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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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服务和劳务派遣检查方案

定点医疗服务和劳务派遣检查方案

定点医疗服务和劳务派遣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查找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为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费管理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规范运行,逐步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含门诊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加成情况,药品、医疗器械出入库、结存情况与临床实际应用数量情况,门诊管理、门规病种管理、住院管理、信息管理情况等。

(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药品加价情况,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财务与结算情况,POS机使用管理情况,单位执业资格情况等。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缴费管理情况,与协议单位(个人)协议签订、履行情况,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待遇申领及发放情况、账户管理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省、市两级抽查同步进行的方式。

市人社局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检查办公室,由规划财务科负责牵头,就业促进科、社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和市社保局、市人管中心参与。

(一)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于3月15日前开展自查,并将书面自查报告于3月15日前报专项检查办公室。

(二)市检查组3月18日—3月31日对全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听取各被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查看有关资料。

(三)4月10日前形成全市的检查工作报告报市人社局。

4月10日-5月20日迎接市人社局对我市的检查。

(四)迎接省人社厅抽查。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自查时要查全、查细、查彻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省、市抽查不出任何问题。

操作工伤实务的正确“姿势”

操作工伤实务的正确“姿势”

操作工伤实务的正确“姿势”作者:沙燕飞来源:《人力资源》2015年第02期俗话说:行家伸伸手,便知有没有。

一个能真正驾驭工伤处理的高手,在日常事务处理中即可显现其高人一筹的业务能力。

工伤争议往往因赔偿金额高、涉及项目多而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头疼的一个模块。

在所有的劳动争议中,工伤是政策性最强且透明度最高的类别,除了对某些受伤情形是否认定为工伤及劳动能力级别稍有争议外,一旦认定工伤,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已然板上钉钉,似乎没有了其他操作的余地。

有些企业甚至认为:稳工伤纠纷,则可安劳动争议之“半壁江山”。

那么,HR 该如何从容斡旋,妥善处理工伤争议呢?送医救治环节:跟踪跟进,冷静处理除极个别为员工故意之外,很多工伤事故的发生带有偶然性和突发性。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故,HR应冷静应对,切勿自乱阵脚。

在此环节要关注下列要点:预先确定工伤定点医疗单位。

建议与以下两类社保定点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即所在地综合性医院和专业骨科医院(或具备手、足外科的医院),并尽量选择等级较高的医疗结构。

如此,可为医治(抢救)赢得时间;此类医院较强的医疗水平也可以确保工伤员工尽可能恢复相关身体机能,防止救治水平不足导致工伤级别无谓升高,不仅如此,工伤药费的报支手续也更为便捷。

治疗方案的确定。

应遵循最利于工伤员工康复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充分知悉病情及与主治医生沟通的基础上,引导工伤员工与主治医生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避免过度治疗或因治疗效果不理想而授人口实。

细化检查项目。

对于事故可能伤害到的部位,HR须详细检查。

尤其是骨折类,对可能伤害的部位拍片以固定证据,防止由于当时疏于检查,事后又因受伤部位发生争议。

尽早锁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通勤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用人单位并非事故的当事人,无权对已经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鉴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性,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尽快与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中(大)队联系,并与其保留沟通渠道,初步对事故的责任有所掌握,防止人为因素对最后责任认定的干扰。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就医管理和结算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就医管理和结算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门诊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书、病历原件 及复印件、检查结果报告单、《西安市工 伤保险门诊、住院(康复)特殊检查(治 疗)项目审批表》、处方(外购药需定点 医院外购证明及购药电脑小票)及费用清 单;
住院费用:发票、诊断证明书、病案首页、 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临时)医嘱 单、出院小结、总费用清单、《西安市工 伤保险门诊、住院(康复)特殊检查(治 疗)项目审批表》、《超工伤职工医疗 (康复)保障服务协议书 》;
1、工伤职工统筹挂帐范围

经统筹地区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
病)、所在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的
工伤职工,包括:
⑴、已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需要继续 治疗或旧伤复发的工伤职工;
⑵、已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且旧伤复 发的老工伤人员;
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康复治 疗的工伤职工。
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发生工伤事故的申告程序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 内电话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事故申告 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工伤处受理工伤认定,工伤处应在受理之 日起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转院转诊:挂帐治疗审批时限未满,因伤情需要 确需转院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填写《 西安市工伤保险转诊审批表》,经工伤保 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逐级转诊原则办理,原审 批时限自转院转诊之日截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厦劳社[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7〕51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过程中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是指具有假肢和矫形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的,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审取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供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条件认定的,应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一)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必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治疗室;(四)具有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及训练所需相关专业的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网络联网运行的条件;(六)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服务、药品器械价格政策规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工伤保险定
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7.02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合肥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定,下列16家医疗机构(见附表)取得定点资格,可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为合肥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
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3〕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基本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
1 /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沪人社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在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生产经营地”是指用人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从业人员存在相对固定工作场所的,该工作场所可视为生产经营地。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该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后,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因同一部位旧伤复发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受理。

