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法律适用基础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法律适用基础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法律适用基础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法律适用基础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复杂问题。实践中,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内容、方式、自由裁量等基础问题常有不同认识,争议颇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制造了一些所谓的"疑难"案件,严重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法律适用的基本流程和内容、方式等理论,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以及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是法律适用的关键。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既应考察立法目的、精神、原则或者立法者的本意,也应考察情势的变迁,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没有脱离法律规定的原意和法理的基本要求的自由裁量。关键词:法律适

用刑事审判自由裁量

前言

在论述本文之前,先看看这样一些案例:某日晚上,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某偏僻地点,借故对被害人B采取暴力殴打,强迫被害人B拿钱,当被害人B讲没钱时,被告人A等人又要被害人B回家去拿,并对被害人B进行威胁,后被害人B一人回家拿钱返回交给被告人A等人;若在此基础上,再增加被告人A等人在殴打被害人B时,对被害人B进行搜身未搜到钱后,对其进行威胁,逼其一人回去拿钱;或被告人A等人未搜到钱后,押着被害人B到取钱地点取钱;或未搜到钱后,被告人A等人押着被害人B回家,并在被害人B家门外等,被害人B一人回家取钱给被告人A等人。上述四种行为如何定性?都属于抢劫罪吗?抑或还有其他罪名?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千变万化,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简要,法官时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对罪名内涵应如何进一步解释才合法合理?当解释发生歧义,如何选择?当参照执行的会议纪要、精神等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时,应如何选择?等等。诸如此类困惑一直困绕着法官的法律适用,引发一系列的争论,制造了一些所谓的"疑难"案件,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其实,这其中固然有法官个人法理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其暴露出来的法律适用流程、方式之模糊,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法律适用是一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判断,而且这种判断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了裁判的内容,对审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由于法律适用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实施的状况,而"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并不在于它的法律规定,而在于它在法律适用上,在于法律解释上的程序性规定的完备和程序完善。" 也由于法律适用直接体现了法官司法能力之高低,而提高司法能力是当前全国法院具体工作之重心,因而,笔者深感探讨法律适用的内涵等基本问题,寻找可资法律适用的"规范"或途径,对于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的认知,促进司法公正意义十分重大。

一、法律适用,法学理论有将之归属为法律发现或法律方法,概括而言,是指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要件结合起来判断、论证,以获得一定的结论的活动。

一般而言,法官法律适用的基本流程可分为三步:首先是"找法",即针对一定的案件事实,从众多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可作为判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找法,将可能出现多种结果,对于结果,理论界认识不一,有的学者

认为是三种结果,表述上大同小异,如梁慧星认为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而王泽鉴认为存在法律规定、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未设规定。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二种结果,即存在明确的法律、存在隐含的法律。也有的人从实践角度,将出现的结果归纳为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漏洞。其二是"析法",首先,根据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的找法结果,进行不同处理。对此,学者们基于各自对找法结果的分类,亦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对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则通过法律解释而予以适用;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则应进行漏洞补充再予适用;对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的,则应进行价值补充再予适用。有的认为,对存在法律规定的,则通过法律解释而适用;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则通过法律补充而适用;对法律未设规定的,则通过超越法律的法之发现而适用。有的认为,对存在明确的法律的,则直接以推理而适用;对存在隐含的法律的,则通过法律发现而适用。有的根据"条文清楚时无需解释"的一般原则,认为:对于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则依推理方法而适用于具体个案;对于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的,则应对该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得到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后,再适用于具体个案;对于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漏洞的,则应对该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得到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后,再适用于具体个案。其次,即便找到法律,还必须使法律规定能够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以刑法为例,联系两者的桥梁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件较法律规定更贴近案件事实,较案件事实更贴近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犯罪,都具备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一起犯罪事实,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需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基于"找法",必须将找到的法律规定分解为法律规定的要件和法律效果,而其中蕴涵的法律概念和隐含的内容须予以具体化,就抢劫罪言,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对其中蕴涵的法律概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以及隐含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加以具体化后,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分解,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即: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所有权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犯罪主观方面为抢劫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犯罪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有些法律效果也比较抽象,尚需上述流程加以具体化,如减轻处罚后,应适用的刑罚种类及幅度等。第三,"分析事实",将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分别纳入法律规定所需的各个要件当中,只有当具体案件事实可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如果将法律规定表述为A,将案件事实表述为B,将法律规定的要件表示为C,将法律效果表述为D,则可将法律适用的基本流程及逻辑结构作如下简单图示:

