1)回购票据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形;

(2)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的情形;

(3)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等情形;

(4)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情形。

5.7质押式回购期间,质押票据如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正回购方应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提供其他票据,为逆回购方设置质押登记,该等其他票据的票据金额不得低于原质押票据的票据金额。逆回购方应在正回购方按照约定向其出质该等其他票据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解除原质押票据上的质权。

5.8成交单与票据清单

5.8.1质押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时间、成交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应付利息、回购金额、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回购收益率、票据张数、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首期结

-16-

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5.8.2质押式回购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成交单编号、序号、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成交日、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回购收益率、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

第六章票据买断式回购

6.1票据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

6.2买断式回购主要交易要素包括:

(1)交易方向:正回购或逆回购;

(2)票据类别:银票或商票;

(3)票据介质:纸票或电票;

(4)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Min[“标的票据最短剩余期限-1”,365天];

(5)首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6)到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结算日+回购期限,到期结算日应不为法定休假日;

(7)票面总额;

(8)回购收益率:根据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和回

-17-

购期限计算出的实际融资成本,回购收益率=(到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1)×360/回购期限;

(9)部分成交选项:逆回购方是否可以删减报价项下标的票据;

(10)报价有效时间;

(11)最晚首期结算时间:指在达成交易后,交易双方应当在该约定时间前完成结算,否则该笔交易清算失败,导致清算失败的一方判定违约;

(12)首期交易利率:首期交易的交易利率;

(13)到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的交易利率;

(14)首期应付利息:首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首期交易利率×首期剩余期限/360),首期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首期结算日;

(15)到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票据金额×到期交易利率×到期剩余期限/360),到期剩余期限=票据到期日期-到期结算日

(16)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票面总额-首期应付利息;

(17)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票面总额-到期应付利息;

(18)票据张数;

(19)清算速度:T+0或T+1;

-18-

(20)结算方式:票款对付(DVP)或纯票过户(FOP);

(21)清算类型:全额清算。

6.3买断式回购应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以采用意向询价和对话报价方式。

6.4买断式回购期间,如遇以下情形,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要求提前赎回全部或部分标的票据的,应当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经票交所同意后,由场务协助完成提前赎回所涉票据的相关权属变更。

(1)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的情形;

(2)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等情形;

(3)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情形。

6.5买断式回购形成的待返售票据包,在回购期间可以再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到期结算日应当早于原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日。

如买断式回购期间票据包中出现风险票据,逆回购方可以按规定处置风险票据。回购到期时,若仍然存在风险票据,则到期清算失败,不作为交易双方的违约事件。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在线下进行资金清算,并向票交所申请办理票据权属变更。

6.6成交单与票据清单

6.6.1买断式回购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时间、成交

-19-

单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交易双方交易员信息、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面总额、首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利率、回购收益率、回购期限、票据张数、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结算方式、清算类型、最晚首期结算时间、交易双方账户信息。

6.6.2买断式回购成交单所附票据清单载有以下要素:成交单编号、序号、票据号码、票据类别、票据介质、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承兑行/承兑人开户行、成交日、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回购期限、首期剩余期限、到期剩余期限、首期交易利率、到期交易利率、回购收益率、首期应付利息、到期应付利息、首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

第七章市场监测

7.1票交所负责票据市场的日常监测。

7.2交易成员发现票据业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票交所反映或举报。票交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当事的交易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票交所调查,向票交所提供涉及违规违约行为的资料和证明。

7.3票交所对票据交易中的异常情况,有权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当根据票交所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

7.4票交所发现交易成员违反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

-2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 注: 1、本收费表只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 上证所” )收费及代收税费情况,不含券商佣金和登记结算公司收费情况。 2、有关通信、信息服务收费情况,请与上海证券通信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e35444008.html, ,6866458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68800098 )联系。 联系部门及电话:财务部68808321 时间:2012年6月 1 日 业务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最终收费对 象 交易A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87%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1% (单向) 投资者交税务 机关(上证所代 收) B 股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26%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式基金、ETF )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权证 经手费成交金额的0.0045% (双向)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4%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代收) 债券现券(国债、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转债回售等) 经手费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固 定收益平台现券交易,最高不超 过100元/笔) 会员等交上证 所 证管费成交金额的0.001% (双向) 会员等交中国 证监会(上证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第八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服务协议

附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会员服务协议 (2017年3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 邮编:200011 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集中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以及相应的信息资讯服务,并且双方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总则 1.1双方承认,乙方依法制定发布的业务规则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负有遵守的义务,但乙方制定业务规则时事先应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甲方意见并公告实施。 1.2甲方应当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甲方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甲方使用乙方服务,则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届时甲方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乙方对甲方关于本协议问询的解答等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二、资格及授权 2.1甲方签署本协议,表明甲方选择直接或通过代理与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联网的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用户前端包括通用客户端和以接口方式连接的会员内部系统。甲方可以按照乙方提供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以直连方式与内部系统对接,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同时,甲方也可以按照乙方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通过乙方的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必要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2.3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机构信息,并设置机构权限。甲方根据所

