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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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本规定附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审批单位安全人员统一管理,各单位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3.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设备所属单位(车间)会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车间)提出申请。

5.2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车间)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氧气、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在设备设施内部各类气体检测分

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存根上。

5.3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作业单位和设备设施所属单位(车间)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作业监护人。

5.4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车间)主管领导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5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车间)安全技术人员与作业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6.1 设备设施所属单位(车间)安全技术人员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2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他封闭措施。异常情况处理后,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入。

6.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若强制通风中断,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严

禁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5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对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标识牌,做好登记,并由执行人和确认人签字确认。

6.6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7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或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介质等的,则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防爆通讯工具。

6.8 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极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9 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6.1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6.11 作业前后应清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并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记录》上做好登记,作业结束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签字验收。对于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受限空间作业由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和生产单位监护人员共同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验收;对于停工检维修或项目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验收。

6.12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检查并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并经监护人检查确认。进入存在有害气体的设备(或场所)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供风设备。

6.13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受限空间外部做联络工作。禁止任何人在没有采取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进入有毒有害区域作业或施救。

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

6.15 在进入装有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应采取特殊预防措施。

6.16作业停工期间,应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他封闭措施防止人员误进。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7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作业。

7.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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