A=C

法律概念及应有内涵的具体化

B=C

A=B D

由上述可见,贯穿其间还有一个严谨、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作出评判,即"一方面须从法律

规范去认定事实,另一方面亦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须至完全确信,……"。

二、在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是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但是,仅仅适用法律法规还是不够的,因为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因而,即便是最好的法律,也会存在漏洞,也会有无法解释清楚的地方,也就是法律是一个世界,而现实可能是另一个世界。

成文法所具有的滞后性是伴随其发展而不断突现的。在近代,人们震惊于罗马法完整的体系和与它的适时性,一千多年前的某些规则至今还能适用。于是,有的人一直以为成文法规则是可以完全阐释世界的,可以在固定规则的形式下来解释变化的现实。但随着各国成文法体系的建立,人们发现情况并非如此:现实世界之复杂有时超过人的想象,而用有限的法律概念并不能概括所有已经存在的或是可能出现的情形。法律需要高度的概括性,这种高度的概括性也注定了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规定的,有些事情只能作原则规定,而有些事情需要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这就是法律制定的技巧。也就是法律需要给未知留有空间,也需要给未来留有空间。现代社会的变化、发展的速度实在太快了,知识经济、全球化、环境污染、温室效应等等,这是以前所不曾遇到的问题,如何对待这些问题,也没有形成规则,这是成文法所不能解决的。有些事情是法律所不能进行规定的,也就是因为这些事情太复杂,法律没有办法进行规定,如正义、和平、安全,这是没有办法进行解释和规定的。为此,许多国家在强调严格适用法律,将法律不偏不倚地适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余,基于正义、公平、秩序等指导法律实施的重要原则,还允许法官在"条文用尽"时,有适度的灵活性,亦即自由裁量权。这种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方式和范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逻辑解释。即从法律整体、法律精神等方面探求法律条文的意思,不局限于孤立的法律字面含义。二、历史解释。指通过有关立法历史资料寻求立法原意以确定法律条文的意思,三、目的解释。即探求并满足当下社会条件对法律的需要。四、用原则性规定抵消具体规定。主要用于民事诉讼。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有三种:一、运用政策解释适用法律。二、从协调各种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出发适用法律。三、根据立法目的或精神解释适用法律。由此可见,除法律法规外,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和法律原则也可以成为法律适用的内容,而我国独有的法律政策更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其适时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使法律适用更具有理性。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具有话语霸权的法学理论也应该成为法律适用的内容,如前述的犯罪构成理论,法律并没有规定,但每每被用于司法实践。

至于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尽管现实中常有人认为法官实际已在"造法",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些司法解释,但无论如何在法律适用中自由裁量,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制,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刑法的适用更是必要: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保障。这是法律适用灵活性表现正当与否的依据,没有正当性,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就无从谈起,更不可能产生带有普遍性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法律效果。其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或精神。显然,脱离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就不是在适用该法律规定了。第三是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限制。漫无边际的解释法律是无益于法律的准确适用的,这不仅使法律实施失却最后依据,而且可能面临权力滥用的危险。最后应