具有的相关业务权限,通过内部系统或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甲方如需修改相关机构信息和机构权限,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证明材料,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进行相关信息修改。 2.4甲方申请入市时,乙方应为甲方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创建两名机构管理员用户并进行管理赋权,乙方通过数字证书绑定甲方的机构管理员。甲方如变更或取消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资格,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办理变更或禁用手续。 2.5甲方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操作人员及其下属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赋权、修改和禁用等管理由甲方机构管理员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票交所系统自行完成。 2.6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开户资料及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交易账户、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 2.7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票据业务及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服务。甲方有权通过系统直连或客户端查询、打印与其票据业务相关的单据、凭证、数据、报表等各类账户和业务信息。 2.8乙方通过在票交所系统中为甲方设置票据业务相关信息查询权限和主动推送的方式,实现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通知功能。除因乙方系统原因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外,视同已将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送达甲方。 2.9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及时补救;非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及时获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3年9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上证函〔2013〕9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品种。上市品种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第五条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六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七条 合约附件是合约的组成部分,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上市境内特定品种。 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只能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经交易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条 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

中国票据交易所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再贴现分册) 2018年12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2) 1.1系统介绍 (2) 1.2系统主要功能 (2) 第2章系统管理 (2)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2) 2.2系统参数管理 (2) 2.3用户管理 (4) 第3章再贴现质押式回购 (4) 3.1业务申请 (4) 3.2业务确认 (8) 第4章信息查询(机构端) (9) 4.1成交单查询 (9) 4.2成交单票据明细查询 (10) 4.3机构授信查询 (12) 4.4业务申请查询 (13) 第5章再贴现异步查询 (14) 第6章再贴现信息维护 (15)

第1章总则 1.1系统介绍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是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依托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发的,为再贴现操作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电子化处理平台。人民银行作为特殊的银行类会员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具有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加入票交所系统。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作为再贴现受理窗口在系统中电子化处理再贴现业务申请,同时可对再贴现业务实现额度控制和参数管理。金融机构可查询再贴现业务受理情况和额度使用情况等业务信息。 1.2系统主要功能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主要包括再贴现、机构管理、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五个业务模块,系统将根据机构管理员和机构操作员分别赋予相应权限:机构管理员可赋予再贴现(查询功能)、机构管理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机构操作员可赋予再贴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通用查询模块相应权限。 第2章系统管理 2.1系统参与者管理 再贴现业务子系统在机构层级设置上分为法人一级机构、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四级机构,分别对应人民银行总行(再贴现窗口)、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部分)/营管部(再贴现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地级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再贴现转授权窗口)。具有相应权限的各级机构可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等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交的再贴现业务申请。 2.2系统参数管理 2.2.1计数规则 1.利率:系统显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即**.****%。 2.金额: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2014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7) 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55) 第五章股东大会 (66) 第六章权益分派 (76) 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9) 第八章配股发行及上市 (82) 第九章公开增发及上市 (85) 第十章证券简称变更 (86) 第十一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8) 第十二章要约收购 (106) 第十三章重大资产重组 (111) 第十四章现金选择权 (125) 第十五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32) 第十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 第十七章公司债券 (164) 第十八章股权激励 (170) 第十九章股权分置改革 (180) 第二十章破产重整 (185) 第二十一章停牌与复牌 (190) 第二十二章风险警示 (198) 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98)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3) 第二十三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206) 第一节暂停上市 (210)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 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 (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2); (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签署页; (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

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金融科技与票交所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

金融科技与票交所发展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引领了国际金融体系的一股潮流与趋势,加速推动金融业变革。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界定 FinTech(金融科技)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由金融服务与信息技术耦合而成。目前,国际上对于金融科技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进步推动产生的金融创新,能够创造一系列的新产品、新业务、新流程、新模式,包括前端产业和后台技术。维基百科定义金融科技为一种新的技术与创新,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同传统金融机构展开竞争。 金融科技是比互联网金融更高的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阶段,虽然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搜集和存储大数据,但对数据信息的整合与计算较为简单,主要依靠人工建模的方法分析大数据。而金融科技涉及范围之广、涵盖前沿技术之多、对金融体系影响之深远都是互联网金融所无法匹敌的。金融科技能够提升大数据应用价值,将其应用场景推广