四、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

重庆市金保工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标准社保接口设计规范(V1.28)

重庆市金保工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标准社保接口设计规范(V1.2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记录目录 (9) (9) (10)1. (10)2 (10)3 (11) (12) (14)1.(:01) (14)2.02 (17)3.(:03) (20)4.:04 (23)5.(:05) (26)6.(:06) (29)7.(:07) (31)8.(08) (32)9.(09) (32)10.(10) (32)11.(11) (33)12.(12) (33)13.(13) (35)14.(14) (37)15.15 (38)16.(16) (39)17.(17) (40)18.18 (40)19.(19) (40)20.20 (41)21.(21) (42)22.(22) (42)23.(23) (43)24.24 (44)25.(25) (46)26.(26) (46)27.(27) (47)28.(28) (48)29.(29) (48)30.(30) (48)31.(31) (49)32.(32) (49)33.(33) (49)34.(34) (50)35.(35) (51)36.36 (51)37.(37) (52)38.(38) (52)39.(39) (53)41.(41) (53)42.(42) (54)43.(43) (54)44.(44) (55)45.(45) (55)47.(47) (56)48.(48) (56)49.(49) (57)60.(60) (57)99.(99) (58) (60) (60)(YPML) (60)(ZLXM) (62)(BZML) (65) (66)(JZDJMX) (66)(CFMX) (67)(FYFL) (68)(JSMX) (69) (70) (70)HIS (71) (71) (75) (75) (76) (76)一、概述二、实现原理及安全机制三、 统一医院端接口改造 社保子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接口方式接口初始化业务处理‘’‘’四、业务交易类别总览五、 交易详细说明获取人员基本信息交易类别代码就诊登记(交易类别代码:)居民特殊就诊标记医疗类别更新就诊信息交易类别代码添加处方明细(交易类别代码)结算交易类别代码预结算交易类别代码获取医保特殊病审批信息交易类别代码确定明细项目单价交易类别代码:项目审批结果查询交易类别代码:处方退方交易类别代码:获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交易类别代码:获取医疗类别信息交易类别代码:获取人员账户基础信息交易类别代码:获取医保出院原因信息交易类别代码:对账明细下载(交易类别代码:)按时间段进行对帐交易类别代码:获取特群上次住院信息交易类别代码:改帐申请(交易类别代码:)获取特群结算累计信息交易类别代码:改帐结果查询(交易类别代码:)医保高收费(白蛋白)费用审批交易类别代码:医保未审批项目查询交易类别代码:医疗账户抵用交易类别代码:目录变动查询下载(交易类别代码:)医疗账户抵用冲正交易类别代码:获取新老卡卡号交易类别代码:检查在院状态交易类别代码:特病处方查询交易类别代码:登记信息重新上传交易类别代码:结算类型修改交易类别代码:读卡交易交易类别代码:获得生育待遇类别交易类别代码:更新生育人员生育相关信息交易类别代码:修改密码交易类别代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内劳社办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8]91号)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辅助器具定点机构: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法规政策,经审查,天津市长亭假肢矫形器公司等15家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名单附后)符合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的资格,现予以认定。

各辅助器具定点厂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领导,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进一步提高和切实确保工伤辅助器具服务质量。

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相应的服务措施,确保工伤职工获得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产品和良好的服务。

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名单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名单(15个)1、天津市长亭假肢矫形器公司2、天津市康复假肢厂3、天津市天医医疗康复器具厂4、天津医院假肢矫形中心5、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北京、辽宁、包头)分公司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7、中国康复研究中心8、北京奥托博克假肢矫形器工业有限公司9、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10、宁夏康复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11、辽宁沪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12、德林义肢康复器材(北京、哈尔滨、沈阳、呼市)公司13、内蒙古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14、内蒙古科峰假肢中心15、满洲里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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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15〕5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通知
渝人社〔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参保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确定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办〔2014〕242号)要求,根据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级别一致的原则,现将2015年
我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定点机构严格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定点管理规定参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布的名单和医院等级进行服务协议签订和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协议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2015年重庆市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
附件
一、工伤医疗市级转诊定点机构
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三、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四、工伤医疗区县级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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