实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的追求。在此框架下,至于运用何种方法适用法律,就不应作过多限制,允许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在这方面,宋雨水法官的成功审判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有人将宋雨水法官的成功审判经验归纳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即"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运用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将摆事实、讲道理贯穿于审案的始终,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定纷止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在此基础上,有的人还分析了法律适用的内涵,即以权利和义务作为视角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以普遍性为原则,特殊性为例外,以普遍性为原则体现了法官为一般正义和形式合理性的要求,特殊性体现了法官对个别正义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程序优先,对法官而言,程序优先要求国家权力尊重个人的权利,并以两者之间的充分过程性交涉,求得司法裁决的正当性;判决理由必须公开且具有说服力,不能以法官的判断结论,取代理由的充分陈述。毫无疑问,"辨法析理"并非固守陈规,机械地照搬照套,而是要求法官加强对法和理进行富有创造性的思辨,以达到"胜败皆服"的境地。

三、至此,似乎可以这样结论,法律适用既有原则性的限制,也有灵活性的要求,而如何将两者结合好,则是法律适用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人们都认可这样一个事实:刑事审判较民事审判,法官法律适用的原则性更强,灵活性更差。但刑事审判究竟应该怎样适用法律呢?法官之间争议颇大,有人认为法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规定不明确之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法官不允许有"造法"行为,这不仅是因为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也是谨慎行使最严厉公权力所必需。因此,当民事审判在直接引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刑事审判只能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将案件事实"对号入座"。有人则认为由于法律规定大多为概括性规定,难免会出现许多法律疑难问题,将全部疑难问题留待立法机关来解决,极不现实,也无法及时解决当时发现的疑难问题,况且,实践中,法官"造法"的事实并不少见,因此,法官既应依法而为,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造法"。

以上述案例为例,作为法官,笔者在审判中是这样适用法律的:按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结合"两个当场"理论分析,被告人A等人当场对被害人B采取了暴力殴打的手段,并当场取得了被害人B的财物,从表面上看,被告人A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犯罪两个行为,只要主体适格,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但是,在第1、2、4案例中,被害人都有离开被告人单独去取钱的行为,这对案件定性没影响吗?法律没有规定,法理也没有解释,不予理睬妥当吗?肯定不妥!那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利用法律规定和法理对抢劫罪作进一步的解释,可以想见,抢劫行为要完成,被告人必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或思想,使其无法作出另外的选择,否则,被害人可能因为有第二种或者更多的选择,得以避免被抢劫的情形发生,而这显然不是被告人完成抢劫所希望的,那么,由此可以推断一个合乎逻辑的事实,也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内容,即在被抢劫中,被害人的身体或思想完全受到控制,除了交出财物外,别无其他选择。换而言之,一旦在抢劫中,被害人没有被完全控制,有选择余地,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因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而不可能完成。现在回过头来分析上述案例,就不难看出,第3案例,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至始至终控制了被害人,直至取得财物,其行为属于抢劫无疑。但第1、2、4案例,客观上,被告人先前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殴打,欲图抢劫,均因被害人没钱而未得

逞,之后,被告人又要被害人单独去取钱,此时,其对被害人已经失去控制,即便取得财物,其之后的行为已不符合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了,故之后的行为不再是抢劫行为,更不可能是先前抢劫行为的延续,而是单独的行为。主观上,被告人在先前抢劫未得逞的情况下,又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要其单独回去拿钱,主动置被害人于失控状态,说明其故意内容已明显发生了转变。因此,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从主观上分析,被告人之后的行为都不可能是抢劫行为,而可能是其他行为,实践中多为敲诈勒索。至于定性,一旦之后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则一般按照吸收犯理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如果之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抢劫罪(未遂)定罪处罚。

可以看到,在审判过程中,除适用了刑法规定外,还引用了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和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理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采用了逻辑推理的方式对抢劫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推断,然后,根据解释、推断的结论,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审判中,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概括,仅仅适用刑法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理的有关知识,更需要法官必要的合理解释,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下,出于对慎用刑事审判权的考虑,法官的解释并不是"造法",而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没有脱离法律规定的原意和法理的基本要求的自由裁量。在此原则下,至于解释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掌握。