至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诸多领域。 金融科技企业将前沿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形成金融与信息技术相融合的新型产业,独立发展而不再依附于传统金融机构。新加坡学者Lee and Teo认为金融科技企业具有五大基本特征:低利润率、轻资产、高增长、创新性、循规容易。 二、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金融科技不仅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还引发金融业态革新,加剧金融行业竞争,迫使传统金融机构引入前沿技术、改变业务模式以应对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科技已在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控等诸多金融领域得到应用,对金融市场产生深刻影响。 支付层面。分布式账簿技术(DLT)能够简化支付流程,降低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跨境支付在支付领域中相对独立而又十分重要,由于其特殊属性,一直存在手续繁琐、透明度低、费用高、结算周期长等问题,支付流程过度依赖中介机构,增加了合规成本和监管难度。通过构建开放共享的分布式平台,能够实现跨境支付流程的实时动态跟踪,提高跨境支付的速度和透明度,减少对中介机构的依赖,降低支付成本、合规成本和监管难度,并可能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 结算层面。传统模式通过中心服务器的集中式信息数据存储和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但传统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收费管理,规范本所收费行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经手费、上市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第三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费用的收取,适用本办法。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面向市场主体代收并代为缴纳的税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所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综合考量本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的市场供求,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等因素。 境外交易场所在本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领域或者其他领域相关收费具有合理性的,本所可以参照确定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

第六条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对不同类别市场主体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 第七条本所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本所制定、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当对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履行组织和监管相关上市交易活动职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进行测算,对相关证券产品、服务和设施使用的市场供求状况、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和要求、境内外相关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对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本所开展收费的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相关业务一并进行。 第九条本所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论证基础上拟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二)制定、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方案,经本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一条本所理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以下事项: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 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票交所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6.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和《直连接 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的通知 (票交所发[2017]32号) 各会员: 为提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服务水平、丰富系统接入方式、防范业务风险,票交所制定了《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直连接口规范(1.0版)》(附件一)和《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附件二)。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 (一)首批上线窗口安排

票交所将于2018年1月上线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直连接口功能,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同步上线。票交所计划于2017年11月至12月对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开放联调测试环境,2018年1月开展接口验收,项目安排见《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 (二)其他上线窗口安排 2018年5月至12月,票交所安排6个直连接入上线窗口:2018年5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8年12月。 2018年5月至12月直连接入上线窗口相关的联调测试、接口验收、上线时间等具体安排,以及2019年以后的直连接入上线窗口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会员申报上线计划 有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应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附件三)。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向首批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首批直连接入会员应严格按照《直连接口项目工作计划表(首批)》要求推进内部系统建设等工作。 有意向在2018年其他上线窗口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会员,请于6月16日前向票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直连接入上线计划申报表。6月16日后,票交所仍受理2018年直连接入上线申请或上线窗口调整申请,但申请应至少在相关上线窗口半年前提交。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目录 一、阴极铜期货合约(CU) 1.1铜期货交易时间 1.2铜期货交易合约 1.3铜期货合约的概述 1.4铜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1.4.1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制度 1.4.2铜期货合约限仓制度 1.5铜期货合约的交割 1.6影响铜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二、铝期货合约(AL) 2.1铝期货交易时间 2.2铝期货交易合约 2.3铝期货合约的概述 2.4铝期货的风险管理办法 2.4.1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2.4.2铝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2.5铝期货合约的交割 2.6影响铝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三、锌期货合约(ZN) 3.1锌期货交易时间 3.2锌期货交易合约 3.3锌期货合约的概述 3.4锌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3.4.1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3.4.2锌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3.5锌期货合约的交割 3.6影响锌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四、橡胶期货合约(RU)

4.1橡胶期货交易时间 4.2橡胶期货交易合约 4.3橡胶期货合约的概述 4.4橡胶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4.4.1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4.4.2橡胶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4.5橡胶期货合约的交割 4.6影响橡胶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五、燃料油期货合约(FU) 5.1燃料油期货交易时间 5.2燃料油期货交易合约 5.3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概述 5.4燃料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5.4.1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5.4.2燃料油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5.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 5.6影响燃料油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六、黄金期货合约(AU) 6.1黄金期货交易时间 6.2黄金期货交易合约 6.3黄金期货合约的概述 6.4黄金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理 6.4.1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制度 6.4.2黄金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6.5黄金期货合约交割 6.6影响黄金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贴现通业务管理,保障业务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贴现通业务,是指票据经纪机构受贴现申请人委托,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称“交易系统”)进行贴现信息登记、询价发布、交易撮合后,由贴现申请人与贴现机构办理完成票据贴现的服务机制安排。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是指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是指买断式贴现。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票据经纪机构,是指向贴现申请人和贴现机构提供票据贴现信息咨询和撮合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称“票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票据经纪服务。 第六条参与主体办理贴现通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票交所业务规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七条贴现通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贴现申请人、票据经纪机构和贴现机构。 第八条贴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票据的合法权利人; (三)票据经纪机构、贴现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票据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交易系统; (二)拥有履行票据经纪业务职责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以及专业人员等; (三)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贴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加入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二)具备票据贴现业务办理资质。 第十一条票交所为票据经纪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经纪业务权限,为贴现机构在交易系统开通贴现询价权限。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3年0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4 投机 20% 14% 12% 15% 15% 20% 保值 20% 14% 12% 10% 10% 1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5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