四、对于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的解释,多数人会从立法目的、精神或者立法者本意角度去考虑,"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 也有不少人会从现实需要的角度考虑,"……面对……在思想、风俗习惯、法制、社会与经济情况各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正义与理智迫使我们慷慨地、合乎人情地使法律条文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与要求。" 刑事审判实践中,也存在颇多争议。

例如,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下称纪要),通知供参照执行。其中,纪要针对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有人认为,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与"贪污数额"是有区别的,其立法本意应该是指个人实际所得,而非共同贪污数额,否则,规定"个人"两字就没有意义。因此,纪要提出的观点有误。也有人认为,由于按照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在实践中可能造成不公平,如10人共同贪污10万元,每人实际所得1万元,对10人均按贪污10万元处理,似乎不妥。因此,刑法该规定应理解为,按照共同贪污数额定罪,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

笔者以为,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79年刑法规定进行修正,出台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不仅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而且规定共同贪污犯罪中,主犯应对共同贪污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从犯仅对个人所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后,废止了该补充规定,但保留了该补充规定中关于"个人贪污数额"的提法。从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立法历程来看,刑法废止了补充规定,又没有吸收补充规定中关于共同贪污罪主、从犯分别处理的规定,其立

法意图显然是对这种法律适用也一同予以了废除,况且,该规定也明显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法理。至于为何保留"个人"的提法,更大的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因刑法规定模糊不清而引起的法律适用混乱的现实,及时地利用纪要的形式,根据刑法规定和法理,恰当地对刑法规定的不确定性进行弥补性的解释,必要而恰到好处:即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又解决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对于有人提出的按照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确定量刑幅度,现实中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纪要已经作了解释,即对共同贪污犯罪中行为次要,起辅助或帮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不会加重对其处罚。至于根据不同犯罪数额对同案犯分别定罪量刑,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是不可取的。由此,从对纪要规定内容的解释形式中也可看出,单纯地从立法目的、精神或者立法者的本意考虑,或者单纯地从现实状况的变化考虑都有不妥之处,只有结合两者进行考虑,才可能对法律有更为准确的理解和适用。

究其实质而言,纪要是引导法官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一种解释。尽管纪要中有一些不同以往的"新"的内容,但都不过是为解决现实问题而作的一种新的、符合情势变化的解释,并没有脱离法律规定和法理的框架,也没有违背立法目的、精神或者立法者的本意,因而不能理解是僭越了立法权力的"造法"。其实,从纪要所反映出来的现实价值,足以消除人们对其的一点顾虑就可以看出,法官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前景,虽然,不可否认,"在新的现实状况下,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的精神、目的、原则会有新的理解",甚至"在立法资料不完全或缺乏的情况下,法律适用者理解的立法精神、目的、原则可能与立法原意存在着差距。" 但只要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结合了立法目的、精神、原则或者立法者的本意和现实状况,具有理性并且具有说服力,就足以减弱可能引起的不确定性,而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简而言之,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既应考察立法目的、精神、原则或者立法者的本意,也应考察情势的变迁,前者是必要,后者是补充,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基础。

结束语

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复杂问题。尤其是对法律适用的方式、内容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基础问题,在不同时期及不同情况下,人们会有不同的认识和评价。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不协调性和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那么也应当承认法律适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必要的。而探讨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似乎就是在探讨刑事审判中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适用法律的最佳途径。

作者:新余中级法院罗长义黄卫民

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物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的起源、适用、适用的例外以及国有化及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与发展 物权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目前在《民法通则》中虽没有直接用“物权”这一概念,但却有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涉及物权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就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虽然如此,但在这一时期,在实践中,对于动产物权长期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坚持着“动产随人”的法谚,即主张动产物权适用其所有者或者占有者的住所地法。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相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的观念,转而主张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也就是对于物权法律适用以物所在地的法律为该物权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对其理论依据,虽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利益需要说等不同的解释,但从实质上看,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物权关系是一种最重要的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社会关系,各国都希望用自己的法律控制就位于本国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 2、要使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实现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也是最好的选择; 3、物权关系只有由物之所在地法才能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4、对于就境内的物设定的物权关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也有难度。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以物之所在地为确定法律适用的连结点,因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不动产及有体动产的所在地确定起来相对较为容易,就是它们的物理上的所在地。不过有体动产的实际位置常常会发生变化,因此,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确定有体动产所在地的有两种原则: 1、以物权行为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 2、以物权行为完成时的物之所在地为有体动产所在地。有些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有体动产(如流动中的飞机、船舶等)在确定物之所在地时有一定困难,通常的解决方法是:不采用实际所在地作为连结点,而用注册国(港)作为其所在地。无体动产在确定物之所在地时比较困难。通常以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为物之所在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以解决以下问题的法律适用: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二○○一年四月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并相继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离婚家庭纠纷案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两条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同时也指明了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论采取那一种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最终是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来确定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形成之前,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处理解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对子女和财产依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所作出处理即可登记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或者不离婚,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双方达成对子女和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这只是离婚诉讼程序中必要环节。但是就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从诉应一并作出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笔者多年代理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体会,以及如何对夫妻财产制度、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在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 从我院2009-2011年以来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纠纷成为基层法院触及最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日前对我院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试图通过分析,探究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问题及应对机制 在统计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2009年至2011年我院三年民事审判庭收案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男性离婚占多数。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加之现代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

法律基础考试试题及答案大全(一) 一、单项选择( 每题1 分,共20 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面对于德治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法治与德治一样,都属于政治文明; B 、法治与德治一样,同属于精神文明; C 、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精神文明; D 、法治属于精神文明,德治属于政治文明 2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 .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3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后甲发现,向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 .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甲乙共同拥有奇石的所有权 4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取回砒霜。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5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 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 元; B .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 元; C .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 5 元; D .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 元 6 、由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情形或现象是 A 、法律事件; B 、法律行为; C 、法律事实; D 、法律规范 7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20 年 8、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注册 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在我国 不断 的促进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其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能够为鉴证、验资等中介服务行为为各类经济 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规范的秩序和稳定的外部 。然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因此,我们应当给与相应的重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进而,提升行业道德水平的建设。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所谓的法律责任就是,有关主体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亲戚行为,证明违章行为的真实存在,主体可是企业等单位、法人以及公民等,法律责任是主体对于法律的贯彻和执行的义务,其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是,其在财务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违规法律条款的行为时,必须要对其后果负责,其违规行为包括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或欺诈以及对 委托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所负的法律责任包含三种,其一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出现了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实行处罚,轻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没收所得、重者将会受到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等处置。其二就是注册会计师要负责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伤害的主体实行经济型的索赔,应当依法停止对他人的伤害,并承当法律民事赔偿责任。其三,就是注册会计师还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后果往往会是很严重的,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了国家刑法的规定,定然,会对其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判处其一定的徒刑。采取如上三个法律责任,能够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制度和相关的规范准则,但是,对于追究责任来讲,三者责任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罚处的,而民事责任则有受害依法要求进行索赔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现如今,由于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因此,这就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首先根据《证券法》来看,注册会计师要对其 的程序负责与其工作的后果没有太多的关系,然而,如果根据《公司法》以及《刑法》来看又与《证券法》完全相反,其注重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有其他的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影响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之间的不统一性,给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判定带来了很大的差异,其结果形式可以完全的不一样,这就引起了法律失去了其真正的公正和权威效应。 (二)我国法规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这就引起了有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从 经济的模式中走出,对于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多是注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主体的惩罚,却很少提及民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事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也是如此,这就造成了有些时候很少进行相

关于课程考核的相关事宜: 1本课程实行全面网上考核 也就是网上形成性考核和网上终结性考核,比例分别为50%和50%。 2 终结性考核 考核内容:本课程的重点 考核成绩:百分制计算,以50计入课程总成绩中。 考题形式:综合测试(题库) 组卷方式:随机组卷。只有一次组卷机会。 考题分值:简答题3题,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20分 考核时间:90分钟 3 期末考试的复习依据是平台上的往年试题,请大家认真准备 复习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2.李某家正在搞装修,为了赶工期,装修公司经常安排工人加班到晚上十二点,这可折腾 坏了住在楼下的张某一家人。张某打电话给李某,称对方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停止该行为。但李某却反驳说,“我在自己家里干什么,别人管不到。”请你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一下该案。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每个人都有自己生活空间,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边界的。简单地说,他人的权利就是你权利的边界。也就是你的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李某虽然是在自己家里装修,但他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损害了他人安宁休息的权利,因此违反了权利滥用原则,张某完全可以要求李某停止该行为 3某汽车制造厂与国外某公司进行合资谈判,对方以技术作价1600万美元,其中包括专利技术97件。事后汽车制造厂通过专利检索发现其中23件已过期,13件刚申请还未授权,真正有效的只有32件,结果至少被外国人骗去1000万美元。问:你知道外国人是如何骗去这1000万美元的吗?请用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方面的知识解释一下。 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谓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以专利为例,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是10年。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专利技术就变成了公用技术,而公用技术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案例中,没有申请到专利的技术特别是已经过期的技术是不用花钱去买的。 4请你谈谈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并举例说明 (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br/>(2)无效的原因通常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可撤销的原因通常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3)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版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广大人民群众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我国法律。 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能 4.法律(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年制定的宪法。 6.(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 10.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1.增值税属于( )。

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 1页(共4页)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第2页(共4页) 试卷编号:6846 座位号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1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实用法律基础》试题 2011年7月 一、判断题(每小题 2分,共30分) 1、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x ) 2、程序法即为诉讼法。 (x )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 (√) 4、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5、名誉权和荣誉权都属于人格权。 (√)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x ) 7、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 8、我国刑法规定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 9、累犯不得减刑,也不得假释。 (x ) 10、犯罪客体就是指的犯罪对象。 (x ) 11、犯罪未遂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 (√) 12、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x ) 13、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 14、逮捕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 15、拘役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 (x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现行宪法为( C )。 A. 1954年宪法 B. 1972年宪法 C. 1982年宪法 D. 1992年宪法 2、甲于2008年1月离家,从此杳无音讯,多番查找,均无结果。其亲人可以在甲下落不明满( D )年后,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3、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 D )。 A. 行政合理性原则 B. 行政合法性原则 C. 行政比例原则 D. 程序正义原则 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B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 5、下列( C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 、行政许可 B 、行政复议 C 、行政立法 D 、行政处罚 6、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 、二倍 B 、五倍 C 、十倍 D 、二十倍 7、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A )两个法定阶段。 A. 要约与承诺 B. 意思和表示 C. 起草和抄写 D. 协商和谈判 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B )刑事责任。 A 、应当负 B 、不负 C 、可以负 D 、应当减轻 9、( A )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A. 保障安全权 B. 知悉真情权 C. 损害求偿权 D. 受尊重权 10、以下不属于司法权特征的是(A )。 A 、主动性 B 、被动性 C 、中立性 D 、终极性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以下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CD )。 A 、买卖 B 、赠与 C 、先占 D 、添附 2、我国现行宪法的正文主要包括( ABCD ) A .总纲 B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 .国家机构 D .国旗、国徽、首都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BCD )。 A 、加害行为 B 、损害后果 C 、因果关系 D 、过错 4、在民事诉讼中,有权上诉的人包括( ABC )。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律制定概念及程序? 答:法律制定,又称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2.简述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单方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 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公民在我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法规定之罪的, 我国行使属人管辖权,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可行使保护管辖权,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 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经年满 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14世纪“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分为篁物法"和“人 法覽“物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它用来调整不动产物权关系,即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篁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它调整动产物权关系,即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抛弃传统法则,代之以动产与不动产皆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 (-)主权说——主权不可分割性(法、梅兰)?:?(二)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为标的物所在地斗(三)利益需要说——全人类的利益(德、巴尔)?(四)物权关系本身性质说?:?1、统治者本国利益 3、最有效保障物权的实现 ?:?2、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利用 4、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请求权的实现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5、物权稳定性,便于判决的实现。 ?:?依法院地法确定物之所在地 ?:?(一)有体物: 斗1>不动产以其物理的存在地点; ?:?2、动产所在地许多国家作了具体的限制规定:如从时间上限定动产所在地,移动中的动产依法规定所在地。 ?(二)无体物或权利:(参P135) ?:?人为地赋予其存在地点,但很难确定其合适的所在地。 如“债权所在地决定于清偿地,未规定清偿地者决定于债务人的住所地雹(《布斯塔曼特法典》)

(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二)物权客体的范昌 ?:?英国学者对权利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做了概括说明。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法、所有人本国法。 ?:?(-)运输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目的地法、发送地 ?> (二)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国法。 (三)法人消灭(自行终止、被所属国解散、破产)之后的财 产归属,一般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遗产继承),一般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五)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一般依据条约解决,无条约规定则可适用占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六、我国的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5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解释》第188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第1款明确规定:

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随着跨国婚姻以及国际收养的日益增多,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带来的涉外扶养问题日渐增多,如何更好地保护扶养权利人的利益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于2007已经签署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议定书》,为了更好地融入国际公约,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渐渐成为当前学界的热点。 该篇文章主要从涉外扶养概念、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此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章对此论题进行阐述。 第一章是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在此章中首先明确了扶养的概念,扶养法律关系是基于扶养权利人与扶养义务人之间的特殊身份而赋予扶养权利人从扶养义务人获得救济的一种法律关系。 接着从扶养义务人范围、扶养的顺位、扶养费数额、扶养费支付方式、扶养义务人抗辩权等方面阐述涉外扶养的法律冲突。第二章主要涉及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我们可以适度借鉴各国的涉外扶养法律制度。本章对于各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比较和归纳,并重点考察我国涉外扶养冲突法规范与当前主要的几种法律适用方式的差异性。 第三章是我国扶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我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较西方国际而言还是有差距的。 无论是立法技术、实质内容、还是可期待的法律效果等都有待改进。本章先对我国现行的以及《民法典草案》中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分析,找出可

能存在的缺陷,然后再探讨如何对我国的涉外扶养法律适用制度加以完善。 通过对涉外扶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完善涉外扶养法律制度是大有裨益的,希望可以通过此文引起学界的重视,共同致力于对涉外扶养法律的研究。

单选题 1.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D) (5分) A.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B.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C. 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D. 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2. 某厂的“白玫瑰”注册商标有效期即将届满,欲办理续展手续。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办理续展的申请时间只能是:(D )(5分) A. 期满前6个月 B. 期满前后各6个月 C. 期满后6个月 D. 期满前后各12个月 3. “万宝路”是世界驰名的香烟商标,已在中国注册。某葡萄酒厂生产的“莹光”牌葡萄酒,其瓶贴和包装盒的文字、图形、色彩与“万宝路”商标基本相同。对此事的正确说法是:D (5分) A. 葡萄酒和香烟并非相同或类似产品,葡萄酒厂不构成侵权 B. 葡萄酒厂将“万宝路”作为装璜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C. 葡萄酒厂已在其产品上标注有厂名、厂址,未构成侵权 D.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某葡萄酒厂的行为造成与该驰名商标的混淆,故构成侵权 4.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纯羊毛标志为:C (5分) A. 集体商标 B. 联合商标 C. 证明商标 D. 防御商标

5.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的有:D (5分) A. 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以后,未经许可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B. 王某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其商标标志并出售 C. “娃哈哈”酸奶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在其生产的果汁上使用“娃娃哈”商标 D. 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经商标权人同意,继续使用该商标 6. 下列行为中,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的行为的有:A (5分) A. 某学校在进行一项教学实验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 B. 某学校受某公司委托开发一种新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技术 C. 某公司在生产其产品时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一项相关专利 D. 某公司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一项专利方法 7.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外国优先权期限为:A (5分) A. 十二个月 B. 六个月 C. 十八个月 D. 三个月 8. 小张完成了一项发明,2005年6月,小张将其发明在国内举办的国际研讨会上首次发表。后小张就该项发明内容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B (5分) A. 已经丧失新颖性 B. 从在该会上首次发表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C. 从在该会上首次发表12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D. 新颖性不因在先公开而受影响 多选题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法律论 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内容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一些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公证人法律责任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 公证 公证人 归责原则

一、公证人责任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它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法律证明权。 显然,在公证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为公证机构,一为当事人,同时,公证书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可能会对相关的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践中,公证行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公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首先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为,此处何谓公证人?公证人在此乃是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出现的,而在公证行为中,至少存在着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两类主体。当因公证行为导致损害时,是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抑或是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因此,对此问题的回答构成本文的一个基础。

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专设第八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人责任]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的;

电大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2018-2019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6分,共10题,共计6分) 1.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D ) A.总统制 B.议会内阁制 C.委员会制 D.人民代表大会制 2. 我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D ) A.发展生产力 B.实现现代化 C.发展先进文化 D.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 “有法必依”是对( B )提出的要求 A.立法 B.守法 C.执法机构 D.执法人员 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应报请( D )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国务院 5.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 A ) A.单一制 B.复合制 C.联邦制 D.民族区域自治 6.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 B ) A.《法经》 B.《唐律疏议》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7.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我国宪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作了年龄的限制 B.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权参加选举 C.宗教信仰影响公民选举权的行使 D.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选举 8. 法是调整( A )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 D.自然关系 9. 公民权中最基本的是( A )

A.人身自由权 B.政治权利 C.平等权 D.社会经济权利 10.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D )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100元 B.20元 C.200元 D.50元 二. 多选题(共10题,共8分) 1. 法是(ABCD ) A.社会规范的一种 B.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C.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 D.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2.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做到(ABCD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违法必究 D.执法必严 3.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有(ABC )

论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 一、导论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但物权在通常意义上仅指就有体财产设定的权利,而就无体财产特别是就智力成果设定的财产权,则称为“准物权”。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罗马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两大类,而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虽然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都有自己独特的分类。《法国民法典》除规定了所有权外,还规定了役权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正式从立法上创立物权的概念,在其物权篇中,除规定了所有权之外,还规定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一般而言,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其中所有权属自物权,永佃权、地役权等属他物权。另外,物权还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分,前者如地上权、永佃权等,后者如抵押权、留置权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关于属于物权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存在的。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我国物权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题中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2.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广大人民群众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我国法律。A.一律 B.一般 C.可以 D.不 4.法律( )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A.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B.调整的方法 C.保障权利的途径 D.调整的机制 5.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年制定的宪法。 A.1949 B.1950 C.1952 D.1954 6.( )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 A.民族自治制度 B.区域自治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民族平等制度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A.权利 B.权力 C.义务 D.权利和义务 8.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D.管理 9.行政法与行政法规的关系是( )。 A.行政法就是指行政法规 B.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渊源之一 C.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D.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效力不同的两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 10.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A.5 B.6 C.7 D.8 11.增值税属于( )。 A.流转税 B.财产税 C.所得税 D.营业税 12.我国森林法把每年( )定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3月5日 B.3月11日 C.3月12日 D.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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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宋兴华学号: 年级:2013秋学习中心:深圳 ————————————————————————————— 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公平原则 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③、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④、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⑤、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⑥、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⑨、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摘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发展。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 关键词: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 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 1.涉外性的判断。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78条规定:“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频繁和复杂。 2.不动产的界定。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不动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我国《民通意见》186条规定:“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法国则不然,《法国民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改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这就将与利用不动产所需相关的物及其产生的财产权都囊括在不动产范围之内了。 3.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确定。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由法律确定的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我国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在其物权篇中则除了规定所有权之外,还包括了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债务、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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